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王斌教授
❶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网络、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
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
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网络、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
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
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
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
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
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
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
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
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
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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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
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5]
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
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
3.1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
3.2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
3.3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
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Q大战”
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网络文库案件中,网络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许子薇.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
[2]崔立红.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王迁.论着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1):25-27.
[4]蔺巍.由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3):69-72.
[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
[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7]郭素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4):234-235.
[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
[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
❷ 王斌的个人经历
1998-1999年: 就读于辽宁大学
1998年:获得Novell 公司认证的高级网络工程师(MasterCNE)成果国内最年轻的网络专家之一。(全国仅有6人);
1999年: 获得微软公司认证的网络工程师(MCSE);
2000年:公费被德国多特蒙德大学录取,专业方向--人工智能;
2001年:就职于德国Nokia公司;
2002年:获得Cisco公司认证的网络专家(CCNP),就职于德国bochum大学网络部;
2003-2005年:就职于欧洲汉语研究中心
2005年从德国多特蒙德大学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同年返回中国。
2005年创办了和讯计算机学校。推广计算机在教育行业中的应用。
2006年创办了国内首家专门研究学习力的超能记忆力实体学校。
2007年被中国教育研究会聘为特别顾问。
2008年被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委员会任命为副会长。
2009年被辽宁省实验中学聘为特聘讲师。
2010-2011年被多家媒体报道、采访,并在辽宁教育电视台合作举办了多次记忆力讲座。被聘为辽宁大学客座教授。
2006-2012年期间,王斌带领研发团队成员,通过对多元智能、认知心理学、神经心理学、NLP、学习论、行为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通过对学生实际教学检验,研发了一整套系统的高效能学习方法解决方案,并大力推广普及,全国各地受益的学生数以万计。
2012年由于王斌在学习力教学领域里面的突出贡献,被中国学习力教育协会任命为协会会长。

❸ 青岛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
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考研的时候,中医和西医的研究生都可以考。也就是说,除了政治和英语这两门公共课是一样的以外,你可以选择中医综合或西医综合。个人觉得,本身中西医临床专业算中医类,通过考研考到西医类,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你将来想进个医院搞临床的话。因为中医类考执业证书时,注册中医,很多大医院不予应聘。下面说下专业,不管搞中医还是西医,都有内外妇儿等专业学位或是基础研究等专业可以去读,那就再要看你自己的兴趣志向了。当然,也存在中西医结合这个专业,一般西医类院校里这个专业不分那么细致,比如首医,就一个中西医结合专业,没有内外妇儿分类。在考试时,你可以选择西综或中综,随便考哪个都行。但是!最后的学位证书还是中西医。。也就是中医类。说了这么多,望慎重选择。希望对你有帮助。身边很多学中西医的,考研时拼了命都要考西医,其实就是为了转专业。中医类学位证基层医院还好。三级医院基本吃不开的。当然中医类医院除外。
❹ 王斌的人物经历
湖南省气象台,助理工程师,7/1983 - 8/1987
中国科学院计算中心,博士后,7/1992-6/1994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LASG
第二站博士后(副研究员职称),7/1994-11/1996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LASG
研究员,1996年12月-今
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LASG副主任,1996年12月-2000年12月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LASG主任,2001年1月-2010年11月
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研究中心
教授,2009年7月-今
美国大气科学研究中心(NCAR)
访问学者, 1997年6月-1998年3月
美国佛罗里达州州立大学气象系
访问学者,1998年11月-1999年5月

❺ 王斌的学术简介
南方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NICU学术骨干,在新生儿多种疾病的救治方面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深厚理论基础。1988年本科毕业于第一军医大学开始从事儿科临床专业工作,1996年从事新生儿专业,担任珠江医院儿科新生儿病区负责人,经过多年发展,使新生儿病区在广东省范围内乃至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危重新生儿、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的救治方面,成功率高、致残率具有较强竞争力。参与了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儿科中心组建新生儿医学中心、全军儿科中心、重症新生儿转运网络组建,实施了国内第一例危重新生儿的航空转运、危重儿直升飞机转运。2006年底负责儿科全面工作,领导儿科次年即业务量增长一倍。带领科室开展了早产儿ROP综合防治、新生儿血液净化、婴儿血管瘤治疗、儿童言语康复治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专业特长为新生儿疾病诊治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儿童危重症救治。同时组建了儿科新的PICU,在近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领导科室成为广东省综合性大医院中唯一指定重症儿童救治单位,组织救治重症手足口病、H1N1重症儿童,完成了大量的救治工作。作为儿童手足口病、H1N1省级救治专家,参加了多次省内重症患儿的会诊救治工作。同时,指导了基层医院东莞市中堂医院、顺德市北窖医院、阳春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和NICU的组建工作。

