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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近古稀的某大学教授在

发布时间: 2025-09-12 20:56:18

『壹』 李嘉熙个人资料

李嘉熙 男,湘潭大学外语系教授。采菊西篱下,悠然见塔山,我本是凌源县散淡之人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躬耕于大西沟,遗世而不独立。方是时也,我名为下放,实为流放。四人帮淫威之下,我与农民朝夕相处,斗地战天,颇也自得其乐。不料春秋十载,突然雾散云开,小平同志复出竟获二度解放,辗转来到湘潭大学。其时,吾已年近花甲,垂垂老矣,然体胖心广精神不恶,念往者之既逝,觉来者之可追,乃贾我余勇,挑起英国语言文学教研室之重担,兼授高年级翻译课程。唯奴隶知自由之可贵,兢兢业业,匆匆一十七载总算过了一段内容比较充实的生活。思昔抚今,感喟无已!我于24年出生于夏口,于南京入小学,扬州入中学,沅陵高中卒业,北平燕京大学毕业。其时,双亲已于战乱中见背,我孤身走追四方,幸好,欣逢解放,成为新中国首届统一分配大学生之一,于49年中参加工作。我自来到湘潭大学以后,追教78至95各级英语专业学生,又自86年起担任历届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我有生之最后阶段,我把我的一切都献给了他/她们。殆至最后不得已放下教鞭,则已行年古稀有余。真是人生几何对酒难歌得三湘英才而教育之,一乐也。教学之余。辛勤笔耕,略有译作与论文面世。除自编教材而外,其荦荦大者有《南斯拉夫民间艺术》(沪人美,1955),《恍亚兹莱的艺术》(辽人美,1956)《德拉克罗瓦传略》(浙美院1959)《德拉克罗瓦日记》(京人美。1981)。《画商詹伯尔日记》(辽美1997)等等,皆与西方艺术有关,字数累计当在百万以上。事为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获知,认为上述成果皆属世界美术上精品。兼具传记特征。乃将我的简历收入其《国际名人传记大辞典》1992年第22卷之中并拟聘为终身研究员。我一生历尽沧桑,不意竟获海外知音,为感其情,并志于此。

