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王成双教授
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是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任的领导如下:
院长:刘宁元
党委书记、副院长内:容李健
副院长:李泳
副院长:李伟芳
党委副书记:孙帅梅
刘宁元,男,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反垄断法、拍卖法等。主要著作有:《国际反垄断法》、《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国际私法学》、《中国拍卖法律制度研究》等。
2.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日前成立
11月19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成立揭牌仪式在松江校区崇法告睁楼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校党委书记杜志淳,校长何勤华,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张智强,副校长王立民、叶青,以及各院(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科学研究院烂友贺全体成员出席了仪式。仪式由张智强主持。
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副书记、副校长张智强宣读关于成立科学研究院及有关任职通知,杜志淳书记与何勤华校长共同为科学研究院揭牌。
钟刚代表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发言表示,全体专职研究人员一定会团结协作,努力把科学研究院建设成为有学术氛围、有学术交流、有学术竞争、有学术成果的科研基地。
党委书记、科学研究院院长杜志淳教授发表讲话。他说,此次成立独立建制的科学研究院,其目的就是改革现有的以院系和单一学科为主的科研体系和运行机制,整合多学科资源,集聚优秀人才,促进学术繁荣,使学校向高水平多科性大学的方向迈进。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讲话中指出,作为科学研究院应具备五个功能:一是成为饥派华政学科建设的平台;二是成为华政科研的基地,三是成为教师队伍的蓄水池;四是成为对外交流的渠道和桥梁;五是成为法学大师成长的摇篮。他希望现有的专职科研人员能作出榜样,形成较好的学术研究风气,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华政的科研能力有一个飞速的提高。
3.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社会实践
国际法学院的教师,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团结合作,与时俱进,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其中, 曹建明 教授曾两次走进中南海,为中共祥氏配中央领导人主讲法制讲座,目前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丁伟 教授担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榄叶 教授,成为 WTO 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指示性名单成员。
在最近几年里,国际法学院教师参加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领海和毗连区法》、《公司法》、《担保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许多重要法律的论证、修改工作;参加了《上海市进出口产品责任条例》、《上海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规定》、《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上海市港口货物疏通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并提出了详尽的建设性建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好评。国际法学院还承接了国家、司法部和上海市的许多重大科研项目,如《欧洲共同体统一大市场变化及中国对策》、《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上海地方立法研究》、《 “ 复关 ” 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及法律对策》、《中国 “ 复关 ” 与上海地方立法》、《上海外核告高桥自谨指由贸易区法规研究》、《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 WTO 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课题紧密联系我国对外开放实际,积极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政府决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法学院的广大教师还积极参加司法实践,其中,有 10 多名教师担任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以及其它地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有 30 多名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为国际法的教学与科研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使国际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紧密地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司法实践相结合。
中国加入 WTO 后,虽然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深,法学专业(国际法方向)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国际法学院将充分利用自己的人才优势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科研实力,瞄准一流目标,创一流事业,培养一流人才,争取把国际法学科建成国家一流的重点学科,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高质量的涉外经济和外事工作法律人才而努力。

4. 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规模和招生类别
本年度我校拟招收各类博士研究生70名左右(含本校硕-博连读生和公开招考人数),实际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名额为准。
招生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规模的40%。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简差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六年或六年以上(2008年8月3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论文;
2.在所报学科领域已有专著出版;
3.三年内曾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三)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书。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七)现役军人报考,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八)按教育部规定,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
四、报名方法
博士研究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不接受函报。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校东方法学网站( www.law.ac.cn ),进入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正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表格下载:考生从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专家推荐书》等表格材料;
(三)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考生应于2013年12月20日至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17号楼103室)进行现场确认,同时接受报考资格审核拦中皮并缴付报考费250元。报考资格审核时,考生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不接受邮寄):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必须从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
2.两名专家的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应届硕士研究生为学生证,同等学力人员为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刊载本人论文的核心期刊、专著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未经现场确认和未培滚缴付报考费的,网上报名无效。
