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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发布时间: 2023-04-16 20:54:22

『壹』 名人当教师的故事

周立伟:王大珩先生,青年的良师

周立伟,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著名电子光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首席专家。?

“假如从我大学毕业后就能一直跟随先生工作,那真是人生最幸福的经历。”周立伟院士回忆说:“大珩先生是科学家兼备组织家的风范,当年他担任过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所长、哈尔滨科技大学校长、中科院技术学部主任等职务,他经常跟青年科技工作者聊天。当时,很多青年学者都认为,听大珩先生说话,感觉好像喝了一杯暖茶,既给大脑‘提神’又令人心情舒畅,所以大珩先生顺其自然地成了大家的老师。”

注:王大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光学家,我国光学界公认的学术奠基人。

濮存昕:老师给我第一次当演员的机会

濮存昕:著名演员?

“可以说,我的成长经历和我的老师都有关系。”濮存昕动情地讲到了在史家胡同小学上学时发生的两个故事。

在他的启蒙阶段,唐贵林老师教他语文,为鼓励孩子写日记,唐老师给表现突出的学生一份奖品。因此濮存昕从唐老师的手中得到人生第一份奖励,“终生难忘”。在念4年级的时候,他从曹怡老师那里得到了第一次当演员的机会。当时他穿着红呢子大衣和红裤子,装扮成圣诞老人的样子,念着朗诵词,到别的班上到处窜。“虽然人过中年,但印象仍很深刻,这是我第一次以角色的身份在表演,是老师给予了第一个机会。”

顾明远:艰难时代,老师带来一丝亮光

顾明远: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师大教授?

抗战时期,顾先生就读于江苏江阴南菁中学。顾先生回忆说,当时既教音乐又教美术的胡森林老师给他印象很深刻。

胡老师可谓多才多艺,不仅把课堂气氛调动得生动活泼,而且把课外活动办得有声有色,当时顾先生班级40多人,个个会练书法、刻图章,动手能力很强,暑期寒假期间,胡老师组织起来的口琴队、歌唱队给孩子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培养了他们对于音乐的兴趣,打好音乐的一定基础。

60年过去了,每当回忆起童年的时光,顾先生都会深深惦记那段饶有兴趣的学习经历。“在当时条件艰苦的时代,老师给我们带来了一丝亮光。”

陈来:他的人格让我感动

陈来(北大哲学系教授)

“无论是在学问上道德上,张岱年先生都是我们的表率,他忠厚诚恳的人格最让我们感动。很多学者过了70岁学术生命就基本结束了,但张先生的主要著作基本都是晚年完成的,这种创造力在学界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别人也许不知道,张先生90岁还亲自上街买菜。”(记者/田小满)

注:张岱年:我国著名哲学家。
王旭:我和教练的父女情

王旭(2004年雅典奥运会女子摔跤72公斤级的冠军)

在奥运赛场夺得金牌后,王旭和许奎元教练紧紧拥抱,这个北京姑娘更是表示:“这块金牌实现了我们两个人的梦想。”王旭给教练争气,而教练也对王旭非常疼爱。在摔跤队,几乎人人都知道,王旭和许奎元的关系情同父女。许奎元教练有一个和王旭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儿,也有人因此打趣说,如果许教练有一块巧克力,肯定也是掰为两块:自己的女儿一块,王旭一块。毕竟,许教练从王旭13岁的时候开始带她练习摔跤,如今,已过了6个春秋。

王旭是个不折不扣的北京女孩,这也令许多人奇怪的。这样一个城里姑娘,怎么能吃这么多苦去练习摔跤,而且还取得了这么优异的成绩呢?王旭淡然一笑:“没别的原因,可能是我和教练有缘吧。”的确,金牌就是王旭对教练最大的回报。(记者/周萧)

阎连科:最初的启悟

阎连科 知名作家?

“写作需要有最为原初的启悟,把这原初的启悟,追溯到老师身上,我想于我,应该是30多年前,在初一的一次作文课上。因为课文中有斯大林写给列宁的祭文,很长,老师张梦庚先生用三天时间讲完了那篇课文,要求每个学生,模仿课文和对课文内容的感受写出一篇作文。

于是,我也就用通宵的时间,写出了一篇记人的作文,5000多字,同样用‘一’、‘二’、‘三’界分出三个大段。一周后作文发下来时,我才发现,我用全班最长的作文,换回了全班最短的评语:‘你的思路开了,但长并不等于就是好文章。’这个评语,表面没有给我带来褒奖的喜悦,然而‘思路’二字,却长时间萦绕在我白纸样的脑海里,直到今天,几十年过去,我还总是要对‘思路’二字不断地进行品嚼和回味,如同回味、品嚼年少时偶然得到的一枚天果。”

郭峰:钢琴演奏权威 慈祥的老太太

郭峰:著名歌手?

