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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

发布时间: 2021-02-10 14:07:20

1. 中国高铁出口到那几个国家了

从2004年阿尔斯通公司和川崎重工与中国签署协议,从技术上协助中国制造高速列车开始,高速发展的中国高铁,不仅改变着人们的时空观,也在改变着国际高铁市场的发展观。截至今年10月,中国高铁运营里程已超过7055公里,居世界首位。北京至天津、武汉至广州、郑州至西安等高速铁路,已开通运营,运营速度达到每小时350公里,居世界之最。

今年两会期间,铁道部副部长王志国表示,美国、俄罗斯、巴西、沙特等国明确表示,希望中国铁路参与这些国家高速铁路项目的合作。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委内瑞拉迪纳科—阿纳科高铁项目、由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承揽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铁项目,均已进入实施阶段。

然而,对中国高铁“感兴趣的”不止是合作方。11月17日,日本川崎重工在接受《华尔街日报》访问时表示,自己和其他高速列车制造商不认同中国高铁宣称创造了自有技术的说法。如今中国运行的多数列车几乎与专利输出国的一模一样,只是对车身外部图案和内部装饰进行了细微变动,此外就是改进了推进系统以提高速度。对于目前正在开始的中国高铁“走出去”态势,川崎重工强调,在它与中国政府部门达成的技术转让合约中已阐明,该技术仅限于在中国使用,中国企业不能将其应用到它们希望出口的产品中。

一时之间,“中国高铁技术抄袭国外技术”的说法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高铁技术支付大量专利费

铁道部总工程师何武华表示:哪有350公里的高铁技术拥有者去剽窃时速250公里的技术?截至2010年3月,中国高铁已经申请了946项专利,中国高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中国高铁技术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大量创新,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不存在所谓“抄袭”。中国在引进这些现有技术时,支付了大量的专利费,发达国家的创新也是如此。“只要你使用现有的技术时,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支付了费用,合法地使用,就不存在抄袭的问题。”

铁道部运输局综合部主任李军对此解释说:“一般说来,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你自己的技术含量有15%以上的发展和创新,你就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他表示,中国高铁确实是吸收、引进各国高铁的先进技术,但是中国是在这样的一个技术平台上建立自己的系统技术集成平台,然后在此基础上去创新。

是否侵权并非靠舆论下判断

“指责中国高铁侵权是对中国形象的损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指出,中国高铁是否构成侵权,要由司法判断,而不是由国外公司在国际上制造舆论来判断。如果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有限制创新、妨碍技术进步的条款存在,那么合同本身就违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日本的很多技术也是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改进、创新后发展而来的。“如果日本企业在没有司法判断的前提下,继续散播“抄袭论”,会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不正当竞争,损毁别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张平说。

中国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员称,指责“侵权”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并指出到底是侵犯了对方的哪一项专利。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也表示:“日本的公司指责中国高铁侵权应当有事实和证据。中国高铁是否侵犯了日本公司的权利,这要看双方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程永顺解释说,对于在合同履行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归日本公司、还是归双方共有,需要根据合同处理。如果有约定,就要按照约定办;如果违反了约定,才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日本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指责中国高铁侵权,这是对中国高铁企业甚至中国形象的一种损毁。这种做法本身是不恰当的,其实也是对中国同行的一种侵权行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程永顺认为。

不排除日企海外起诉可能性

张平认为,日本企业在中国国内起诉高铁侵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排除日本企业到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起诉讼。另外,知识产权战略也是一个超前部署的战略,高铁技术的拥有者在很早以前就开始针对中国部署专利,特别是那些中国有可能输出高铁技术的国家。中国企业应当将高铁中的改进技术尽早在援建国申请专利。

如果中国加入国际高铁市场的竞争,势必会引来已有高铁巨头的牵制。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境外诉讼无疑增加了成本和了解当地语言、制度的难度。

程永顺认为,国际上有时存在一种误解,将中国技术研发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的吸收、消化误解为侵权。“我们的许多创新成果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了大量改进,甚至有了根本的改进。世界上任何一个新技术成果都不是天生的,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创新、改进,只不过中国人喜欢实事求是地讲出这个事实而已。”程永顺表示。

不要一被指责就提“阴谋论”

中国的高铁虽然起步晚,但在技术上进步很快。中国政府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中有近一半是用在铁路建设上,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高速铁路,这也令国外同行十分眼红。对于那些已经与中国合作的国际高铁厂商来说,他们每年都要拿到大笔的技术许可及咨询费。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竞争对手的指责有时也是竞争的手段之一。

