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除大学生
Ⅰ 大学生被开除的条件是什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违 反 宪 法,反对四 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 犯 国 家 法 律,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 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Ⅱ 在校大学生被判缓刑 学校会开除吗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2)湖南开除大学生扩展阅读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Ⅲ 大学退学(或者被开除)能否在当年或者第2年参加高考(湖南的)
但开除不能参加
近几年有考生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不满意退学可以参加第二年的高考,考取自己满意的专业,退学后当年或来年再次参加高考
Ⅳ 急!作为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我该怎么办
由于办理过众多大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头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问题均涉及高校开除大学生学籍的问题,大概是期末各种考试纷至沓来,有些高校大学生铤而走险,意欲通过投机取巧蒙混过关。当然,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不能熟视无睹,这不但涉及诚信,更关乎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大学生出现诸如夹带纸条、抄袭他人试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为时,高校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将其开除学籍?这涉及到开除学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学生解决应对的法律途径问题,焦景收律师及其团队在此一并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高校开除学籍事件一览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参加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科目的考试中随身携带了专门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被中央美院开除学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代替李某考试,许昌学院作出开除益卫红学籍的处分决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徐某所在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随即对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大三学生张某碍于情面替室友参加补考。事情暴露后,张某被学校开除学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学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被河北某高校开除学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学以艾某体检复查不合格为由,作出要求退学的处理决定。实际上,艾某作为特招生9月份入学前已通过各种考核。
高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汇总的六个事件中的学生真的就应该被施以“极刑”吗?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除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能还会依据施行的规章制度。当然,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另外,还需要对“严重”进行严格界定。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能由学校一方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决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种界定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路径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无疑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未进入社会的学生来说,这种结果对其人生肯定会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所以,这种“极刑”式的处分要慎之又慎。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极刑”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滥用“极刑”的风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5-66条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并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不客观、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维权,笔者对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第一步,面对一个处分,学生应当考量以下情况:学校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学校是否听取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经过了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步,申诉后,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然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如果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到学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束语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会毫无原则的容忍,因为这关乎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享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着“杀一儆百”的心态,在未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对学生处以“极刑”,毕竟,在现存的体制中,开除学籍不仅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学生来说更是一种灭顶之灾。
因此,大学生入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入学教育时必须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严肃性,让学生深刻了解大学教育过程中可为、不可为的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其次,在发生类似作弊事件时,学校应慎重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分合理合法。
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工作,规范高校管理职能的同时,进而加大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师
Ⅳ 开除大学生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内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容)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如果你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情况下学校开除你即属违法,你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补充回答:学费可以退一部份.具体如何退,给你个案例,供你参考;
学校开除学生应退剩余学费
Ⅵ 怎么做才能叫大学生被开除
我觉得不应该开除。大学女生做二奶,这是社会问题,也是中国的教育问专题,不能学生有错就属把错误都归纳到学生的身上去。我们应该想想为什么一个大学高材生会堕落去做二奶,这些问题的根本上在哪里。学校应该以教育为主,不能因为学生做了丢了学校面子的事情就
把她开除,有用吗?
Ⅶ 开除学籍,判刑两年!大学生“实习”却被被抓,其中到底有何隐情
说实话,这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并且判刑两年一点都不冤枉,因为他的确是在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从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给出的调查结果显示,紫薯也会对其进行判刑,主要是又是因为他们一直从事着虚开发票的犯罪。在这个事情被发布到网上之后,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因为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虽然经常接触到发票,但是完全没有想到虚开发票竟然会有这么严厉的处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证明大学生会受到这样的处罚?
第三,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对这一次的盼拿结果都非常的意外,毕竟作为一个大学生,不仅对开除了学籍,而且还要住两年牢,这样的处罚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但是我们要知道这个公司可是有三百多个空壳公司,而且涉及到的金额多达3亿元。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小陈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这样的处罚对他来说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Ⅷ 大学生在校犯了什么错误,才会有被开除学籍的处罚
大学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是他们向往的地方,很多人都对大学充满了好奇,大学究竟是什么样的?上课方式是什么样的方式。对大学充满着无比的向往,也就很用心的去学习,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学。大学其实就是一个小型社会,教会人们为人处事以及办事能力。大学不仅要学习,而且还要学会交往,因为在大学学习好和交往能力强才是一个优秀的大学生。
大学是全面性发展自己,发展自己不足的地方,和老师和同学学习他们的优点。大学相对于初中高中来说人都成熟了好多,不会像初中高中那样,经常打架斗殴,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忍不住自己的脾气和同学大打出手,有的甚至被打进医院住院,有的严重的给同学打残疾,如果有打架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一般都是会涉及到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因为对一个大学生来说,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是明知故犯,因为每个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一直受到了政治的教育,对那些犯法的事具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一旦大学生做违法乱纪的事,都会受到学校的开除。
Ⅸ 在校大学生判缓刑被学校开除,可以起诉学校吗
一、学校如果是依法按程序处理,不存在过错与不当,没有理由起诉学校,对于刑事犯罪学生学校有权开险其学籍。
二、对学校处理不服的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