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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仲裁法老师

发布时间: 2023-03-23 02:46:15

A. 上海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有哪四个

还有一个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目前能查到的就只有这三个。

B. 徐光华谁的学生

徐光华是李健伟档亮败的学行颤生。徐光华任江西财键森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理事、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理事、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C. 仲裁员是公务员吗

法律分析:仲裁员不一定是公务员。仲裁员不是专职,是由工会、单位、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学院校的老师或者律师在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亏凯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销老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销斗唤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D. 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是哪一部

近年来,南昌市妇联注重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力量的培育,建立了以巾帼公益律师团、女“法律明白人”、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和“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内核的“三队一站”。为进一步发挥队站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特开设“洪城巾帼普法”专栏,普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展示妇儿维权队站风采。
今天由高新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的廖雯栅律师来给大家“说法”:
1、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和关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部以全面综合保护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1992年公布,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儿童权益易受侵害的种类及相关救济法条有哪些?
律师回答:
1.校园暴力
在国内外,校园暴力都不是什么新鲜话题。这世界上有很多像陈念一样的人,在被校园欺凌折磨着,老师父母都无法给予帮助。最让人难受的是,施暴作恶者是一群未成年的“孩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十二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年龄的下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冲动)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已满十六周岁,对所犯所有罪行承担刑事简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校园霸凌有相关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熊孩子打赏主播
“熊孩子”高额打赏主播的情况屡见不鲜,频繁出现父母与科技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2020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条: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上的熊孩子打赏主播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才有效,所以熊孩子打赏主播,未经家脊闷长同意,并且事后家长也不予追认的,平台就应当退还打赏的款项。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熊孩子打赏主播的,需要由家长实施,孩子自己打赏的行为是无效的,平台也要退款。
律师简介
拦野盯廖雯栅律师
巾帼公益律师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在读,涉及公司法领域、金融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继承领域。熟知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公司法领域、金融领域法律规范,对公司事务及民商事争议案件极具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公司法律实务。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同时为企业承担各类法律服务工作及外部诉讼、仲裁工作。曾服务过的客户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至今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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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占善刚的发表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
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
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
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
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
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
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
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山帆商研究》1998年第6期。
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
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
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
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
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
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
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
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逗没雹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
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察颂》,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
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
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
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
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
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
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
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
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
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
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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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华,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会中国早枣衫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理事、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中银(南岩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G. 徐光华和柏浪涛的刑法谁讲的好

徐光华

徐光华是一位地道的本土派,其学历经历主要是在国内,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教授,亦是兼职律师。徐光华对刑法的诠释角度与柏浪涛不同,其主要是从实证的视角来解读刑法,关注的是现实运用中的法律。因其兼职律师,经常代理案件,所以对实务中的做法比较了解。

徐光华发言客观,尊重事实,平稳从容,低调谦虚,举的案例较新颖,所讲内容都与知识相关,徐光华在对刑法的阐释中更多的是结合刑事政策与社会背景,告诉你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立法者的价值倾向是什么样的,争议的实质是什么。徐光华的讲解,可以让人学懂刑法,学会如何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徐光华简介:

徐光华,男,中共党员,1981年出生于江西南昌县,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理事,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H. 教育局通知放假,学校不听怎么办

学生可以不用去上课,合同制老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编老师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嫌州》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竖者困,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余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法、工、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学院于2001年8月由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于2003年12月经教育部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占地面积380 余亩,教学、生活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学院依托江西财经大学雄厚的教育资源和优势学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走“质量立院”之路。学院教师主体来自江西财经大学,现有教师280余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占55%,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占41%。
学院于200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学制四年,现有在校学生4700余人。学院现设有经济学系、会计学系、工商管理系、信息管理系、文法系、外语系等6个教学系,设有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旅游管理、法学、物流管理、工业设计、英语等15个专业。2007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上海、内蒙古、陕西、黑龙江、重庆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其中在江西招生计划数为1000人。2007年入学的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法学、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业设计、英语等7个专业的学生一直在学院本部学习 ;其他8个专业新生入学第一年在南昌陆军学院教学点学习,第二年起回学院本部学习。
学院推行学年学分制,实行双专业、双学位等教学管理制度,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江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江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
学院坚持教学型大学的发展方略,坚持以经济、管理类为主,兼有文、法、工类专业的发展格局,坚持“做强做大”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方向,把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建设成一所现代化的一流财经类独立学院,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创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法、工、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学院于2001年8月由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于2003年12月经教育部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 [编辑本段]现任领导院长:徐国荣教授
党总支书记:方勤
教学副院长:张湘赣教授、博士
行政副院长:吴晓峰
党总支副书记:胡全安 [编辑本段]专业介绍1 市场营销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和应用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市场营销、管理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2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应用能力,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3 金融学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4 会计学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会计、管理、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5 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方向)
本专业培养能在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查帐验证、资产评估、税务代理、管理咨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6 财务管理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能力,能在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7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计算机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应用能力,掌握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理论,能在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从事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全面知识和金融、税收、会计、企业管理等学科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在政府部门、金融财税机构、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应用系统的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以及教学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9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能在涉外企业、外贸部门及政府机构从事国际贸易运作与管理、调研、宣传策划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10 电子商务专业
本专业培养熟悉现代商务活动,掌握电子商务技术,具备商务经营管理能力,能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机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11 法学专业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12 旅游管理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有现代旅游专业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能在旅游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13 物流管理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有经济管理理论基础,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和方法,具有现代物流管理的能力、能在政府部门、物流企业、大中型工矿企业从事物流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业年限:四年
14 工业设计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有现代设计理念、产品创新设计和管理以及市场策划能力的可在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部门、相关科研院所从事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研究和教学方面的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授予学位:文学学士
修读年限:四年 [编辑本段]其它该院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本科专业中,文、理科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年,艺术类、工科各专业学费为1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
院校代码:13441
校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邮编:330032

J.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简介与领导

一、学院概况
我院法学专业创办历史悠久,早在八十年代就开办法学专科教育,属全省较早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之一,在法学教育教学上积淀了丰富的办学经验。设有法学、社会学两个本科专业,办学规模达1000余人。我们人才培养特点是“厚基础、宽口径、理论够用、强化实践”,法学专业学生主要的就业方向锁定在律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专员等司法实务部门,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主要突出在青少年、社区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着力把我院打造成江西律师的摇篮、社会工作师的基地。2012年成功申报了法律科学与管理硕士点和法律基础教育教学硕士点,为法学院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办学成效:
法学院人才培养成果显著,已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与社工专业人才,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近6000人。学生专业知识扎实,操作能力强,综合素质全面。历届毕业生综合就业率达90%以上,大量毕业生考取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大、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研究生。2013届共考取研究生32人,2014届共考取研究生36名。同时,众多毕业生通过公开选拔,进入全国各省各地检察院、法院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此外,我院毕业生在历年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成绩优异,通过率居全省高校前列,2012年为43.1%,2013年为43.9%。
在2014年6月举行的全省首届高校模拟法庭大赛中,我院代表队以优异成绩获得第二名。

三、师资队伍
法学院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能力强的“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7人,教授4人、副教授13人、讲师3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5人,研究生学历达到85%以上。教师主要来自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特点显著,教师兼职从事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工作师的人数达30余人。教师教学能力较强,在学校的教学基本功大赛、多媒体大赛中先后有10余人获奖。

四、科研水平
法学院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水平和科研能力,科研成果逐年增加。目前,法学院教师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30余项,其中1项国家级课题,20余项省部级课题,近三年共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核心50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5部,获省级奖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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