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教授制度改革
1. 如何理解教授治学,教授治校
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一个似是而非的争论
关键词:教授治学;教授治校;治理;学术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717(2015)01-0064-05
收稿日期:2014-11-20
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在我国学术领域一直是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2010年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这是教授治学概念第一次在国家官方教育文件中出现。这一提法鲜明地突出了教授治学,淡化了教授治校。有学者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教授治学’是个非常巧妙的概念,它一方面安抚了教授要求参与大学管理的意愿,另一方面又不破坏大学中的基本领导结构,保护了现有权力者的既得利益”[1]。官方对教授治学的肯定与学界对教授治校的呼吁产生了一种理念冲突和概念矛盾,进一步加剧了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的争论。对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关系的辨析,既要摆脱将两者完全对立的框架,又要避免将两者绝对等同的模式,更要超越治学与治校的话语之争,看到两者背后本质是对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思索和探寻。
一、治学、治校与大学治理
历史上来说,教授治校起源于中世纪大学的学者自治,并一直作为西方大学的治理传统。而教授治学则更多作为一个本土化的概念出现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有着深刻的中国语境和现实背景。“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建立还是以政府为主导, 而不像西方大学教授那样,通过自己的斗争来争取”[2]。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国最早见于民国初年颁布的《大学令》。1912年,时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并颁布了《大学令》,当时教授治校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设置。《大学令》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各科教授代表组成,审议事项包括:(1)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2)讲座之种类;(3)大学内部规则;(4)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6)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教授会由学科内教授组成,其审议事项包括:(1)学科课程;(2)学生试验事项;(3)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4)审查提出论文、请授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3]。该条令自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开始正式实施。
然而,教授治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仅昙花一现,1930年蒋梦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就迅速被教授治学所取代。蒋梦麟上任后,便抛弃蔡元培“教授治校”的理念,出台《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分开,并提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的办学方针[4]。蒋梦麟主政北京大学时取消大学评议会,代之以校务会议,由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决定包括大学预算、院系设立废止以及大学内部各种规程等重大事务。《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规定:校务会议“以校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全体教授、副教授选出之代表若干人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行政会议“以校长、院长、秘书长、课业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此外还规定“各学院院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均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5]。这一系列规定将大学治理中的人事权与决策权集于校长一身,教授在学校事务中的治理地位日渐衰微,越来越限定于治学术而非治学校。蒋梦麟校长认为学术和行政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事务,治学者和治校者需要具备不同的素质,大学治理中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应当截然分开,让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从此开启了中国大学教授治学与治校对立之滥觞。
教授治学的合法性来于专业权威,即高深知识权力。学术事务中的权力主要来源于高深知识,高深知识不仅是构成学术组织的基本元素,也是治理学术的前提和基础。无论大学处于什么发展时期,“只要高等教育仍然是正规的组织,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它的基本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各民族中比较深奥的那部分文化的高深思想和有关技能”[6]。作为高深知识的掌握者,教授群体对于如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的理解和把握更为深刻,最清楚高深知识的内容,因而最有发言权。与之不同的是,教授治校的合法性基础则来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教授群体作为学术组织内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有权利、有必要对学术组织事务进行治理。治学是学术人员的自然权利和本职工作,也是学术组织的内在要求,因而较少产生分歧和争论。当前纷争的焦点主要围绕在教授要不要治校,以及治学与治校的关系上。
事实上,治学与治校从源头上并没有直接和必然联系,两者产生关联是起源于学术活动的组织化。治学表示对学术事务的治理权,是一种知识权力;而治校则指向对学术组织的治理权,是一种组织权力。大学本质上是一个集体性的教学与科研活动组织,也就是组织化的知识生产和传播场所。如果按照学术自由的原则,纯粹的学术活动应当归属学者个人管辖,不应纳入学术组织的管理范围。学术人员的个体活动之所以受到约束,是因为其使用了学术组织中资源,因此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当学者必须在学术组织中进行研究,即治学必须在学术组织中实现时,研究学术才与治理学术相关联,治学才与学术组织治理(治校)产生联系。
2. “教授治学”到底是什么意思
“教授治学”这个概念,显然是一种为了应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该恢复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需要引进"教授治校"的思想”等内容而产生的对策性概念。
王长乐
相当长时期以来,在许多大型的教育报刊上,都可以看到“教授治学”这个概念。而这个概念其所以引起笔者的好奇,是因为这个概念是与“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共同参与”等概念排列在一起,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或原则示世的。其基本意思是:教授要参与大学中的学术管理。其中的“治学”为“治学术管理”。最早在一些教育类文章中提出和呼应这个概念的人,都是一些有来头的人。他们要么是著名大学的领导,要么是管理学科的著名学者,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的官员,在社会上都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可能不懂汉语的基本规范,但这种提法还是让人感到别扭和迷惑。
带着这些迷惑查阅《现代汉语词典》(P1490),发现该词典对“治学”的解释是“研究学问”。这和笔者理解的“治学”含义一样。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治学”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如《现代汉语词典》所言,指“研究学问”呢?还是如“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者所言,是指“治学术管理”呢?抑或二者还可以相互转换、变通呢?