『贰』 姚开泰的治学态度

姚开泰对学生素以:“严格”闻名。研究所的立题、预实验、开题报告到写作毕业论文、答辩,他无不层层把关,亲自审阅、修改。一篇论文出来,往往要经过他三个回合的修改。其他专业的学生前来向他请教时,他也总是毫无保留地满足他们的要求。校内不少硕士生、博士生都到他的实验室做过实验,得到过他的指点。尽管这些文章都从未署过他的名,但他的教诲却铭刻在学生心里。198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为博士生导师;1989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劳模”,同时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他的确不虚此誉。 作为一名新中国的知识分子,姚开泰比父辈们多了几分幸运,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他像同时代的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一样,曾经走过一段坎坷路。
1931年春,他出生誉一个旧知识分子家庭。新中国成立那年,他进入上海医学院医疗系学习;1953年他又来到中山医学院病理研究所高级师讯班学习一年。1954年毕业后,分配在山东大学医学院病理科任助教;1956年调来湖南医学院病理生理学教研室任教。他以“勤奋+聪慧”的禀赋,学生时代就掌握了英、俄、德、三门外语;参加工作后,又自学了日文、法文。在专业上,他是一个多面手,病理生理学、实验肿瘤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数理统计学、实验设计等样样熟悉,很早就显露出超人的才华。但未料到,1958年的一夜之间他却成了“走白专道路”的典型,屡遭批判,而且最让人痛苦的是失去了追求事业的自由。 不久,当他被安排搞实验肿瘤研究,并干出了可喜的成绩时,又遇上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直到1976年他才重新加入实验肿瘤中来。这时,他的美好年华已耗去了一大段。但他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环境,决意奖后半辈子献身于攻克鼻咽癌的事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姚开泰如鱼得水,不仅在事业上突飞猛进,在政治上也日趋成熟。尽管他遭受过种种委屈,但他的爱国之心始终未变,对社会主义事业,对共产党的信仰未变。1982年,他参加美国举行的第13届国际肿瘤会议时,见主席台插有国民党国旗,便立即退出了会场,并当即通过领队向会议主持人进行了严正交涉。后来,会议主持人对他们表示歉意并卸下了国民党国旗,他才重新回到会场,以自己的行动维护了祖国的利益和尊严。
1983年6月,姚开泰荣幸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实现了自己多年地夙愿。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他追求事业的步子迈得更紧了,对党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更深了。1990年,他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共产党员;1991年,在学术上他登上了我国最高的学术殿堂--当选为中国科学院生物科学部学部委员,后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士。1992年,他又当选为出席中国共产党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位名人说过:生命的价值只有在奋斗中才能实现。姚开泰正是在几十年不懈的攻克癌症的奋斗中发现了自身的最高价值。他为社会奉献了一项项科研成果,也展示了中国知识分子所特有的那种对待科学的献身精神和淡泊明志的高尚品格。当他们完成的《人胚鼻咽上皮细胞的培养、化学转化及鼻咽癌恶性转化基因的克隆》荣获1996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DNase-1敏感区在人类有丝分裂中期染色体上的定位研究》获得卫生部科技进步二等奖时,人们纷纷向他表示祝贺,他却谦逊地说:“我只不过做了一点应该做地工作。”“我是新中国培养的大学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的指导下,在全中国都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巨大变化中做了一点点应该做的工作。每念及此如坐针毡。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唯有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为振兴中华,发展我国的科教事业,继续贡献微薄的力量。” 1987年,英国克隆羊多利诞生后,有人问姚开泰教授:“克隆羊技术对肿瘤有何意义?”并想请他写篇文章。克隆羊的实质是核移植技术。他打开信息高速公路,虽然很少看到者方面的资料,但却有了意外的收获,他发现多年前的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位学者曾经用豹蛙做了颇有意义的实验:他将因疱疹病毒引发的肾细胞癌的细胞核移植到去核的受精卵中,结果发育成了蝌蚪,但长不大,不久就死了。这个实验尽管未能继续做下去,但却说明了癌细胞可以逆转,只是这个逆转受到了限制,因为癌细胞毕竟不同于正常细胞。姚教授从这里得到了启示:恶性细胞可以逆转,其原因何在?活化的卵细胞换了个核,肯定是细胞质中的因素在影响移植进去的核,使其逆转的,能不能把这些因素弄清楚,进一步把他们分离 出来呢?这正是姚开泰教授克癌攻坚战中所要解答的重要问题。
1994年,姚开泰亲手筹建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原来就是要联合有关单位研究发育与肿瘤的,但由于起步晚等多方面原因,申请不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就单独搞了个“卫生部癌变原理实验室”,开展分子水平的研究。肿瘤方面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已有2个,一个是搞食管癌研究的,一个是搞肝癌研究的,姚开泰则从基础入手研究鼻咽癌。姚教授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在苦苦挣扎,建室三年多了,卫生部才投资8万元;学校花了40万元总算为我们解决了房子问题,解决了10个工作人员,还每年投入一万元的运作经行费,其他的就得靠自己去申请课题搞经费了。现在实行课题负责制,谁申请到了经费谁用。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投入太少,要求又高,这是一种‘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做法,令我们困难重重,1997年我们就没钱使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学家遇上了更多的困惑。可两鬓斑白的姚开泰风采依旧,他不畏困难,为了事业还要不息奋斗。
1998年,年近古稀的姚开泰从长沙来到广州的第一军医大学(现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在姚开泰的领导下,南方医科大学鼻咽癌研究组首次创建了“可视化鼻咽癌转移动物模型”,为研究鼻咽癌的转移规律和药物筛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姚开泰还担任广东省蛋白质组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广东医药工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广东华南灵长类动物研究开发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卫生部肿瘤蛋白质组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1999年,几经努力肿瘤研究所再次申请到了CMB课题,姚开泰拿了个分题:“转基因动物模型”研究,获资助金额7万多美元。尽管这是个难啃的“硬骨头”,但很有意义,因为实际工作已进入到了第4代遗传技术——转基因动物水平的研究。
2000年6月中旬,姚开泰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参加第八界EB病毒与肿瘤国际学术大会时,专门与卡路林大学的EB病毒与肿瘤专家Geoge Klein博士作了一番讨论。Geoge Klein博士认为:近20年来,全世界在鼻咽癌方面的进展不大,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动物模型,二是不易得到癌变不同阶段的细胞系。其实,这些正是姚开泰早就在进行的课题。
后来,姚开泰又申请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鼻咽癌发病的分子生物学特性的研究”,资助金额50万元,学校也拿出50万元对等资助,并且都已先后到位。李桂源教授也拿到了“863计划”分题,曹亚教授有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杰出青年基金课题。这样,从经费看日子就好过些,但验机点难度不小。应主要解决鼻咽癌癌变——癌前期变化的分子生物学特征问题。可就是拿不到鼻咽癌癌前变的标本。这里不仅找不到癌前变标本,一旦发现鼻咽部有问题,也就是鼻咽癌晚期了。问题更在于某些临床专家根本不承认临床上又这个病变,因此合作的难度很大。他们只好自己想办法,即设计将人胚鼻咽部移植到动物——一种严重联合免疫缺陷性小鼠身上,再从这里做诱癌实验研究。毫无疑问,这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实验。可喜的是,正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黎忠魁博士和博士生凌建华在姚开泰教授的指导下,已分别初步拿到了人和鼠的鼻咽部组织特异性基因片断,但目标是要克隆整个基因——全长序列,工作还正在进行中。
姚教授对他的学生说:“研究鼻咽癌的发病过程,尚需着眼于未来。”前不久,在湖南医科大学获得学位的徐仁和博士,从国外向老师推荐了一种颇有实验前途的动物——爪蟾。他们已把这种非洲“蛙”引种、繁殖过去了,并于徐仁和合作正在观察基因对发育分化的影响,即将注入爪蟾晚期胚胎,观察其结果,以建立一套研究基因功能的方法,以便从整体研究基因的活动,“积以时日,我们就可望诱一席之地了。”
说到这里,姚开泰教授对前景充满了信心。他说:“国家对80岁以上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可我还有10多年的工作,我还得创造条件,争取多做些工作,并且要做得更好些。”
此外,在南方医科大学,时常看到这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活跃在讲台上,孜孜不倦地为学生讲述着无限神秘的肿瘤世界,为科研事业的发展培育新苗。
科研教学两不误,姚老师一直都站在第一线。
如今,姚开泰按理是该休息、享享儿孙福了。可他心里想得仍然是事业,设计更高的攀登目标。
真个白首青云志!

