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大学文学院教授2009年
① 为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容易被骗
1、越是高等教育体制固化思想越明显,应试教育下,大部分学生的机械学习导致思维固化,简单说就是有些死脑经
2、学校的环境单一,世俗气息少,老师、家长都为学生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敏销人人淳朴善良的氛围,往往看不到社会的黑恶面,人心的丑陋
3、受高等教育的人,他的原生家庭教育也很严格,收到的都是仁义礼智孝的正面教镇拿虚育,很少用反面例子来教育孩子
4举例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绯红绿瘦》中的小公爷元若就是出生高贵受到高等教育的,顾廷烨则御燃受家族人迫害,整日混于市井之中,如果有骗子你觉得谁容易受骗,肯定的元若
② 我有一张钱,掉了一半能去银行换吗
人民币少一半是可以去银行进行兑换的,但是兑换的价值只能是该面值的一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刘某系某大学文学院教授2009年扩展阅读
钱币是国家或地区正式发行的货市。钱币包括主币和辅币,以及货币文化的衍生物。古代铸造钱币方法比较粗放,殷商冶炼技术出现,铸造了仿真贝的铜贝,其范围尚有一定局限。春秋时期简单的手工冶铸作坊已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工场。
侯马春秋铸铜遣址出土的炼炉、坩埚以及空首布的陶范和泥内范,显示出一座古代铸币工场的规模与工艺水平。泥范由泥沙加工制成,钱币铭文反刻范内,经浇铸取出铜币,范即毁坏,一范只用一次。币材多为青铜,含铜70-80%,余为锡、铅、锌等。晚期布币多为各诸侯国所铸,铸有城邑名称,初要在本城邑内流通,后范围逐渐扩大。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时发行人民币,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首次发行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昌早烂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耐漏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残污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在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当您睁消持有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时,可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③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暴力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原系夫妻。结婚后刘某的母亲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致使刘某与李某时常争吵,刘某甚至对李某拳脚相向,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07年2月,李某在与刘某母亲发生争吵后,将其娘家人带往家中理论,刘某为此再次殴打李某。此后,刘某长期对李某侮辱或不理睬,甚至多次将其撵出家门。
2007年,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重庆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基础深,夫妻矛盾源于刘某母亲对其生活的干预,故不同意离婚。2008年,刘某向重庆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仍辩称两人感情基础好,因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刘某长期侮辱李某,甚至将其撵出家门。刘某博士 毕业 后,被评为副教授和硕导,李某结婚后生育小孩、照顾家庭,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两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差距增大,故不同意离婚。
2009年,刘某再次诉至重庆渝中区法院。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牺牲,而刘某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其实施暴力,多次将其撵出家门,致使李某多年来因抑郁、焦虑而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坚持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先后经历了三次诉讼。2007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夫腔枝妻双方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因不够冷静出现过激行为,均存在过错。现李某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夫妻矛盾,故法院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8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冷落、不准李某回家的行为已经摧毁了李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期7日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法院再次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9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女方分得袜圆正60%的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评析】
本案在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来,人民法院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与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同特点和规律,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通过“权利、控制”识别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与传统意义上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不易识别。这种暴力行为通过对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虽然引发家庭暴力的表面原因,可能是嫉妒、缺乏自信和安全感、自我中心、习得暴力等,但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利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因此,不管是不让你离开他,还是逼迫你离开他,目的都是为了控制。
本案中,李某因不能忍受刘某母亲的质疑、侮辱、谩骂,两人时常发生口角和轻微推搡,随后刘某加入到李某与其母亲的紧张关系中,暴力发生后两人关系急剧恶化。随着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李某选择求助家人的帮助,但结果导致夫妻暴力的升级,以及随之而来的长期不予理睬,甚至将其赶出家门。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随着刘某事业的顺利发展,两性之间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差距增大,刘某在精神上的控制欲告悔望与李某的无价值感同时增加,促使刘某逐渐完全控制李某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刘某对李某越冷漠,李某越想通过维持婚姻来保护自己及子女免受伤害。李某不同意离婚,刘某的控制欲望越挫越勇,致使李某遭受更多的侮辱和冷漠。很显然,双方之间的矛盾亦非第一次诉讼中定性的家庭纠纷,刘某在行为过程中的控制目的,以及李某由此产生的依赖、恐惧心理,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受害人与法院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导致精神暴力在双方生活中延续和加剧。
