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法律系教授
㈠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院师资
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2人,其中教授18人、副教授18人,博士生导师3人,具有博士学位28人;学院教师队伍年龄和学缘结构合理,专职教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丰硕。其中崔卓兰教授被聘任教授二级岗,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和广东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黄立教授、马栩生教授被评为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有6名教授被聘为广东省人大立法顾问;黄立教授、杨振洪教授、张永忠教授分别担任广东省犯罪学研究会、广东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广东省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一批教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多个行业的立法咨询专家。另外,学院还聘请了张文显、马怀德、黄进、赵秉志、王保树、谭玲、杨宗仁等知名学者、司法界专家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据统计,2008-201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超过150篇,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5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超过10篇。2008-2012年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和教材超过40部;2009年至2011年学院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位居广东省法学院校第二。 崔卓兰,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宪法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吉林省政府、长春市人大、长春市政府立法顾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广东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 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法学所所长、《法制与社会发展》常务副主编、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杨振洪,三级教授,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副主任,广东省社工委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香港浩霸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知识产权仲裁院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等。
曹旅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在《法学研究》、《中国史研究》、《考古》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秦律新探》、《张家山汉律研究》、《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与《黄永年先生编年事辑》,曾获“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
丛中笑,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法经济学、财税法学。
陈永鸿,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方立法学会常务理事,在《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两部,参编1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
黄立,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
孔繁华,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社会法学。
马栩生,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广州、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
王水明,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宣讲团成员,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国际刑法。
王涛,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比较法制史。
伍劲松,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美国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访问学者。著有《行政解释研究》,在《法学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4项。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许楚敬,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在《中国国际法年刊》、《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杨晓生,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体育产业领域的相关教学和研究,主持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及横向课题多项,参与完成了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主编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产业经济学》、《体育赞助导论》教材,参编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市场营销学》、《社会体育专业学生学习与职业设计》教材。在体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
于群,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曾从事政府法制工作长达7年。主要研究领域为理论法学、民商法学。
张芳芳,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从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后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当代法学》、《人民司法》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体育仲裁协议与商事仲裁协议的比较研究》获2007年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
张永忠,教授,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信息传媒法、知识产权法学。
曾二秀,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理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兼职律师,广东省南粤优秀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学。
周贤日,教授,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商法学等。

㈡ 杨淑霞的介绍
杨淑霞,女,职称,1963年3月生,竖态祖籍河南省新野做尺县人。余胡源 任职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学习经历 1987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第二学位班毕业。1985年6月河南大学政教系政治专业毕业。

㈢ 李力的从政之路
从教授到代表
30年前,李力“纯属意外”地走进了西南政法学院,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留校任教。李力说自己的性格适合教师这个职业,曾打算做一辈子。