这显然是个类似于“撼祖国强盛”一样的“雷人”问题,因为这两个“治学”概念之间完全没有相通性。
这样一个让人莫名其妙的概念,是怎样堂而皇之地登上理论平台的呢?审视这个概念的产生过程,似乎有这么一些原因:在世界大学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中,都有“教授治校”的内容,而且教授作为大学教育的核心,其作用实在无法简单地抹杀,但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中,“治校”概念已经被校长占用,有人就别出心裁地提出了“教授治学”的概念,以此来表达让教授参与大学学术管理活动的内容。
“教授治学”这个概念,是在我国教育理论界开始讨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时出现的,其用意似乎是为了阻止有的学者提出的“应该引进国外大学"教授治校、大学自治"制度”主张的。在“治校者”只能有一个且“校长治校”原则绝对不能放弃的情况下,“教授治学”的概念正好解决了这个难题,它使现代大学制度理论至少在表面上具有了逻辑性和完整性。
从表面上看,“教授治学”确实是个非常巧妙的概念。它一方面安抚了教授要求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意愿,为发挥他们的作用提供了一些机会。一方面又不破坏大学中的基本领导结构,特别是不会影响校长在大学中实质性的核心地位,维护了大学中传统的“统一集中”制度,使我国大学制度与世界大学制度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体现了大学的“中国特色”。这样的大学制度理论设计也会使教育当局如释重负:既有一种理论可以应对社会舆论中要求教授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压力,又不会因为所谓的大学制度改革而使原来的权力、利益结构发生变化。只是这样的大学制度设计,不仅无助于解决我国大学中的实际问题,而且还形成了大学制度理论中的内在矛盾,使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从一开始就处于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之中。
“教授治学”这个概念,显然是一种为了应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该恢复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需要引进"教授治校"的思想”等内容而产生的对策性概念,而不是一种立足系统、先进、理性的教育思想所细心创造出来的,符合大学历史经验、传统,规律的、成熟的制度概念。在这个概念的精神意蕴中,融汇了明显的工具性、权宜性意味。其为了让现代大学制度理论在表面上能够讲得通,不惜违背基本的汉语常识,凭空杜撰概念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大学中的思想矛盾和制度危机,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大学制度,以及由这种制度所形成的权力和利益。
综观“教授治学”概念的出现过程,有一些问题令人难以释怀:为什么有人不惜违背汉语常识,刻意地杜撰一些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概念,以维护已经深为社会诟病的大学制度呢?这其中显然有难为人道的玄机。对照在“大学去行政化”争论中一些发言者的立场和诉求,不难看出在所有这些关于大学制度改革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一股反对大学制度改革的力量。他们的言论从表面上看,是基于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法,实际上则是基于对既得利益维护的动机。任何大学制度的人格化,到最后都会演变成具体的利益结构,只有对利益的强烈追求,才会使一个有文化、有知识、有地位的人,失态地去强词夺理、杜撰概念,卖力地维护一个有问题的体制。
尊重真理,尊重规律,谨守常识,不曲学阿世,不欺世盗名,理应是大学的基本准则。只是已经被官本位风气严重浸染的大学,还能有这样的自尊心和责任感吗?还能走出实用主义的传统和逻辑吗?(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科学时报》 (2011-07-25 A3 观察 评论)
3. 以前大学教授都是学校主动聘请的吗
是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大学面临新一轮制度改革,国内有些大学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人事制度,有些大学甚至全盘引入美国的人事制度。例如,2004年,上海财经大学在校长谈敏的带领下,率先在国内实行经济学教育改革,就全面引进了美国的大学人事制度。
大学人事制度的改革中,教授的聘任制度是重点。早些年,受到国内国有企业体制的影响,中国大学也采用类似的人事体制。在这种体制之内,包括教授之内的员工一旦被录用,就拥有了“铁饭碗”,很难被开除,可以算得上终身制员工。然而,这种体制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员工不管做得好与不好,都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因此,许多人无心正事,组织运转效率很低,教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也没有保障
4. 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区别有多大呢
一级教授
