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大学生恋爱
① 大学生谈恋爱你是支持还是反对
爱可以在一秒钟产生,情却需要一生来完成。爱:要了解,也要开解;要道歉,也要道谢;要认错,也要改错;要体贴也要体谅,是接受,而不是忍受,是宽容,而不是纵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问而不是质问;是倾诉,而不是控诉,是难忘而不是遗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待:是为对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对方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费;可以随时牵手,但不要随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即使你不再爱一个人,也只有怀念,而不会怀恨。
② 中国是什么时候允许大学生谈恋爱的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
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 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
关键字:大学生 恋爱 法律责任
“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
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开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杜项菲.当代大学生恋爱心理浅析.华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
[2]胡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与择偶.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版第116页
[3]姚利民.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页
[4]浙江大学马建青.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第一期第32-34页
[5]戴艳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③ 近9成大学生支持学校开恋爱课
是的,近日,中青校媒面向全国1028名大学生发起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23%的大学生支持大学开设恋爱课。参与问卷调查的学生中,处于恋爱状态的占28.89%,有恋爱经历、现在单身的37.55%,从未恋爱过的占28.99%,处于暗恋或追求他人状态的占4.57%。
据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恋爱心理学》课程主讲人段鑫星介绍,全国多所高校已开设“恋爱心理”相关课程。“课程名字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恋爱心理学》《恋爱与人生幸福》《人生幸福课》《亲密关系》等。”
“4.8分,满分5分。”说起大一选修的网课《恋爱心理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大三学生吕男男给出了高分。目前正处于恋爱状态的她笑称,最初选课的时候还是单身状态,抱着“通过学习,找到爱情”的心态选择了这门课。在课程中,她了解两性差异,了解恋人应当如何相处,“最重要的是学习这门课后,更好地树立了恋爱信心”。

(3)支持大学生恋爱扩展阅读:
大学生向往“情投意合,志同道合”的爱情
中青校媒调查发现,在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有55.54%认为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恋爱课最重要的意义。其次是帮助青年解决恋爱中的实际问题(24.90%)、帮青年提升沟通力(8.37%)、帮助青年人找到爱情(4.47%)。
李梓超眼中理想的爱情,是两个人兴趣相投、一起努力奋斗的。在和女朋友的相处中,李梓超能看到两个人美好的未来。他们开始为共同的未来作规划,“想一起考研,我俩经常一起去图书馆,虽然考上同一个学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希望能一起朝着更好的方向努力。”
“如果一段爱情,让你变得自我怀疑、犹豫不决,负性情绪多于正性情绪的时候,你需要理性思考爱情的去向。好的爱情一定会让彼此变得更好,它会让胆怯的人变得自信阳光,它会让你感到舒适、放松、自由。”段鑫星说。
④ 关于大学生恋爱的问题
1.其实大学生恋爱是很正常的,同时也很体检人生,可以算是一种喜欢的爱,但不可以算是爱的爱,因为真正的爱情一定是让你从未有过的感觉才是真爱,真爱的力量可以底挡你所有的学识,所谓没有美女就没有英雄,没有英雄美女是枯萎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分清。
