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
① 杨立新是哪里人
如果你说的是演员杨立新的话那他是北京人
② 拿能力说话的作者 知道是 杨立新,可我不确定是哪个人,谁能提供个人简历或者资料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
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
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
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
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
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
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
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
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
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
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
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
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
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
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
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
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
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
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
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
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
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
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1.
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
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
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
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
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
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
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
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
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
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
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
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
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
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
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
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
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
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
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
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
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
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
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
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
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
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
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
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
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
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
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
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
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
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
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
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
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
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
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
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
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
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
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
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
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
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
64.《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
65.《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
66.《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
67.《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
68.《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
69.《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
70.《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
71.《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
72.《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
73.《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
74.《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2期
75.《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
76.《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
7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
《作者文集》第1集
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
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
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
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
82.《论<清律>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
83.《当前债务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文集》第1集
84.《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的创制》 《作者文集》第1集
85.《对民间借贷之债司法解释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
86.《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作者文集》第2集
87.《奖券纠纷的性质及对策》 《作者文集》第2集
88.《储蓄存款损失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
89.《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2集
90.《公民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2集
91.《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
92.《侵权案件程序法适用的有关问题》 《作者文集》第2集
93.《对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意向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
9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作者文集》第3集
95.《论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6.《论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7.《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文集》第3集
9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99.《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
100.《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
101.《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02.《论侵权特别法的程序法》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03.《论侵害财产占有权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
10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
105.《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
106.《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作者文集》第3集
107.《论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文集》第3集
108.《论重大误解》 《作者文集》第3集
109.《关于查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
110.《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111.《论司法解释诠释》 《作者文集》第3集
112.《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
113.《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14.《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15.《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作者文集》第4集
116.《论产品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7.《论高低危险作业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8.《环境污染致还责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19.《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0.《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2.《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3.《论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4.《论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5.《论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
126.《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赔偿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
127.《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
12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全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 期
129.《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作者文集》第4集
130.《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
131.《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
132.《中国身份权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3.《论亲权》 《作者文集》第4集
134.《论荣誉权及其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35.《定金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
136.《关于留置权的几个一般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
137.《留置权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8.《关于留置权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9.《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40.《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1.《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保全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2.《新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3.《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对〈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见 《作者文集》第5集
144.《“王海现象”的再思考》 《中国律师》1997年第 期
145.《论服务欺诈》 《作者文集》第5集
146.《论悬赏广告》 《作者文集》第5集
147.《论侵害债权》 《作者文集》第5集
148.《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文集》第5集
149.《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通化审判》1998年第3期
150.《侵权行为法研究热点问题三论》 《作者文集》第5集
151.《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
152.《论身份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5集
153.《论共同共有不动产中的善意取得》 《法学研究》1998年第 期
154.《论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 《河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 期
155.《关于修订家庭婚姻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作者文集》第5集
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作者文集》第5集
157.译文《合伙法中的已决事项不再理和间接禁止翻供原则》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158.译文《美国法官的民事责任》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③ 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人有哪些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④ 中国人民大学的民商法研究生导师都有谁啊比较好的有哪几个
http://www.law.ruc.e.cn/这是法学院的官方网页。我院民商法导师人数较多,包括教授和副教授等。诸如王利明回、王轶 、姚答辉 、林嘉 、龙翼飞、张新宝 、杨立新、黎建飞、叶林、董安生、贾林青教授等,都是比较著名的,副教授中朱岩、孙若军、邢海宝、高圣平、石佳友等也是学界比较知名的。
⑤ 法学学习刑法届有张明楷,那么民法我应该看谁的杨立新、王利明… 哪个适合司法考试(钟秀勇什么的先不
民法学的话觉得杨善长老师和王莺哲老师,陈为老师挺好的
合同法觉得段波老师,挺好的
知识产权可以考虑李文涛老师和汪华亮老师
这几个老师讲的课都挺好的,可以到法律 教育 网 上面去试听老师们的课程。
⑥ 人民大学杨立新的妻子
发怒沧回净额敦资
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导师都有哪些谢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 姚欢庆发布日期:2008-05-23 13:20 共25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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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姚欢庆
职称: 副教授
学历:法学博士
Email:[email protected]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989年—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本科
1993年—199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
1996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1998年—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民商法律网负责人,浙江绍兴市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辑。
论文 (1)买卖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2)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3)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4)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研究,判解研究2001年第3期
(5)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判解研究2001年第1期
(6)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电视节目使用表纠纷案评析,判解研究2000年第2期
(7)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及解决途径,知识产权1998年第5期
著作 (1)知识产权法上新类型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个人
(2)2003年司法考试教程·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出版,个人
(3)知识产权法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个人
(4)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个人
(5)知识产权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6)知识产权法教学法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7)担保法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8)合同法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9)商法概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商法总论(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1)外国民商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2)民法学(2000年司法部指定律考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
(13)合同法要义及案例析解,(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教程(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15)知识产权法(活页)(参编),法律出版社与CCH联合出版,2000年
(16)知识产权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7)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实务(版权合同卷)(参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18)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实务(工业产权合同卷)(参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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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都有谁
王利明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 刘春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 曾宪义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 董安生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副主任
◇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韩大元 [宪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 赵秀文 [国际争议解决]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朱文奇 [专业外语]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
◇ 莫于川 [宪法学与行政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
主任
◇ 王。轶 [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史际春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 赵晓耕 [经济法]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 杨立新 [民法总论]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⑨ 杨立新: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规则: 1.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提示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2.明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应当理解和解释的主要问题 依笔者所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在下述十个问题上需要进行正确理解和解释。 1.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范围的做法是确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民事权益的范围。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中,也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即“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此处的“民事权益”应理解为凡是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所能够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有无审查义务。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自己发布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没有事先审查义务,这是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 4.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要求。被侵权人提示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里的所谓及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的适当时间内,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具体是否构成及时,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例如技术上的可能性与难度具体分析确定。 5.对采取的必要措施的选择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必要措施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例如停止服务的措施)。所谓必要,就是能够避免侵权后果,且不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这就是“必要”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的,构成新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己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如果对必要措施是否必要发生争议,则由法院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作出裁决,由法官判断。 6.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否设置必要的门槛。笔者主张在被侵权人提出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时候,应当设置必要的“门槛”,一方面可以限制无端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人的滥用权利,妨害互联网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被侵权人的责任感。 7.被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提出侵权责任请求的反提示规则。反提示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提示而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认为其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恢复的规则。如果确认该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没有侵犯提示人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给反提示人造成损害的,提出提示的“被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是明确的,就是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但本条只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也是连带责任人。如果被侵权人起诉两个被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法院应当一并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用户是谁,在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直接侵权人。这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何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的学者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实施了间接侵权行为。这样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正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是一个间接行为,并非直接侵权。 第三,一方的侵权行为为直接行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是间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吗?依我所见,并非是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定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隐匿性,被侵权人不易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的特点,才规定为连带责任,使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的一个较为严重的责任。 第四,既然是连带责任,那么就一定要有赔偿责任份额的问题。对此,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由于只是间接行为,因而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必然是次要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份额。 第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⑩ 人大法学院杨立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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