“我在四川艺校学钢琴时,有一年的时间是和周广仁一块学习。周老师当时50多岁,是钢琴演奏界的权威。她是一位很慈祥的老太太。对她的教学,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教育方法科学。周老师在指导学生钢琴时,十分耐心,不骂人,也不责备人,却能让你下决心一定要改掉自身的毛病。”

王卫国:谢先生对学问有纯真的追求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谢怀轼先生是比我大一辈的老师,一般来说,和这样的师长在一起很容易毕恭毕敬。但和谢先生在一起,我感觉我们之间没有任何障碍,彼此很容易沟通。我们过去经常讨论学术问题,从谢先生那里我受益匪浅。我们说话的口音都接近重庆话,一起聊起来很亲切。最重要的是我们讨论问题时都很投入,对学术有纯真的追求。”

注:谢怀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苗圃:难忘大学班主任

苗圃 知名演员?

在苗圃的记忆里,让她特别难忘的老师就是在她上大学时的班主任老师,也是她们表演系的主任朱老师。因为苗圃的性格本来就很直爽,所以这位女老师的男性化性格让苗圃十分的喜欢。苗圃回忆着说“想起上大学的时候,班里的同学很多,而且经常出事,那时候朱老师总是板着个脸横眉冷对的。其实,在我了解了她以后,她也是一个非常和善的老师。尤其在我的功课方面给了我很多指引。现在我工作了,终于体会到朱老师的不容易。”借此机会,苗圃向朱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记者/和璐璐 文字 罗德宏)

毛泽东向教师敬酒

1959年6月25日,毛泽东同志来到阔别32年的故乡韶山,特意邀请自己在私塾读书的老师毛禹珠一起吃饭。席间毛泽东热情地向老师敬酒,毛禹珠老先生说:“主席敬酒,岂敢岂敢!”毛泽东笑着回答:“敬老敬贤,应该应该!”

周恩来向老师赠款

1952年2月,南开大学老校长张伯苓突然患脑血栓逝世,周恩来参加了治丧委员会并送了花圈,白色缎带上写着:“伯苓师千古,学生周恩来敬挽。”张伯苓逝世后,周恩来一直掂记着张家的生活。1961年国家困难时期,周恩来给张伯苓夫人送去500元人民币,并嘱咐交际处要加倍关照张夫人和子女。

朱德给老师敬礼

1959年春的一天,朱德同志在云南政治学校礼堂看戏。开演前,朱德同志正和身边观众谈话。这时,一位耄耋老人由服务员引了进来,朱德一眼便认出这位老人原是自己早年在云南陆军讲武堂学习时的教官叶成林,急忙起身上前,立正敬礼。礼毕又紧紧握住老人的双手,亲切地呼唤:“叶老师!”,然后请叶老入座,待老人坐定后他才坐下。