二、判决离婚和多分财产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
从性别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现象发生、发展、蔓延的原因,笔者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的两性关系之间,存在权利失衡和协商能力悬殊的情况。调解离婚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调解和好又不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因此,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律适用调解,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往往难以案结事了。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应当判决离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副研究员指出,民事案件适用调解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将来的某些或某项事务达成的协议;二是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三是双方均有可放弃的权利,各自妥协一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完全具备上述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被施暴人控制,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挨打,因此对暴力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三是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无法放弃的。
通过本案的三次诉讼,可发现刘某及其母亲长期对李某侮辱、冷落甚至不让其回家的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抑郁,但李某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两性位置差别的考虑,习得无助,不愿意离婚,甚至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地继续维系婚姻。这不仅是家庭暴力使其依赖感和无价值感增加的表现,也是受害人出于保护自己和子女免受伤害最无奈的办法,而不是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外在呈现。
法院判决驳回离婚,不仅不能改善刘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保护李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伤害,反而使其陷入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中。正是因法院不准离婚的行为,使刘某未能达到控制目的,李某亦逐渐依赖不准离婚的判决进行反制,导致双方同时饱受精神暴力的折磨。因此,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旨在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关系已不可调和,不应久调不决或引导当事人继续委曲求全地维持婚姻,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帮助受害人从家庭暴力中彻底解脱出来。
(二)财产分割上保障受害方利益
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实践中,受害人不同意离婚,经常是因为对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落空和对未来生存、发展的恐惧,而加害人则试图通过控制来排除受害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控。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受害人,不仅要充分击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三、精神暴力慎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尚属制度性创新的一项 措施 ,无论是从裁定的内容还是发挥的作用来看,都处在磨合适应的阶段。由于当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尚无完善的配套设施来确保其执行,故该裁定更多是宣誓性的规定,即禁止性的内容较多,强制性的内容较少;体现为一种警示,是法院向加害人发出的一种禁止家庭暴力的信号;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安全感,使法官增强工作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然而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为身体暴力。加害人家庭暴力的行为习得,主要是通过家庭 文化 的代际传递实现的。加之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较少,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外界的干预,导致加害人获益而不受罚,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旦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受到人民法院的警告和明令禁止,会对加害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恐惧,一定程度上阻断其获益不受罚的思维定式。从我国已发出的禁止身体暴力的裁定来看,受害人反映有了一定安全感,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心存感激;加害人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相左,必将承担不良后果,故大多能自觉服从。
精神暴力加害人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且长期的精神暴力使得双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异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加害人改变其想法,并且在夫妻感情方面有所作为是不现实的,亦不能起到促进和沟通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作出限期沟通交流的裁定后,不仅加害人拒绝沟通,还导致了精神暴力的加剧。因此,对于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慎用。
④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一副教授被指偷窥女厕,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我们经常听说某某高校发生学生偷窥厕所、浴室的事件,不过多是发生在学生身上,比如某学生偷窥如厕女生。再不济了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女厕所偷窥了女老师一个月,已经惊为天人了。未曾想到高校教授也有一天迈入这个偷窥群体。关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雷丁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某迎偷窥女厕的事情刷爆了大学生们的朋友圈。最关键的是这位副教授还被正上厕所的女生用手机拍了下来。

校区女厕所门口,出现一个男性脑袋,以极低的姿态向厕所里张望,其脑袋几乎要接触到地面,估计应该是跪在地上。男子做梦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上厕所的女生注意到,并且拿出手机全程拍摄到了。事后该女生把这段视频上传到网络,声称事件发生在学校四楼东边女厕所里,并点名曝光此人相关信息。“我出门拦住他得知姓刘,是学校某学院的副教授,太可怕了!”