(五)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全面、客观填写个人信息,报考资格审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考生在报名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报考、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
(六)准考证打印:考生通过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网上报名时的密码)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再统一发放纸质准考证。
六、考试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一)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3月8日(星期六)、3月9日(星期日);考试地点为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
(二)复试分为专业能力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由报考专业导师组指定)。
考生在复试时须向复试小组提供攻博研究计划、硕士阶段成绩单、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硕士学位论文、科研成果证明书及学习(工作)中的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初试、复试成绩及录取的其他事项,我校将及时在东方法学(www.law.ac.cn)网站上公布,不再向考生寄发书面通知,考生可随时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七、体检
复试阶段考生按规定到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向我校提交体检报告。
八、录取
(一)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二)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入学前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学校,户口可按需要同时迁入;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入学时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不转入学校,并签署培养协议。
(三)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类别确定后不得更改,在学习期间不得将人事档案转入或调出学校。
九、 培养费用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我校博士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年收取。
(二)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同时,我校将进一步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实施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助”津贴、研究生教育创新专项资金等为主要构成的研究生资助体系,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同时可申请“三助”津贴、专项奖学金和学术研究创新基金;“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但可以申请专项奖学金、学术研究创新基金。具体方案请关注我校校园网(网址:http://www.ecupl.e.cn)《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三)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
十、学制和学习年限
学制为三年,其中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十一、毕业、学位授予和就业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负责办理相关就业派遣手续。
“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均回原服务单位或定向单位。
十二、其他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实现硕士、博士阶段对创新拔尖人才的贯通培养,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我校开展硕-博连读长学制培养方式,具体招生办法详见《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暂行办法》及相关通知。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17号楼103室
联系部门: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42
招生咨询电话:021-62071885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 1 :招生专业、指导教师、研究方向和初试科目
附 2 :初试主要参考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2013年10月31日
5.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2)
工商管理
四年制本科,授管理学学士学位,设立时间2005年。
主要专业课程:微积分、概率统计、线性代数、运筹学、统计学;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专题;会计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管理学、管理学前沿专题;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运管管理、项目管理;跨文化管理、国际企业管理、国际投资学;法理学、经济法、跨国公司法、国际商贸制度。
硕士点、博士点
硕士点: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以及金融专业硕士点,应用经济学硕士点目前下设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区域经济学四个专业。
重点学科
产业经济学——校级重点学科
金融学——校级重点学科
学院网站及咨询电话
学院网站:http://www.sxy.ecupl.e.cn
咨询电话: 021-57090130,021-57090418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现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硕士点,设有产业经济学、金融学、国际贸易学和区域经济学四个二级学科硕士点,设有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学(金融工程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司法会计方向)和工商管理(国际企业管理方向)六个本科专业(方向)。
学院下设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司法会计、工商管理五个教研室,以及经济与商务研究中心、国家资本研究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商务谈判师培训中心、商务投资研究所以及金融、贸易和会计试验中心。学校拥有金融监管建设高地,产业经济学、金融学二个校级重点学科,立足于培养复合型、运用型、外向型的高素质人才,历年的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目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达2000余人。
学院现有教职工57人,专任教师40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15人、研究生导师3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39人(其中博士后10人)。在学校的.重视和关心下,在历届学院领导的带领和培养下,学院已拥有一支素质高、潜力大、充满朝气与活力的学术人才梯队。
近年来,学院共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4项、曙光学者项目1项、上海市社科规划项目8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3项,其他各类科研课题60余项,获得科研经费540多万元,共出版学术专著30多部、教材25本,在《经济研究》、《世界经济》、《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人口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240篇,获得各种成果奖35项。