『叁』 阮仪三有些什么事迹

著名古城保护专家、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从小在苏州长大,灵岩山、永安桥等地都曾留下过不少儿时的印迹,一晃几十年过去了,儿时全家人团聚吃年夜饭、大年夜上庙里看热闹、放鞭炮的年味至今仍留存在记忆里,05年春节,已过古稀的阮仪三教授携家人,悄悄地回到了热闹中透着宁静的木渎古镇,寻找儿时过年的感觉 .

中国文化遗产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这位年逾古稀的学者。眼前的阮仪三,两鬓斑白,精神矍铄,谈到激动之处,还会起身大声批评某些不正常的现象,让人看到一位知识分子的真诚和可爱。

为平遥要来第一笔保护修缮款

记者:在首批“全国十大历史文化名镇”中,有5个镇的保护规划是你的手笔,包括山西的平遥。有个故事很传奇,说你“刀下留城救平遥”。

阮仪三:上世纪80年代,平遥和别的地方一样大兴土木搞发展,拆除很多建筑。我到平遥一看,当地扒开了城墙,一条大马路开进去,开了180米,拆掉30多幢明代建筑、100多幢清代建筑。

我找到山西省建设委员会领导,要求给平遥做规划,保护古城。但光有规划也不行,还要有钱。我阮仪三一介讲师,人家不拿你当回事。我就直接上北京,找相关的领导。确定保护规划后,先拨款子修城墙,第一笔是8万元,别小看这8万元,它相当于现在800万元。

记者:当初有很多古镇和平遥一样独具风格吧?

阮仪三:对,周围的太谷、祁县、忻州、介休,都跟平遥一样。平遥和太谷就是姐妹票号城市,当时,太谷比它规模还大,完整的城墙,完全的钟鼓楼,完整的孔庙,完整的各种各样的坛庙,很多保存很好的民居。就在上世纪80年代,我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城市被扒掉,拆掉旧城建新城,大马路开进去,汽车通进去,似乎现代化了。

记者:一提建设,就是推倒重来。

阮仪三:这是没有文化的表现,它毁掉了很多好东西。在江南古镇中,我们才保了6个,而当时至少还有40多个,都在这20年的现代化建设中给毁掉了。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做得还不够。

全国2000年以上的古城大约有2000多个,真正完整保护好的没几个。多年来,我们不是搞建设性破坏,就是做破坏性建设。

上门游说保护理念却被赶出门外

记者:后来还到处去游说你的保护理念,有没有困难?