一级教授是教授职称中的最高级别,高校教师的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教授岗位分一至七级。其中正教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教授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各高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被评定为一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泰斗级人物,即院士级别。按照规定,一级教授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故自然科学相关学科较多, 社会 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一级教授较少。
一级教授评定自1956年国家评定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 历史 ,但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来,一级教授称号逐渐淡出学界视野。自从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再次评定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后,“一级教授”这个名次再次在学界闪耀起来,紧接着山东大学等高校都开始聘任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自此文科教授也有机会进入到一级教授行列,成为人文社科领域里的“院士”。
设定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设立人文 社会 科学院士制度,造成了人文社科一流学者与理工科一流学者在津贴、住房、学术研究条件等方面待遇的较大差别,客观上给 社会 科学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2009年5月20日对于从事哲学 社会 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日子。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在哲学 社会 科学领域率先开展一级教授试点工作,14名人文 社会 科学学者被聘为一级教授,打破了一级教授岗位只能由两院院士获得的 历史 ,意义非同寻常。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所有的理念,都要通过行为来落实,通过制度来保障。对人文 社会 科学的重视也不例外。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人文 社会 科学和自然科学同样重要。要从制度层面来真正扭转“重理轻文”,落实“四个同样重要”,从而为人文 社会 科学的繁荣发展和文科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高校教学科研岗位普遍分为13个等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13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首次进行教师岗位等级评级。然而,在此之前能够成为一级教授的均是两院院士,人文社科类教授没有机会获得一级教授岗位。在哲学 社会 科学领域率先开展一级教授聘任的试点工作,是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的一种 探索 和努力
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看来,“聘任文科一级教授意义广泛而深远,有助于高校聘任教师工作更加规范化、完备化;有助于提升高校文科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改变重理轻文和人文 社会 科学内部重 社会 科学轻人文科学的风气、倾向,从而能够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报考人文 社会 科学,进一步改善人文 社会 科学专业的生源质量,也能够吸引更多青年教师从事文科的教学和科研,进一步改善文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还有助于实现 社会 公正、和谐,从而推动人文 社会 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平等相处,进而全面推进中国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
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提高了人文 社会 科学学者地位,体现对整个人文 社会 科学的重视,鼓励人文 社会 科学出大师级学者。以发表论文的数量多寡论高低、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学术评价体系,制约了学术研究的深度和质量。消除“数字化教授”,是高校评价机制的一个导向。人文 社会 科学领域设立一级教授岗位,有助于建立何完善优秀人才的评价标准,对培养和造就创新人才意义深远,也将给中国人文 社会 科学注入新的血液。
只有院士才是一级教授。
四级教授是正教授岗位的最低级。
所以,区别较大。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级教授与四级教授的区别,打个比方,一级教授如同珠穆朗玛峰,四级教授如同青藏高原,青藏高原号称“世界屋脊”,为世界最高的高原,珠穆朗玛峰则更高于青藏高原,傲骄的雄踞于青藏高原之上!
一级教授,不仅是中国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级别,也是教授中的最高级别(正副教授共7级)。
你说区别有多大?可以说,虽然大号都是教授,却根本是不可“同日而语”,根本不在同一个档次上!
教授,在常人眼中多么伟大的高级知识分子,可以称为专家学者!
岂不知,教授之在高等院校,分为正副教授,正副教授竟然又分为1~7级之多,不恭敬的说哈,中国高校数千之多,教授那就是如“过江之鲫”,多着呢!
而一级教授,那可是教授群体中的“凤毛麟角”,教授群体中的“王冠”,宝贝呀、稀罕着呢!
