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大学生权益
㈠ 如何用法律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国家赋予每个大学生的权力,那么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专呢?属在大学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些我们无法正常处理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例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所以我们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向学校申请奖,助学金,这是我们大学生都拥有的权力。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校学习的生活中,偶尔会犯错误,学校有权力对我们犯的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我们也必须接受,但有时我们犯得错误不足以构成学校给予我们的惩罚是,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我们拥有的权力。总之,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就有权力去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种种权力,只要我们正确的去使用,去对待就可以。
㈡ 怎样维护大学生自身得合法权益
大学生要学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㈢ 大学生合法权益有哪些
第一,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作为受教育者,拥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七)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第三,作为在校生可以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㈣ 维护大学生权益
自我保护
㈤ 大学生兼职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提问人:新传
客观上,激烈的就业竞争和机构、法规的缺位也导致了学生无力维权。不管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不管是短期兼职还是毕业就业,找工作俨然成了大学生一种迫切的忧虑。尤其是面对媒体对就业形势的一再渲染,急需兼职以维持生活的大学生无奈之下只好选择以权益的退让(或不争取)来换取工作机会。那么大学生兼职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回复人:权益部
您好!大学生兼职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依然受《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首先建议您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兼职公司,仔细甄别兼职信息,即使是身边人介绍的,也要核对公司资质(如核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辨别营业执照真伪,通过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查看企业基本资质,行业评价,媒体评价和综合评价等等),多方求证。其次,如果确定了兼职单位,一定要与单位签署正规的劳务合同,说明工作时间、报酬等,给自己法律保障。第三,对于高报酬或违反诚信、违反法规的兼职要特别注意不要上当受骗,如刷单刷信誉等。为了获得兼职放弃争取自身权益得不偿失,大学生需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㈥ 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吧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容乐观。主要呈现以下一些特点:首先,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第二,就大学生整体而言,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如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等,虽是天然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仅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第四,高校及社会对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而正确的标准,学生在实际维权中,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总之,大学生整体维权意识还较为淡薄,维权活动极不普遍。然而,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活动的开展,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那么,又何以呈现上述特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传统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学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弊端较多;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现实的困难性直接制约了大学生维权的积极性,限制了其维权活动的普遍性。
一种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投诉,由协会负责向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调解,并最终促成事件的解决
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最普遍的是与商家协商
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去找商家理论或者协商赔偿 或者更换退货
缺点:“消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法院:优点:所裁定的结果是最公正的 并且执行力度最高
缺点:手续繁琐 所消耗的精力大协商:优点:大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商家解释 并交涉协商事宜
缺点:完全取决于商家的诚信度 如果商家拒绝任何赔偿 没有办法
㈦ 保护学生权益的演讲稿
保护学生权益
法律是一个国家、社会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表现。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伴随我们一生,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是国家生活的保障。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呵护。学法,守法,用法,是我们大家共有的责任!
法律因为重要,所以我们要让它永驻心中!我从此次的“走近法院”活动中总结了三个观点:安全,道德,纪律,它们是法律最理想的终极目的。
法律是不可侵犯的,它得由公安机关、军队、监狱等有关部门来维护,它不仅严谨,是那么的神圣,而且是具有格外的强制性。安全,是法律最初的理想。法律是保护社会安危的治安厅,是呵护生命健康的母亲,是维护人身权益的看守者。
现代社会生活中,没有法律是难以想象的。自从我们来到了人世,首先享受的法定权益就是人身权利,以及获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从儿童、少年到青年,我们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最重要的是,我们在种种阶段中,都不会受到任何家庭以及社会的侵害,例如:你在社会实践中,遇到了持刀抢劫,而凶手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你则会得到你所应有得到的赔偿。
法律是公正的,它铁面无私,不会因为你后面有人,而对你网开一面,如果你是跟这样想的,那么你就大错特错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是要追寻道德的,而道德则是法律的中级渴望。
在法律面前,是要讲究文明的,说一句不雅的话、做一个不雅的动作,轻则提醒,重则严惩。在这个崭新的时代中,在社会、在国家都要讲究道德---一个言辞、一个行为、一个举动、一个眼神……公民的道德就是社会的道德,社会的道德就是国家的道德,倘若一个人没有道德,那么他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是在为自己的国家抹黑,一个人如果为自己的国家抹黑,那他就不是一个好公民、社会的败类、国家的耻辱,因此,法律正是来约束他们、束缚那些没素质的人。同时,道德也是一个好公民最好的见证!
法律的目的和渴望光是安全和道德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一个铁的纪律。
纪律需要法律来制裁,同时,法律也需要纪律来维护。因此,它们两是相互密不可分的。
纪律和法律是一对兄弟,它们互相合作,纪律的目的地就是法律,例如:一个战士触犯了军纪,那么他的下一站将是军事法院,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纪律的范围格外广泛---家庭有家规、学校有校规、军队有军纪……就连法院也有纪律,例如:在开庭时,庭下的人不得喧哗打闹,影响审判进展;在审判时,不得暴出口,要言辞文明。同样,轻则提醒,重责犯罪,法庭有权利用法律来制裁。
法律是严肃的,是不可侵犯的。因此,我们要严谨对待法律,用客观的角度来看待每一件事情,争取做一个道德的青少年、社会的好公民、国家的好栋梁!
托·伍·威尔逊曾经说过: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因此,我们要让法律在心中长驻!让法律在世间宣扬,让我们争做社会好青年!
㈧ 大学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自卫。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被侵权的公民依法自行与侵权人相互沟通、交流,从而达成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案与共识。协商、和解是被侵权人救济自己权益常用的方法,但协商和解必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合法。
3、调解与仲裁。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保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指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司法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终的途径。
5、司法诉讼。是指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救济的制度。这是大学生合法权益救济的最终途径。

(8)保护大学生权益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