『贰』 王卫国的科研成果

01.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
02.1996年,主持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项目《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
03.1996年至1999年,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
04.1999年,主持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研究项目《法务会计》。
05.2002年,主持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
06.2004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财产法的理论重构》。
07.2005年,与Peter Ho教授共同主持与荷兰格罗尼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国农村土地登记和空间规划》。
08.2005年,受国务院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委托,主持《中国的反商业欺诈》系列科研项目。
09.2005年,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委塌皮托,主持科研项目《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立法模式研究》。
10.2005年,主持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的《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项目。
11.2006年,主持教育部“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问题研究》。
12.2006年,主持荷兰外交部资助项目《荷兰民法典翻译与研究》。
13.2007年,主持国资委委托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规范研究》。
14.2007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行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团银差法律问题研究》。
15.2008年,主持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金融机构破产研究》。
16.2008年,主持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专家建议稿》。
17.2009年,主持北京市平谷区委托项目《平谷区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研究》。
18.2010年,主持中国保监会委托项目《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19.2010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发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20.2011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21.2012年,主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法规关系研究》。 0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专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02.《中国民法》(合著,佟柔主编)
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03.《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王家福主编)
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04.《商法案例评析》(合著,江平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05.《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专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06.《科宾论合同》(上、下册)(译著,合译)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1998年版
07.《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副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1999年版
0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上、下卷)(合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0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Roman Tomasic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商法学》(副主编)
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修订版
11.搏念《破产法》(专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2.《商法概论》(主编)
新编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商法、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商法》(主编)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中国土地权利指南》(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王卫国、赵荣信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
西南政法大学学了学术文库 3,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破产法——原理·规则·案例》(王卫国,朱晓娟等编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主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破产法精义》(专著》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5.《民法》(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6.《商法》(主编)
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
27.《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主编)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9.《商法》(第二版)(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民商法新观察》(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1.《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民法研讨会论文集》(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合同法》(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银行法学》(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4.《企业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王卫国、李东方主编)
全国“六五”普法推荐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王卫国,李化常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6.《金融法学家》(第一辑至第三辑)(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至2012年连续出版
37.《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一卷至第八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至2012年连续出版 01.《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
02.《论合同的强制实际履行》,《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
03.《损害赔偿社会化与西方侵权法危机》,《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获西南政法学院科研成果奖
04.《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05.《论民法与商品经济》,《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06.《民事责任竞合之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
07.《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
08.《规范协同论》,《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09.《产权明晰化与企业非国有化》,《法学》1988年第10期
10.《所有权转换探析》,《现代法学》1989年第1期
11.《不可抗力概念的立法与学说考察》,《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2.《瑞典新〈货物买卖法〉的主要特点》,《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
13.《企业重整制度之立法范例比较》,《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1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15.《公司资本论》,《特区法制》1993年第3期
16.《民法学者的哲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17.《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功能特性》,《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18.《论合同无效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
19.《超越概念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改革成果通报》和《21世纪中国发展论坛》
20.《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梓优秀科研成果奖
21.《法国治理企业困境的立法和实践》,《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22.《商业保障与新破产法》,香港《中国透视》1996年8月号
2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法学》1998年第3期
24.《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校庆论文奖
25.《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产权》,《对外经贸企业管理》1998年第2期
26.《论法学家的人格》,《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1期
27.《中国电信业立法建议研究报告》(与盛洪、余晖合著),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28.《企业拯救制度在中国的采用:比较概观》,王卫国、Roma,n Tomasic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9.《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0.《产权的法律分析》,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2期
32.《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求是》2000年第4期
33.《中国入世与法制建设》,佟志广等主编《中国与WTO:权威专家话入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34.《消费者群体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21期
35.《债务重组与企业脱困》,邵宁、周放生、熊志军主编《中国企业脱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6.《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7.《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周放生主编《国企债务重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论经济法之当代命运》,王卫国著《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9.《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法人》2004年Z2期
41.《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王坤合著),《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2.《探索造福农民的城市化模式》,《中国改革报》2004年12月14日
43.《新破产法草案与公司法人治理》,《法学家》,2005年02期
44.《论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与胡利玲合著),《人民司法》,2005年08期
4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劳动保护》,2006年02期
46.《关于土地调控的三点意见》,《中国土地》,2006年10期
47.《新破产法:一部与时俱进的立法》,《中国人大》,2006年17期
4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与潘修平合著),《现代法学》2009年04期
49.《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研究路径》,《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01期
50.《<物权法>激发企业生存新生态》,《中外管理》,2008年01期
5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展望》,《中国法律》,2009年01期
52.《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国法律》,2009年03期
53.《挂钩型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5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法学杂志》,2009年10期
55.《累计认购期权(Accumulator)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北法学,2009年12期
56.《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中国法律》,2011年第5期
57.《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 2012年01期
58.《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的经验》,《中国法律》,2012年第4期
59.《政法委要转变职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1.Some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China
Juridik Tidskrift (Stockholm), Vol. 1989-1990, No.5
2.TheLeg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A Cultural Survey
Juridik Tidskrift, Vol. 1990-1991, No.4
3.TheLegal Character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Law Review (Vancouver),Vol.26 (1992), No.2
4.BusinessProtection and the New Bankruptcy Law
China Monitor (Hong Kong), August 1996;
5.FraulentConct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
CanberraLaw Review, Vol.4, Nos 1&2 (1997);
6.Adopting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A Comparative Surve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9, No.3, 1998.
7.Corporate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17, No. 1, October 2004, P. 111-119
8. “Land Use Right -- LegalPerspectives and Pitfalls for Land Reform”, “Developmental Dilemmas: Land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edited by Peter Ho, published byRoutledge (US and Canada),1st ed. 2005.
9. “The Changchun Approach: A New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 “Law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edited by Pitman B.Potter, Institute of Asian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6,ISBN 0-88865-764-1, page 87-99.
10.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6 of “Commencement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xford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solvencyLaw Series, Edited by Dennis Faber, Niels Vermunt, Jason Kilborn, and TomasRichter, published by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64-193.
11.“Restructuring Modern Property Lawon a Theoretical Basis”, “Towards aChinese Civil Code --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Lei Chen & C.H. (Remco) Van Rhee,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Leiden. Boston, 2012, pp.109-151.

