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什么学位
1. 大学有几种学历(学位)
中国学历都有哪些学历
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学位: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是最高一级学位。
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2学历的级别排行从高到低?
中国的学历分级:
1、博士后
2、博士
3、硕士
4、研究生
5、大学本科,分有统招生、代培生、成人高考、大专升本科。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可取得学士学位。
6、大学专科(大专),分有统招生(参加高中毕业后的高考正式招收)、代培生、成人高考。
7、高中(主要为了参加高考)/职中(除基础课外还有专业课)/中专
8、初中
9、小学
3中国学历类型有哪些
针对大学的本科、研究生:
1.普通(统招):全国统一高考招生,也就是四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成绩合格可得到双证,学历证+学位证。
2.普通专升本(统招):省统一选拔招生,也就是二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成绩合格可得到双证,学历证+学位证。
3.成人高考:需通过成人高考(学习方式:脱产、业余(夜大),函授)有双证和单证,证书上印有成人高等教育字样。
4.自考:考生参加单科考试,所有科目合格后,颁发学历证书。有双证的,也有单证的,证书上有自考委员会的章子。
5.电大:广播电视大学毕业,持有电大学历。
6.网络教育:即远程教育,有两种授课方式,一是通过网络进行在线授课,二是集中面授;毕业证书上印有网络教育字样。
以上学历第1类和第2类是属于普通全日制学历,也就是国家统招计划生,第3、4、5、6类属于社会成人教育大类。
2. 大学后的学位是什么
大学本科毕业后是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是硕士学位,博士生毕业后是博士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在这三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在大学或科研机构中有限期地专门从事相关研究或深造的人,称为博士后,但博士后不是学位,它表明的是一种经历。

(2)大学生是什么学位扩展阅读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3. 大学之后是什么学位
大学毕业如果合格,可以获得“学士”学位;大学之后再上学,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合格后可专以获属得“硕士”学位;再上学,是博士研究生,毕业且合格后,可以获得“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再继续学下去,就是“博士后”了,但那已经不是一种学位了。
4. 大学生毕业学位是什么
学士学位。
5. 在校大学生是什么学位
如果是普复通的高等学校大学制本科学生,那他毕业时候取得的学位就是 学士学位.具体参加以下哦:
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 、博士3个等级。
①学士。初级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②硕士。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③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另外,中国还比较流行博士后一说,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也可以说博士后表示的是一种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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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学的学位是什么意思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内分学容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7. 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学位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8. 读完大学读什么学位
我们平常说的大学生来就是大学本科源,拿的是学士学位。之后可以进修研究生,研究生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读完一个读另一个,学位分别是硕士和博士。然后博士后并不是一个学位,有一种叫做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单位,在那里工作过就是有博士后经历。
9. 大学有几种学历和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大专和本科是指学历,而硕士和博士是指学位。在我国,大专生和本科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大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属于研究生。不同的是,大专生没有学位,而本科生成绩达到有关规定后,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至于要读些什么课程,由于专业不同,课程体系也不同。这要由“普通高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各高等院校确定,一般包括选修课和必修课,也即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具体科目和课本版本有所读学校指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http://www.moe.e.cn/edoas/website18/26/info1426.htm
要求嘛,就是要修够该专业所要求的学分,这是因为我国高校施行的是学分制,每门课的学时不同,它所占的学分也不同,这由学校决定。
学位授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http://www.moe.e.cn/edoas/website18/29/info142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