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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3-11 18:22:15

Ⅰ 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委员会

为了促进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卓越发展,浙江大学决定将光华法学院作为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建设的“特区”。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规律与学院特点,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推行特殊政策,进行改革试点,具体包括:在人事制度方面,光华法学院可以自主决定引进人才标准,提出引进人选,报请学校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学校按相关政策给予待遇保障;在评鉴机制方面,光华法学院参照国内外一流法学院的学术评鉴标准,自行制订教师的职称晋升与硕博士导师资格之评鉴标准及学术期刊标准,并按评鉴标准自主评审院内教师的职称晋升与硕、博士生导师资格,报学校批准;在人才培养方面,光华法学院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学校的指导原则自行制订和实施本科生课程方案,制订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制度方案。
(一) 教授委员会的成立
为了推进光华法学院的学科发展迈向国际一流水准,2007年4月,浙江大学决定在光华法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聘请王泽鉴、安守廉、刘铁铮、吴志攀、孙笑侠、陈长文、季卫东、张文显、胡建淼、倪明江教授组成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陈长文教授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2010年1月,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卫东教授接替常务副校长倪明江教授任教授委员会委员。
(二)教授委员会的职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决议学院之学术事务,包括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师之聘任与解聘、教师职称之晋升等事项。
举荐光华法学院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由浙江大学按学校规定程序任命;经院长提名副院长,教授委员会决议副院长人选,由浙江大学按学校规定程序任命。
(三)教授委员会的设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十席委员组成,设置主席一名。
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人品雅正,在法律学术或实务上具有杰出贡献,同时具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资格(包括各类特聘和兼职教授等)等条件。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第一届教授委员会,由浙江大学校方依据前项之标准,聘任七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组成之。所余名额,由教授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提名增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第二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三人以上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自第三届起之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三人以上提名,其中新成员不少于二人,全体委员在法学院教授大会上过半数同意出任之。教授委员会主席由三名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主席及委员均可连选连任。
(四)首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简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一、王泽鉴
王泽鉴先生1938年生,台湾人。
第一名考取台大法律系,于同校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教育部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二十世纪大陆法系最伟大的民法学教授Karl Larenz先生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1968年获得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并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开设民法总则、债编、物权、比较民法,民法与特别法等课程。
先生并曾担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现为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召集人,台湾大学卓越计划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精通德、英、日等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柏林自由大学)、英(剑桥大学)、加(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澳(墨尔本大学)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并是极少数曾在德国最高水平法学刊物发表过数篇论文的亚洲学者。依据南京大学数据库统计,先生著作之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法学人才之培育与海峡两岸之法学交流等,均可谓贡献至伟,被两岸法学界公推为当代华人法学界第一人。
二、安守廉(William P.Alford)
William P.Alford先生1954年出生,美国人。
先生1970年毕业于阿姆何斯特学院,1972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1974年获耶鲁大学中国研究硕士学位,1975年获耶鲁大学中国历史硕士学位,1977年获哈佛大学法学院JD学位。 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Henry L. Stimson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研究领域主要为:Chinese Law and Legal History 、Comparative Law 、Human Rights in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Trade 。
先生是当代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并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重要的影响。
三、刘铁铮
刘铁铮先生1938年生,河北省人。
政治大学学士、美国南美以美大学硕士、美国犹他大学博士。曾任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法研所所长,兼任许多著名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曾获1981年度法科学术著作奖、1982年度杰出研究奖。曾经担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著作等身,为国际私法领域著名学者之一。
四、吴志攀
吴志攀先生1956年生,天津人。
先生现任北京大学常务副书记,北京大学法律总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光华管理学院院长。
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并为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与1997年美国艾森豪威尔威尔威尔威尔基金会学者。
