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教育工作奖励办法
Ⅰ 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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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的同学对于研究生的学费,奖学金,助学金这些相关的信息应该都比较关注。猎考考研小编整理了“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为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潜心学业、健康成才的环境,完善拔尖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湖大研字[2014]1号),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学方案
(一)设立博士研究生助学津贴,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年。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录取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津贴。
(二)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为1万元/人·年。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设立助教岗位,鼓励博士生导师设立助研岗位。助教岗位津贴碧逗为55~65元/教学时,由学校提供;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1.2万元/人·年,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凡享受助学津贴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助教或助研一种岗位。
(四)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主要资助对象为三年级和四年级博士研究生,每个年级80名,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方案
(一)设立硕士研究生助学津贴,资助额度为0.6万元/人·年。所有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津贴。
(二)为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覆盖面40%;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覆盖面30%;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覆盖面30%。
(三)为全日岩慧没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津贴为35~45元/教学时,由学校提供。
(四)鼓励导师为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0.5万元/人·年,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
(五)为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管岗位,助管岗位津贴为500元/人·月,由设立助管岗位的有关单位提供。
三、超过学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发放助学津贴和学业奖学金。导师根据其研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助研岗位资助,继续资助的助研岗位津贴仍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
四、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2014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启动2014级硕粗纳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2014级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三)不接受下列硕士研究生的申请:
1.工商管理硕士(领导力MBA实验班除外)、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各专业学位中“在职班”研究方向、单独考试、和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
2.未按时缴纳学费;
3.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4.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
5.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已办理休学;
7.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8.出国留学;
9.自动退学。
二、名额分配
1.名额总数:2014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名额3374个,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1546个;二等学业奖学金1149个;三等学业奖学金679个。
2.分配原则:根据各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生源质量和生源结构制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学业奖学金名额向生源质量好的学科专业倾斜。
3.计算办法:按照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40%、30%、30%分别确定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数,在确保985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基础上,按各学院招收的非定向就业考生比例分别确定三个等级奖学金人数。
三、评审办法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其中,985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一等奖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自动享受国家助学金,金额为0.6万元/人·年。
2014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直接来校报到的,参与本次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参加基础强化培训的其他2014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和2014级国防生来校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不再参与本次评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被举报未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调入我校的学生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学校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资格,研究生本人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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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省市政策
山东省出台多项研究生奖助政策 设立学业奖学金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江西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河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人 增设学业奖学金
江苏省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限额 研究生每年12000 元
重庆新增研究生资助政策 40%的硕士生可获1.4万资 助
浙江省出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 策
四川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每年奖励8千元
2014年研究生教育收费第一年 湖北公布奖助学金政 策
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二篇 国家政策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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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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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助对象
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
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
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重要碧逗价值观;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③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④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等级和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2
表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3 表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四)优秀生源奖励政策
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一学年一律享受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
2.“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985工程”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评定与发放
1.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 &mdash4&mdash
核算并下达各单位学业奖学金额度。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粗纳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
2.各学院(研究院)在制定细则时,应根据新生入学初试、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岩慧没参评资格及等级;非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服务、专业实践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九月开始评定,十月份由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国家助学金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一)资助对象
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见表4
表4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四)发放程序
各学院(研究院)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上报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及名单,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发放时间为每月下旬。新生在学籍审核完成后开始发放。
五、助研津贴
为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用科研贡献获得导师及学校的资助,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和学校共同出资组成。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导师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对设立助研津贴达到最低限额的导师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一)发放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 &mdash6&mdash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重要价值观;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三)助研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500元/人月,详见表5。
表5 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
(四)学校配套条件
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学科分类执行。根据学科性质分为两类。
A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理论物理、医学 B类:理工、农学
1.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条件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A类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3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700元/月;B类导师为学生发放不低于5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 &mdash7&mdash
配套500元/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博士生导师配套三名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1.2万元/人,依次倍增。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博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1.2万元/人,依次倍增。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配套条件为:A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1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400元/月;B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200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300元/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硕士生导师配套三名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硕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0.6万元/人,依次倍增。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硕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0.6万元/人,依次倍增。
3.扶持基金
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支持科研经费不
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专门用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三届。
4.助研津贴发放
(1)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首先由研究生导师确定,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
(2)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
(3)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三年)执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4)助研津贴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各学院(研究院)于九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同时需要将一年的导师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津贴
为了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立实习津贴,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院)与实习单位决定。
七、其它项目
为了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除奖学金、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外,学校同时设立以下奖助政策:
