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办法
❶ 东南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东南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较强的创新活力和学术潜能,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3、应为该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学术造诣深厚。且原则上可为培养博士后提供国家级科研平台。
❷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研究生教育是强校之路。学校、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努力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全面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3、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4、研究生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5、研究生改态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确保录取新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6、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
7、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力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多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
8、导师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导师应跟踪学科前沿,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并引导和培养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9、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核春源段性考核。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给予鼓励并提出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10、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11、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远大理想和人生奋斗目标。
12、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导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13、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的科研成果,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属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无论导师参加署名与否)不得投寄发表。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广森搭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将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14、学校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切实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学校应尽量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保证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15、导师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日常管理
16、学校实行有计划地遴选和聘任研究生导师,通过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17、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导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及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导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导师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环境。
18、导师所在学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设有独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机构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系(包括学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简称“系”)应对其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新聘导师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养计划、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院、系有责任予以特殊指导和帮助。
19、导师应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新增导师遴选计划之前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部。
20、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校、学院、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研究生指导办法报学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21、关于跨学科招生的导师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属校内兼职,其招生、培养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学科依托的教学单位(学院或系)进行,并接受其业务管理。
22、学校推行导师年报制度。导师应于每年年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填报《北京工业大学导师年报表》,报告本人当年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导师年报结果将在校内公开,以建立公开透明、互相监督的机制,激励导师有所作为。
23、四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有三篇被评为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推荐参加“北京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并同时按照《北京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和《北京工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4、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市、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成果优秀奖或市、优秀奖励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建议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根据情况可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
25、对连续两年获得校级研究生培养先进集体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的学院或学科,学校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中根据情况可增加申优名额。
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减招或停止招生:
(1)3年内未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含发表论文、获奖、专利授权等);
(2)连续3年没有招收到研究生;
(3)连续3年没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4)根据学位论文抽查结果,3年内有2次抽检均有不合格论文。
27、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资格的复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导师遴选条件,结合其“导师年报表”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进行复查初审,并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对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发表,或者连续三年没有招生者,应建议暂停其招生资格。
(3)对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质量者,应建议学校解除其导师资格。
(4)学院应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的结果,报送研究生部复核,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导师资格:
(1)与北京工业大学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者;
(2)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解除相应的导师资格;
(3)在学院组织的导师考核中,连续3年因考核不合格予以减招或停招者;
(4)导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的;
(5)学院或学校认为应该解除导师资格的。
经学校审批解除导师资格后,该教师已招入学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
29、导师调离北京工业大学时,必须向研究生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导研究生将在半年内毕业,一般情况下必须更换导师,并自动解除导师资格,停止招生。
30、对于研究生导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灌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1、经学校批准聘任的校外研究生兼职导师(含工程硕士兼职导师)须参照本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同时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与其保持业务上的联系。
本办法经第八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7日起执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检查办法。
❸ 什么是专业学位校外导师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主要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言的,实行双导师制。高等院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制度(简称“双导师制”)。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的实践环节。第一导师与第二导师共同完成一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校外专家即校外导师,也称专业学位校外导师。
其聘任原则
1、按需聘任原则。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聘任要符合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实际需要,专业学位研究生与校外导师的生师比原则上不得低于4:1的比例。
2、资源共享原则。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聘任要有利于促进与校外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生社会实践与就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手段与方法。
3、在相关职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硕士点认可,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能力与经验。
4、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影响的专业论文或获得相应级别的成果奖励。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具体职责
1、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实践课程。
2、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平台,包括参观、考察或实习的机会或条件。
3、不定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做讲座。
4、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学位论文。
5、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❹ 在有了明确选聘标准后,导师如何依规严格学业管理
培训单位应当从政治素质,师德,学历,教育能力,指导经验和培训条件等方面,制定博士生导师的综合选拔标准,避免根据论文和科研经费简单确定选拔条件,有必要制定全面的博士生选聘办法,严格控制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下职称的教师为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博士生导师通常应具有指导或协助博士生的经验。
对于外国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训单位必须提出特殊的选拔要求
培训单位应注意对博士生导师评价结果的利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指导者年度入学资格和入学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给予充分的利用,发挥教育,指导和评价的激励作用,鼓励地方和各类培训单位选拔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和领导作用。
❺ 什么是博士生合作导师
博士生合作导师也复就是指与博士生制处于合作关系的导师 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要求: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导任职资格;国外或境外的申请者,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相当于国内的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在指导博士生;国内其他无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
❻ 博士生导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博士生导师需要的条件有:
1导师近5年来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至少8篇以上的论文。
2博士生导师发表的论文需要被很多方面及多次数引用或者获得至少省部级二等奖。

博士生导师是对本科对研究比较深的人。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界的研究成功应该是国家名列前茅的。博士生导师还有可能负责很多国家级别的学科研究。现在国家对博士生导师要求越来越严格了,所以需要取得超人的成就才有可能成为博士生导师。
❼ 博导是几级教授 博士生导师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1、博士生导师不是级别,只是个资格说明,就是有资格带博士的大学老师,理论上讲师都可以带博士,只要批准的话。不过一般博导都是教授一级。
2、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
3、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4、对年轻的教授(1972年以后大学毕业)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具博士学位。至少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❽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还规定了哪些内容
9月28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本次《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
1、《意见》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2、同时,《意见》要求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
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3、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4、考核评价体系上,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5、另外,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
6、《意见》也提出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7、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
8、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9、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10、培养单位应根据多种因素,科学确定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❾ 博士生导师需要什么条件
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8篇(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曾被同行多次引用或曾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承担有国家或部(省)级的重点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在研的经费不少于3万元(个别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1.5万元)。
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有重要的技术成果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曾被同行多次引用或曾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获省部或国家级成果登记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2项。
承担国家或部(省)级的重点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在研的经费不少于6万元。

博士生导师的学历
博士生导师不一定是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博士学位,对年轻的教授(1972年以后大学毕业)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