一级教授的聘用资格条件,也就是两院院士和人文社科资深学者,即学术泰斗级才能达到。各高等院校没有一级教授的定岗权和聘用权,一级教授由国家聘用。
一级教授,一般都是学界泰斗级人物。按照相关规定,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一级教授相关的评定标准,因而一级教授多为自然科学类的,一级教授人文社科类的比较少。
既使是二级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临近泰斗级的人物。二级教授基本上只有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贡献者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所以二级教授也是多为自然科学类的,二级教授人文社科类的也较少。
教授分为1~4级教授,副教授分为5~7级副教授,一级教授可以享有对应正省部级待遇,四级教授享有对应副厅局级待遇,差别也是很大的(见附表)。
四级教授,刚刚脱胎于副教授,才踏进教授的大门;也就是刚刚登上向珠穆朗玛峰进军的基地青藏高原,登上向珠穆朗玛峰进军的台阶第一步,距离高耸在珠穆朗玛峰顶的一级教授的神圣殿堂,还有不要说十万八千里,也是相当的相当的遥远,可能拼尽“洪荒之力”攀登才能登顶,绝大多数也可能只是“望顶兴叹”,终生难以到达!
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部分一级教授名单(新中国首批1956年,至70年代,基本未再审批。)
北京大学:
一级教授:冯友兰 唐 钺 熊十力 江泽涵 许宝騄 段学复 周培源 叶企孙 王竹溪 饶毓泰 胡 宁 傅 鹰 黄子卿 张景钺 李汝祺 陈 桢 乐森璕 王 力 游国恩 曹联亚(靖华)季羡林 魏建功 冯 至 朱光潜 向 达 陈岱孙 曾昭抡 翦伯赞(副校长) 冯 定 汤用彤(副校长) 金岳霖 尹 达 张青莲 李继侗 孙国华 郑 昕 杨 晦 赵以炳
清华大学一级教授:章名涛、孟昭英、梁思成、张光斗、施嘉炀、钱伟长、张 维、张子高、马约翰
从以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部分一级教授名单,可以看出一级教授的份量了吧!
附表:
有温度有灵感的高校人才真经为你解答。
大学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差距有多大? 在一名高校人事工作者的眼中,一个是王者,一个是青铜。 当然,青铜只是放在教授里面来说的,而王者,是相对所有人来说的。
教授已经是教师系列的最高职称,但教授之间水平层次也相差很大,所以,在设置教师岗位时,又把教授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教授一到四级(相应的,副教授和讲师也分别被分为3个档次)。
刚评上教授,即自动定为教授四级,这是教授的最低级,拿的也是教授中的最低工资。教师岗位的聘期一般是4年,也就是说,这4年如果没有新的突出成绩,都是按教授四级来聘用。
聘期结束后,学校会对教授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聘或参加竞聘更高级岗位,考核不合格,则下一个聘期有可能会被聘为副教授三级岗位,相应待遇也将随之降低。这就是高校实行的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岗变薪变。
对于聘期内取得优秀成绩的,可以直接竞聘教授三级,甚至教授二级。这要看成绩的层次。一般来说教授三级岗位占所有教授岗位的20%到30%之间,优势学科相对更多,弱势学科相对更少。三级教授的定位是学术带头人,有独立的团队,或者是国家级大团队下面小团队的负责人,或者必须获得省级人才称号或国家级青年人才称号。很多学校三级教授岗位要求设置得比较高,甚至会出现有岗位但聘不满的现象。这说明,大多数教授其实都属于普普通通,靠时间熬出来的教授。而三级教授,已经是其中的优秀者了。
二级教授要求更高了。在人事圈里有一句话,叫二级教授的水平决定学校的高度。因为二级教授的定位就是学科带头人,基本上一个学科1-2个人,不超过全体教授的10%。学科带头人就是这个学科里最有学术影响力,最有号召力的教授,能够带领学科其他老师争取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能够领导一个大的团队或者创新群体。能聘到二级教授岗位的人,要么是有长江杰青等国家级人才帽子,要么就是国家重大专项的首席专家。他们既是科研的主力,又是冲击人才顶峰的后备人选。