刚迈上讲台的一次经历,给李力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一次课后,一个学生问她:“李老师,您为啥选择学法律?”李力反问:“学法律不好吗?”那个学生说:“学法律有什么好,您不像学法律的人……” 30年后,已经成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老师——李力,坐在办公室里,黄色白边的短袖T恤、白色西装长裤,齐腰的长发从后面盘起,笑容灿烂。她回忆说:“当时那个学生的问话,其实表明了他对法律的一种看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法与刑同名,面目可憎。提起法律,人们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暴力、监狱。法律的这种形象也影响了现代人的法律观念。当时我就想,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责任让人们了解、感受法律亲民、护民的本质,应该为改变‘法即是刑’的观念付出努力。这一想法,也影响了我后来的工作。” 在这种回忆中,我们慢慢翻开了李力的人生轨迹。
出川入粤:当教师的感觉真好
李力出生在四川,父母都是中专老师。那场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打乱了所有的秩序,15岁的李力刚读完初中就不能上学了。“文革那段时间是我人生最苦闷的一个阶段,我当时觉得特别孤单,就像是一个被社会抛弃的人。”值得庆幸的是,受家庭影响,李力并没有放弃学习。其间,百无聊赖的李力在父亲那里看了好多书,大多是数学课本,看完了课本,就做习题集,她一边自学一边以此来打发时间。1977年,高考恢复,一直渴望继续读书的李力欣喜若狂。通过一段时间的自学,次年,她迈进了考场。一心想考进四川大学的李力在接到录取通知书的那天大吃一惊,她收到的是自己没有填报、甚至没有听说过的“西南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我一直对工科比较感兴趣,从没想过会学法律,当时的感觉恐怕这辈子也说不清。”接下来的一切似乎顺理成章,喜欢上法律的她,一口气读完了本科、研究生,然后留校任教,从此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1988年,她与丈夫出川入粤,应聘到广州大学法律系任教。在广州大学,她同时教授宪法、法理、行政法等多门课程,成了法律系最忙碌的人之一。她的投入为她带来市“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的荣誉。“在讲台上的感觉特别好。”回味起三尺讲台,李力依然十分留恋。
从教师到代表:身上的责任越多,担子也就越重
从讲师、副教授到教授,再到法律系主任,随着角色的转变,李力越来越忙,除了授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都需要她尽心费力。李力的努力被人们看在眼里。1998年,一张张选票将李力推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999年,李力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草案的审议,因提出的修改意见颇有见地,受小组委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了发言。“在我看来,人大代表意味着一种责任,也就是为老百姓打工的人。我想得更多的是怎样去履职。每年全国人代会半个月的会期,我感觉比上班还累。今年3月在北京开会,除了去会场,我基本上连宾馆的门都没出过。要准备发言稿、建议、议案……”李力这样诠释自己的职责。 身上的责任越多,担子也就越重,“朋友说我是自讨苦吃,我觉得我必须来讨这个苦吃。”李力笑着说。李力出色的工作能力引起了广州市组织部门的注意,2000年底,一纸调令把她从广州大学调到广州市政府法制局担任副局长。李力已经习惯了校园生活,喜欢教师这个自由并个性化的职业,突然要去政府坐班工作——从一名教授到政府官员,这种身份上的转变她能习惯吗?“工作上倒也没什么,因为还是和自己的专业比较密切。但角色上确实有点不适应,首先是称呼,以前大家都叫我‘李老师’,最多叫‘李主任’,现在突然叫起了‘李局长’,很别扭。”李力笑着说。半年之后,随着机构改革,法制局改为法制办,而“李局长”的称呼又改成了“李主任”,这让李力逐渐习惯起来。但随之而来的工作压力,又让她觉得喘不过气来。那时候,她天天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她的职责是要把最后一道关,但上面给的时间又很紧,经常是相关处室把文件送到她这里来时,已经没有多少剩余时间了。李力有时很着急:“怎么到我这里来的都成了鸡毛信?都是火烧眉毛的时候才送来?”
李力很清楚自己追求完美的个性,她微笑着说:“我可能是一个比较难对付的领导。”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李力会把别人起草的文稿一遍一遍地往回打,哪怕只是标点符号错了也不放过;对于不熟悉自己业务范围的部门,她会严肃地敲起警钟;关于法规的立项,她要求起草部门必须提供条文稿,而且说明稿和注释稿兼备,否则一切免谈。诸如此类的“苛刻”之举,人们接受了,工作程序规范了,工作质量上去了,李力也感到了一丝欣慰。你努力了,你辛苦了,你付出了,那么,总会有一些关注的目光不期而遇地投向你。2001年,李力幸运地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团3人成员之一,赴非洲的布基纳法索,参加第106届各国议联代表大会。2002年,李力还参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十周年纪念座谈会,并且是大会发言的五人之一。今年5月,李力又作为全国人大青年代表友好访问团第二团的团长,赴俄罗斯参加了“中国年”的活动。
从建议到议案:呼吁政府信息公开
尽管身在国家机关,但李力还是经常以学者的身份去思考问题。2002年6月,国家下发了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作为一名一直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学者,李力敏锐地捕捉到其蕴含的重大意义。在她的倡导和策划下,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第一次提出了制定《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建议。在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政府法制办和中山大学行政法研究所联合组建的起草小组迅速投入工作。当草案呈现在当年10月的市长常务会议上时,与会的市领导均给予充分肯定。同年11月6日,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全国各地政务公开效率较低,制度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学者称,《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此领域内中国的“第一个阳光法案”。然而,李力并不满足于只让广州感受到“阳光”的力量,她还要把这份“阳光”带到北京。2003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力提交的第一份议案就是呼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该议案的核心内容是:敦促各级政府依法公开行政程序和相关政务信息,建立“阳光政府”。李力认为,不管在哪个国家,政府扮演的角色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我们国家又有一些特殊的国情,我国从历史延续下来的“官本位”——“政府本位”色彩浓厚,政府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加之其具体行政行为往往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为民的政府应该透明公开,应该让群众看到行政程序是怎么运作的,让群众监督、让社会监督。一旦这部法律获得通过,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恩赐,而是依法享有本就属于他们的知情权,而且如果信息不公开,公民还可依法起诉。”提起当年的议案,李力感慨地说。 4年过去了,李力期盼已久的消息终于传来,今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李力感叹:“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李力,这个穿越巴山蜀水,来到南粤群岭的女性,脚步还在不停地往前走。去年3月,她当选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起这个职务,她表示:“说实话、干实事是我做人的一贯原则,无论做什么,我都会坚持这个原则。”

㈣ 梁玉霞的人物经历
1979——1983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95——1997年在中南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1999——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2002——2004年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从事法理学博士后研究。
1983年毕业后分配到中南政法学院任教。1991年被聘为讲师,1994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被聘为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1998年被确定为湖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任湖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武汉市洪山区政协委员。2001年调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任广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副院长,受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客座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2005年9月,调入暨南大学法学院,任教授、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司法实证研究实验中心主任,法硕中心副主任,受聘为西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民盟广东省委委员,民盟广东省委法制社会委员会副主任,暨南大学民盟总支副主委。2006年4月——2007年3月,任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㈤ 葛洪义的基本情况
