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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大学生

发布时间: 2021-12-12 03:13:42

① 关于启东市对外来大学生落户启东的补助问题

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2007-4-5 0:00:00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启办发〔20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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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3日

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党的人才政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依据,大力选拔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重点领域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管理,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作用的激励机制,为他们在各条战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激励全市各类人才为我市跨越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主要在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包括工、农、医)、管理(包括科技、经济、财政、审计、金融)、教育、新闻、文艺、体育等领域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选拔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应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3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一)获得过省(部)以上或南通市三等以上、启东市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南通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在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研究成果处于南通市内领先地位;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在南通市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的课题,并有两项以上相应的成果,获得南通市级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门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主持启东市以上医学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病症,成绩突出,获得南通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在南通市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的人员;
(七)在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工作中,有一定专业技术造诣,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南通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南通市内有较高知名度;
(八)在专业技术管理(包括科技、经济、财政、审计、金融)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新,达到南通市内先进水平,所领导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在南通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本人获得南通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九)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南通市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南通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以上条件中,获奖成果和其他奖励均以颁奖证书为依据。
第七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单位报镇乡党委或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审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五)组织审批。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在对推荐对象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拟定市拔尖人才的初步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六)社会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名单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阅后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七)命名表彰。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启东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八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参政议政。各级党代会代表中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的党员中遴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科技界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中遴选;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对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大胆提拔;积极组织拔尖人才建言献策,发挥其在规划管理、项目论证等宏观、微观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二)参与学科建设、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人才群体优势,提高组织程度,让拔尖人才直接参与重要科研课题、技术攻关的具体指导,发现并培养一批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加强重点行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三)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应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
(四)保证拔尖人才办公、科研开发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单位可以为他们配备工作助手,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及图书资料。
(五)拔尖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技术津贴,市财政负担1/2(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放),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担1/2(随工资渠道发放)。
(七)市拔尖人才在每届管理期内,由所在单位每月补贴50元宽带上网费。
(八)对拔尖人才实行医疗保健和休假疗养制度。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有关医疗保健手续。市有关部门在3年管理期内组织他们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因病需要疗养的要优先安排,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每年安排1到2周的学习考察及休养时间。
(九)本市引进的外地拔尖人才,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享受相应级别拔尖人才同等待遇。
第九条 每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协调服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对市拔尖人才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提出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的建议,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待遇,组织推荐、选拔、考核、报批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二)建立档案。市委组织部建立市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库。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著作及论文目录;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及奖惩等情况。并将所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更新计算机信息库。
(三)目标管理。组织市拔尖人才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专业和单位、个人实际,在单位党政组织的指导下,制定个3年工作奋斗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完成奋斗目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考核。市委组织部对市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管理期满时,对拔尖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1次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拔尖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走访联系。建立联系卡,完善市领导联系专家学者制度。市委组织部、所在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也要与市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列为领导干部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宣传表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的人才政策的学习、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拔尖人才,宣传新闻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及时组织总结采访,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培训教育。市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所在单位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脱产业务学习或参观考察。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中挑选。
(八)动态管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届人选。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② 启东市有大学生回乡就业补贴吗

本科生有 大专生么有

③ 启东本科生政府补助条件

要有学士学位 参考如下启人发【】3号

《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30日执行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我市引进和留住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人才开发资金的效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家普通计划内全日制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在我市定报工业企业工作,三年内每月可领取补贴500元。非定报企业及非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再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
2.企业支付引进人才的工资低于指导性工资标准(学士1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的(试用期除外),不得申报人才开发资金补贴;
3.人事关系挂靠企业,而实际不在启东企业工作的人才,不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如企业有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行为的,经查实后,该企业的所有人才开发资金补贴两年内停止发放;
4.自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之月起三年内流动的(市内企业间),从与原单位终止合同起,停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当季度人才开发资金补贴,再从到新单位代理手续办结的下月起开始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流动前后领取人才开发资金补贴的总时间不超过三年;
5.人才开发资金补贴每季度末核发。
原《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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