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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23-07-03 16:54:41

『壹』 考研导师有多大的权力

考研时:

考研面试时导师权利是很大的,因为在考研过程中,分为初试和复试,只有初试达到学校要求才能参加复试。在复试过程中,需要先填写报考导师。而复试分为面试和笔试。在面试过程中,是由几位老师共同面试,他们依据面试表现给予分数。考研录取成功与否是决定于初试和复试总分数。但是如果填报导师对报考他的学生不满意,是不会招收该名考生,这样该耐旅散镇唤名考生只能选择本校调专业或者调剂其他学校,所以导师权利是很大的。

读研时:

现在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基本是“导师负责制”, 也就是说一个导师带领多名研究生完成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学术培训和学位昌氏论文等。但研究生们却说,所谓的“导师负责制”,就是你能不能毕业、什么时候毕业,都是导师一个人说了算。

虽然每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培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还是发生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非常严重,这也说明了问题的所在。这些年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学习、考核和毕业的相关规定,越来越细致,也越来越完善,相比起来关于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就少一些,也不健全。

研究生培养与大学生教育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有很多个性化的问题,细究起来比较复杂,这也导致某些导师对其职责的错误理解和权力的滥用。所以,发生问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应该是有责任的。要解决问题,也需要从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两个方面做起。

『贰』 研究生导师是干嘛的

每个研究生都有各自的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安排,而课程安排是通过导师和研究生共同选定的,而全部课程是研究生院安排的,你有哪些课程安排就去听哪些课并参加考试。

研究生在读书期间基本上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就像班主任老师那样引导和督促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导师一般还能提供比其他老师给你的更多的学习和研究上的支持;导师很可能与自己的研究生和蔼交流并建立父子或兄弟般的真挚感情。

『叁』 研究生学术不端,导师应该负责吗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行毁盯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余猜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档和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肆』 硕士如何与导师保持和谐关系目前的学术体制下,导师的职责该如何履行

想要保持好的和谐关系就应该了解导师的成就、着作和偏好。如果你可以就导师的研究领域或书评提出问题,效率会更高。与导师交流时,巧妙地将话题切换到他感兴趣的话题上。导师会觉得你已经做了很多功课,第一印象也不会差。阻碍我们与导师建立良好关系的主要因素不是语言,而是我们是否有一种与导师建立良好关系的感觉。

其次以德修身。研究生导师首先要有良好的品德和过硬的政治素质,这是最关键的。我们培养创新人才,首先导师要有创新能力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否则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创新人才。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将德育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能够以德育人。

『伍』 落实研究生导师责任制为什么是非常必要的

导师要负责对研抄究生进行科学袭知识与技术的传授,为研究生提供更好的研究条件,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助研经费,还要对研究生进行理想信念和科学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并协助研究生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依靠研究生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问题。就这几个方面而言,导师责任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传道、授业、解惑是导师的基本责任,但就此而言,也存在传什么道、授业是否深精、解惑是否到位等问题。而在对研究生日常生活的指导方面,导师们面临的挑战则更大。一方面,导师指导学生较多,同时还有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导师还担负了繁重的行政工作,这使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时间较少。另一方面,研究生已经成人,其生活的独立性较强,同时,由于代际及师生关系的差距和束缚,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沟通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些都使导师对研究生日常生活指导的难度增大。因此,落实导师责任,不仅需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与导师沟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需要通过制度规定,搭建落实导师责任的制度平台

『陆』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研究生教育是强校之路。学校、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努力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全面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3、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4、研究生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5、研究生改态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确保录取新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6、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
7、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力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多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
8、导师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导师应跟踪学科前沿,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并引导和培养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9、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核春源段性考核。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给予鼓励并提出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10、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11、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远大理想和人生奋斗目标。
12、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导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13、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的科研成果,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属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无论导师参加署名与否)不得投寄发表。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广森搭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将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14、学校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切实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学校应尽量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保证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15、导师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日常管理
16、学校实行有计划地遴选和聘任研究生导师,通过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17、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导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及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导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导师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环境。
18、导师所在学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设有独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机构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系(包括学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简称“系”)应对其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新聘导师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养计划、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院、系有责任予以特殊指导和帮助。
19、导师应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新增导师遴选计划之前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部。
20、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校、学院、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研究生指导办法报学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21、关于跨学科招生的导师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属校内兼职,其招生、培养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学科依托的教学单位(学院或系)进行,并接受其业务管理。
22、学校推行导师年报制度。导师应于每年年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填报《北京工业大学导师年报表》,报告本人当年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导师年报结果将在校内公开,以建立公开透明、互相监督的机制,激励导师有所作为。
23、四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有三篇被评为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推荐参加“北京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并同时按照《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和《北京工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4、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市、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成果优秀奖或市、优秀奖励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建议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根据情况可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
25、对连续两年获得校级研究生培养先进集体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的学院或学科,学校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中根据情况可增加申优名额。
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减招或停止招生:
(1)3年内未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含发表论文、获奖、专利授权等);
(2)连续3年没有招收到研究生;
(3)连续3年没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4)根据学位论文抽查结果,3年内有2次抽检均有不合格论文。
27、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资格的复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导师遴选条件,结合其“导师年报表”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进行复查初审,并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发表,或者连续三年没有招生者,应建议暂停其招生资格。
(3)对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质量者,应建议学校解除其导师资格。
(4)学院应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的结果,报送研究生部复核,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导师资格:
(1)与北京工业大学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者;
(2)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解除相应的导师资格;
(3)在学院组织的导师考核中,连续3年因考核不合格予以减招或停招者;
(4)导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的;
(5)学院或学校认为应该解除导师资格的。
经学校审批解除导师资格后,该教师已招入学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
29、导师调离北京工业大学时,必须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导研究生将在半年内毕业,一般情况下必须更换导师,并自动解除导师资格,停止招生。
30、对于研究生导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灌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1、经学校批准聘任的校外研究生兼职导师(含工程硕士兼职导师)须参照本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同时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与其保持业务上的联系。
本办法经第八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7日起执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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