⑤ 哥大教授刘禾的父母是谁
是中国人,而且培养的孩子十分优秀。
刘禾:张彭春(1892-1957)本人不是职业外交官,早年主要从事戏剧创作和文学研究。美国哈佛大学比较文学博士。曾多年执教于柏克利加州大学以及密西根大学,担任比较文学系和东 亚系跨系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以及终身人文讲席教差余岁授,2009年起同时担任北京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文学理论、跨文化交流史和新翻译理论。刘禾为美国学界知名学者,经常在欧亚等多国讲虚睁学和访问。她是古根汉大奖得主,曾任美国威勒克(René Wellek)文学理论书奖及列文(Harry Levin)文学史书奖的评委,其英文著作已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产生广泛的影响。
作家李陀的第二任妻子。 这位侨居美国的女毁迹学者早在1993年就在陈平原、陈国球主编的《文学史》第一辑中,发表了《一个现代性神话的由来:国民性理论质疑》。2002年,三联书店出版了她的著作《跨语际实践》,2008年,该书在原出版社出版了修订本,“一个现代性深化的由来:国民性理论质疑”作为一章出现于书中,改名为“国民性话语质疑”。
⑥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模拟题及答案(2)
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一直不行使对丙的10万元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
A.乙只能向甲要求偿还债务
B.乙不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
D.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丙代甲偿还债务
2.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称为(A)。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
C.法定解除
D.协商解除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包括(B)。
A.继续履行
B.违约金
C.赔偿损失
D.采取补救措施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A.1
B.3
C.6
D.12
5.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这体现了民事诉讼(A)的特征。
A.公权性
B.强制性
C.程序性
D.法定性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D)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签订地
B.原告住所地
C.标的物所在地
D.合同履行地
7.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C)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A.3
B.5
C.7
D.15
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C)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A.10
B.10
C.15
D.30
9.甲因房屋质量问题与乙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B)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备拦大陪案地
B.房屋所在地
C.甲住所地
D.乙房地产公司注册登记地
10.2010年4月10日,甲某人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起了诉讼;2010年5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10年5月7日,甲某收到判决书。如甲某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C)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2010年5月15日
B.2010年5月17日
C.2010年5月22日
D.2010年6月7日
单项选择题
1.( )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参考答案:C 解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缺乏经验造成重大误解,而订立了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则该当事人可以( )。
A.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 B.拒绝履行合同,宣布无效
C.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合同 D.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变更该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属于可撤销或变更合同,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3.一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双方各有1万元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都有过简蠢错,但甲方是主要过错方(75%过错),损失承担应为()
A.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B.甲方赔偿乙方1万元的损失
C.甲方赔偿乙方0.5万元的损失 D.甲方赔偿乙方2万元的损失
参考答案:C 解析:合同被确仿搏认为无效,自签订之时起就无效,故违约金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甲方赔偿乙方0.5万元的损失。
4.《合同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参考答案:CD 解析:合同的订立涉及到第三方(违法,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则合同无效。
5.合同被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后,追究合同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是从()之日开始。
A.合同订立 B.合同开始履行 C.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D.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有()o
A.不得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B.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参考答案:BCDE 解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甲、乙于4月1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5月1日发生争议,甲于5月20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6月30日判定该合同无效。则此合同自()无效。
A.4月1日 B.5月1日 C.5月20日 D.6月30日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无效,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8.甲公司将其塔吊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却将该塔吊卖给丙公司。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塔吊买卖合同属于()合同。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参考答案:C 解析: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
参考答案:B 解析: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0.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的合同,合同履行时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则()执行。
A.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B.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原合同价
C.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新价格 D.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上涨按新价格
参考答案:C 解析: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的合同,合同履行时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则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原合同价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项选择题
1.合同变更的定义()。
A.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B.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C.指当事人对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D.指当事人对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参考答案:B解析: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表述正确的有()。