张平指出,在市场竞争中,不想赚钱的企业不是好企业,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其实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不要国外一指责我们,就说人家是‘阴谋论’。”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也要遵循市场“弱肉强食、针锋相对”的丛林规则,中国高铁技术只要现在不被知识产权的巨人排出市场,未来强大之后,一样也会使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保卫自己的市场。

(据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举行世界高铁大会

该会议首次在欧洲以外国家举办

【深圳商报讯】据中新网7日报道,第七届世界高速铁路大会于12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外的2500位各界人士参加会议。

世界高速铁路大会是由国际铁路联盟(UIC)于1992年发起并组织举办,旨在展示和交流世界高速铁路发展水平与成就的全球盛会,至今已举办过六届,会议地点均在欧洲,7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世界高速铁路大会是首次在欧洲以外的国家举办。

由中国铁道部与国际铁路联盟共同主办的世界高速铁路大会以“高速铁路承载绿色交通新使命”为主题,设“高速铁路驶向未来”、“高速铁路技术创新”两个大会论坛及六个分组会议主题。同时,会议围绕高速铁路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进一步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高速铁路在全球的发展。

中国高铁进入美国市场

中美企业将合资在美制造高速列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7日在北京宣布,将与中国南车[8.68 0.35%]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在美国建立合资公司来共同促进高速铁路及其他轨道交通技术在美国市场的推广发展。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美两国企业将在美国本土制造高速列车,并用于未来美国高铁,中国高铁正式走进美国市场。

“这次双方强强联手,有望使GE运输系统集团与中国南车建立的合资公司成为首家为美国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两个高速铁路项目提供高铁技术的美国制造商。此份协议还将通过制造中速动车组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支持美国客运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GE公司副董事长约翰·赖斯表示。

据悉,双方的合作将带来约5000万美元的合资公司投资,并预计在2012年该协议第一阶段完成之前,为美国持续创造250个就业机会。

运营里程最长

在建规模最大

中国高铁营业里程

已达7531公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铁道部部长刘志军7日在第七届世界高速铁路大会上表示,中国高速铁路的营业里程已经达到7531公里,是全世界高铁运营里程最长、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

中国高铁发展的起点是在2004年,以国务院召开的两次关于铁路的重要会议并通过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为标志。

根据《规划》,到2020年,中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以上,其中新建高速铁路将达到1.6万公里以上。

2. 刘丽娟的简介

姓 名 :刘制丽娟
职 称 :讲师
学位: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
教育背景 :
2004-2007 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师从郑成思教授;
1999-2002 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师从张平教授;
1991-1995 法学学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工作经历 :
2002-2003年,法律出版社工作;
教授课程 :
知识产权法

3. 专利是如何进行跨国保护的

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出版社的书籍。《跨国并购与专利版保护》首先从专利权制度、技术因素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论证了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之间的本质关系。同时,《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对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审慎性调查、价值评估、税务安排以及反垄断控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许多有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观点。《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对于如何跨国并购技术资产以及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对于中国"走出去"在海外并购技术型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可供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以及经济领域的学习者、研究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使用。

4. GOOGLE地球有街景的国家有几个了

很多国家都能看到,只要不是小乡村。还有跟显卡、网速也有关系

5. LACOSTE是什么牌子中文名是什么

LACOSTE鳄鱼(法国品牌)
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早晚都会被清算

透视"鳄鱼"之争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叶国标 沈文敏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又开打了。

2004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国鳄鱼")侵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著作权,需赔偿1美元。今年7月12日,名噪一时的"1美元鳄鱼官司"再起波澜,上海市高院"以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了一审判决,案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云诡波谲。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存在盲区

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显然让法国鳄鱼感到振奋。7月12日,法国鳄鱼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了"胜诉"的喜讯。媒体也纷纷做出"法国鳄鱼翻身、新加坡鳄鱼败诉"的报道。

但是,7月17日,在新加坡鳄鱼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文展表示,有关新加坡鳄鱼"败诉"、法国鳄鱼"胜诉"的说法和报道,是对二审法院判决的一种"误读"。

Lacoste上海授权店
作为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指出:二审法院是以"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的。法院审理案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法律事实审理实体内容;二是依据程序法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非实体上的改判,并没有在实体上说法国鳄鱼不侵犯著作权。

