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教授乡村法治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编、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胡康生主任主编的《释义》
1. 《释义》里面对法律条文的释义内容和语句属于非正式的解释,即学理解释。一回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答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2.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释义》。
B.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都有谁
王利明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 刘春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 曾宪义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 董安生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副主任
◇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韩大元 [宪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 赵秀文 [国际争议解决]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朱文奇 [专业外语]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
◇ 莫于川 [宪法学与行政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
主任
◇ 王。轶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史际春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 赵晓耕 [经济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 杨立新 [民法总论]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C. 运用群众路线的内容解释为何进行新农村的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篇
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镇安县走群众路线建设新农村的启示
浏览:133次 编辑:(杨清平 王铭惠 李 锋)
镇安县的坪胜、西沟口、双龙等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让农民群众唱主角,走出了一条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之路。
坪胜村:尊重群众意愿 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木王镇坪胜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群众代表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确立了积极发展无公害蔬菜、生态养殖、农家乐、个体经商等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现在村上已建成集中连片魔芋种源基地1100亩、无公害蔬菜200亩、发展农家乐12户、个体经商110户,生态养猪3000多头,农民收入中有八成来自特色产业。富民产业的快速发展,增添了群众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群众积极投工投劳,修河堤、筑水渠、铺油路、建沼气。全村有180户实施“改水、改厕、改灶、改圈”,29户按照欧式和徽派风格改造,新建住房、美化院落。坪胜村现已成为木王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热线上的一个新景点。
西沟口村:依靠群众力量 基础建设如火如荼
铁厂镇西沟口村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引导和激励群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村容村貌。在通村6.2公里的水泥公路建设中,群众投工投劳“垫底子”,累计投工1.38万个,该村将成为全县第一个通水泥路的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130万元中,群众投资投劳就达118万元。如火如荼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全村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显著改善。目前共发展温棚养猪20户;投入资金3.2万元,对村集体的板栗、核桃、木瓜三个百亩产业园进行了科管。全村已有42户群众自筹20多万元,实施“五通四改三建”。西沟口村正以布局优化、住宅美化、四旁绿化、卫生洁化、道路硬化的“五化”新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
双龙村:群众广泛参与 精神文明特色鲜明
回龙镇双龙村坚持把培育农民的新思想、新观念、新道德、新风貌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理念占领农村思想阵地,逐步改变农民的陈旧落后观念,使广大群众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变“要我建”为“我要建”。已建立科技致富示范基地3个,有50多名农民获得“绿色证书”,培养“十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庭院”达60余户,逐步形成的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诚实守信、融洽和谐的社会风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
有益启示
从坪胜、西沟口、双龙三个村的实践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前提。镇安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组织县级领导深入村组、农户调查研究,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实地解决问题,召开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反复论证。目前,全县各乡镇按照这一思路,坚持抓点示范,积极稳步实施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树立群众观点,实现群众利益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关键。该县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决策,政府服务、群众选择”的指导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权,三个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项目虽有不同,但新农村建设各具特色。实践证明,只有政府引导到位、服务到位,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才能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有效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根本。不论是发展产业、搞基础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必须依靠政策,宣传引导,最大可能地动员群众参与。坪胜等三个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群众投资总额(含投劳)占总投入都在70%以上。实践证明,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山区只有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有效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才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几个法治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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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22 作者:杨晓青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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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几个法治理念问题
《团结》杂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笔谈 2006.8.15
一、坚持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理念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只是实行双层经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个体的积极性”,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巩固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首先,要稳定家庭承包制。土地承包制是适应当时历史发展的一种较好的制度,极大地释放了农村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承包制尽管有弊端,然而在没有新制度出台之前,取消它是不现实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不能“一刀切”,只能因地制宜,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大拆大建占用耕地;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大农业、集体经营也是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形式之一。集体经济的生产和经营不是全部承包给农民个人的,还有10多类农村经济组织目前普遍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单田独户的小农经济会逐渐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走出一条新路子。然而,国内外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土地私有化的路子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搞集体合作或新集体化经济的道路来解决。我国农村尚存的四千多个集体经济单位,发展得都很好,像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窦店、大寨那样仍然实行集体经营或统分结合的农村经济组织就是很好的典型。要肯定大农业和集体经营仍然是社会主义农村财产经营的形式之一。现代意义的农业现代化已经融入了诸如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的多功能发展等丰富的涵义,代表了中国农业发展方向。
再次,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还可以引导农民发展新的联合与合作,例如,组建公司式或其他形式的以服务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既维护农民的个人财产,也发展集体资产和公共产品。我国土地制度将来的走向将是一种打破现有格局,而又非私有化的一种重新组合,既非现在以村委会为代表的,也不是以分散的个体农民为主体,而是形成一种以农民合作为主体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在比较完善的法制基础上,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制度基础。
二、坚持执法为民,执行群众路线的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体现。
新农村建设必须反映和坚持执法为民,执行群众路线的理念。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原则,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人民民主专政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发动农民参与。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新农村建设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村民自治,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人翁。由于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可以重建乡村的基层组织权威。广大农民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推进农村体制改革、规划村庄建设、改造村容村貌、管理村庄事务等方面,应该有权直接参与决策。政府要负责安排好符合当地实际、当前迫切需要、农民自觉自愿的事情,避免搞劳民伤财的工程,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在基层实行了普选。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农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还需要党组织领导广大农民群众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政府必须构筑规范的民主制度保障体系,才能把新农村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应当看到,农村基层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执法、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例如,市场经济的利益法则也在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不断侵蚀着政法干警的思想。这说明,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为人民服务,实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和一切农村基层工作的根本路线。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新农村建设要以人为本,即以农民为本,靠调动农民积极性来建设,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要搞好服务,而不是搞形象建设、政绩工程。