阮仪三:当时,去古镇游说“规划保护”,基本上处处碰钉子,碰得头破血流。

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从上海到江苏平望再到浙江湖州去的这条交通线上,都是非常典型的江南水乡城镇。譬如说柳亚子的故乡江苏黎里镇,就很有古镇风味:河的两旁是石板街、过街楼,镇里面有很多很好的大宅。我从上海跑去跟镇长讲,要帮他搞规划、做设计。去的时候,我还把江苏省委开的介绍信给他看。可镇长根本不领情,说他们不要规划,他们这儿建设得很好,不要你们知识分子跑这儿来多管闲事。我把我的理念对他说,他很不耐烦地说:“你们知识分子脱离实际,我们这里不欢迎你们来实习,请你们赶快走。”我还想争辩几句,他就双手把我推出门去,还在院子里大吼一声:“这两个上海人啊,食堂里不要留饭给他们啊,不要卖饭票给他们。”

记者:他们为什么不欢迎你?

阮仪三:那个时候他们很得意自己搞的建设,我说三道四,不就是说他的建设不好吗?实际上他就是建得不好。但是他不懂,他不知道,他是无知者无畏。这种情况,我在好几个镇都遇到过。

记者:都说知识分子脸皮薄,这样的待遇你还去?

阮仪三:看到那么许多好东西被毁掉,心疼啊。后来我就改变策略,不找交通沿线的城镇,找一些所谓现代化开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的地方。比如周庄,很偏僻,那个时候没有人知道。

自己掏腰包为周庄做保护规划

记者:在周庄做规划顺利吧?

阮仪三:也很难。我提出的规划方案是,先保护古镇,然后在古镇外面发展工厂。周庄的领导开始也不接受。后来,我不仅帮他们引来上海的工厂,还在规划时出点钱。当地领导就慢慢接受了。当时正好拿到一笔科研经费。我把这笔钱就直接汇到周庄的账号上,当时拿出了5000元。

记者:后来,周庄的旅游也因此火起来了。

阮仪三:这时候,为了进一步发展旅游,苏州市规划修建一条公路,准备从周庄的西北侧穿镇而过。在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公路很快开到了周庄门口。我当时坚决反对,这条路把周庄的古镇格局给破坏了。周庄的领导说,算了吧,阮老师,不坚持了吧,我们胳膊扭不过大腿。我说,我不怕。实在没办法了,你开路的话,我躺到马路上去,让汽车把我轧死算数。

记者:您这种做法不太像一个知识分子,很泼辣,还有点蛮不讲理。

阮仪三:是那个领导不讲理。如果按照他的这种非常不科学的做法,会毁掉一个珍贵的古镇。对这种错误的东西你不抵制吗?我觉得这正是一个知识分子应该做的。

有人说,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纸上画画,不如首长一句话。我的理解是,你这个画要画得好,人家就觉得你不是一张废纸,首长一句话,也就吹不到你。

当然,这更需要体制的完善。欧洲1907年就有了建筑保护法规出台,1962年法国第一个出台了关于城镇的保护法,以后就有了城市的保护条例。但是中国没有。没有法律,很多事情就很难操作,很多时候靠的是一份良知。

希望有民间资金投入到古城保护中来

记者:上海不是有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吗?

阮仪三:上海在保护遗产方面比较重视。2003年,上海市公布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全国第一部有关保护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法规。上海的建筑保护走在全国的前列,目前已经有了13个保护区。不过,所保护的东西还是微乎其微。上海13个保护区的面积占上海总面积多少?只有几百分之一!上海那么多幢建筑,被保护的优秀建筑有多少?642处。在英国伦敦,有1万处保护建筑!

记者:是因为没钱吧?

阮仪三:钱确实是个问题。去年,法国政府用在建筑保护上的费用为4000亿元,同时,民间组织和群众投入2000亿元。而在上海,去年花在建筑保护上的费用总共为1.6亿元,这在国内已经算是最高了,完全来自于政府拨款。

记者:那你的调研有经费吗?

阮仪三:没有。政府没给我,学校也没给我,完全是我自己贴钱做的。

记者:还自己贴钱?