『叁』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师资如何

在职研究生网小编刚给大家讲解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必报理由,其中就包括了中国政法的师资明慎郑优势,那么光说有优势,是没有说服力的,具体的师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界最著名的民商精英,如民法界泰斗江平教授、经济法专家王卫国教授、婚姻法起草人巫昌祯教授,(由于政务繁忙,只给我班学员授课);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常邀嘉宾权威法学专家——如:李显冬教授、曲新久教授;
政法大学的前沿学术带头人——如:刘金国教授、王人博教授等;国家司法考试部分重量级辅导专家——如:阮齐林、李显冬、刘金国、江兴国、隋彭生、裴广川、魏敬淼、常英、杨秀清、梁淑英孝纳、吴平、杜新力、扬帆等专家、教授。
看来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师资真的不容小觑,想享受顶尖师资,还不快咨询报名流程。
考研政策不清晰?在职申硕有激颂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肆』 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规范微信等各类群组什么和信息发布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其中第9条规定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聊9不原则”在各种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
第9条规定如下: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统称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改伍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芹歼饥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那么,《管理规定》所指的“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
群主该如何管理互联网群组?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这些问题分别采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
总结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嫌返、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伍』 微信群出现违法信息,群主会被判刑八年我们查了法规

最近,一条“微信新群规,群主责任大,小心被判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传播,甚至有传言称“群里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最高判刑八年”。
“上海网络辟谣”后台也收到不少留言,希望对此查证。
记者调查发现,并没有规范或法律法规将“互联网组群群主”与“互联网组群成员”区别对待。因为作为互联网用户,不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违法,都会依法受到惩处。
同时,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指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最高判刑八年”的说法不准确。
“家规”:“群主”“群友”都要遵守
梳理发现,各社交平台对群组都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用户在注册时,必须知晓并表示同意。
以微信为例,《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微信规范》)可以说是腾讯为微信设立的一部“家规”。《微信规范》明确,“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账号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这份近6000字的《微信规范》罗列了各种违规行为,并且明确:一旦在微信群中出现违规行为,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俗称的“群主”)和违规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群主,也可能是普通群友)都会面临处理。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慧没呢?
《微信规范》有具体的说明。与“微信群”等相关的,大致涉及“数据获取、使用”“内容”等方面。
在“数据获取、使用”方面,《微信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不得“要求其他微信用户共享、提交个人信息,才可使用某种服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如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算命、披露个人信息后才能加入群聊等”。
与“内容”相关的规定更多,包括“内容侵权”“色情及色情擦边”“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涉恐”“非法物品”“欺诈信息”“不实信息”“诱导分享、诱导关注”拍仔等。
为了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发布,《微信规范》还进行了举例,有些恰恰是经常出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的传言或字眼:
类似“震惊:在中国吃猪肉等于自杀 !!”“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请火速转发”等标题的内容,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引发或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带有“不转不是中国人”“请好心人转发一下”“转发后一生平安”“转疯了”“必转”等字眼的信息,则涉嫌诱导分享、诱导关注。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内容,《微信规范》明确: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微信个人账号,“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情节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在微信群中实施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根据情节对该微信群及该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违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微信也为用户提供了向不当内容说“不”的渠道。一方面,群主可以对群袭碧汪进行管理,包括将发表不当言论、进行不当行为的群友移出群聊,必要时解散群等;另一方面,群主和其他群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对相关行为、信息进行投诉举报。
“国法”:群主管理责任≠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
在国家层面,《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堪称互联网群组管理“国法”。
该《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不过,《规定》并没有提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而是在第九条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不同主体的责任表述↑
由此可见,《规定》已明确,维护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群主和群友都有责任。
事实上,针对部分网友将以上规定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通过媒体表示,这是错误理解。他解释,《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根据我国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杨小军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责任不是“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他指出,在互联网群组中,不仅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而是有群主、参与人/发言人(群友)、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等四个主体,这四个主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指的是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
此外,关于群主责任,在2020年曾有传言称:“凡是超过100人的微信群,有明显涉及色情图片或视频,群主及管理人员将被处以7-15日行政拘留。”
当时,江苏网警通过官方微博辟谣,明确表示“公安机关不会简单以群组内是否存在色情信息作为处罚标准,但身为群主,发现群内有人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等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提醒、劝阻、移出群聊等操作,对于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才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规定》发布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群主需要承担责任,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不难发现,群主确实要承担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责任,但不是说群里出现问题信息就由群主一人担责。而且在表述群主的责任时,“家规”和“国法”都表示依法处置,没有任何条款表示“会判刑”甚至“判八年”。
案例:群里有人违法,为什么不同群主“待遇”不同?
王卫国也提醒,如果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是否担责”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点可从相关案件上得到验证。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两起与微信群有关的案件。乍一看,内容很相似: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方便物业管理,建立了业主沟通微信群,群里出现了群用户辱骂他人的现象。
其中,一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作为群主,在一年多的群管理中,对辱骂行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的求助无动于衷。被辱骂者张某对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多名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业主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还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作为物业公司代表的群主赵某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判决赵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辱骂他人的群友仍被判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李朋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做出结果不同的判决。
法官表示,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陆』 王卫国的主要荣誉