先生的社会职务有: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
先生为我国金融法专家,其研究于该领域居于领导地位。
五、孙笑侠
孙笑侠先生1963年生,浙江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佛大学高访学者。自1992年起,历任浙江大学(原杭州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书记、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光华法学院院长,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5),国家“百千万工程”入选人员(2007)
社会职务有: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会会长…等。
先生为我国法理学、公法学专家,其研究于该领域居于领先地位。
六、陈长文
陈长文先生1944年生,福建人。
先生于1967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69年获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1970年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1972年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现任浙江大学客座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讲座。
先生曾任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副董事长兼首任秘书长,多次代表海基会参与两岸事务会谈。
社会职务有: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长兼执行合伙人(注释:理律法律事务所于1940年代原创办于上海市,于1940年代末迁至台北,现为亚洲最具规模之一,并为华人世界中规模最大的法律事务所,该所拥有超过六百位以上的法律、金融及科技专业人士)、台湾红十字会总会会长、台湾国际法学会理事长、财团法人台北欧洲学校董事长、财团法人理律文教基金会董事等。
先生于法律实务界之成就,着称于华人世界,并专精于超国界法律及法律伦理之研究。著有《财经法律与企业经营-兼述两岸相关财经法律问题》、《企业家跨国财经法》、《认识超国界法律》、《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等,并曾于国内外著名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七、季卫东
季卫东先生1957生,江西人。
先生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93年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JASL)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CIDEG委员、专业期刊《法社会学》(意大利)学术编委、综合性思想期刊《二十一世纪》(香港)执行编委。自2006年起兼任国际高等研究所(IIAS)研究员。先生法学造诣精湛,被公认为改革开放后于日本取得最高成就的法学学者,深受日本法学界敬重。
先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专家,其研究于该领域居于领导地位。
八、张文显
张文显先生1951年生,河南人。
先生1982年获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吉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83年至85年于美国哥仑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1989年至1990年于美国华盛顿大学研修。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1985年至1993先后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院长。1994年1月起任吉林大学副校长、校党委常委、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02年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社会职务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及法学部主任,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
先生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政治学,尤其在法理学与当代西方法哲学领域居于领导地位。
九、胡建淼
胡建淼先生1957年生,浙江人。
先生1982年毕业于原杭州大学哲学系, 1989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职务有: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司法部(中国)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先生于1995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1997年入选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先生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学,在行政法学领域居领导地位。
十、罗卫东
罗卫东先生1963年8月生,浙江淳安人,民盟盟员。
先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 2004年4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副校长。
1978年10月至1982年7月杭州大学经济系本科学习,1982年7月至1993年12月杭州大学经济系教师,期间1989年7月在职硕士研究生毕业。1994年1月至1997年1月任杭州大学科研二处副处长,期间1994年7月至1995年5月日本静冈大学国际关系学部客座研究员,1997年1月任杭州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1997年10月晋升教授,1998年12月任浙江大学人文社科处(部)处(部)长,2004年4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2008年3月任浙江大学校长助理兼社会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09年12月任浙江大学副校长。
浙江省政协委员
先生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经济学
(五)教授委员会秘书简介
谢英士
谢英士先生1962年生,台湾人。东海大学法律学士、中正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曾任记者、公证人、开业律师、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高雄律师公会理事、高雄21世纪都市发展协会理事、台湾国际法学会理事、北京律盟知识产权公司副总经理、台湾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台湾红十字总会顾问。
赵 骏
赵骏,男,籍贯浙江杭州,1978年9月出生,200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2003年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律博士学位。
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做访问学者。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分别在Mintz Levin Cohn Ferris Glovsky and Popeo P.C. (Mintz Levin 律师事务所)和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 (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做律师。2009年9月至今,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商法的研究与教学。

