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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

发布时间: 2023-12-27 07:06:50

❶ 2021年北京大学首届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

很多在职人员想报考渗弯在职研究生,听说在职研究生分为同等学力和在职专业硕士等等,那么不同类别的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时间一样吗?猎考考研小编整理“2021年北京大学首届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内容,了解一下吧~
【招生简章】北京大学首届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高级研修班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迭代更新,由全国各级各地的专业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释法明理。法律的确切含义需要在司法实务和具体案件中予以准确理解,从审判经验中学习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法律,是实务工作者首先要具备的实务技能。在国家宏观层面,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新型的案件类型成为常规操作;在微观层面,如何能够跟上国家立法的步伐,准确的、快速地理解立法的真意、熟练地运用法律政策、及时地防控法律风险,成为摆在法律实务工作者面前的首要问题。实务能力是法律从业者最核心的执业技能,以专业知识为基石、辅之以办案经验、呈现于实务操作与服务、最终解决问题是这种能力最直接的体现;而实务能力的提升,既有赖于个人平时的摸索积累,更需要前人分享经验与总结。
法官作为法律的直接适用者和最终解释者,实务审判要点对司法实践工作起着关键引导作用。北京大学围绕新法新规及当前突出、热议的法律实务问题,首次开设司法实务和法务前沿高端研修班,邀请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审判专家的视角针对企业治理、投资理财、家产继承、财富管理、民间借贷、拆迁补偿等进行司法实务解析、以案释法,将法官多年的执业经验、办案技能、最新的研究成果成体系成系统的分专题进行授课。
同时,还有研究学理、参与立法、起草法案的学者专家结合审判实务讲解法理基础和立法背景,在法官生动化、形象化、具体化讲解法条的基础上,由浅入深,抽象法律现象,升华法律条文,探讨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
为更好把握学习要点,交流执业心得,解决实践疑难问题,借鉴交流实务经验做法,在集中学习先导课程的基础上,研修班还将专门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每月开展互动如喊颂交流对话类课程,法官、学者、学员齐聚一堂,针对热点问题,辩法理、析法条、拓思路,实现思想上的碰撞、经验上的交流和法律应用上的积累,使学习培训的新知识、新内容真正融入到案件的实务工作中,开阔思路和眼界,提升理论高度、业务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与执业涵养。
北京大学首届司法实务与法务前沿高级研修班,期待各位业界同仁的加入!
一、主办单位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
二、课程介绍
模块一:企业风险与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模块二:金融风险与财富管理法律实务
模块三:互联网与数据信息法律实务
模块四:卫生健康与医疗领域的法律实务
模块五:责任与保险法律实务
模块六:合同法律实务
模块七:理论与方法
模块八:新法新规动态前沿解析
特别说明:每个模块包含5-10门课程。学员按照自己需求选修,达到结业要求的学分即可。
三、首批师资介绍(排序不分先后)
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渣郑授、博士生导师。
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凌 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杨 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昶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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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以往司考的出题人都有谁比如刑法的出题人。三国法的出题人等等。。。

2007年司法考试出题人是:

刑法:陈兴良(北京大学)

刑诉: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和于安(北京清华大学)

民法:温世扬(武汉大学)张耕(西南政法大学)

民诉: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潘剑锋(北京大学)

商法经济法: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高其才(清华大学)

宪法:焦洪昌(清华大学)

三国法: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武汉大学)

法制史是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08司法考试出题老师

刑法: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和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

民法:北京大学的钱明星教授

刑诉: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

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

商法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

宪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

民诉: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

法理: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

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

❸ 帮忙举例说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还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这就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规则。至于共有,则是二人以上对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分别独立地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甚或两个以上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形则是在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设定或以使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他物权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权的“权”并不包含他物权,而应当仅指所有权。

那么,何以学者们都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同时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之义?进一步推敲,何谓“性质上相互排斥或者内容上互不相容”?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于债权人乙,乙取得抵押权,甲旋又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于丙,丙亦取得抵押权,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它们的性质相互排斥吗?它们在内容上互不相容吗?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什么为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断标准?难道乙的抵押权和丙的抵押权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假若该房屋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两个抵押权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其实若发生此种情形,法律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也很清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同时实现。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此二抵押权是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若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那也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与一物一权并无关系。

有学者举下列之例欲说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权:某开发商将一栋房屋的不同单元分别售给各买受人,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又以整个房屋向另一银行作抵押借款,这两项抵押权就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其实,所谓矛盾和冲突是指权利实现后果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实现、同时登记的同时按债权比例实现的规则处理;设若只有一部分单元套间办理了抵押,则未办理抵押的部分由后一银行行使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冲突规则处理,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抵押权无效的原因并非一物一权,而是对已设定权利负担的物权在为处分行为或为再负担行为时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他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再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此时的抵押权仍为有效,一物一权原则不能适用。不仅如此,若是他物权人自己在土地上设定抵押,则毫无问题,此时,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数个物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地上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这些权利“和平共处”于一物之上,有何冲突与矛盾呢?!至于实现程序时的顺位属于权利行使的后果问题,而与权利的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是无涉的。

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的抵押权无效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权利实现的顺位效果问题。

其实,在他物权的场合,根本不存在适用一物一权的可能性,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在同一物之上形成两个性质相同的他物权,例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在转包的场合,原承包人并不丧失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即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而转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地上权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抵押权。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场合,承典人可以将承典的房屋转典,其自身仍为典权人,而转承典人也取得典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例子上面已经说明。我们无法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他物权,而这几个他物权却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时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权”的命题在逻辑上是无法解释的,在实证分析上是无法找到注释的。

即便能够证明实践中有个别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他物权,也只说明一物可以存在数个他物权为常态,一物只能存在一个他物权为异态、为例外。而将异态或例外作为原则显然是十分不妥的。何况,事实上连这种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权中的“权”仅指所有权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权。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尽管未对其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一物一权的准确说法应当是“一物一所有权”,但为称呼上的简洁及尊重约定俗成起见,仍旧称为一物一权无妨。

❹ 武汉新青年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有哪些教师授课

对于你的问题,我还特意咨询过了的,新青年师资确实很强

□法理宪法法制史: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中心主任。
杨 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叶小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民法学: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席志国: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
□民事诉讼法:
常 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侍东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
□刑法学:
阮齐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副教授。
杨艳霞: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
汪明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刑法辅导专家。
□刑事诉讼法: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安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副教授。。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博士。
韩树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条速记辅导名师。
□行政法学: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 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徐金桂: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行政法辅导名师。
□商法经济法学: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海峡: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行政学院副教授。
司艳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杨 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李 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

❺ 张海峡哪个学校的博士

对于你的问题,我还特意咨询过了的,新青年师资确实很强 □法理宪法法制史:□商法经济法学: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海峡: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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