❻ 刘思宇的出席活动
2007年12月,刘思宇代表中国参加亚洲开发银行举办的“湄公印象”摄影大赛,有4张照片入选“湄公印象”摄影集。并送至“第三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参展,得到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国领导人赞赏。
2008年4月,刘思宇作为西双版纳州文艺工作者接受西双版纳州农工委、西双版纳州文联、西双版纳州报社的邀请,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风活动。
2008年7月,刘思宇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授予“携手儿童青少年,携手抗击艾滋病”爱心大使(简称:青年爱心大使)称号。7月,刘思宇代表云南到上海参加颁奖大会,接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组织的“参与式方法培训”。
2010年3月21日,在烟台市疾控中心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青少年爱心大使”刘思宇在烟台市疾控中心对烟台市各高校(山东工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大学和鲁东大学)的三十余名大学生进行了防艾“参与式方法培训”和“同伴教育”。
2010年5月17日,为纪念第27个国际艾滋病烛光日,山东工商学院-思宇责任社会组织上百位大学生举办了一场以“见证1981—2010”为主题的烛光晚会。
2010年7月,刘思宇在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出席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副司长王斌关于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的专项讲座。
2010年7月,刘思宇出席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召开的“同志你好”同性恋反歧视新闻发布会。该发布会是为“同志你好:征集1000个异性恋朋友的微笑”第一季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特别召开,部分微笑照片在北京同志中心展出。第二季活动的进行,刘思宇又为其特别录制了一段祝福视频。
2010年8月7日,刘思宇代表刘氏优秀青年出席在山东巨野县召开的“世界刘氏企业家联合会周年纪念会”,并发表讲话。
2010年8月,参加由玛丽斯特普国家组织中国代表处和耐克体育(中国)公司在北京举办的“2010青年先锋培养计划”夏令营。
2010年7月16日-8月17日,思宇责任社会参加了由大众日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的第二届“调研山东”大学生社会调查,调研内容为“烟台市流动人口的生活状况”。
2010年8月27日,刘思宇在青海卫视8月8日晚播出的《一百万梦想》节目中成功申请到4万元公益基金。
2010年9月,刘思宇任校园无偿捐献血小板应急服务队队长,刘思宇带领校园自愿无偿捐献血小板应急服务队组织策划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校园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2010年11月,刘思宇发起“暖冬计划”,思宇责任社会、烟台爱心之家的志愿者联合西安“让爱温暖人间”群的志愿者和腾讯大秦网社区爱心公益版块开展了以捐赠旧衣物为主题的“暖冬计划”,近千件、数吨衣物已顺利到达陕西渭南地区自然村的贫困地区。
2010年11月6日至7日,刘思宇在烟台市疾控中心对烟台市各高校(山东工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大学、鲁东大学和滨州医学院)的学生们进行了为期2天的大学生防艾志愿者骨干力量培训(又名“青年活动家”培训)。
2011年1月,参加由玛丽斯特普国家组织中国代表处和耐克体育(中国)公司在西安举办的“2010青年先锋培养计划”冬令营。
2011年4月,刘思宇接受大连团市委邀请,在大连市励志讲坛中担任演讲嘉宾,在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展开题为《仰望星空的公益行走》的公益演讲。
2011年4月22日,刘思宇做为环保行动大使,出席4月22日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在中国农业大学举办2011“保护地球 绿色行动”公益盛典。
2011年4月,刘思宇在滨州医学院作题为《我与我的公益之路》的演讲。
2011年4月,刘思宇在烟台大学作题为《我的公益梦想》的演讲
2011年4月24日,刘思宇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发表题为《成长与心怀天下的青春》的演讲。
2011年4月25日,刘思宇在天津科技大学作《我的公益与人生》的演讲。
2011年5月5日,山东科技大学主办了《我的公益人生——刘思宇公益报告会》,刘思宇发表演讲。
2011年5月8日,刘思宇在浙江大学作题为《心怀天下的公益青春》的演讲。
2011年5月9日,刘思宇在上海交通大学作题为《公共意识的觉醒》的演讲。
2011年5月10日,刘思宇在上海市社会创新孵化园作题为《公益的创新与发展》的演讲。
2011年5月15日,刘思宇在中山大学作题为《生命的梦想,大学梦》的演讲、
2011年5月17日——20日,刘思宇在天津参加了由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单位主办的“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并顺利毕业。
2011年5月22日,刘思宇在西南政法大学作题为《宪政法律精神下的公民自由》的演讲。
2011年5月23日,刘思宇在武汉大学作题为《公益文化下的公平正义》的演讲。
2011年7月22日,刘思宇作为公益届学生代表亮相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
2011年7月-9月,刘思宇组织思宇责任社会志愿者前往山东菏泽贫困地区开展“留守儿童支教项目”,支教结束后,在山东菏泽和烟台等地开展“留守儿童调研项目”,形成《关于留守儿童和教育环境的关系调研报告》。同时,刘思宇组织思宇责任社会志愿者参与了共青团山东省委主办的“调研山东”项目,在山东莱阳、寿光、菏泽等地做了以“菜农权益”为主题的实践调研,形成《关于菜农收益性保障问题的专项调研》。
2012年1月,刘思宇深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在喜德县则约乡前进村等考察深受麻风病影响的彝族同胞,并前往宁南县骑骡沟乡进行走访。
2013年3月,刘思宇走访丽江僳僳族聚集的山区和凉山贫困山区。
2013年4月,刘思宇发起“思宇计划”,开展2013凉山支教调研项目,形成全国最大规模支援凉山的公益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