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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7 23:55:48

A.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者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B. 什么是本科学历

本科学历是指:按照国家对大学本科教育的要求,在校生需读完4年课程并成绩专合格,拿到国家教属育部颁发的学位证才算本科学历。

本科即大学本科,是学历的一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由大学或学院开展,极少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经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于理论上的专业化通识教育,应用型本科侧重于应用上的专业教育和实际技能教育,学生正常毕业后一般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高考要求的录取批次的不同,本科划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部分省市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合并统一录取,不再划分录取批次。这些录取批次同属于一个层次和学历(即本科学历层次)。

(2)本科生学者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本科毕业后更高的学历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后学历。学历,求学的经历。指曾在哪些学校肄业或毕业。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是指他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分为:小学、初中、中专/高中、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

C. 求国家 关于在校大学生 研究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D. 如何申请君政学者

1、 以复旦大学为例,君政基金会正式“君政学者”人数15名,另增加校内“君政学者”15名(费用由教务处承担)共计30名。

2、 原则上男女生各半。

3、 申报学生的学习成绩符合优秀生标准(绩点3.3以上),动手实践能力强。有些成绩中等,但实验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特别强,有明显创新能力的学生也可申报。

4、 申报学生应在3月30日以前向院、系教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的成绩单和两封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信(其中一封应是愿意接受“君政学者”导师的推荐信)。

5、 各院、系按接受学生6:1进行推荐。原则上各院系向教务处推荐的候选人不得多于2名。

6、 复旦大学“君政学者”将由复旦大学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选会议选出。

(4)本科生学者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优秀本科生原则上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教务处提供“君政学者”科研活动选题一览表中选择一个课题,并向该课题教师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求得推荐信一份。另需导师或院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推荐信一封。请申请同学向院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处领取表格,并需附打印成绩单一份。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上述几所大学的二、三年级优秀本科生,使他们通过在实验室的工作,了解并获得基础研究领域研究工作的训练和经验。

E. 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四部分 转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需要转学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由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转入学校发函联系。转入甘肃省内其它院校者,征得对方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跨省区转学者,由我校发函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经同意后由甘肃省教育厅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毕业年级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F. 珠江学者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按规定程序产生,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珠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广东等战略部署相结合。
(二)必须与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或特色专业建设相结合。
(三)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示范性专业、示范性建设专业以及教育教学实训基地。
(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紧缺专业,或者是实力比较雄厚、发展前景良好、可望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特色专业。
第七条 申请设置珠江学者岗位的高等职业院校应具备支持设岗专业发展的良好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专业核心课程。
(二)准确把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构想,明确主攻任务,带领本专业在其重点方向上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重大科技、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和科技开发项目,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四)根据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带领团队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积极探索校企共建专业、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技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领导本专业人才梯队建设,把本专业队伍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凝聚力强、教研和科研能力突出的创新团队。
第九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专业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二)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提出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专业发展,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或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积极探索校企共建专业、研发基地、实训基地,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指导本专业学术梯队建设,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业团队。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位要求),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善于整合与利用资源,带领专业团队协同攻关。
(四)胜任专业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五)技术创新能力强,在技术创新、科技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六)能准确把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方向,具有带领本专业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七)聘期内在受聘学校能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在教学科研(研发)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院校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担任知名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高校、知名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四)身体健康,保证聘期内在受聘学校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珠江学者岗位,由高等职业院校提出设置申请,也可通过连人带岗形式提出,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每个珠江学者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1名。
第十三条设置的珠江学者岗位,由设岗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院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委托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以适当的方式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推荐的珠江学者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高等职业院校与受聘珠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聘期为3年,续聘期为2年。讲座教授聘期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五章待遇及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每月1.5万元的人民币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受聘上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提供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研究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方向相一致,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目标。工科技术领域特聘教授资助10-50万元,管理服务领域特聘教授资助5-20万元,学校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支持珠江学者组建专业团队,并提供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珠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得成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
中文:“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 (立项年度)”。
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 School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立项年度)”;
可缩写为“Project supported by GDHVPS(立项年度)”。
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职业院校支持珠江学者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与珠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签订的聘任合同须报送省教育厅一份备案。
第二十六条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珠江学者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实施聘期工作报告制度。高等职业院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珠江学者工作情况。珠江学者聘期每满一年,高等职业学校应填报《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
实施聘期考核评价制度。在珠江学者期中(满)前一个月内,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聘任合同对珠江学者进行考核评价,填报《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期中(满)聘期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珠江学者受聘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对在聘期内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省教育厅不定期了解珠江学者受聘期间的履职情况以及学校支持珠江学者工作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或者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珠江学者称号,停发岗位津贴。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

G. 学者和学士谁大呢这个问题

学者!
学士是大学本科毕业就能授予的
学者则是在一方面研究上有了一定成就之后才会有的尊称
一般是专家学者连用

H. 优秀本科教育七项原则是下面哪位学者提出的

优秀本科教育七项原则是查克林和加姆森在专著《在大学本科教育中恰当运用七条教学原则》(1991 年)中提出来的。
1、良好的教学实践能鼓励师生多交流。 课内外师生经常交流是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和积极参与学习的最重要的因素。教师的关注能帮助学生度过学习的困难期,并能鼓励他们继续学习。在学校里,如果学生能有几位熟悉的教师,就能增强他们对学习的投入度,也能鼓励他们进一步思考他们自身的价值和未来的计划。
2、良好的教学实践能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合作。 当学习过程是齐心协力的团队合作,而不是单打独斗的个人比赛时,学习效果就会大大增强。
3 、良好的教学实践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习不是一项吸引大量观众的体育项目。然而,如果学生只是坐在教室里听教师讲课、记忆预先布置好的作业,然后直接说出正确答案,这样做学生其实学不到多少东西。他们必须讨论他们的学习内容,引用相关学习内容撰写文章,经常联系和借鉴过去的学习经验,并及时地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加以运用,才能学得更好。
4 、良好的教学实践总能得到及时的反馈。 
5 、良好的课堂教学实践非常强调完成每项任务所需的时间。 时间加精力等于学习。完成具体学习任务所需的时间是可预期的。

I. 本科第一学历双非985博士怎么做学者

怎么做学者?这个可以学我国著名的科学家一类代表着,竺可桢、李四光、钱学森等。
博士基本上不问本科出身了,要是一个博士比不上985本科,那是对国家教育部学位学衔的一种极度藐视和蔑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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