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12月复员当工人。1980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1987年在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法学理论专业)。1992年任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被破格聘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曾任西北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务。2004年7月起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 2004年11月兼任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2003年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2006年兼任厦门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房地产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广东省政协委员,广州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省社科联委员,广州市社科联常委;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2004-06 主持人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我国法治建设 司法部部级重点课题 2001-10 主持人
等8项 代表性成果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初版,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再版);
《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一, 论著与论集1,《法学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主编2,《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个人专著3,《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2、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2003年9月、2005年4月,主编;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5辑,法律出版社2007、2008年,主编;5,《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为1997年度司法部科研基金资助项目。2002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个人专著6,《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2004年增订版,个人专著。该书为1995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目,1998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7,《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主编之一
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研究与报告》载《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合作。2002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二,教材1,《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主编。西北政法学院教材建设项目。2,《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初版,2007年再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编。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2003、2004、2005、2006年)“法理学”部分主编之一,法律出版社出版。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第二、三版)法理学部分。5,《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初版,2002、2007年增订版,主编。该书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系列全国统编教材之一。2002年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7年被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6,《法理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初版,2006年再版,主编。司法部组织编写全国成人教育系统法学统编教材之一;2006年被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7,《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初版,2004年修订版,副主编。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全国成人教育系统法学统编教材之一8,《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初版,2003年修订版,参编。国家级重点教材。2002年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9,《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参编。司法部成人统编教材。1996年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10,《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副主编11,《法理学教程》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司法部规划教材
三,普及读物1,《人权100问》陕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参编2,《国家公务员知识手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参编
四,学术论文和文章2008年1.《司法权的“中国”问题》,《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2007年1.《法治与法治观》,《法治论坛》 2007年第4期2.《“监督”与“制约”不能混同——兼论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的不同意义》,《法学》2007年第10期3.《先廓清“国家赔偿”的前提》,《广州日报》2007年09月05日4.《动用私刑 法律不允》,《广州日报》2007年11月13日2005与2006年1,《法律与“和谐社会”》,《法学》2005年第5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8期全文转载2,《政治·理性·法律》,《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5期3,《法律论证的“度”:一个制度问题》,《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4日总第2939期4,《侮辱漫骂不是民意,而是网络暴力》,《广州日报》 2006-07-23,刊号 CN44-0010,期号A5。