阮仪三:在做平遥规划的时候,为了培训当地官员,就把他们请到同济大学来学习。住宿费啊、讲课费啊、带他们去参观的支出啊,都是我自己贴的钱。1984年、1985年两年我办了3期培训班,虽然很成功,但也借了上万元的债,5年才还完。

现在,虽然做规划有钱,但每年做调研的钱还是自己出,每年要花上近20万元。

记者:如果一直这样的话,也很难激励别人去做。

阮仪三:因此,也需要民间的支持。我正在操办一个基金会,目前已经批下来了。这个名叫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前期资金已经到位,有200万元。虽然这对濒危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只是杯水车薪,但我希望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吸引更多的人来关心城市遗产。

现在,最让我担忧的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研究在国内难成气候。英国这样专业的学校有7个,我们中国那么多高校,那么多博士生导师就我一个人在做。

『肆』 崔卓兰的成长历程

老师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其童年、少年及青年时代均在困苦与动荡时期度过,正是长期的磨难练就了她仁厚达观的品格,而这种品格在其后来的学术历程中一展无余。
老师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宪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自1976年一直任教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至今已执教30年整。在这30年里,老师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默默地钻研着,以其女性独有的敏感和洞察力选择着具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从不盲目跟风。1987年至1988年,老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美利坚大学进修行政法学,回国后于1990年将《美国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译为中文,旋即发表了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诸篇文章,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主张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对行政主体加以程序约束尚属罕见,这部译著与其后的文章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也引导中国更多的行政法学人对行政程序的关注。由于学术成果显著,老师于1991年——这个职称评定极为严格的年代,被评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老师再次奔赴美国,至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研修行政法学。第二次回国后,老师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护、非强制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章等方面又有建树。为此,1994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8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史上第一位女博士生导师。崔卓兰老师所作出的突出成绩为其赢来了多项荣誉,分别于1991年、1992年、1999年被评为吉林大学“先进工作者”;于1998年被评为“吉林大学跨世纪人才”;于1999年、2001年、2003年获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于2004年被评为“吉林省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于2005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评为“吉林省高级专家”。
作为在行政法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中青年行政法学家,崔卓兰老师连续四届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此外还担任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宪法与行政法学会总干事,长春市社联委员,吉林省政协社会法制宗教委员会特邀委员,长春市妇联巾帼法律顾伺团副团长以及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法学学科规划专家组成员,并且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基地担任兼职研究员,在长春理工大学及吉林省法官进修学院担任兼职教授。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学者们对于其中核心问题之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缺乏系统梳理。崔卓兰教授经过长期的学术思考,以“权利本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为出发点,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关系、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规章三个角度为构建行政相对方权利保护体系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关系的研究
崔卓兰教授对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关系的研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的侧重方面。第一阶段,侧重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一时期大体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沿至90年代初。三权分立学说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说过,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行政权而言,其本身即蕴涵着某种可能的侵犯性与扩张性。老师深谙此理,为此早在1982年于《法学季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简介》 (1982年第3期)的文章,将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介绍到中国,这篇于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写就的短文在刚刚经历过文革风暴的中国实属难得,对于国门初开之际中国法学学人学术视野的开阔大有裨益,直至当下,将违宪审查制度引入中国以制约行政权仍是我国诸多学者为之力争之事业。老师在这一阶段发表的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 《论行政处罚及由其引起的诉讼》(《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 《公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法学》1989年第3期)以及《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其中,《公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一文发表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学者们对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之立法目的的认识迥然有异,大体上有三种代表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诉讼法应以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行政案件为主要目的;其二,认为行政诉讼法应将监督和保障政府行使行政权置于首位;其三,认为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才是行政诉讼法的初衷。这三种观点虽不冲突,但体现了三种不同的思路与指导思想,也将影响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路径。