这个人才顶峰就是一级教授。它的聘用资格就是两院院士和人文社科资深学者,即学术泰斗。高校是没有一级教授的定岗权和聘用权的,聘也是国家来聘。有多少符合的都可以聘,如果一个都没有,那就一个都不要聘。一个学校有一级教授,说明学校有全职的院士,如果一个学校挂着一堆院士,但却没有一级教授,只能说明这些院士都是外聘兼职的。一级教授们的收入就不好说了,年入百万千万也不算事,而且院士能享受副部级待遇,有专门的医疗保健团队伺候。
这下大家应该清楚了,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四级教授相对于副教授讲师而言,已经是比较牛了,但也只能算是学术生涯的半山腰。而一级教授,才是无数人仰望的顶峰。
以我们自己为例级教授和四级教授之间的差别还是蛮大的。我国教授有一级到四级,一级教授的人数较少,一般都是有名望的教授,二级,三级,四级人数渐次增多,四级是最基本的教授级别,不到四级只能是副教授。
副教授从五级到七级,七级是最起码的副教授,七级也不到只能是讲师。
教授的等级从解放后一直到现在都遵循这个制度,总之评审严格,晋升难度很大。各个学校的高级,中级的低级职称人数配比一般是,(以我们自己学校为例)高级职称包括正教授,副教授约占30%左右,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人数约占70%。当然,各个高校由于等级不同,高级职称和中低级职称的人数比例也会有所不同,譬如复旦,交大之类的学校高级职称的人数会偏多,中低级职称人数也相应较少,完全看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
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区别应从两个方面去看:
一方面是工资待遇的差别,一级教授在教授中占的比例较小,除两院院士外大多当属在其专业领域中的领军人物和有影响的人物。其工资津贴等待遇层次内不同高校不同身份亦差别不小,和四级教授差别更大了,但这种差别因情况复杂,不好用一个具体的数字来表达。
另一方面是地位甚或荣誉的差别,且差别很大,顶尖的科学家是一级教授,两院院士是一级教授,即使是一般的一级教授往往是凤毛鳞角的知名人士。而四级教授从量上说占教授总数的60%,虽说在学术上大多都有一些建树,但与一级教授的地位相差甚远。
当然对 社会 上大多数人来说,由于不了解那么多,一说某某人是教授,往往不去计较是几级教授,毕竟都是教授吗!
回答不当,请批评指正!
在国内能上一级教授的人只有以下几类:两院院士,社科类学部委员,实力相当两院院士或社科学部委员的行业泰斗。只有这些人才会是一级教授。在国内很多理工农医院校,基本一级教授就是院士,如果不是院士的,也是业界实力远超院士的老先生(有的可能因为年龄问题错失院士,有的压根就自己不愿意参评院士)。
四级教授则是正教授里级别最低一级,属于刚迈入正高门槛。在普通院校很多四级教授可能到了985院校勉强能上副教授(不是说水平不行,平台不给力,所以也难以做出成绩)。但是,基本进到正高体系的教授,都是本校所在专业某项细分项目的骨干或者潜力带头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是学术泰斗,业界大牛,一个是新进中青年业务骨干。那么区别有多大,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有些很明确,有些很模糊,甚至暗黑!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才能获评获聘一级教授。也是高教系列13级中的最高职级。老百姓常说:教授还有级?是的,但我说的很清楚的就是,它从新中国建国后的1956年开始,很平淡,到了2009年开始兴盛,但不是高校老师一般很少有人懂这个门道。
而两院院士几乎全是中国自然科学领域的顶级人物,所以一级教授才能匹配。其实这除了那点与2、3、4级教授相差并不多的宏观职级工资,更在从事的自然科学领域地位更高,更该受人尊敬。但职称却都是教授。但就像袁隆平、钟南山、张伯礼、李兰娟再到屠呦呦(才评上)等老一辈院士专家,我们认为他们拿1万多一个月,多吗
至于人文科学,则一级教授凤毛麟角。因为文无第一,武无第二。那就难说,更难评了!
