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立法学
Ⅰ 莫纪宏的介绍
莫纪宏(1965.5— ),男,汉族,江苏靖江人,宪法学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宪法学协会(IACL)执委会副主席23,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兼立法学研究会会长。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师从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研究员,并于1989年、1994年分别攻取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又先后赴日本东京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瑞典隆德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以及香港城市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作客座研究员或访问学者。1993年破格晋升为副研究员,2001年晋升为研究员,2004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同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5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67莫纪宏1996年4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说研讨会”上,提交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一文,由此成为国内学术界首倡“依宪治国”的学者。8910其代表作《宪法审判制度概要》是国内宪法学界系统研究宪法审判制度的第一本专著。他在《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一书中,第一次以道义逻辑思维阐述现代宪法的基本原理,将宪法定位为“价值法”,并详细探讨了宪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有效性等价值属性,进而创建了一种“宪法逻辑学”的理论体系。
Ⅱ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是知识渊博的一位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
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历史沿革:
1898年,京师大学堂设立,当年即开设法律学课程。1904年,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之先河。191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其时,名家治学,教授治校,育人报国,盛象空前。192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法政大学。
1929年,复设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30年,改北京大学法律系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设政治、经济、法律三系。193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设法律、政治、社会、商学等系。
Ⅲ 北大法学研究生导师和专业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本质区别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道法学硕士。实际上,客观的说二者是两回事,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都是学习法律的,但含金量是明显不一样的。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必须要求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本 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这里的差别在于同等学历可以报考法律硕士,而不能报考法学硕士,且法律硕士必然是原来没有学过法律的。
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参加的是这几年越来越难,但考生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难度之大有目共睹;而法律硕士的考试虽然政治理论课、外语考试是一样的,但专业课考民法学、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为全国联考科目,难度有限(已经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北大等名校更达20:1,而法律硕士一般是3:1。
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也没有导师,学习的课程只是法律的基础课,共十二、三门,45学分。最后只不过找个老师辅导一下论文而已。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认识到从总体而言,法学硕士无论从本身的考生的素质、接受到系统深入的学习等诸多方面都优于法律硕士。
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二者不分,社会上包括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法律硕士就是学习法律的硕士,殊不知二者的本质区别。而且有的学校,也纵容了这种社会的误解,比如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它们让法律硕士在毕业分配的意见书上自己填写专业: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随便,使得鱼目混珠,为用人单位选拔人才设置了障碍,甚至产生误导。所以笔者在此直言,以澄清这个常识性的问题。
Ⅳ 周旺生教授的资料
周旺生简介
(一)基本情况
周旺生,北京大学教授;
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
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
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
1989-1990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
1994、1995、1996、1999年分别在香港作短期讲学。
1996-1997年在美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
(二)专业特长
周旺生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
在国内率先创建立法学学科并取得成功。
迄今已发表约600万字著述。包括自著、合著著作30余部;论文80 多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万字以上长篇论文 30 多篇。
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主编多本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为北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为高级法官培训班、硕士学位研修班、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其他诸多院校和国家机关,讲授立法学、法理学、立法学专题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当代中国立法研究、中国法理学研究、法学经典著作解读、比较立法制度等十多门课程。讲授生动深入,深受学生欢迎。
(三)社会实践
在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同时,周旺生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等省级人大常委会顾问或咨询委员,特别是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动,为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促成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例如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作为中国硅谷基本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担任首席顾问、专家组组长、起草小组副组长的。
(四)学术主张
周旺生的研究证明了这样几点: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工程,除应包括长久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四个现代化"以外,还应包括法治现代化。没有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现代化。观察世界上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可以看到它们的发达程度通常总与它们的法治现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实行市场化、政治实行民主化。而这两化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最鲜明的标志集中到一点,就是实行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必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建设法治国家。而无论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还是国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这种制度建置在中国国情之下特别表现出对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这种基础上,周旺生系统阐明、论证了如何在中国国情之下加强立法和立法研究,构建了中国立法学体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设性的对策和大量具体建议。
主张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是周旺生所特别关注的。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和注意到一系列赖人寻味的现象。二十年来中国法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确取得重大进展,在与国际先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连接或向其学习的过程中作出许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国法学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国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时,所注重所着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学说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生活在与西方例如美国发生连接时,所注重所着力借鉴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经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际生活的疏离,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的种种观点和对策。他还进一步以英国人边沁的成文法学说未能在其本土获取实践价值却在欧洲大陆结出丰硕果实、德国人萨维尼的学说即便影响一时却未能使德国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运行这样一些著名的历史事实,佐证了法学研究最重要的价值准则在于法学能够为法治实践生活所选择所应用,而不是与法治实践生活相疏离或为法治实践生活所摈弃。
(五)主要贡献
周旺生把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建设,被认为是具有开创性的事业。他于1988年出版国内第一部《立法学》,为立法学在我国崛起发挥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万字的长篇论著《立法论》,提出、研究和阐述了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重大新问题,拓宽、深化和推进了国内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补了中国法学体系的空白,促进着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又对在中国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完成市场经济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务、并进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他构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为后来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认为代表着国内先进水平。
周旺生的理论研究成果受到广泛的重视和采纳。国内关于立法问题的研究著述,很少没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经常被邀请或被聘任为立法顾问、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实践。由周旺生担任专家组组长和首席顾问的中关村立法,引起了国内国外的广为关注,作为中关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正在产生日渐深刻和明显的影响,对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种种先行意义和直接借鉴的价值。