01.2000年入选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21世纪2000杰出学者”;
02.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
03.200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
04.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05.2003年被中共中央组明搭织部、锋槐隐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授予“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银厅;
06.2003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委会审定的首批中国法学名家;
07.2004年,获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08.2005年被北京市总工会评为“教育创新标兵”;
09.2006年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同年被评为北京市教育创新标兵;
10.2008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同年所主持的《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所主编的《民法学》教材获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11.2009年所带领的民法学教学团队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
12.2010年获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奖;
13.2011年获第六届全国高校教学名师奖。

『柒』 王卫国的简历

王卫国
[编辑本段]1.教授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法学会创始会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等。
专业领域:民法、商法。
[编辑本段]2.演员
王卫国 星档案
描 述:魅力男人
姓 名:王卫国
拼 音:wangweiguo
生 日:04-05
现住地: 北京
籍 贯: 北京
民 族: 汉族
身 高:180厘米
年龄段: 中年(36-59)
地 区: 大陆
国 籍: 中国
语 言:普通话
特 长:驾驶,骑马
职 业:影视演员
所属单位:中国青年艺术剧院
王卫国的作品
【电影】
《超时空要爱》 饰演:关公
《郑成功》 饰演:郑艺隆
《火烧阿房宫》 饰演:秦始皇
【电视剧】
《三国演义》 饰演:晚年张辽
《书剑恩仇录》(1994) 饰演:乾隆
《水浒传》 饰演:玉麒麟卢俊义 合作演员:野芒 丁海峰 李雪健
《西游记续集》 饰演:玉帝 白象
《宝莲灯》 饰演:玉帝 合作演员:焦恩俊 刘晓庆 曹俊 舒畅
《射雕英雄传》(2003) 饰演:一灯大师
《神雕侠侣》(2006) 饰演:一灯大师
《碧血剑》(2007) 饰演:李自成
[编辑本段]作家
即路遥。1949—1992)原名王卫国,1949年12月3日生于陕西榆林市清涧县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7岁时因为家里困难被过继给延川县农村的伯父。曾在延川县立中学学习,1969年回乡务农。这段时间里他做过许多临时性的工作,并在农村一小学中教过一年书。1973年进入延安大学中文系学习,其间开始文学创作。大学毕业后,任《陕西文艺》(今为《延河》)编辑。1980年发表《惊人动魄的一幕》,获得第一届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1982年发表中篇小说《人生》,后被改编为电影,轰动全国。1991年完成百万字的长篇巨著《平凡的世界》,这部小说以其恢宏的气势和史诗般的品格,全景式地表现了改革时代中国城乡的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情感的巨大变迁,还未完成即在中央人民电台广播。路遥因此而荣获茅盾文学奖。1992年11月17日上午8时20分,路遥因病医治无效在西安逝世,年仅4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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