父亲和我都是大学老师,父亲是钢铁冶金专家,为了支援国家建设,重庆 云南会泽 甘肃兰州 内蒙包头 安徽马鞍山,跑遍了大半个中国,而他的故乡是湖南湘潭,离韶山没多远的小山村。爸爸91年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3级教授。99年63岁才退休,继续干专家组和关工委,直到83岁。直到今天他仍读书不止,有时还要看博硕论文。为啥?儿子我深深知道,技术工作和教育事业是他的信仰,而书籍是他的命根子。
我只是个2012年才获评聘高级实验师(副教授),7级职级(副高5~7级)。我仰望着父亲和那些老一辈专家教授,我始终不敢放松脚步。他们是巍巍大山,他们是中国脊梁,而我虽年过天命,却必须抖擞十二分精神,奋斗不止,否则我不知道还能不能看到他们的项背,而我身边是我深爱的孙子和孙女。我必须勇往直前。
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区别不在工资待遇,都发不了财,然而却在你,为家国天下能做什么,做过什么,又正在做什么
目前在高校评 教授就是四级,上一级一般人是不可能的。
看看人大的一级教授
2009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开展了首批一级岗位教授聘用工作。目前有一级教授:第一批( 方立天、刘大椿、纪宝成、吴易风、宋涛、张立文、李文海、陈先达、周新城、郑杭生、胡乃武、黄达、曾宪义、戴逸)、第二批( 王利明、林岗、袁卫)、第三批(王子今、冯惠玲、吴晓球、杨瑞龙)
另外有的学校不叫一级教授,比如浙江大学称为文科资深教授,只有十几名,可见一斑。
华东师范大学称终身教授,71名。每个学校不一样
以前每个省的评选教授标准是一样的,现在放开,好了,每个学校都不一样,同样的教授,要看学校, 985的副教授,恐怕放到非211就是优秀教授了。
你身边一定有不少人是大学老师吧?他们之中谁是教授、谁是副教授、分别是几级,这些事你可不一定知道 。所以,今天缪老师就聊聊大学教师的职称,再以美国为例,说说中美教授职称的区别吧。
一、国内现行的大学教师职称
别看大家都是大学老师,人跟人之间的区别还真是挺大。大学教师的支撑从高到低有:
①教授 :共有四级,一级到四级。这一级是超级大牛,是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水平,最低也得是准院士的水平。二级的层次比一级略低,但也是学术界大牛的层次了,差不多得有杰青或者长江学者的头衔。
②副教授 :共有三级,五级到七级。
③讲师 :共有三级,八级到十级。
这其中, 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和副教授总共七级,讲师就是中级职称了 。近些年,高校对青年教师还有不少擦边的叫法,比如说特聘教授,类似于美国的tenure track制度。也就是说在考核期内不定级,3-5年之后再定级。
一般人会认为,在高层次大学里面,评教授会比较容易 。缪老师需要澄清一下,事实真不是如此, 越是高层次的大学,面临的竞争越大,所以真的没那么容易 。所以,一所高层次院校的副教授,水平可能比普通院校的教授还要高。
二、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之间的差别
作为教授级别中, 最高的一级和最低的四级,自然是相差甚远。这区别主要体现在数量、地位、年资、学术贡献、待遇等方面。
不同高校的各个级别教授数量比例是不同的,但是总体上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3:6,一级已经没法用比例来说事儿来,毕竟院士级别那是凤毛麟角。 从数量上说,一级教授比四级教授要少得多 。
从 地位 上看,无论是学术地位还是 社会 地位,一级教授要比四级教授高的多,具体体现就是:四级教授需要用教授两个字给自己背书,一级教授是用自己的名字给教授两个字增光添彩。
从 年资 上看,除非是学术奇才,而且运气超好,一级教授的年龄都不小,毕竟需要一点点的做出学术成果,一点点晋升嘛。 待遇 上看,一级教授已经没什么花钱的地方了,你懂的。
三、美国的大学教师“职称”
缪老师之所以在职称上面加个引号,是因为美国没有对标国内的职称制度,只是为了方便拿来对比,才用这个字眼儿。
在美国, 刚刚进大学从教的phD,身份都是assistant professor(助理教授) ,要经过几年时间的考核期,才能确保教职,也就是上面提过的tenure track(准聘——长聘制度)。
如果 顺利拿到稳定教职,基本上地位就是associate prefessor (副教授),我们可以理解成拿到来铁饭碗,因为学校不能随便开除你了。如果一切顺利,你的 科研成果不错,同行评议也挺好,就有机会拿到professor 。
一级教授和四级教授区别非常非常大,虽然看起来只是从一级岗位到四级岗位,但是其行政级别是从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级到副厅级,所以差别很大,可以说是天渊之别。
一级教授只有院士和人文社科资深学者才有资格聘用,一级教授都是学术界的泰斗,是由国家来聘,是人才的顶峰,也只有著名大学中才有顶尖级人才。二级教授要求也很高,是一所大学的一个学科的带头人,一个学科一般只有1-2个人,在大学里领导大团体搞科研项目,是搞科研的主力军,他们的水平决定了学校的高度。三级教授占所有正副教授岗位的20%-30%,是学术带头人,一般是大团队下面的小团队的负责人,只有获得省级人才称号或国家级青年人才称号的人才有资格聘。四级教授是教授的最低级,领的是教授中的最低级的工资,聘期四年,考核合格后才能续聘或竞聘三级教授,考核不合格则可能被聘为副教授。
在大学里被聘上教授很不容易,即使是四级教授,也是需要经过很多年的努力才能聘上,很多人一生能聘四级教授已经是很了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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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高校实施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1.北京大学的激进改革
2003年5月12日,《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北京大学各院系。6月16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首先,力争打破大学教师的铁饭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新聘教师在讲师岗位上最多工作6年,理工医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工作9年,人文社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工作12年。讲师和副教授若在两次晋升为副教授和教授的机会中不能成功,学校将不再与其续约。其次,力争解决学术近亲繁殖问题,让人才流动起来,提升学科竞争力。提出各单位院系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讲师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空缺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晋升两种方式实现,择优聘任。
透过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北京大学力争强化自身体制优势,从而在新一轮高校竞争中抢占先机的意向十分明显。作为国内最早开始人事制度突破性改革的高校,北京大学面对的困难和争议要比后来者大得多。正如北京大学校方的看法:“渐进式的改革更容易取得成功。不能奢望通过一次改革就解决高校人事体制中的所有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认清了差距,明确了方向,并且迈出了第一步。”
2.中山大学的温和方案
北京大学人事改革方案引起轩然大波之时,中山大学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已悄然开始实施。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院系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师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只有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可获得“终身职位”;3年为一个考核期,对每个教师进行考核;各院系制定本院系的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其中包括有关工作量的规定等。中山大学明确表示,将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整个方案实施启动分三个阶段,教师系列启动,先对校内现有教师进行考核及原职位聘任,再根据规程的要求与程序公开招聘所需岗位;然后是管理干部系列和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医疗系列通过调研和规划,然后按新规程实施。