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也体现了我们在各项工作中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的基本方法,体现了政法工作中一贯实行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政法机关无疑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从根本上说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同时还必须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消除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漏洞和条件。这就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综合的力量,使这项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农村基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吸收群众代表参加。通过法的适用活动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可以把法的适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
三、坚持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经济发展问题,也是解决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大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要遵循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即主张人人平等、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合理、公平、公正,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符合社会主义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正、正义的要求是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就体现了现阶段可以达到的公平正义。
新农村最根本的出路就是要培育新型农民,即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政府公平地对待农民,要对农民进行培训,包括义务教育、实用技术和再就业的培训,在科学技术水平上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其次,要求农民从观念上转变,要调动和激发农民自己的创业精神;再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对这些公共物品的提供要真正落实到农村。
公平、正义是一种首要的法价值,它对其他一切法价值都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即使是秩序这样的基础性法价值也必须是一种“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不适用于法律领域。这里的效率是指经济效率。农村基层司法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均不应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可以被视为公平、正义得以体现的外在形式。公平、正义应当看作社会主义法律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目标要与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法律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在经济、政治目标上要突出社会主义性质,即必须要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不能受到侵害;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权益不能受到侵害;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纯洁、坚强有力。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在法律目标上要突出合理、公平、公正,即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一般说来,合法的也往往是合理的,是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的。
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农村基层国家机关在法的适用中遇到的具体的情况又干差万别十分复杂,所以,在坚持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合理、公正的问题。法律的规定一般为法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能够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处理得更合理、公正。
任何案件只有处理得合法、合理、公正,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有利于决定或判决的执行,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坚持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它是我国独创的在党的领导下,把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思想教育的和文化的各种手段,惩罚制裁犯罪行为,挽救失足者,改造违法犯罪者;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全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一项基本方针。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上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身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力保证。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也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一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正确方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环境纠纷、水利纠纷和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群体矛盾的核心。农村法治工作要以社会主义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核心,充分利用传统、习俗和道德、环境因素的作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也是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以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收入分配和富裕程度有一定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劳动者的独立利益特别需要法律加以保障。社会主义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解决劳资纠纷,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劳动法,以超经济的手段残酷剥削农民工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法的适用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使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法的适用机关的实际保护。
要反对“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的观念。司法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及时合理公正地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更不是所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例如,社会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的矛盾仅靠司法能解决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基层司法机关要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共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农村法治工作应强调“着重调解”。农村中各种纠纷的调解机制对于一个村庄秩序的形成和瓦解至关重要。一方面是因为调解可以省去诉讼中的金钱与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与中国乡土文化较为合拍,农民群众易于接受。这种民事调解系统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法治的根本追求在于“治”,即纠纷得以解决,秩序得以恢复。而足以实现这一目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都应得到同等的重视。
农村基层法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由于众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的适用可能会出现错误,造成错案。不仅在错误倾向干扰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错案,就是在路线、方针正确,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一切冤、假、错案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发生,适用法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立即纠正,不纠正就是继续违法。所以 要反对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为借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的观念和做法。这也是目前产生“涉诉上访”的原因之一。只有认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否则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望,失信于民。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当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这是对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
五、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在于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共产党的领导。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新”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新农村建设的质的规定性。
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要求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必须纯洁、坚强,有能力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还要强调,农村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理教研室副主任)
D.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的中心下属八类分支机构
中心参与的乡建试验区分布在全国各地,形式多样,例如:河南兰考乡村建版设基地、河北翟权城乡村建设基地、吉林梨树乡村建设基地、河北顺平、山西永济等乡村建设试验区。
此外,还和地方政府合作,在海南儋州、海口秀英、安徽凤阳、福建永安、福建安溪、福建连城、浙江瑞安、江苏武进(嘉泽)、 福建培田、福建莆田、四川雅安、江苏昆山等地,创办了新农村建设试验基地。
E.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的介绍
中国抄人民大学乡村建设袭中心为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二级科研机构,于2005年7月16日成立,由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采取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制度,国家电监会常务副主席邵秉仁出任理事会主席,著名乡村研究专家和历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外聘教授黄宗智出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F. 《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讲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专学院教授、博属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G. 中国行政法方向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林鸿潮: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回任,《行政法学研究》编答辑,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季宏: 万国重点学科班
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曾获中国人民王锴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一等奖。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八篇.
