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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王岳教授身高

发布时间: 2025-06-10 21:05:07

⑴ 健康法6月1日实施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草案)》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基本医疗法》在此特别单列出来,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条法规特别增加“及时”两字,值得注意。据此可以认为,告知的时机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没有做到“及时”告知的,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

■ 手术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口头告知无效。但是此次《基本医疗法》第32条明确将“书面”二字删除是医疗告知的重大变化。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也抹去了“书面”。

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这是对“医闹”事件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次,《基本医疗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全面扩大范围。

医疗伦理相关的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法》用了四条对医疗“伦理”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 关于医疗伦理要求,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从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二是从实体上,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还要求符合医学伦理。

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

《基本医疗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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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四十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王岳教授认为,“新法会从根本上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更准确说是福利性。”

王岳教授说,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顺应国际医学理念的发展趋势,尊重和保护患者利益,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这才能让我们的医务人员安全起来,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

■ 能否拒绝或者拖延未付费的急救服务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就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之外,《基本医疗法》第三条还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此外,还有众多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提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第四十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 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红线

《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 但是有三点需要注意:

1.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

3.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本法并没有明确。

总之,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正当,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⑵ 人体换头术背后存在哪五大疑问

头颅也能移植?解析人体“换头术”背后五大疑问

例如,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义实施了换头术的人?如果触犯法律,该由谁承担责任?法律上如何定义一个新的个体?

“‘换头术’目前只是一种探索,距离未来真的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一般手术直接运用于临床前,需要经过大量的动物活体实验证明可行方可进行,如果将‘换头术’直接应用于临床,必然存在一系列伦理问题。”刘如恩说。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此前也强调,因为医学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在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其安全性的前提下去做这种实验,实际是有很大风险的,而且对受事者是不负责任的。

⑶ 如果出现了换头成功的案例,会对人类造成什么影响

术后小鼠们能睁眼、呼吸以及完成一些其他基本动作。从动物到人的遗体,该团队向人类活体头移植手术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昨晚,任晓平教授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表示,关于用捐献者遗体完成人体头颅移植的第一个解剖学外科学的研究成果将于下周发表。

我觉得这可能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因为实际到目前为止神经损伤的修复在医学界还是一个难题。而换头最重要的不是血管、肌肉这些的移植或者说修复,最重要的难点在于神经的修复,怎么将神经连接起来,在探讨换头术之前,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们在神经断裂后,修复有了突破性进展。

⑷ 王岳的介绍

王岳,男,北京大学卫生法学副教授。

⑸ 王岳的个人简介

北京大学副教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曾公派日本昭和大学、德国科隆大学和美国乔治敦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进修学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医药企业EMBA培训项目和医院院长EMBA培训项目的常年特聘教师。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华生命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公共政策与立法课题组成员。现任《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兼任《中国卫生》、《中国医院院长》、《中国医疗保险》、《中国医疗前沿》、《中国药房》编委。《健康报》、《中华医师论坛报》、《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上海社会科学》的常年特聘撰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医药事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临床法医学类),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为国内多家医疗机构及外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⑹ 医学人文精神最大的敌人是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王岳教授
(第八届中国医院院长大会分论坛)

讲讲我们的道德准则,从思想层面讲,更希望医务人员能回归理性,有五个方面,挑重点来讲:

1、 基本准则:坚持患者利益至上,给予患者充分尊重。

医学人文精神最大的敌人就是功利主义思想,从文艺复兴开始,人们不再考虑神的利益,而把人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切抉择,向左向右的动机的出发点。但可怕的是,一切以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却滑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谁呢?自己。

最近CCTV曝出放射科丑闻,X光检查普遍不做防护,你们都明白什么意思。三甲医院都配备了那些配合检查遮盖的铅制围裙,如果没有,卫生监督也不会让你用这些设备。请问大多数的三甲医院放射科为什么不用?两个字麻烦。就是当我们放射科医生决定用不用这个围裙的时候,我们以谁的最大利益出发?自己。而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二位。有多少护士会在白天把病人的隔帘拉上,让病人睡一个好觉呢?病房是不应该区分白天和黑夜的。有几家医院现在做B超的时候,会把给病人肚子上挤得那些螯合剂预热一下呢?

希波克拉底在2600年前说,医患关系就是师生关系,病人用疼痛鲜血乃至生命培养出各位,增长你的见识,提高你的技能,养活你的一家老小,所以你这一辈子对不起谁也不能对不起一个人,你的病人。所以你必须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是病人至上的由来。就是所有的医生在宣誓的那一天必须说,病人至上。我要永远把病人的利益放在我的利益至上,为什么,因为我愧对他们。

2、谈医患关系

医师与患者首先就谈知情同意。不要把知情同意作为免责的事,医生最不喜欢的病人是从事什么职业,医生一般会告诉你,教师,律师记者、公务员、同行。为什么?因为这五类人被称为学习型病人,医生最喜欢的病人是什么类型,医学上有个术语,依从性好的病人,从不提问题,你说什么他信什么。

60年代欧美人用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改变了医患关系,把赋权式的医患关系改为朋友式的医患关系。这项制度叫知情同意。最重要的是在医患之间通过知情同意找到了比信任更重要,稳定医患关系的一块基石。今天的医患关系最重要的,不是靠信任来维系的,而是要靠认知的共识。就是你必须和你的病人对三个专业问题达成高度的认知一致。为什么做手术,怎么做,做后,最糟糕的结果有哪几种可能。

但可惜,我们并没有把知情同意上升到教育病人的高度,相反,我们还在把知情同意,更多的理解为免责或者叫走程序,所以在医院里经常看到敷衍的对话,别看了,你签个字就行了。签哪啊大夫?就签这。签什么啊,我说什么你写什么。现在病人和医生什么时候会达到认知的共识,不是做手术前,而是出了并发症以后。

在道德准则第11条提到,不能危害病人,过度医疗。过度医疗现象有多普遍,我不知道,但绝对有,对吧,我经常用这个案例,包括在我们院长班里也给学院看过,这就是北京的一个女大学生,因为过

⑺ 太原王氏的王氏名人

我们王氏1403年逃跑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寻根,王公被朱棣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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