5,《一流的大学不能没有一流的文科》,《广州日报》,2006-07-19,期号A206,《法庭必须被尊重》,《广州日报》,2006-07-16,期号A57,《保护中等收入者》,《广州日报》,2006-06-29,期号A78,《世界杯隐含的生活逻辑之忧》,《广州日报》,2006-06-22期号A79,《宪法应保障税收,有利于藏富于民》,《广州日报》,2006-05-28,期号A511,《民告官案件多发是好事不是坏事》,《广州日报》,2006-05-09,期号A812,《法律与人文》,《光明日报》,2006-06-05总第期, 刊号CN11-002613,《法在心中》,《律师文摘》 2006年第2期,2006-04-01,刊号ISBN7-80226-056-614,《略论中国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2004年与2003年1,《司法考试与中国司法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载《法令月刊》(台湾)2004年3月(合作,第二作者)2,《法理学问题的形成与演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3,《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4,《法治之“重”与法律方法》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合作,第二作者)5,《寻求法律与政治的平衡》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合作,第二作者)6,《法官的权力》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7,《论法的生成》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8,《法官、检察官不可纳入“国家公务员”》载《法学》2003年第6期(合作,第一作者)9,《论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载《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10,《法律论证的目标与源流》,《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2002年以前1,《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2,《法治是如何形成的?》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3,《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4,《为了法律人的职业光荣》载《检察日报》2002年9月24日第3版5,《法律白条与法律信用》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7日6,《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载《法学》2001年第9期7,《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第5版8,《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学》(全国法律解释学研讨会笔谈,约1500字)《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9,《法律家与知识分子的良知》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署名亚杰),此文在2002年3月《人民法院报》全文转载10,《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1,《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12,《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13,《社会团结中的法律》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14,《理性化的社会与法律——略论韦伯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15,《略论孟德斯鸠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16,《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略论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17,《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略论托克维尔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18,《论法理学教学教材的改革》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法学》复印资料2000年第2期全文转载19,《法律、理性、秩序》载《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法治三题》载《法学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21,《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与法理学的使命》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2000年获陕西省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2,《规则模式及其理性指向》载《法制现代化》1997年卷23,《法律、理性、法律理性》载《法治研究》1997年卷24,《严格规则主义的困境与困惑》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3期25,《试论法的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26,《现象与意义:法律哲学的若干理论与方法问题》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2期。该文曾获陕西省教委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陕西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7,《高扬理性与价值,建筑现代法制》载《法学》1994年第12期28,《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载《长白论丛》1994年第3期29,《法学家文化品位与法律现象研究》载《法学》1994年第1期30,《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的重大进展》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31,《反思自我、超越自我》载《法学》1992年第7期32,《法学理论要反思自我、完善自我》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3,《效力、实效、效果——论立法技术中权利义务的统一性》载《西北政法学院科研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34,《目的与方法:法律价值研究论析》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载》1992年第3期载登,《法学》复印资料1992年第5期全文转载35,《法学家要努力提高自己》载《法学》1992年第1期。《法学》复印资料1992年第4期全文转载36,《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载《社会科学》(上海)1991年第3期。《新华文载》1991年第5期,《法学》复印资料1991年第6期全文转载37,《法律责任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8,《规范主义、概念主义、国家主义——我国法概念研究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倾向》载《政治与法律》(下)1989年第4期39,《规范主义、概念主义、国家主义——我国法概念研究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倾向》载《政治与法律》(上)1989年第3期40,《拓新权利问题的研究方法》载《时代论评》1988年11月创刊号41,《论法律权利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42,《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法学思考》载《法学内参》1989年第1 期43,《社会公平:法律新秩序的必然选择》载《西安经济报》1988年12月17日44,《比较法学简论》载《社会科学评论》1985年第9期45,《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的协调和我国法学研究》载《法学》1987年第5期,被《法制协调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百花出版社)收入46,《论法律权利的本质》载《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47,《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载《政法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48,《面向21世纪,法理学科建设、改革与发展》载《政法教育研究》1993年第2期49,《法学基础理论教学特点与学习方法》载《成人法学教育》1993年第1期50,《论法理学教学的深化、改革、提高》载《政法教育研究》1991年第4期(教研室教师集体)51,《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努力开创教研室工作新局面》载《政法教育研究》1991年第3期52,《硕士研究生能力的培养》载《教学与研究》1986年第3 1992年陕西省教委系统教书育人先进个人,1995年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及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2002年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200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6年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