A.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B.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转让给他人
C.当事人经过协商可以改变某些条款的约定
D.必须以明确的新条款内容更换相应条款内容
E.变更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CDE 解析: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变更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在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期间,合同应()履行。
A.中止 B.终止 C.继续 D.对要求变更的部分中止
参考答案:C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之前,视为未变更,双方当事人还必须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4.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随后甲将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丙,则此合同转让属于()变更。
A主体 B标的 C权利 D义务
参考答案:C 解析: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权利)转让”的情况,属于内容变更中的权利变更。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5.甲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被乙公司兼并后,法定代表人易人。由于乙公司的经营方针改变,乙公司不愿履行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来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此时甲公司原签订的合同应()。
A.继续有效 B.因甲方公司已不存在而无效
C.需与乙公司协商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内容后才能继续有效
D.合同需经乙方司法定代表人补充签字才有效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当事人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或分立)而改变。
6.出现()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不可抗力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答案:CDE 解析: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7.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
A.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B.可以选择定金条款
C.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D.根据造成的损失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全,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行政拘留 D.赔偿损失 E.恢复原状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 )除外。
A.尚属能够履行 B.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C.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D.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参考答案:BCDE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10.甲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管理原因,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改变了已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同时在现场施工的乙承包人受到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乙承包人的损失应( )。
A.视为发包人的主观过错,要求发包人赔偿 B.视为发包人的合同责任,要求发包人赔偿
C.视为监理工程师协调不力,要求监理人赔偿 D.直接要求甲承包人赔偿
参考答案:B 解析:索赔只能按合同关系进行,由于甲承包人原因导致乙承包人受到损失,发包人应承担协调不力或管理不善的合同责任,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赔偿。然后,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向甲承包人进行追偿。
1.根据规定,担保人必须是第三人的担保方式是( )。
A.保证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参考答案:A 解析:保证必须由第三人(保证人,被保证合同(主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向债权人作出。
2.采用质押方式作为合同担保时,主要特点表现为( )。
A.担保财产需转移给债权人 B.担保财产不需转移给债权人
C.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可使用 D.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无权使用
E.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担保财产
参考答案:ADE 解析:采用质押方式作为合同担保时,担保财产需转移给债权人。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无权使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在《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既允许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第三人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 )。
A.保证 B.抵押 C.动产质押 D.留置 E.定金
参考答案:BC 解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保证”必须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留置”的财产,一定是合同中对方的财产。“定金”一定是由合同约定的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
4.王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贷款合同,信用社要求王某提供保证人。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某大学教授 B.某企业财务科 C.某公立小学 D.某街道办事处
参考答案:A解析: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能作为保证人。
5.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发包人可以不赔偿承包人损失的情况是( )。
A.建设资金未能按计划到位的施工暂停 B.发包人改变项目建设方案的工程停建
C.传染病流行导致施工暂停 D.征地拆迁工作不顾利导致施工现场移交延误
参考答案:C 解析:《合同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传染病流行导致施工暂停”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发包人依法可以不赔偿承包人损失。
6.甲公司运送一批建筑材料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运送。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建筑材料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建筑材料而受到损失,则乙公司应向( )要求赔偿损失。
A.甲公司 B.李某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的赔偿要求只能按合同关系来进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追究汽车运输公司的责任。
7.施工单位因违反施工合同而支付违约金后,建设单位仍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则施工单位应( )。
A.拒绝履行 B.继续履行 C.缓期履行 D.要求对方支付一定费用后履行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井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8.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施工单位违约,则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
A.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B.赔偿损失与修理、重作、更换 C.定金与支付违约金
D.继续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 E.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
参考答案BE 解析: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等补救措施。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能合并使用。