Ⅱ 教授委员会成员都是教授吗

是。通常在大学中教授委员会成员都是教授,而且还是学院学术水平最高,资历最老的,这样做是为了加强沟通,减少代沟。

Ⅲ 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组织机构

党委委员会 院党委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无权决定或更改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更改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如下: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2.保证监督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
3.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搞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工作。
5.领导学院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
6.负责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做好非中共党员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
7.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学院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8.搞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9.办好学院党校,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工作,搞好对非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0.负责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11.负责学院师生员工在出国出境、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12.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群团工作。 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办学方针、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咨询和决策机构,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形式,并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同级党组织、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
1.教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学院的办学方针、专业设置、学位点、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和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对外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
(3)审议和选聘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审议和确定院聘教师岗位。按有关规定,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事项,审议和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
(4)审议学院当年各类毕业生的学位事项,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5)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及调整项目。
(6)审议和决定院长(系主任、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
教授委员会由教授代表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专业主任可列席教授委员会。
3.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
院长为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人选经民主协商推选由院长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教授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
4.会议的召集和会议间隔时间
教授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5.议题的产生和处理
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院长提出,审议结果要记录备案,教授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由学院办公室通报各委员。
经教授委员会审议需报学校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议题,由院长负责上报;需经学院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决策的审议机构,是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形式。
1.院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
(2)审议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3)审议学院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4)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2.院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和学院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各专业(室、所)负责人组成。
3.院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
院长为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人选经民主协商推选由院长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院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
4.会议的召集和会议间隔时间
院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四至五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5.议题的产生和处理
院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院长提出,审议结果要记录备案,院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由学院办公室通报各委员。
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需报学校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议题,由院长负责上报;需经学院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最高决策机构,是学院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院长优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1.院长办公会的内容和任务
(1)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文件、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研究决定学院行政、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通过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奖金分配方案、学院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讨论教职工人事调动。
(5)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
(6)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8)研究决定学院其他重大问题。
2.与会范围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专业(室、所)负责人列席。
3.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与检查督促
在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对讨论的议题作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院长责成有关副院长或部门贯彻执行,
学院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并向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4.会议间隔时间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临时召开会议。

