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朱岩
A. 2019中国数字企业中台应用峰会有什么价值

会议基本信息
时间:2019年6月11日 13:30-20:30
地点: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A座
规模 :300人
会议形式
主会场+闭门晚宴+媒体采访
主会场——邀请业界大咖作主题演讲,以及尖峰对话;
闭门晚宴——为重点嘉宾设置专门晚宴,提供深度交流与资源对接;
媒体采访——对参会企业嘉宾进行专访。
会议议程
时间 议程
13:00-13:20 签到
13:20-13:25 主持人开场
13:25-14:05 专家主题演讲:数字时代的中台架构及阿里实战经验
14:05-14:20 主办方致辞及发布《2019中国数字企业中台应用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14:20-14:30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数字企业中台应用专家顾问团”成立及证书颁布仪式
14:30-14:50 赞助商主题演讲:数字营销——中台应用的最佳切入点
14:50-15:10 专家主题演讲:数字化时代的组织变革与组织中台
15:10-15:20 互动环节+茶歇
15:20-15:40 赞助商主题演讲:数字企业的灵魂——数据中台
15:40-16:00 赞助商主题演讲:未来会没有ERP吗?肯定有全域中台
16:00-16:40 中台案例演讲:中台的落地应用实践及价值(2个,每个20分钟)
16:40-16:50 互动环节+茶歇
16:50-17:30 圆桌对话:阿里的中台,还是世界的中台(5家厂商)
17:30-17:50 赞助商主题演讲:行业化是中台应用的必然之路
17:50-18:10 专家主题演讲:数据驱动——中台应用与实践的方法论
18:10-18:30 专家主题演讲:到延安去!寻找企业服务的新物种
18:30-20:30 闭门晚宴
拟邀嘉宾
本次会议拟邀的主要嘉宾如下:
知名专家 曾鸣 阿里巴巴原总参谋长
阿里巴巴 肖利华 集团副总裁
阿里云 谢纯良 阿里中间件资深架构师
腾讯云 王帅 副总裁
网络云 张志奇 副总裁
京东云 王震 生态伙伴总监
字节跳动 张利东 高级副总裁
用友 程操红 CTO
金蝶 田荣举 高级副总裁
商越 苗峰 CEO
云徙科技 陈新宇 首席架构师
企加云 喻思成 CEO
数澜 甘云锋 CEO
奇点云 张金银 CEO
百胜软件 黄飞 创始人
蓝凌 徐霞 CEO
东软 纪勇 高级副总裁
乐信 肖文杰 CEO
非码科技 陈宝平 创始人兼CEO
润雅信息 沈啸 创始人、CEO
伯俊软件 孙一晖 总裁
滴普科技 赵杰辉 CEO
红火台 涂辉 总裁
DataPipeline 陈肃 CTO
ThoughtWorks 史凯 中国区数据和AI总经理
北京大学 黄涛 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 朱岩 经管学院教授
银杏谷资本 郑雨林 合伙人
银杏谷资本 周卫东 投资专家
更多嘉宾持续更新中……
为什么是我们
会议主办方中国软件网是国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领先的专业营销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管理软件分会的秘书长单位、秘书处常设机构,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服务支撑单位。海比科技拥有中国软件网、海比研究、海比营销三大业务板块,是国内领先的科技内容专业服务机构。
我们拥有7万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会员,我们拥有中国CIO自媒体联盟,中国新闻网、新华网等近10家央视媒体资源,拥有CSDN、IT经理世界等50家专业IT网络媒体合作伙伴。
B. 朱岩的代表性成果
一、论文类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of Chinese Tort Law and Its Key Issues, in: Tort Law in Third Millennium, FS für Gert Brüggemeier, Baden-Baden Germany, 2009
“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The Background, Principles and Core Contents of The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Maryland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USA), Number 2-2009 (197), ISBN 1-932330-27-5, 39 pp.
The Chinese Tort Law Draft (Second Edition) (co-author with Helmut Koziol), in: Jounral of European Tort Law, Vol. I, 2010.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 3期。
“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面向新千年的民法典体系——二零零八年民法典体系与侵权法专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载《月旦民商法》2008年12月,总第22期。
“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与王利明教授合著),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德侵权法——第二届中德侵权法研讨会综述”(与王竹博士合著),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3期。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物权法草案权利质权评析”,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消灭时效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论利于第三人合同”,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论格式条款的特征”,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简评物权法草案中宅基地使用权和权利质权规定”,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民法典一般条款研究”,载《月旦民商法》2005年第7期。
“添附问题讨论”,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1期。
“中美侵权法和人格权法综述”,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1期。
“当前物权立法和侵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载《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2005年8月3日。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载《民商法论丛》2004年第30卷。
“德国侵权法中理论和实务中因果关系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处在历史和现实之间 – 欧洲合同法原则简介”,载《民商法论丛》2004年第30卷。
“论请求权”,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6期。
“德国侵权法修订一览”,载《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年鉴》2003年。
“德国新债法概述”,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二、译文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朱岩、张玉东译),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0卷第1辑。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欧洲《共同参考框架》及其第六编“合同外责任”——作为欧洲私法的“工具箱”,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朱岩、张玉东译),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三、专著
“Rechtsvergleich der Inhaltskontrolle”, Peter Lang, 2004 Germany.
《德国新债法(Das Neue Deutsche )》,法律出版社,2003。
《中国物权法评注》(合著、第一作者,承担50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中国侵权法模范法典-条文与立法理由》(与Prof. Brüggemeier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ntwurf für ein chineisches Haftungsgesetz”, Gert Brüggemeier/Zhu Yan, Mohr Siebeck, 2009 Germany
四、译著
《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