同样是打破高校教师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北京大学与中山大学一北一南两种改革,被外界赋予了“激进”与“温和”、“暴风骤雨”与“和风细雨”的比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任剑涛教授指出,现阶段北京大学的教师编制处于满额甚至超额状态,中山大学的大多数学院还处于缺编状态,所以北京大学改革又叫“减员改革”,而中山大学改革可以说是“增员改革”,相对来说,中山大学遇到的阻力就比较小。
3.华中科技大学的渐进改革
华中科技大学的改革介于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改革之间,它于2004年开始实施聘任制工作。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院系学习、讨论和准备阶段;然后是全面启动并完成各项聘任工作阶段。为了积极推进、稳妥实施教师聘任制,在符合教师聘任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首次聘任主要是建立制度,进入体系。在推进教师聘任制度中,要求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教师聘任制实施中的条款规定:一是学术评价中关于统计学术成果时间界定问题。2004年和2005年的教师聘任,申请高一级教师岗位人员的学术成果仍按任现职以来的统计,2006年后的聘任则是按最近5年来的成果统计。二是首次教师聘任中,虽然学校暂不与受聘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对于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作已满25年或在校连续工作满1O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教师,学校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留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三是在9月底至10月底的准备阶段中,院系要全面考虑,提出准确的编制及岗位数量,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用好人力资源。
二、我国教师聘任制产生的背景分析
1.历史背景
我国的教师任用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教师的录用、任命和调配等管理工作都是通过计划与行政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这种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教师任用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是相适应的,曾经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这种制度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用工形式僵化。现行的固定用工形式削减了学校用人的自主权和教师选择学校的权利,忽略了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工作缺乏严格的岗位职责,因而出现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第二,流动渠道不畅。单纯的行政手段使得人才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状况严重,想进的进不来,想出的出不去。现行教师的来源单一,社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很难进人教师队伍,而不适合教师工作的人又出不去。人员结构性的超缺编严重,造成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局面。第三,竞争意识缺乏。以前过于集中和统一的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和自主性,使教师形成了一种长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的不正确的“安全感”,不能主动适应岗位变化的要求。人岗不符现象严重,出现了有人不适其岗、有岗不得其人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学校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和发挥。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和适合学校自身发展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切实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推行教师聘任制。
2.法律背景
建国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虽然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类型,但教师不是学校的职工,而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干部”的职业身份,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管理系列。在任用方式上,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对教师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人事制度。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基本上是由代表国家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计划和指标,通过行政形式,建立和变更的。学校只是作为国家职权的执行机构存在,并不是用人主体。教师的这种身份和任用方式,使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维系,使教师与学校几乎不存在任何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用人制度固有的问题开始日益显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最终目标是改变用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取消事业单 位的行政级别,相应地取消事业人员的行政级别或按行政级别确定其待遇的做法,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人事任用制度。
三、教师聘任制的实践与争议
1.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1993年,《教师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5年,《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至此,高校教师聘任制步入法制轨道。
2.1999年以来,很多高校纷纷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效果并不理想,现实的聘任制与应然的教师聘任制有相当大的出入,并未达到实施聘任制的初衷。甚至出现了借聘任制的“择优聘用”之名,行“拉关系,走后门”之实的现象。这样不但没起到激励优秀的作用,还会打击勤奋优秀者,当然也就形成不了聘任制所期待的“能者上,庸者下”的“优胜劣汰”局面,更没有完全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激励机制,未能体现聘任制的“平等、自愿、市场化与合同化”理念。实践中的聘任制仍具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即学校和教师之间仍处于命令与执行、决策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行政法律关系。