陶鑫良和张平同时认为,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只解决纵向的"是否授予商标权"的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处理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侵犯著作权的横向的民事侵权问题。所以,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能通过横向的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成了"爹本不收,娘也不管"的弃儿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此形成盲区。所以,二审法院的这一"不宜受理"的裁定本身依法也是"不宜"的。同时,"不宜"恐怕也不是法律语言,仅仅根据"不宜"这一非强制性的非法律性的文字恐怕也不能直接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

张平副教授告诉记者,针对有的企业恶意抢注他人域名的案件,法院是受理的。此次对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侵犯著作权一案,上海市高院以"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是"值得讨论的"。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灰色地带",有关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洪文展表示,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停止纷争、息事宁人,反而引起了外界的"误解",加深了双方的矛盾。新加坡鳄鱼保留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两条"鳄鱼"宿怨由来已久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品牌纷争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1美元官司"只是它们近年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撕咬"。

1947年,祖籍广东汕头的马来西亚华人陈贤进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尾部上翘,身形细长,嘴巴微张。不久,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

Crocodile上海授权店

而法国鳄鱼出生于1933年,其身体为绿色,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身体部位嵌入了黑色的"Lacoste"字样。"法国鳄鱼之父"是曾获世界网球冠军、绰号"鳄鱼先生"的法国网球名将何内·拉科斯特(Rene Lacoste)。

在早期,欧洲血统的"鳄鱼"和亚洲血统的"鳄鱼"各据一方,相安无事。但是,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两条"鳄鱼"对外扩张,特别是法国鳄鱼进军亚洲市场,它们才狭路相逢,意识到对方的存在以及对自己构成的威胁。随即,两条"鳄鱼"官司不断。

两条"鳄鱼"的第一场官司,1969年在日本开打。新加坡鳄鱼告法国鳄鱼商标侵权,法国鳄鱼认为"两种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并借此获胜。1980年,新加坡鳄鱼就法国鳄鱼使用鳄鱼图标一事,向法国鳄鱼在新加坡的经销商签发了律师函。

长期的争斗,让两条"鳄鱼"感到疲惫,它们逐渐意识到:既然双方长相相去甚远(各地法庭也一致认同这种区别),再斗下去只能是浪费资源、两败俱伤,何不互相承认、和平共处?1983年,两条"鳄鱼"握手言和,签署了共存协议:彼此认可商标;结束所有法律争端,并协议合力打击其他商标侵权者;该协议覆盖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5个市场;并注明仍然适用于其他的两家公司将会共存发展的国家和地区。1985年,共存协议扩展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韩国。

"蜜月"为何如此短暂

然而,"蜜月"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两条"鳄鱼"抢滩潜力巨大的中国大陆市场,本来就心存芥蒂的双方又动起了干戈。

也许是吸取了过去在多个亚洲市场因为慢半拍而被动的教训,或者是因为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实在太诱人,早在1980年,法国鳄鱼就捷足先登,抢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鳄鱼商标。而新加坡鳄鱼直到1993年,才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此,法国鳄鱼立即表示异议。法国鳄鱼在北京、上海先后4次起诉新加坡鳄鱼对其商标的侵权,导致新加坡鳄鱼的商标注册经历了12年的漫长之旅,直到2005年6月底才最终通过国家商标局及商标复核、裁决机构的认可,完成了注册。期间,法国鳄鱼一直宣称,由于新加坡鳄鱼未在中国内地注册鳄鱼商标,它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带有鳄鱼标识的产品,侵犯了法国鳄鱼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

1995年,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的图案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化妆品的商标。显然,这给新加坡鳄鱼一个有力的反击机会。2002年,新加坡鳄鱼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法国鳄鱼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1美元。2004年3月,上海二中院一审支持了新加坡鳄鱼的诉讼请求。

真正的敌人是对方还是冒牌"鳄鱼"

法国鳄鱼创始人何内·拉科斯特的孙子、负责全球公关的菲利普·拉科斯特(Philippe Lacoste)曾在沪向媒体透露,法国鳄鱼当年之所以用新加坡鳄鱼的图案申请化妆品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防御目的,并不准备付诸使用。
洪文展告诉记者,1983年,双方签署共存协议时,法国鳄鱼刻意隐瞒了1980年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事实,所以共存协议未将中国大陆市场纳入。1985年,当法国鳄鱼进入印度市场时,早在1952年就在印度注册的新加坡鳄鱼出具"同意函",帮助法国鳄鱼顺利在印度注册。过去,当法国鳄鱼进入新加坡鳄鱼的传统势力范围时,新加坡鳄鱼基本采取相容共存的姿态。但是,当新加坡鳄鱼进入中国市场时,法国鳄鱼却百般干扰,其用意昭然若揭,就是想垄断中国市场,把新加坡鳄鱼排挤出去。

对法国鳄鱼的做法,洪文展表示不解:两条"鳄鱼"在只有500万人口的新加坡尚且能够共存,为什么在13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不能相容?