(六)获奖情况
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学领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奖励和表彰。主要有:
1988年获北京大学首届优秀青年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1991、1994年两获北京大学和美国安泰集团光华安泰优秀科研成果奖;
1992年获北京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
1995年获第二届北京大学学报优秀论文奖;
1995年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1991-1992学年度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
1993年获司法部颁发的首届育才奖;
1994年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1995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
1996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
1996年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
1999年被评为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
(七)主要著述
周旺生的主要著作有:
(1)《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2)《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4)《立法学》(全国统编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再版
(5)《立法学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
(6)《立法:原则·制度·技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7)《当代中国立法》(国家八五重点项目第四卷主编),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8)《西方法学名著评介》(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9)《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0)《法理学》(全国律师专业统编教材),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1)《法理学研究》( 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12)《中国法制四十年》(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3)《中国法律制度》(合著),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0
(14)《法理学》(全国高校核心课程教材),副主编,高教出版社2000
(15)《法理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
(16)《立法研究》(第1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
(17)《立法研究》(第2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18)《中关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周旺生的主要论文有:
(1)"论完善中国法的内部结构" 《中国法学》1989·6
(2)"论法律但书" 《中国法学》1991·4
(3)"法理学变革与立法学发展" 《中国法学》1991·6
(4)"论中国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 《中国法学》1994·6
(5)"关于中国立法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法学》1995·2
(6)"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中国法学》2001年·4
(7)"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研究》1995·2
(8)"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北京大学学报》1989·3
(9)"关于立法规划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学报》1993·3
(10)"法的概念界说" 《北京大学学报》1994·2
(11)"中国立法改革:法治、体制、决策" 《北京大学学报》1995·5
(12)"论国务院立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评论》1988·2
(13)"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 《法学评论》1988·6
(14)"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上) 《法学评论》1989·5
(15)"中国法制理论四十年检讨"(下) 《法学评论》1990·6
(16)"论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法学评论》1993·2
(17)"应当重视立法基本概念的研究" 《法学评论》1994·2
(18)"论立法规划的分类" 《行政法学研究》1993·3
(19)"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行政法学研究》1994·3
(20)"'法的制订''法的拟订'的使用和界说" 《法学》1993·8
(21)"立法规划权限划分和编制规程" 《政治与法律》1993·1
(22)"论中国地方立法的地位" 《政治与法律》1994·5
(23)"论法的总则部分构造" 《政治与法律》1995·3
(24)"法、法律、法规诸概念使用形式改革 " 《法学杂志》1993·5
(25)"中国立法五十年"(上)(下) 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6
(26)"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 《立法研究》2000·1
(27)"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 《立法研究》2001·2
(28)"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quot; 《政法论坛》2001·4
(29)"论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法律制度" 《法学论坛》2001·4
(30)"ESSENTIAL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EGISLATION,BEIJING,1995
(八)承担项目
周旺生近年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
(1)中国立法与中国立法学 国家教委九五项目
(2)中国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研究 国家社科项目
(3)立法学 司法部九五项目
(4)中关村立法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
(5)中国立法质量研究 国家教委跨世纪人才项目
(6)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国家八五重点项目
(7)法理学(副主编) 教委九五重点教材(核心课教材)
(8)当代法理学理论学说研究 北京市十五重点项目
(9)法律援助研究 北京市重点项目
(九)通讯地址
讯址:北京大学法学院
邮编:100871
电话:6275209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Ⅳ 湛中乐教授的夫人是谁
湛中乐,男,汉族,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他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地方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国家人事部公务员考试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工商管理学会理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价格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制专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委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法咨询组专家、综合改革小组专家,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第六周期中国项目专家组成员、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战略发展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学术顾问、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教育法学研究会顾问,被教育部、民政部、工信部、水利部等部委和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等聘为专家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
教育背景
1982——198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
1987——199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1994——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工作经历
1990年7月——1992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任助教;
1992年8月——1994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1994年6月——2005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5年5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活动经历
1993年2月——1993年7月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乡社教;
1993年9月——11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进修访问;
1994年5月——11月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院合作研究;
1996年3月——4月应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中国教育部系统首批“国际访问者计划”访问学者访美;
1998年出席台湾政治大学举办的海峡两岸第二届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并作相关演讲。
2000年9月——2001年9月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访美;
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
2002年9月21——27日作为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出席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2002年第二次常会;
2002年12月应日本九州大学邀请,出席由日本文部省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共同举办的“亚洲:开放社会与法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04年出席韩国(汉城)召开的第六届“东亚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
2006年5月出席台湾政治大学召开的“海峡两岸人身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06年6月出席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召开的“海峡两岸四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学术研讨会”,并作专门学术评论。
2007年10月参加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年会,被推选为副会长。
2008年10月参加中国 “国家人权计划行动”起草(国务院新闻办组织)。
2008年10月被中国行政法年会(贵州)理事会选为副会长。
2008年10月,被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聘任为法制专务(聘期一年)。
2009年7月,出席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改革会议。
2009年10月,日本国立新泻大学聘任教授(聘期一年)
2010年1月,出席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10年6月再次出席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召开的“海峡两岸四地法律教育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Ⅵ 周旺生的介绍
周旺生,男,1952年9月出生,安徽无为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曾一度被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