3.教师聘任制推行以后,引起很多争议。有学者对北京大学改革提出两点疑虑:首先,北京大学的人事改革只有教学科研动,而党政管理却不动。当然,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主体,改革起来也比党政后勤管理容易得多。但是,党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跟上,就会引起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内心的不平和极大的不满。制度上的不公平,就很难平衡出全局的公正性,何况同在一所校园中,这种不满一旦被蓄积,其反弹程度也就难以预料。其次,由谁来评价?评估主体不克服教授资格审议中现有的一些弊端,就会有损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由于北京大学教学人事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精神是“不升即离”,这方面就显得更为突出。现在的教授资格审议有弊端,打招呼、讲人情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个评审教授有时能接到为某人说情的条子或电话多达十几个。还有资格的衡量问题,现在许多高校和地方在评审时把物质生产引进到精神领域,把市场经济法则引入到学术评议上,对教师的考核像对计件工,将论文、科研成果、教学等都折算成分值,但毕竟知识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
四、关于教师聘任制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与教师权利、义务规定的不对等,以及高等学校同时拥有管理者与聘任者的双重身份,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因此,只有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明确教师聘任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教师聘任制的依法实施。
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克服当前高校教师聘任制存在问题的必由之路。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现行教育法在对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进行规范的过程之中,依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管理论”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将教育法理解为管理法而不是维权法;更多地是从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出发,而不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视角设置法律条款。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高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聘任教师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法定权利。为了防止高校在实施这一权利的过程之中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对高校聘任权依法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从现行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途径。为了有效实施对高校权力的监督,防止高等学校滥用权力应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及其他职工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高校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益。
2.建立公正合理的流动机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可以逐步建立多元的教师聘用体系,可以有终身聘用、长期聘用以及短期聘用,甚至有兼职的教师或课程教师。教师聘任制为优秀教师进入名校、好校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薄弱学校处于难以进一步发展的窘迫状况,使我国的教育公平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体制,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虽然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但并不是日本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都相等。也就是说日本同样存在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日本各个地区每个学校的办学条件却几乎处于同一水平。惟一可能有变化的师资水平也通过法律规定力求持平,日本法律规定了每个教师在一个学校执教的最长年限。但我们借鉴这一做法,必须要有社会大环境的支持。首先,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经费的大投入。其次,有关部门一定要放长眼光,熟悉人口资料。根据稳定的人口数量来决定后备教师的储存量,并力求达到年龄上的优化组合,避免出现断层。第三,教师待遇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标准,不再拘泥于《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工资待遇不高于又不低于公务员的表述。把教师工资水平提高到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适当高度,在全社会形成羡慕教师职业的氛围。第四,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淡化户口意识,解除教师的人身束缚,从而使教师选择就业时不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合理流动。
3.增加教育经费的投人。教育经费不足是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这也是目前教师聘任制开展面对的一大难题。伴随着高等学校的一系列改革而推出的教师聘任制,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慎重。因为中国毕竟习惯了几十年的教育“包办”制,人们的心理和外部条件准备不足。比如鼓励企业赞助高校的相关政策,学校内部以及学校之间的淘汰机制等,都需要有关方面认真地逐一建立。否则,教育改革的成果不能确保,教师聘任制也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教育法》确定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及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的重要准则。1998年8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6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府对教育投入的方针政策固定下来,不仅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而且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