据了解,尽管法国鳄鱼早在1980年就抢先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但直到1995年,才在上海开出首家专卖店,并在浦东建立了工厂,目前在全国的专卖店达数百家。虽然新加坡鳄鱼在商标注册上受到法国鳄鱼的干预,经历了12年的艰难之旅,但在市场拓展上却一路高歌猛进。1993年登陆中国市场后,新加坡鳄鱼迅速建立了1500多家覆盖全国的门店,并在沈阳、苏州等地建立了工厂。12年来,新加坡鳄鱼服饰及其他授权产品的销售额累计达60亿元人民币。在新加坡鳄鱼的全球销售额中,中国大陆市场占了30%的份额。最近,新加坡鳄鱼又投资1.2亿元人民币,在上海兴建全球总部大楼,计划于2006年将全球战略中心移师上海。

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不仅"长相有别",而且市场定位也大不相同,新加坡鳄鱼以中高档的商务休闲服饰为主,而法国鳄鱼以高档的运动休闲服饰为主。如今,两条"鳄鱼"在中国都获得了商标注册,都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市场如此之大,双方不愁找不到发展空间。也许,两条"鳄鱼"的敌人不是对方,而且眼下充斥市场的冒牌"鳄鱼"。

启示: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

两条"鳄鱼"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在谈到这起纠纷的意义时,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和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黄晖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外国驰名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出现的法律冲突,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有效的实践帮助。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分析,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许多外国企业"走进来",也有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的纷争日益增多。中国企业要想做大做强、长治久安,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创立并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任何仿冒或"搭车"行为,也许能在眼前赚到便宜,但肯定走不远。此外,企业要有一种心胸和眼光,要求生存、求发展、求合作,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与其互相打仗、水火不容,不如求同存异、共谋发展。(完)

6. 麻烦哪位大侠帮我找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课题报告的全文谢谢

迄今为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已加入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闪联)、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AVS)、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彩联)等3个有关专利联盟。
四川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四川长虹2004年加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2007年加入中彩联,都是渴望通过融入联盟而提升技术水平并获得更强的话语权。然而,几年过去了,这两个联盟发挥的作用却并不相同:通过参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制定和产业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四川长虹的创新和技术积累;而由于国内彩电行业缺乏核心技术等诸多因素,中彩联则仍在向着既定目标努力前进。
代德建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其他加入专利联盟企业的心声。一方面,加入联盟有利于企业“抱团作战”,克服专利壁垒,降低交叉许可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抑或制度方面的不足,国内专利联盟仍与发达国家运作成熟的专利联盟存在着较大差距。
那么,承载着民族企业殷殷热望的专利联盟,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多远?它又能否真正为中国企业在残酷的“丛林竞争”中照亮前途呢?