9.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但( )条款仍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
A.清理 B.质量控制 C.进度控制 D.争议解决 E结算
参考答案:ADE 解析: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可依法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0.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 )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A.调解 B.审查 C。诉讼 D.和解
参考答案:C解析: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单项选择题
1、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日内提出答辩状o
A.10 B,7 C.20 D.15
参考答案:D 解析: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
A.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 B.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 C.人民法院应重新调查
D.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参考答案:D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陈述或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3.关于地域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地域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横向确认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认的
B.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就原告”
C.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D.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E.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CDE 解析: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4.甲市的A公司与乙市的B公司在丙市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位于丁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市人民法院。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下列( )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A.被告住所地 B.合同履行地 C.合同签订地 D.原告住所地 E.被告当前所在地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判
B.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C.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D.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E.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参考答案:BCDE 解析:第二审的处理。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②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① 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下列关于执行措施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B.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C.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D.被执行人立即3倍支付延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参考答案:D 解析:被执行人延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加倍支付
8.有( )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A.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B.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C.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参考答案:A 解析:注意“中止执行”与’终止执行”的区别。出现“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只迫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等情况的,应当终止执行。
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当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A.鉴定结论有缺陷 B.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C.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D.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E.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参考答案:BCDE 解析: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以重新鉴定。
10.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B.书证原件遗失不可以提交副本 C.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D.物证原物遗失不可以用复制品代替 E.提交外文书证,不必附有中文译本
参考答案:AC 解析: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晶、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⑦ 刘小枫是谁
刘小枫教授(1956-),男,重庆人,四川外语学院文学士、北京大学哲学硕士,瑞士巴塞尔大学神学博士。曾任深圳大学中文系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比较文化研究所兼任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古典学中心主任、“逸仙”讲座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诗化哲学》、《拯救与逍遥》、《走向十字架上的真》、《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沉重的肉身》《这一代人的怕和爱》、《刺猬的温顺》、《圣灵降临的叙事》、《重启古典诗学》、《拣尽寒枝》、《共和与经纶》等。中文名:刘小枫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重庆市
出生日期:1956年4月
职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
毕业院校:瑞士巴塞尔大学博士学位
代表作品:《诗化哲学》、《拯救与逍遥》
著有《诗化哲学》(1986,据硕士论文修改成)、《拯救与逍遥》(1988,2001、2007两次重新修订,改动颇大)、《走向十字架上的真》(1990)、《这一代的怕和爱》(1996)、《个体信仰与文化理论》(1997)体信仰与文化理论》(1997)《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1998)、
⑧ 课文 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

《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的原文:
“人家说了再做,我是做了再说。”
“人家说了也不一定做,我是做了也不一定说。”
作为学者和诗人的闻一多先生,在30年代国立青岛大学的两年时间,我对他是有着深刻印象的。那时候,他已经诗兴不作而研究志趣正浓。他正向古代典籍钻探,有如向地壳寻求宝藏。仰之弥高,越高,攀得越起劲;钻之弥坚,越坚,钻得越锲而不舍。他想吃尽、消化尽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文化史,炯炯目光,一直远射到有史以前。他要给我们衰微的民族开一剂救济的文化药方。1930年到1932年,“望闻问切”也还只是在“望”的初级阶段。他从唐诗下手,目不窥园,足不下楼,兀兀穷年,沥尽心血。杜甫晚年,疏懒得“一月不梳头”。闻先生也总是头发零乱,他是无暇及此的。饭,几乎忘记了吃,他贪的是精神食粮;夜间睡得很少,为了研究,他惜寸阴、分阴。深宵灯火是他的伴侣,因它大开光明之路,“漂白了的四壁”。
不动不响,无声无闻。一个又一个大的四方竹纸本子,写满了密密麻麻的小楷,如群蚁排衙。几年辛苦,凝结而成《唐诗杂论》的硕果。
他并没有先“说”,但他“做”了。作出了卓越的成绩。
“做”了,他自己也没有“说”。他又由唐诗转到楚辞。十年艰辛,一部“校补”赫然而出。别人在赞美,在惊叹,而闻一多先生个人呢,也没有“说”。他又向“古典新义”迈进了。他潜心贯注,心会神凝,成了“何妨一下楼”的主人。
做了再说,做了不说,这仅是闻一多先生的一个方面,作为学者的方面。
闻一多先生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作为革命家的方面。
这个方面,情况就迥乎不同,而且一反既往了。
作为争取民主的战士,青年运动的领导人,闻一多先生“说”了。起先,小声说,只有昆明的青年听得到;后来,声音越来越大,他向全国人民呼喊,叫人民起来,反对独裁,争取民主!