Ⅳ 如何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为促进高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 有效发挥作用,近期,教育部发布实施了《高等学校学术委 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大学校长,我很高兴看到教育部《规程》的出台。
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出台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高等教育来说,教育部出台《规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按高等教育规律办高等教 育的重要举措。髙等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而其规律是由 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组织性质决定的。既然高等学校是一个学术机构,那么,它就应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高校的学术事项,比如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等,交由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去审议或决策,充芬发挥由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规程》用较为系统的制度设计,就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肯定会有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而 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或者说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我们知道,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不仅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运行,而且对其有明确的定位,还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可以说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重要举措。在我们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我看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的管理也应该菜敢法^的方式.也就县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 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这次《规程》的制定,在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关于髙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和审议事项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具体、明确、规范、操 作性强,便于高校执行。这是教育部继出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之后,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规程》顺应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与要求,着力规范学术权力及其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含有许多改革创新的规定。比如,《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定位和职责定位,强调其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比如,《规程》规定高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 会独立行使职权,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再比如,《规程》强调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 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其规定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范的价值与作用,突出了学术与行政既适度分离,又相互配合 的导向,突出了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范处理的治理架构。
二、如何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对《规程》这样一个新规章、新举措、新改革,高校肯定是持欢迎和赞成的态度的。髙校下一步要做的是,遵循《规程》,修订校内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重组学校学术委员会,让其按《规程》规定的职权、运行程序和规则运行,依法 办学,把《规程》落到实处。
1.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规定,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用这么几句话 来概括:即"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由此可见,坚持教授治学,建立高校学 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是构建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教授治学"如何来实 现呢?我想主要是通过高校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来实现。所以,《规程》第2条明确规定:"髙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3条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取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这两条规定至少可作如下解读:高校必须建立学术委员会;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高校党委、校长必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可以这样说, 明确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地位,是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前提。
2.界定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有明确的界定:按照 《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包含审议^决策)权、评定权、咨询权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等4类。就审议(决策)权而言,对学校制定学术规划、设置学科专业、设立学 术机构等学术性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就评定权而言,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如科研成果评奖、教师职务聘任等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就咨询权而言,学校制定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以及做出相关重大决策前,要通报学术委员会,听取其咨 询意见,以扩大决策民主,促进信息公开,推进民主监督。就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而言,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 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厘清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
《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非常明确,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等职权",而且是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目前在实践中,国内各高校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 构并不一致,做法不一。比如,许多高校在校院两级都平行地设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称 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权力的行使较为分散,结构过于复杂,缺乏协调统筹。针对这种情况,《规程》根据一些高校的实 践和国际经验,不仅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具有高于其他学术机构的地位,而且还规定高佼学术 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 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如有需要,可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 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我想,《规程》出台 后,国内各高校都要根据《规程》的规定,修订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规章,进行顶层设计,然后整合、调整、重组 校内的学术组织,构建科学合理、运行规范、统一协调的学 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特别要突出校学术委员会在整个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的核心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厘清校内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用制度从组成、职权、运行程序、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 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当然,《规程》也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比如,学院或学科的学术分委员会如何组建、行使职权和运行,各高校可以基于《规程》原则、规则和制度,从本校实际出发,做出自己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有的高校在学院这一级通过建立"教授委员会"来处理学院学术事务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有益探索。
4.优化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其组成人员直接决定其作用的发挥和运行的成效,因此,对其组成人 员进行一定的优化限定是必要的。为确保教授治学,在学术事务管理上去行政化,《规程》明确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有教授职务,组成人员上要向专任教授倾斜,规定专职教授的比例不得少于1/2,"双肩挑"的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4,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而且要求委员产生程序上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同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规程》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并规定委员定期换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在实际操作中,高校肯定要遵循上述规定来建章立制,整合学术委员会。尤其要注重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学科专业、不同年龄层次教师上的代表性,注意吸纳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进人学术委员会。但我们不主张实行校长和具有教授职务的校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的制度。我们认为,校长应当进人学术委员会,具有教授职务的校领 导可以进入学术委员会,分管学术事务的校领导原则上要进人学术委员会,因为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学术与行政的沟通,有利于校长领导的行政系统对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 进行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予以支持,也有利于学术委 员会更有效发挥作用。从世界各国大学的实践来看,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担任,也可以不由校长担任。《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 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这意味着,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5.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从髙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权、组成不难看出,《规程》确立了在髙校内部建立学术事务归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则处理的治理架构.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强调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又相互配合的导向。这就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能够规范、有效的运行。规范、有效的运行是高校学术委员会凸显功能、发挥 作用的重要环节。《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规则、表决 方式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以保证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俩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并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为促 进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公正、公开.规定学术委员会议事决 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一些事项可实行实名投票制。而且,《规程》还确立了委员回避、会议旁听、公示异议、学 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等制度,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 生代表列席旁听。
总而言之,我国高校要以《规程》发布实施为契机,真正树立"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确立学术委员会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认识 到学术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核心的定位;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 对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的统筹权;确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的具体运行规则、程序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町操作饪。特别是呙忟安导 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校长及学校行政系统一方面要坚决地把学校的学术事务 交由学术委员会去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另一方面要从组织上、行政上坚定地支持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独立地 举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并对其结果给予应有的尊重,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Ⅳ 教授委员会是否有待遇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委员会成员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相关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相关待遇的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31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相关待遇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教授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教授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学术津贴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要求
教授委员会成员在全面履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重要职责的同时按以下要求完成具体工作:
1.完成所聘教授岗位的工作职责;
2.每学期听课30学时以上,做好对被听课教师的指导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
3.每周四下午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正常上班,参加所在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
4.每学期组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研究、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1次以上;
5.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参加教授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会议出勤率90%以上。
二、考核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2.聘期考核在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教学单位初步考核的基础上,学院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继续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
3.教学工作量、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学院相关考核文件要求进行,超额完成或未完成工作量情况,均按学校相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4.听课、专题讲座、会议出勤情况,均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和考核,未完成一项,扣减年度学术津贴总额10%。
三、待遇
1.每学年按40%的比例核减相应岗位额定教学工作量;
2.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享受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待遇的同时,按以下标准发放学术津贴:主任委员每月1100元;副主任委员每月900元;其他委员每月700元。在学校担任其他相关职务的成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学术津贴或职务津贴;
3.教授委员会成员在学校开展相关学术评议、咨询等工作,不另发放专家费。承担《章程》和本规定要求的职责以外相关工作,视工作内容可折算业务工作量,按业务归口关系,在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四、其他

Ⅵ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学院领导

党总支书记:胡继明
院 长:毛宗福
副院长:宇传华 肖海燕
院长助理:何启强 王全 王忠海
学院教授委员会 主任:李十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席:毕勇毅;副主席:汪春红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宇传华
学院职称聘任分委员会 主任:毛宗福;副主任:毕勇毅
党政办公室 负责人:王忠海、刘纯、陈年芳
继续教育与社会服务办公室 负责人:肖海燕、张英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 负责人:毕勇毅、王红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 负责人:燕虹、马露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 负责人:罗琼、何启强
卫生毒理学系 负责人:汪春红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系 负责人:毛宗福、王全
MPH中心 负责人:毛宗福、肖海燕、袁占鹏
学院教学实验中心 负责人:宇传华、王素青、施群
武汉大学全球健康研究中心 负责人:毛宗福 鲍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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