现状
梦想与现实的距离
专家:核心技术不足,部分联盟仍处初级阶段
中国现有哪些专利联盟?这些专利联盟的生存状况如何?出路在何方?对这些问题的求解,无疑将给中国专利联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采访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一份课题报告(以下简称课题组报告)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告在分析多个专利联盟之后,揭示了这样一个业界可能不太乐于接受的事实——受制于核心专利技术尚不充备等原因,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多处于尝试、探索的初级阶段。
DVD产业的切肤之痛过后,一些较早受到专利池打击的行业纷纷把视线转向了组建行业性专利联盟,或包含专利联盟特征的产业联盟。根据课题组报告和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建立的较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多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此外,传统制造业领域也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联盟,包括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
那么,这些联盟的生存现状如何呢?中彩联的成长经历或许可见一斑。2007年3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夏新等10家国内彩电厂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中彩联,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拥有的能与美国专利权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即使是能够互换的重要专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联,各厂商之间也没有完全协商。中彩联在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就是这样。”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2010年1月22日,中彩联联合8大国内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当时就有专家认为,“中彩联终于摆脱了3年来‘不作为’的形象,扮演了一个许可中介的角色”,“只是在与汤姆逊的谈判中,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完成了一次团购行动,中国彩电业专利困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但也有更多专家看到了积极的一面,认为中彩联为拒绝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而提升了中国彩电企业的自信,也为中国企业“抱团”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基于标准组织而形成的专利联盟是专利联盟的一种紧密结合形式。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产业联盟中也包括知识产权的合作,但这些联盟的本质大多是价格联盟,或者是个别企业排除竞争的手段,虽然在广义上也属于专利联盟,但其生命力一般不强,被称作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就是上述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之一,该联盟储备了建筑行业内的3000多件相关专利,其中大部分是该联盟的发起人和创始人邱则拥有的个人专利。一位研究相关技术多年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邱则拥有自己创办的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他与合作伙伴一起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侵权诉讼,意在肃清市场,提高企业市场份额,属于主动发起侵权诉讼的“进攻型”专利联盟,
但“虽然其专利数量巨大,并不代表其拥有的核心技术数量也多”。
与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不同,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的成立主要基于企业的专利技术合作。该联盟于2006年10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成立,被称为我国家电业首个专利联盟,其核心专利是广东美的集团从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王永光手中获得的“匚式结构”专利。当时,3家企业因涉嫌侵犯美的专利而面临诉讼,于是,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各方企业权衡利弊,决定结盟。目前,成员企业已经发展到7家,专利数量已升至243件,包括6件发明专利、140件实用新型专利。
但据业内专家分析,截至目前,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核心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1100026.7、发明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无效,且该专利的有效期也即将于2011年终止。

缘由
联盟“杀伤力”为何不强
专家: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并迈向国际化
“专利联盟在中国不断出现,也是发展的必然。”张平在分析我国出现大量专利联盟的现象时告诉记者,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张平指出,专利联盟并非洪水猛兽,其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联盟,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联盟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联盟。
就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存在的问题,张平提出可以学习效仿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管理模式:“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目前运营较好的国内专利联盟,其参照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的政策建立,并且有一定的创新,可以成为建立专利联盟的范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组建、许可、管理模式都比较成熟,其中的许多技术已成为国家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目前广泛采用的国外MPEG-2标准是第一代。过去,使用MPEG-2标准的国内使用者每制造一台编解码器需要向MPEG-2组织支付2.5美元专利费,而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机构创造出了为业界津津乐道的模式——使用者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替代MPEG-2标准的话,每台终端仅需向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组织支付1元人民币,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推广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达到双赢;而同为第二代信源标准的H.264标准的实现复杂度高,不如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标准简捷高效,但两者性能相当。
“目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压缩、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技术等,即将举办的广州亚运会3D转播将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编码技术,该联盟还正在与中国移动开展在3G领域的多项合作。”牛朝晖对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占领市场信心满满。
走出国门,是国内专利联盟更为宏大的远景。针对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国际化步伐,牛朝晖介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已经参与了多个国际标准组织,包括活动图像专家组(MPEG)、国际电信联盟(ITU)、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通过技术优势和积极斡旋,联盟已成为这些国际标准的一部分。

产业联盟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是许多专家的共识。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副理事长林元方指出,国外家电企业的联盟,如6C联盟(包括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3C联盟(包括索尼、先锋、飞利浦)、1C(汤姆逊)、杜比、MPEG-LA等,之所以生命长久,而且联盟的每一个行动都颇具杀伤力,关键原因就是这些联盟是建立在技术联盟基础上的,技术联盟已经成为国外企业联盟最为普遍的形式。但是直到今天,这种在国际上最常见的技术联盟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形成气候。

出路
联盟崛起,仍需“卧薪尝胆”
专家:政府应多引导,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联盟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且组织企业联合研发,希望能重新建立新的电压力锅核心技术。联盟代管机构每季度会更新一次专利池,清理过期无效的专利,并把新增专利放进专利池。”对于电压力锅核心专利有效期即将终止的问题,促成联盟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邹永强向本报记者介绍,电压力锅联盟内部有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奖惩机制,要求联盟成员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新增专利。