C. 朱岩的工作简历
1989年在内蒙化纤厂工作,历任检验科长、化纤研究所所长、主任工程师,1996年调入湖北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任化工研究所长,2004年1月调入武汉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任副教授,2007年11月晋升为教授。

D. 房东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有权停水停电。
可见在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将使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法律由此赋予了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关系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约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该规定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出租人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表面上具有侵权的特征,但实际上是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授权的,故承租人由此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出租人不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公民、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原则,只有在少数几类特殊案件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显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出租人无任何过错,故对承租人的损失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4)北京大学教授朱岩扩展阅读
《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拟出台 应对租房“痛点”
国务院拟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这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法规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稍后,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透露,住建部正在抓紧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工作,同时在12个大中城市建设住房租赁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积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前,就有消息曝出国务院拟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法规。
据知情人透露,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及住建部已联合建立调研小组奔赴各地,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调研并听取建议,主要目的是通过政策有效维护承租人落户及子女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稳定租赁市场,真正实现租购同权。
租赁“痛点”
近些年,随着房价持续走高,购房需求受到抑制,而住房租赁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在未来租购并举的模式下,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各方利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租赁市场不规范,导致租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租房者没有安全感。此外,市场不规范也让出租人感到不放心,比如在租赁期间,房子的内部结构遭到破坏等。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朱岩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认为,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份额只占2%,制约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最近,东方证券研究报告提出,目前中国房屋租赁人口已达1.9亿人,预计2030年中国房屋租赁人口将达2.7亿,潜在租赁市场规模超4.2万亿。
如此庞大的租赁市场,却呈现混乱、供需紧张的状态。朱岩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租赁房屋的立法较少而且没有针对具体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因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明晰。
“现有调整房屋租赁及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城市房产管理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些法律难以涵盖复杂的租赁关系和由此延伸出的其他法律关系。”朱岩说。
在近期各阶段的房屋租赁试点实施过程中,已有20余个省区市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细则,从供给、金融、财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但东方证券报告认为,就目前的试行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高级别的立法来统一调整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尤其是要就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应对。
租售并举机制的核心是需要明晰租赁产权,在承租人同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方面,中国调整租赁的法律规范过少过泛,直接导致租赁权利不明,而将租赁关系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这说明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约束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
事实上,仅仅通过《合同法》进行规范租赁行为存在着实践缺陷,每一个租赁合同之间都存在细碎的差异,这些差异里都充斥着甲乙双方甚至包括房屋中介的较量和博弈。
朱岩举例说,一些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纠纷发生时双方争议不清,因为租赁市场需求大于供给,使得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结果意味着租房的不稳定性较高,居住风险大,导致大量租房人群会选择降低生活质量,只保证基本的居住需求,从而抑制了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