H.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的中心成立
中国抄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袭为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二级科研机构,于2005年7月16日成立,由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采取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制度,国家电监会常务副主席邵秉仁出任理事会主席,著名乡村研究专家和历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外聘教授黄宗智出任学术委员会主席。机构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中国改革杂志社乡村建设中心。
I.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荣誉奖励
我院蝉联教育部学科评估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一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荣获“2009年度首都维护消费者权益突出贡献奖”
我院荣获全校2009年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乔鹏荣获先进个人称号
我院6个项目入选2009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
我院朱景文等15位教师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我院“法律经济学”等四门课程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校级精品课程立项项目
我院十二位离休教职工获学校党委颁发的入党六十周年荣誉证书和奖章
我院在首届“京城四校法学院羽毛球友谊赛”中折桂
我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程”荣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王利明教授等申报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程》获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我院胡大路同学在2009届“毕业十星”评选中获“文艺之星”荣誉称号
中国人民大学“五·一”劳动节表彰大会隆重举行 我院教职工受表彰
我院王轶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喜获佳绩
我院2006级刘文杰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预防艾滋病青少年爱心大使荣誉称号
证据学教研室多位师生在市级论文评比中载誉而归
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入选第二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入选书目
证据学教研室多位师生在市级论文评比中载誉而归
黎建飞教授获北京市教育工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举行会议 曾宪义连任社科委副主任,王利明、余劲松连任委员
我院奥运志愿者在“我说奥运”征文比赛中喜获佳绩
我院王利明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我院党委副书记郑晓辉等荣获2008年度首都高校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二届“李宁杯”首都法学教授羽毛球赛举行,我院老师获得优异成绩
学校2008年度国防生工作总结会召开 我院多名国防生受到表彰
王利明同志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潘文军副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专业委员会常委
我校表彰2008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我院两名博士研究生获奖
我院邓晓明等十名同学获得2008年度蒋震奖学金
我院团委书记郑小敏被评为“2007-2008年北京市高校优秀辅导员”
我院李艳芳教授当选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举行会议 曾宪义连任社科委副主任,王利明、余劲松连任委员
我院2007级本科宿舍荣获我校宿舍风采大赛“最佳精神风貌奖”
我院同学在学校第二十三届“一二·九”合唱节中荣获最佳组织奖
我院王利明教授获准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
我院王轶教授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金资助奖励
我院董安生教授、刘俊海教授、杨东副教授分别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我院多位教授荣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我院范愉教授荣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我院多位教师成果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我院同学在校第十届“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创佳绩
我院多位教授荣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刘俊海教授当选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我院代表队获得第六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第三名
中国法学会向我院发来感谢函致谢我院师生
我院代表队获得第六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第三名
我院朱莉、冯琳获基德奖学金 石佳友、郑爱青老师出席颁奖典礼
中国法学会向我校发来感谢函致谢我院教授
我院羽毛球队获得人大羽毛球团体八强邀请赛冠军
我院三名同学被评选为“首都教育系统奥运工作优秀学生”
我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金奖”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程荣获教育部和财政部2008年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
我院徐孟洲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教授当选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我院2006届毕业生竺效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我院五位2008级本科新生获评“八三法学助学金”
我院章耿源同学被评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优秀志愿者”
奥运村运行团队收费卡业务口致信感谢人民大学志愿者
海淀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致信感谢我院志愿者
朱景文教授主编《法理学》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学校保卫处致信感谢我院学生
奥组委新闻宣传部致信表扬我院两名志愿者
我院刘宝坤等十名同学获得2007年度蒋震奖学金
我院朱景文教授、谢望原教授、李琛副教授分别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黎建飞教授获北京市教育工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我院朱景文教授 谢望原教授 李琛副教授分别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我院民商法教研室荣获北京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人先锋号”称号
我院荣获“中国人民大学先进集体”称号
王利明院长当选“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王利明院长当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
我院许崇德教授、张希坡教授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
“人文社会科学影响力评价报告”公布 我院王利明教授、高铭暄教授位列法学学科前十
法学院团委荣获北京市2006年“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我院学科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国家重点二级学科增至四个 法学学科获批国家重点一级学科
我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国家级荣誉称号
我院王利明教授、林嘉教授著述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
王利明院长当选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
刘俊海教授荣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范愉教授、朱景文教授获得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曾宪义教授主编的《法律科学文库》荣获国家级首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杨建顺教授、韩玉胜教授分别荣获“2001-2005年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和“2001-2005年北京市教育系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王利明教授主编)荣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
锦光教授、韩大元教授主编,刘飞宇副教授参编的《中国宪法发展报告》(1982-2002)获得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
我院15名教师荣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韩大元教授获得“2006年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荣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
曾宪义教授等主持的《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工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王利明教授等主持的《民法精品课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我院2005年度获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荣誉称号
我院获2005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排名全国法学学科第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获国家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我院获1998年度先进党总支荣誉称号
我院获2001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
我院获2003年度先进党委荣誉称号
曾宪义等五位教授荣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奖
高铭暄等五位教授荣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2年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荣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等奖
张希坡教授主编的《中国革命法制史》荣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等奖
《中国审案例要览》荣获“1983-1993年优秀法学著作一等奖”第一名
《中国审案例要览》荣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