老师在文章中立场鲜明地选择了第三种观点——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与基点,并极有创设性地提出“公民本位”概念,这一观点始终如一地贯彻于其学术理念与成果当中,至今不曾改变。此后,崔卓兰教授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老师又与众不同地大胆提出,行政相对方不应被动等待救济,而应成为主动“启动”司法机关监督“装置”的主体,应当将司法监督视为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和一般公民的权利监督融为一体的“合力”监督,只有这样,公民权方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二阶段,侧重于在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积极保护,这一阶段主要贯穿于20世纪90年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是紧密相连的,也是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不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规制而仅仅给予行政相对方权利单纯的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如果说在第一阶段,崔老师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来消极制约行政权的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话,那么自9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老师则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梳理着手,主张在二者大体平衡的基础上适度增加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即“平衡中适度倾斜”。在此理念指导下,老师写就多篇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主要有: 《论行政法权利保障功能的发挥》(《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论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论市场经济下政府角色和行为的转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以及《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与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共同撰写的《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一文。该文发表之后即屡被转载,引证率极高,并获得长春社会科学协会社科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政府奖)。罗豪才教授于90年代初曾针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平衡论”,此次与老师合作的文章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在坚持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终极平衡的原则下,将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即在官本位、权力至上等传统观念尚未彻底摒弃的中国,要真正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并不可行,而应当对行政相对方之权利予以适当延伸与拓宽,同时对行政权给予约束,具体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所不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均有权去作,概之“法不规定即自由”;行政管理所涉及的日常生活领域中,所有未被法律、法规所明确划定为行政职权管理范围的事务,一律可作为“剩余权利”划归行政相对方自由行使;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主体之各项义务,也可被推定为行政相对方之权利,谓之“推定权利”。当行政相对方为法律所不禁止、行使其“剩余权利”或“推定权利”时,不受行政权的规制,不得对之加以限制、取消、制裁,甚至也不宜进行法律评价。行政权则截然相反,对之任何缺乏法律根据的内容、范围方面的扩大解释,均不被允许。故针对行政权行使者:凡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即授权的,都不得去作,否则将构成违法、越权,必须恪守“公民权利为政府权力天然界限”之基本原则,不得没有法律根据而介入私权领域,对个人生活之必要干预也应止于最低限度;不允许借助于手中的行政权参与市场竞争;在以普通机关法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之际,不得利用行政权作为“后盾”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为防止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侵害,必须对行政权进行“显性”界定。
两位作者在这篇文章的末尾指出,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职权与市场主体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的延伸,两者之良性互动、同步加强,意味着社会中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均获维护,公平与效率得到兼顾,标志行政民主与法治化的真正实现。强调公民权利的适度增加只是手段,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和谐才是终极目标。这一观点不但启发了当时中国行政法学界诸多学者进行深层次思考,且因应了我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崭新的治国理念。
第三阶段,侧重于通过对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倡导实现行政相对方主体地位的提升,这一阶段的工作从20世纪末延续至今。在1993年修宪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我国的经济体制以根本法形式确定为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法观念与模式受到了挑战,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基于以平等、协商及合意为特征的契约精神而建立,但当下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的、强制的和不可协商的。市场经济要求政治与行政模式的回应,要求契约精神的注入,要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不存在强制性背景下的协商与合作。崔卓兰老师在此方面所作出的理论贡献为我国行政法学人所公认,其早在1995年即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法观念更新试论》一文,主张我国的行政法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以“管理”为目的转换为以“服务”为宗旨;从注重“权力”行使转为注重“权利”保障;从依靠“命令”转向依靠“协商”。此后,崔老师又在《非强制行政行为初探》(《行政与法》1998年第3期)一文中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协调等具体行政行为人手,抽象出其共同性——非强制性,进而在国内首次提出“非强制行政行为”这一创新性概念。“非强制行政行为”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在其著作《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中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崔卓兰教授把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调解称之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很有新意。”