他在给我的信上说:“此身别无长处,既然有一颗心,有一张嘴,讲话定要讲个痛快!”
他“说”了,跟着的是“做”。这不再是“做了再说”或“做了也不一定说”了。现在,他“说”了就“做”。言论与行动完全一致,这是人格的写照,而且是以生命作为代价的。
1944年10月12日,他给了我一封信,最后一行说:“另函寄上油印物二张,代表我最近的工作之一,请传观。”
这是为争取民主,反对独裁,他起稿的一张政治传单!
在李公朴同志被害之后,警报迭起,形势紧张,明知凶多吉少,而闻先生大无畏地在群众大会上,大骂特务,慷慨淋漓,并指着这群败类说:你们站出来!你们站出来!
他“说”了。说得真痛快,动人心,鼓壮志,气冲斗牛,声震天地!
他“说”了:“我们要准备像李先生一样,前脚跨出大门,后脚就不准备再跨进大门。”
他“做”了,在情况紧急的生死关头,他走到游行示威队伍的前头,昂首挺胸,长须飘飘。他终于以宝贵的生命,实证了他的“言”和“行”。
闻一多先生,是卓越的学者,热情澎湃的优秀诗人,大勇的革命烈士。
他,是口的巨人。他,是行的高标。
⑨ 刘某是怎么死的
湖南冷水江女教师被害案发生在2009年夏天的一个夜晚,41岁女教师刘某被人发现上身赤裸倒在冷水江制碱厂一居民楼顶,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天后,冷水江第六中学学生刘浒和谢伟被警方带走调查。2010年8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浒和谢伟用木棒及拳头将刘老师打晕后,实施强奸行为。

疑点一,为什么几首燃年前发生的关键问题,嫌疑人提到今天才受审?疑点 二、张琦的案由从侮辱尸体罪变成强奸罪,嫌侮辱罪,这种改变有可能罪犯罪之前两个中学生的判决。疑点三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无法证实,两个中学生有犯罪性,疑点四御芹数,某报刊曾报道,两个中学生在审讯时曾被刑讯逼供,他们的父母伸请冤案也被刑拘。无期徒刑的判决性,某些人可能是工作错误,但对另一些人做的就是人生的终结。本案疑点丛生,扑朔迷离,究竟谁才是案件真凶?我们等待这一次的审判结果。
⑩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杨联芬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杨联芬教授成果《性别视角下激进主李厅义思潮与文学(1890-1940)》入选201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这是继继朱万曙教授《徽商与明清文学》、孙郁教授《鲁迅与俄国》后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第三部入选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杨联芬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现当代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国现当代小说研究、女性/性别文化研究。发表论文《“恋爱”之发生与现代文学思潮变迁》、《一份苏联时期珍贵的历史档案》、《爱伦凯与五四新文化》、《:张爱玲的“忏悔录”》等
据悉,《成果文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开拓性,体现了本研究领域的前沿水平。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形式、统一标准”的方式组织出版入选成果,并对入选作者进行表彰。
《成果文库》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旨在集中推出反映当前我国哲学社哪神隐会科学习究前沿水平的成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广大专家学者以优瞎源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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