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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律教授

发布时间: 2023-08-25 14:02:42

A. 清华大学老师名单

如下:

清华大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位列“211工程”、“985工程”,清华大学是中国乃至亚洲最著名的高等学府之一。

以下是清华大学教授名单:

吴良镛——建筑学院教授

张维——工程力学系教授

陶葆楷——土木系教授

蔡方荫——土木工程系教授

蒋廷黻——历史系教授

叶企孙——物理系教授

清华大学博导名单如下:

控制与决策研究所:

教授:周东华、叶昊、王凌、何潇

研究员:吉吟东

副教授:尚超

信息处理研究所:

教授:朱松纯、张长水、张学工、周杰、李梢

研究员:李军、陆文凯

副教授:江瑞、高飞飞、汪小我、冯建江、鲁继文、赵虹、古槿、谢震;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清华大学成为一所多科性工业大学,重点为国家培养工程技术人才,被誉为“工程师的摇篮”。

1978年以来,清华大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逐步恢复了理科、经济、管理和文科类学科,并成立了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1999 年,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并入,成立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在国家和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211工程”建设和“985计划”的实施,清华大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以及整体办学条件等方面均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目前,清华大学设有13 个学院,54个系,已成为一所具有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医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B. 北京厉害的法学教授

刑法:张明楷(清华大学)、陈兴良(北大)
法史:贺卫方
民法:尹田(北大)、梁慧星(社科院法学所)
总之,北大、法大、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不少大牌的。但社科院法学所的老师,做学问的多点。

C.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杰出校友

清华大学是培养杰出法律人才的沃土,是法律大家的摇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版表中国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权担任法官的梅汝璈先生(1924级)和代表中国出任检察官的向哲浚先生(1917级)都是从清华园走出去的优秀毕业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为共和国设计了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张奚若先生所构思建议的。著名法学家、1919级校友钱端升先生则是新中国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为制定新中国宪法做出了重大贡献。著名宪法学家、政治学家萧公权先生(1920级)曾经在这里奠定了学术基础。这个法学院还是著名法学家邵循恪(1926级)、王铁崖(1929级)、楼邦彦(1930级)、龚祥瑞(1931级)等学习过的地方。
清华大学还为共和国培养了一位掌管国家最高立法事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数位副委员长,一位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一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和一位司法部长(张福森)。

D.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教授已沦落之此了

后易教授将后一句话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笔者对此好奇,不禁网络了一下易延友的资料。资料显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对此,笔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并且有过留洋背景的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何以说出如此荒谬的话?之所以说易教授的观点是荒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认为,强调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其错在于在个案中刑法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没有同意,可能性大与有没有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可能性大是根据人们经验常识的一种推断,是通常情况下根据经验常识推断出的一种假想结论,而非是证据证明的结论。在个案中,无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害人或者没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结论,也是定案的依据,而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不顾个案的证据情况,而认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从而不构成强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应该比常人更应该知道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抛开证据不谈,而以经验常识来引导人们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从而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观点,不知是何居心。我们不妨以恶意来推断,这所谓的易教授或者是学艺不精、沽名钓誉,或者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疯了,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让国人痛骂。第二、易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儿“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谬。这个观点的立论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从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结论。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宪法原则。纵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备基本的人权,她的性的自由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一个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强奸,这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的罪行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就连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如此逆天挑战大家的法律常识与良知底线的话呢?令人费解。易教授的此种观点只有在等级社会才能成立,比如,在我们的封建社会,同样的行为不同的人实施或者实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故易教授关于“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说明,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等屁民愚笨,还要易教授明示。根据易教授观点,有网友得出这样的结论,“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的危害更小;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有人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这些人正在颠覆中国法治的进程。我们不禁要问,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的法学教授已沦落之此了吗?

E. 张晨颖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公司法方向回
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 北京大学法学答院,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
1994年9月至1998年8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
1996年9月至1998年8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位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兼职)
2003年9月至今 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教授课程:反垄断法学、财税法、破产法(英文授课)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课题负责人)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市场经济化研究(课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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