(一)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向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一年期无息贷款,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
(二)特殊困难研究生应急基金
针对遭遇特殊经济困难及医疗、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研究生,设立应急救助基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按照其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
(三)学费减免
对于学校派出联合培养且需要同时缴纳两校学费的研究生,学校执行学费减免。
(四)研究生“三助”
研究生参加助管、助教、助研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学校将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自2014年9月起,2012、2013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发放,不再另行评定。学业奖学金仍然按照2008年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执行。
我校2012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2.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三)资助标准见表4;表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四)发放程序;各学院(研究院)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上报;五、助研津贴;为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用科研贡献获;(一)发放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二)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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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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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临沂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临沂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表现优异、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学年;
2.学业奖学金:一等8000元/年,二等6000元/年,三等4000元/年。奖学金覆盖率90%。
Ⅳ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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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立足学校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的调节作用,推动和激励各培养单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等各类资金,参考国内同类高校的奖助水平,适度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
2.整合各类奖助项目,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3.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配套投入机制和标准。
4.继续实行“优生优培”资助计划,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设立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博士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
5.建立以教育质量为基础,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优势学科倾斜,支持优秀导师的奖助金名额分配机制。分批次对学校近期拟重点培育的专业学位进行培育,在培育期内获得倾斜支持的专业学位点须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努力打造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和品牌。健全完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按培养周期对各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奖助金名额分配实行动态调整。
6.建立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重要的奖助金评选机制,同时,对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调整,激励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对品行与学业等方面考察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取消其参评奖助金资格或终止资助。
二、学费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我校非在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非在职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的学费政策按学校公布的有关文件实施。
三、奖学金与助学金体系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配套投入办法
(三)硕士研究生奖助金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其中,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按12个月逐月发放。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共分为三等,各等奖助金的奖助标准及构成如下: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从第二学年起,除可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外,按博士研究生三等奖助金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助学金。
获得“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助标准按照“优生优培”资助计划有关规定实施。
(四)除以上奖助金外,研究生可获得的其他奖助金包括:
1.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等奖助金;
2.“助教”、“助研”、“助管”及住院医师等岗位津贴;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的捐赠奖助金;
4.各培养单位创设的奖助金。
四、研究生奖助金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方案,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多方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类奖助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及具体评选和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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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省市政策
山东省出台多项研究生奖助政策 设立学业奖学金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江西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河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人 增设学业奖学金
江苏省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限额 研究生每年12000 元
重庆新增研究生资助政策 40%的硕士生可获1.4万资 助
浙江省出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 策
四川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每年奖励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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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组织
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和奖励工作由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进行统计和初审,研究生院进行复核,学校审定和奖励。
二、成果登记
(一)登记人员范围
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的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登记成果类型
科研成果登记应包含研则猛究生在读期间已发表见刊的学术论文(含一般期刊、增刊等)、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的授权专利、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奖励等。
注:研究生在科研成果中排名不为第一者,也应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
(三)成果取得的时间界定
所登记成果应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之间取得。凡不是在该时间段内取得的成果,也可补登记,但不能作为本年度成果奖励的范畴。
(四)成果登记和审核方如携式
所有成果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graate.ctbu.e.cn/mis/),于2017年5月12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科研成果信息的录入和校对,并提交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审核,同时将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处。
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要及时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对研究生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信息和成果原件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成果奖励
(一)成果奖励范畴
1、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14]3号),学校渣盯伏只奖励符合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由获奖人根据合作研发人员的实际贡献对奖金进行合理分配。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科研创新新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工商大〔2016〕106号)文件规定,对于研究生本人是第一作者,导师是通讯作者的成果,由研究生和导师商议分配方案后报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金部分的发放,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导师奖金部分的发放。
2、奖励成果应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之间取得。
(二)成果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
1、拟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须由研究生本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和校对。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
2、研究生本人自行核算分数及奖励金额,填写《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汇总表》,于5月15日前连同成果原件交研究生秘书处。研究生本人是第一作者,导师是通讯作者的成果,另需填写并上交《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论文奖励申报及奖金分配表》。
3、研究生秘书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和成果原件进行审核。于2017年5月19日之前,连同成果原件,将汇总后的《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本单位《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论文奖励申报及奖金分配表》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4、研究生院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社科处、科技处)对科研成果进行复审和界定。
5、学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则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研究生科研成果奖金(直接由财务处发放到研究生银行账户)。
(三)纪律要求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相关事项说明
1、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14]3号)及学校社科处、科技处相关规定,奖励标准为3000元/分。
2、MBA学员奖励标准由MBA教育中心确定,奖励金额由MBA教育中心自行发放。
联系人:董承婷
电话:62768482
附件:
1、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汇总表
2、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论文奖励申报及奖金分配表
3、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4 、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奖励申报模块主要操作说明
原文地址: http://grs2014.ctbu.e.cn/info/1078/3524.htm
Ⅵ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15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正常学习年限内,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
(五)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无补考科目,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优异;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如下情况优先考虑:攻读当前学位近一年期间(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其中:
1.二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三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
3.二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三大检索论文1篇;
4.三、四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说明: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SCI检索论文进行界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训练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纪检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学工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5月31日前下达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如本学院符合优先评选条件第四条第(六)项的研究生人数大于分配名额,则不受分配名额限制。
第八条 学校评选通知下发后,凡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硕博贯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学生名单进行排序,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申请表、名单汇总表及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审,产生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