在提出“非强制行政行为”概念以后,崔老师随后撰写多篇文章对之加以逐步论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行政法论丛》第4卷,2002年《中国行政法学精萃》全文收录);《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法学研究》2002年第8期,2003年《中国行政法学精萃》全文收录)以及《契约、服务与诚信——非强制行政之精神理念》(《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等。
“非强制行政”理念的形成是崔卓兰老师公民权利本位思想的延续,非强制行政行为将成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紧张关系的润滑剂,更为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与和谐提供助力。原因在于,在非强制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契约、承诺等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具有服务与自愿履行的特点,较之以强制、高压为特点的强制行为而言更易为相对方所接受与配合,更有益于提升相对方的主体地位,也更有益于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程序研究
崔卓兰老师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可以回溯至上世纪80年代末。1987年至1988年,崔卓兰老师到美利坚大学进修时即注意到了行政程序法在规范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益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回国后发表了《论程序化行政》(《当代法学》1989年第4期)一文,而在当时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程序撰文论述的学者还极为少见。此后,其申报并完成了国家级课题、中华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1990年,老师将美国学者欧内斯特·盖尔洪和鲍叶合著的《美国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译为中文,将著名的美国行政程序法介绍到中国,旋即又发表了《立法程序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3期);《论行政权与行政程序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2期)以及《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等多篇文章,并于1996年独著了《行政程序要论》一书,对行政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崔卓兰老师是我国最早关注行政程序的学者之一,其早期的文章与著述对学界同行颇有启发,写在《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法之重要性予以肯定那句“所谓的依法行政,是指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已成为被多方引证的“经典格言”。而且,于其之后,对行政程序加以多方面、多角度研究的行政法学人急剧增加,至1990年代末,中国掀起了行政程序学术研究的高潮,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成为当时呼声最高的议题,由此引起了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当前,《行政程序法》草案尚在论证过程中,但其以法典形式出台指日可待。
根据对行政程序的长期研究和行政程序法草案的制定,崔卓兰老师修订了10年之前写就的《行政程序法要论》一书,并于2005年发表了《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6期)与《论民主与效率的协调兼顾——现代行政程序的双重价值辨析》(《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二文,继续对行政程序进行着深层次研究与探索,力图为制定一部以规范行政主体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供有理有力的学理支持。
行政规章研究
崔卓兰老师在长期的学术研究及对社会实践的关注下意识到了在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权对公众权利的隐性损害。原因很明显,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作出有损于行政相对方之行为时,仅针对一个或几个数量有限的主体,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方有权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规章而言,其具有法之普遍性、强制性及不可诉性等特征,行政规章制定权的滥用将会令数量众多的相对方利益受损,且因其不可诉而“告状无门”。为此,崔卓兰老师于上世纪90年代初即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1992年第4期)一文,试图以程序规范规章制定权的行使,减少权力滥用,防止法繁扰民。此后,又主持申报并完成了两项国家级课题:其一为1996年的国家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违法行政规章及其对策研究”,此间发表了《行政规章可诉性探讨》(《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法学会成果二等奖、全国第二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瑕疵行政规章形态与成因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等多篇文章;其二是2000年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章研究”。对于这一课题,崔卓兰老师与于立深老师在发表了《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论制定行政规章思维模式的转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以及《行政规章的性质解析与裁量权模式》(《吉林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等多篇论文之后,于2002年合著了《行政规章研究》一书作为结题成果,该书从对行政规章予以概念界定和性质解析人手,对规章制定权、裁量权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机理与机制以及规章管制的功能加以递进式梳理与分析,是我国首部对行政规章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该书出版之后反响热烈,获得了同仁的广泛好评,在其他学者的著述中引证率极高,并于2004年获第六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政府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与浙江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博士在《2002年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中对《行政规章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书是“2002年本领域最为瞩目的成果之一”。
由于崔老师长期从事地方立法的论证工作,作为行政规章研究的延伸,老师将研究范围扩展至地方立法研究,正承担着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地方立法研究》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立法实证研究》两项课题,已形成初步成果,发表了《论地方立法的目的转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3期)一文,该文于2005年为《中国行政法学精萃》收录,另外在台湾省的《法令月刊》(2004年第11期)上发表了《中国大陆地方立法的走势》一文,积极促进了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的有益交流。此外,针对地方立法的膨胀发表了《地方立法膨胀趋向的实证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一文,从实证角度分析地方立法膨胀现象的成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无论在任何国家,人们可以终其一生不受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但不可能不受行政法的制约、不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从出生时的注册户口到死亡时的注销户口,从适龄时入学到结婚时登记,从依法交纳税金到接受社会保障等等,行政权均将作用于此。面对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事务的逐渐增多,如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损害处于弱势地位之相对方的权益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崔卓兰老师钻研行政法学的几十年里,执著地坚持“民权至上”原则,多角度、多方位地围绕着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维护进行着不懈的理论探索,其著述中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赫然可见。
