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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劳动法

发布时间: 2021-10-27 02:54:36

❶ 劳动法关于大学生假期兼职(急!!!!)

只要构成劳动事实,即使没有签订合同,还是应该发工资的。不过如果商家不肯发还工资,最好是自己收集一下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去找商家谈这个问题时,手机悄悄地开录音。然后自己套他们的话,只要套出有劳动事实就够了,然后去找学校,学校一般会帮你维权的。
注意,最重要的是你要有构成劳动事实的有利铁证

❷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行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如果大学生利用课余兼职的时间去做事,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❸ 大学生在兼职时是劳动者吗受劳动法保护吗

兼职人员也属于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❹ 新劳动法有规定大学生毕业以后就不能在公司做兼职员工吗

从来没有这样规定,不符合公平原则

❺ 国家规定的大学生打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一个地区都不同。

以北京为例,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6.6元/小时提高到40.8元/小时。

以山东省例,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

以江西省例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时。


(5)大学生兼职劳动法扩展阅读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❻ 大学生兼职保护法

胡扯呢吧?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浪费立法资源去单独立法保护。行政规定即可解决。

❼ 大学生兼职是否遵守劳动法

大学生兼职,属于民事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受劳动法调整。

❽ 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大学生兼职是否在劳动法保护范畴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劳务与劳动在形式及内容、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且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动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即自然人,劳动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第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劳动双方在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即人身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劳务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力的支配权是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没有隶属关系。
第三,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第五,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第六,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即受《民法通则》和《法》等的调整,而劳动则由劳动法和劳动法规范调整。
第七,内容不同。劳务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内容更多则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具体来说,劳务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八,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九,违反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第十,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纠纷发生后,应先到人力社保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但劳务纠纷出现后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约定的除外),即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除上述一般而言外,大学生兼职还要看是否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要受劳动法调整的。
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在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上,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综上所述,大学生兼职是否在劳动法保护范畴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❾ 劳动法里对大学生兼职有哪些规定吗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兼职只是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并未划入其编制,受其管理与约束,那么并不成立兼职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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