学院非常重视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扩大学院在经济管理学界的影响。近年来,举办了6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加各类学术会议100多人次;邀请了60多名中外著名专家到校讲学;聘请了5位校外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教师中,已有20多人次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进修或访问;学院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学会,其中有多人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目前学院已与法国里昂商学院、美国凯斯大学商学院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其中,已和法国里昂商学院建立了9年的合作关系,双方已共派14批次合计260余人次前往对方学校进行交流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6. 运用税收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认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7.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简介
本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科研成果丰富。2006年,美籍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被聘为本院名誉院长、兼职教授。
本院大部分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时间较长,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成绩斐然。出版专著、编著、教材等几十本,发表论文数百篇。
2004年,《侦查学》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经济犯罪对策学》、《刑事司法鉴定》等多门课程被评为校重点建设课程。此外,本院承担编写《犯罪学大网络全书》,预计出版100本专著,此举在全国法学教育领域独树一帜。

8.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学术机构
国际法学院拥有的学术机构有:国际法研究中心、 WTO研究中心、国际航运与海商法研究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 在学术研究方面,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 项,省部级研究项目 30 余项,欧盟项目 2 项,与校内外合作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海外基金课题 30 项。 1994 年和 1998 年, 曹建明 教授两次为中共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了《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 GATT 》和《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于 2005 年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有 8 人多次承担司法部和教育部规划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 500 余篇。
迄今,全院教师已出版了教材、专著、辞书和文集 150 余种。其中, 150 万字的三卷本大型系列专著《国际经济法新论》在六大领域填补了国内研究的冲码游空白, 1994 年 5 月,该书获得了上海市 “1986 - 1993 年上海哲学社会科学 ” 唯一的优秀著作一等奖, 1995 年,该书又获得了国家教委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著作奖。散销《国际经济法概论》一书获得第三届全国普通高校法学优秀著作一等奖;《国际公法学》一书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冲突法论》一书获第三届全国普通高校法学优秀著作二等奖。国际法学院十几模键位中青年教师集体编写并出版的上海市 “ 九五 ” 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300 余万字的巨著《国际经济法专论》(六卷本),曾被作为上海市向国庆五十周年献礼的重大科研成果;《世界贸易组织》被教育部评选为 “21 世纪国家级规划教材 ” 。

9. 华东政法大学卓越律师人才班怎么样
华东政法大学卓越律师人才班, 是该校为培养“卓越律师人才”实施精英教育所建的一个教学平台。
华东政法大学卓越律师人才班设立于2011年。该班设立的目标,是为了适应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以及上海市教委“085”规划关于提升上海高校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功能需要,增强服务上海区域经济和全国的能力,推动法学教育体制创新、探索和引领应用型及复合型高端法律实务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该班级以本科生法律职业培养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措施,探索对接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全面具备律师专业素养,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为实务界所急需的高端人才。
该班级除常规必备的法学课程外,实验班新增经过综合设计的律师实务课程,内容涵盖了律师执业所必需但目前的常规法学教育体制尚无法全面提供的基本素养、基本技能、工作技能、专业技能等课程,为学员毕业时的实际工作能力、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师资力量方面,以华东政法大学所拥有的雄厚法学教育及培训师资力量,以及齐全的法学实验实训设备、设施为依托,同时聘请业内人士担任时间教学任务。实务类课程将以实务经验丰富且教学经验丰历搏富的知名律师、颤世知名茄烂肢法律职业人员为主,通过案例及解决方案教学的方式,既教授实际案例又提供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帮助学员从根本上掌握工作技能。
卓越律师人才班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对学生进行律师业务和执业技能的系统培训,使其成为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熟悉律师服务基本业态、具备良好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娴熟律师执业技能,同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和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善于处理新、难律师业务的高端律师人才,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
10. 如何评价华东政法大学的侦查学专业
华东政法大学的侦查学专业不错。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师资力量:截止2021年6月,学校现有专任教师近90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400余人。先后3人入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4人获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4人入选青年长江学者。
学校建设:与司法部合作共建公共法律服务研究基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是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上海市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中国(上海)自贸区法治创新研究基地、法律文明演进研究基地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
人才教育培养: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6年入选上海市“市属高校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试点单位。
2017年入选上海市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整体试点校,2018年入选首批上海高等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2019年入选“上海高校课程思政整体改革领航高校”。

学术资源:
截至2019年5月,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印刷型中外文图书藏书260万册,中外文报刊1300余种,各类数据库111个,电子图书205万种,法律类中外文数据库尤为齐全,在全国法学院校中名列前茅。作为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以法学为专业特色、外文原版文献为重点、数字化资源为核心的馆藏文献体系已初步形成,正努力打造纸质文献保障品种,数字资源提供副本的文献保障体系。
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图书馆以法学为专业特色、外文原版文献为重点、数字化资源为核心的馆藏文献体系已初步形成,正努力打造纸质文献保障品种,数字资源提供副本的文献保障体系。
主要数字资源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及司法案例库、正典法律资源库、国研网、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字化年鉴平台、刑事司法资料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Lexis法律数据库、LexisNexis学术大全资源库、Westlaw、HeinOnline、EBSCO、龙源期刊网、方正报纸、网上报告厅、环球英语多媒体资源库、新东方多媒体学习库、方正电子书、书生电子书、超星电子书、华图法学文献全文数据库、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