不觉之间,老师在行政法学领域已耕耘30载,教诲几代人,取得了许多学界同行无法望其项背的卓越成绩。但她却不容许自己有片刻停歇,依然为那须臾不曾改变的信念行走在学术之路上。2005年,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次面向全国进行招标,此次招投标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学术性、政策性与导向性,其主要支持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弘扬民族精神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课题。以崔卓兰教授为首席专家的课题组所申报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课题,经过受理投标、资格审查、会议初评、复评答辩、审核批准五个阶段,在四个竞标单位中以多数票通过,成为吉林省唯一获准立项的课题。在以后的两年里,老师将再次投入到繁重的科研工作中,攀登又一学术高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更是如此。崔卓兰老师深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同时更愿借此机会将其所倡导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抽象的学理研究付诸实践。因此,老师虽承担繁重的科研工作,但却并未推脱一个学者应尽的社会使命与责任,其长年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长春市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兼职。
老师常教导我等,学者必须有学术良心,要乐于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了学习行政法就要选择保卫最广大民众的利益。老师一直用行动诠释着这样的理念。作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咨询委员和顾问,当国家机关与公民在不同领域交锋时,她总是义无反顾地站在维护公民权益的立场。在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论证时,她主张人性化立法、程序化立法、授益性立法;在为人民政府作顾问时,她倡导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阳光行政;在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作咨询时,她鼓励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响公正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所幸的是,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的各类国家机关对于学者的建议十分重视,老师的观点得以充分采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曾在一份材料中写到: “崔卓兰教授自受聘担任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以来,多次应邀为省政府行政立法提供咨询。她提供的立法咨询意见有理论深度,依据可靠,内容具体详尽,符合现实行政管理实际,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来,我省的多项立法项目中吸纳了她提出的咨询意见。崔卓兰教授承担省政府立法论证项目最多,为我省立法作出突出贡献,曾受到省政府领导的称赞和肯定。”
老师的“社会”兼职工作不仅体现为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中担任咨询委员与法律顾问,还表现在需要经常性地处理各地百姓寄来的请求给予法律援助的信件。面对众多的个案,为了让更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趋利避害、防患未然”,在遇到问题时“知己知彼、保护权益”,老师带领学生们编写了一套《百姓维权丛书》,在医疗服务、房屋拆迁、物业管理、进城打工等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为百姓提供法律指导,这套丛书已陆续出版,而这项维权事业也还将持续下去。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传授法律之人,更应传道于先。跟随老师多年,耳濡目染的不仅是为学之法,更有做人之道。
老师是平实低调的。在我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为我们讲授政治学的是年逾古稀的李放教授,李老先生曾是崔老师学生时代的老师,在崔老师的诚邀下回到学校为我们授课。老先生的家距离学校很远,上课时又正值严冬时节,每次来去都极为不便。老先生在讲授学期最后一课时告诉我们,他退休之后从未接受任何学校的聘请,而只在法学院为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研究生上课,原因之一即出于对崔老师正直谦逊、与世无争之人品的钦佩。老师的淡泊名利可谓“远近闻名”,于远,老师在行政法学界以创新而闻名,但由于老师不喜宣传,不愿张扬,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多见其文,罕见其人;于近,作为法学院元老级教师,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位女博导,她有令人羡慕的骄傲资本,但却从不见她恃才傲物、争名夺利,反而无欲无求、安之若素。从教30年来,老师只是在努力尽到自己教师和学者的本分,勤勤恳恳地教书育人、认认真真地钻研学问。
老师是宽容仁厚的。对于年青的同事,老师从不以长辈自居,给予更多的是扶持而非压制,是帮助而非排挤。对待学生,在学术研究上,老师包容多于苛责,启发多于灌输,她一向注重培养我们的开阔性思维,绝不将学生的思想囿于其所研究的领域及所主张的观点之中。在平常生活中,老师细心关注着每个同学的成长,当我们面对抉择时指点迷津,当我们遇到困难时倾力相助。我和爱人双双辞去工作拜于老师门下求学,逢年过节每每欲到老师家里拜访时,老师总是在电话里告之:心意已领,无需登门。后来同学若干一起聊天时谈及此事,方知被“拒之门外”者远不止我们二人。在世风日下的今天,老师依然恪守师德、为人师表,不但慎独己身,且为我辈树立仿效之典范。
老师是乐观坚强的。第一次见到老师是在面试当日。三五成群的同学站在考场门外等待老师们的到来,因不识老师容貌,我等皆关注着眼前走过的每位神似教师之人,老师也正是这时走人我们的视野。此前,我以为老师乃近知天命之年,长期钻研学术之人必面色苍白,神情凝滞,不想站在我们眼前的却是着一袭蓝色牛仔装,笑意盈盈,神采奕奕的中年女性。此后见到的老师总是温和而微笑着的,对工作和生活从无抱怨。但事实上,老师身上的负担并不轻松。老师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更多的照顾;孩子年幼时身体孱弱,是在她的呵护下在家中学完的小学、中学课程,现已通过了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全部课程,为此,吉林大学于2004年在“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中授予老师“杰出母亲”的荣誉称号。虽然工作依然繁重,虽然生活并不轻松,但这些都无法削弱老师的坚强,无法阻碍老师乐观而积极地面对生活。
老师如深谷之幽兰,不炫耀、不逐流、不矫揉、不媚俗,暗发芬芳而不张扬;老师若舒缓之流水,守拙、执著、坚忍、包容,虽利万物而不与争。其虽低调而不消极,虽执著而不顽固。以纳川之胸,忧国、忧民、忧天下;将无欲之心,对人、对事、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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