据记者了解,为拓宽企业的视野,电压力锅联盟2008年组织成员到丰田公司、TCL等知名企业开展“国内外专利池初探”等参观考察活动;与科研机构合作制作电压力锅技术路线图;此外,还积极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进程,2009年,电压力锅联盟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广东省标准,并正积极参与电压力锅国家标准的制定。
通过联盟推行标准战略,是企业更高层次的追求。然而,愿望能否实现,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国家间的力量博弈,我国自主制定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的国际化之路就可谓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信息产业部组建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
2003年5月,我国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发布,并拟定于2003年底实施,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则以准备时间不足为由,要求推迟实施。2005年,中美双方在国际标准组织日内瓦调解中交锋激烈,原定强制实施的标准缓行,中美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博弈引起广泛关注。直到2009年6月,在ISO/IEC
JTC1/SC6于日本东京召开的全会上,包括美、英、法等10余个与会国家成员体才获一致同意,将以独立文本形式推进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为国际标准。
与一些专利联盟在国际竞争中披荆斩棘的情况相对应,许多还未组建专利联盟的行业正在跃跃欲试。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刘成果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核心专利拥有量均居摩托车行业前列,企业也正在研究如何调整之前的防御战略,整合其他企业的力量,通过产业联盟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促进产业创新、防止重复研发。对此,重庆市相关部门也表示支持,其正在积极调研,研究相关政策支持产业联盟的创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几乎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直到现在,政府在专利联盟的建立成长中应该发挥多大作用,并且应该如何发挥作用都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许多部门与企业、联盟间都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管角色,这也是一种有利于专利联盟发展的模式。
由于垄断利益的吸引,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此做法也是专利联盟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可促成联盟,那联盟的结成是否会助长垄断?对此,赵天武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不是矛盾,对于企业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融合度非常高,企业不能自我封闭,加入专利联盟组织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应用、标准的推广,这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联盟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企业竞争力也在逐步增强。他还认为,反垄断审查是标准组织和专利联盟需要特别注意的,应通过政策措施规避垄断风险,研究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
对于政府在专利联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结论是,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以及有遭受跨国专利联盟进攻风险之虞的行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和环境保障,构造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引领,整合产业结构。此外,应重点完善专利池的相关制度建设,引导联盟逐步完善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专利更新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预警机制,提高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对此,张平也表示了赞成。她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联盟多处于初级阶段,“政府重在制度建设和引导,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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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池、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最初的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联合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集合体。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联盟以外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支付使用费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向单个专利权人寻求单独的许可。
专利联盟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门的专利联盟管理机构。例如,最为著名的MEPG专利管理公司在57个国家管理着9个专利联盟许可项目。其中MPEG-2视频囊括了通用电器、飞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技术。MPEG公司对多个专利联盟进行管理,其与标准组织无关,也不从属于任何专利权人。2.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专利联盟管理的独立实体,联盟成员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对外的专利权许可事宜。3.不另设立独立机构,而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专利权的管理。4.其它管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类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往往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进行约定。

7.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
任建新 原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理 事 长:
蔡 诚 原司法部部长
常务副理事长:
肖建章 原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唐树备 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顾 问:
唐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梁国庆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蒋先进 原公安部副部长
卞耀武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晨光 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广发 法政集团公司董事长
云大棉 香港英美洋行主席
乐美真 原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 群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秘书长、原法律出版社副社长
李伟兴 原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吴志攀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绍国 环太湖(图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艳 原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黄 闽 法律出版社社长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副会长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董良翮 中国农机总局司长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佳 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主任
王 翔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王耀梁 江苏省司法厅原副厅长
王维信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王锦彪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方光林 贵州省司法厅原厅长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丘升明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
刘 文 原公安部局长
孙镇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二处处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颖冰 人民政协报社主编
任兴磊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家年会秘书长
吕国兴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助理主任
安霖贤 《青海司法》编委会副主任、依法治省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
张万明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制局副局长
陈 杰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
张冠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 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佟丽华 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沈小英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社长、《中国司法》杂志社长助理
李正堂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杜兆清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张平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杨骥川 北京市西城区原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
李锡海 石家庄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远之 博闻投资集团董事长
郑静仁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副司长
郑建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金德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郑世凯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罗炳忠 湖南省司法厅巡视员
周建华 北京千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施朝兴 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国权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常委、秘书长
高友东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夏 卫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郭山辉 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景钧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梁 红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参政议政部副巡视员
梁淑云 山西省司法厅巡视员
崔 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 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
路 宁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魏 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秘 书 长:
陈 群
常务副秘书长:
沈小英
副 秘 书 长:
周建华
刘颖冰
魏 群
任兴磊
和新明
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苏 燕
法律服务部负责人: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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