2.还有就是人生短短几十年,不要给自己留下什么遗憾,想笑就笑,想哭就哭,该爱的时候就去爱,不要压抑自己,疯狂的同时我们应该要找一个陪自己一起上进的人,而不是找一个一天只想着去哪玩的人,这样子的话我们在谈恋爱的同时也能够一起学习一起上进,其实恋爱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性格互补,另一种是性格相似。前者让你体验不一样的生活,你们让彼此融入另一个天地。你们学会迁就,也学会接受后者,你们不用言语就知道对方此刻的想法,一个眼神表达出属于你们自己的语言爱也是一种能力。

5.所以我我个人觉得哪怕有人说大学期间没几对能成的,但是能成的以后感情基础都是最好的,因为没那么功利。其实就算不以结婚为前提,提前感受一下爱情也是美好的。
⑤ 大学生恋爱你们支持吗😊
恋爱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可以变得更好,或者更加幸福,如果是彼此消耗式爱情总有一天会出现裂缝
⑥ 大学生支持开恋爱课,你支持恋爱课程的开展吗
生活中经常听到直男这个词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很多男女之间的感情无法磨合,通俗地说就是男女之间不懂的沟通,看到这种情况,这里支持开展恋爱课程。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最后,相信很多学生都会支持开展恋爱课程,这样可能让更多学生合理看待恋爱问题,也可以让更多学生不再陷入情感问题当中。
⑦ 是否支持在校大学生恋爱
人生最美的年纪,不谈恋爱岂不可惜。大学了,人也差不多成熟了。
⑧ 你支持大学生谈恋爱吗
关于恋爱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通过恋爱,可以让我们懂得忍让、换位思考、体谅、责任,对自己的内心也是有极大的提高,对今后的人生道路,是大有裨益的,若能成事,则又是对个人问题一个很好的交代;
如果失败了,也是一段宝贵的人生经历,我想每个人都能有所收获。
所以,我觉得大学生恋爱,利大于弊。。
⑨ 大学生谈恋爱支持与反对
大学生谈恋爱的是利是弊,在弄清这个前应先明白什么是恋爱。从同学的谈话中,我发现在他们眼里爱情是洗衣服,逛街,还有花钱花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代大学生的爱情观吧,真可悲呀。孰不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呀!很显然,在如今爱情已被误解。爱情并不是洗衣服逛街花钱花时间,难道孟姜女哭长城是为了叫她丈夫陪她逛街吗?爱情是一种情感,是自己身上的一部分。爱情更多的是付出和责任。更难受的是,所有同学们认为利弊的关键,是谈恋爱对自己是否有用?难道你们都是因为谈恋爱对自己有用才去谈的吗?!判断利弊的标准并不是是否对己有用。爱情是一种情感。既然是情感便不能压抑,问题是已经没有人因为爱所以爱了,都是过多的考虑其它因素。为了钱而活和活着为了钱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钱,如果没有钱便失去了活下去的意义,而后者首先是要活着,同样,为了其他目的而爱和爱了为其他的目的是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当然我明白爱情是不能当面包的,但面包更不能当爱情呀!如今的社会,爱情已不在高贵纯洁,早已沦落为一种工具,找个有钱的男朋友已成为女生们的大势所驱。但,我想,应该还会有那么一部分人,仍坚持等待和追寻那真挚的爱,或许,我们没有化腐朽为神奇的能力去改变这污黑的社会,但我们至少可以出淤泥而不染,独洁其身,也许,这也很难。把这些情况微缩都大学,因此,我认为大学生谈恋爱弊大于利的,因为大学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刚从高中温室踏出,还纯洁着的我们,如何去抵挡社会的腐蚀。还是先成长吧,先弄清面包和爱情的关系,或者先得到面包吧,这是从大的方面说的。从小的,刚从高中踏出的我们对什么的好奇,对爱情也是如此。大学生们不是谈恋爱,而是谈——恋爱,是为爱而爱,如同为文而文一样。不可否认有一见钟情的存在但机率应该很小,而大学中相识不过几周便恋爱的大有人在,因为到大学谈恋爱以成潮流,所以双方都想恋爱,一拍既合,互惠互利。这种爱情对学习和生活是毫无益处的,浪费金钱精力时间,不会为对方着想,都认为对方是自己存在的。当然不可否认会有纯真爱情的存在,这当然不该反对,但我还是认为弊大于利。应试教育的弊端,人尽皆知,只会教我们该做什么,而从不教我们如何判断什么该什么不该。可以说,我们初上大学时心理年龄是很小的,思想也不成熟,有如何能处理好爱情带来的许多问题呢?!所以,在爱之前应该考虑清楚,要知道爱并不是一种收获,更多的是付出,是责任。有的时候不去爱也是一种爱。如果爱了,我为你们真挚的爱情和你的勇气喝彩,毕竟,爱情高于生命,但光凭勇气并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冷静下来,正确处理各种问题。我认为弊大于利的原因是因为我认为许多大学生无法正确处理恋爱带来的各种问题,确切说,我认为在大学太早谈恋爱是弊大于利的。 爱情是两个成熟个体相互探索的过程。大学生在心理上和思想上还不成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举一个例子,我身边的一位同学和她男友恋爱,除了上厕所和休息之外,天天腻在一起,而且三天两头发生小矛盾小磨擦,然后再哄对方开心,感觉着就像是在玩游戏。大学生们对待恋爱,大可以把它当成选修课。 大学生谈恋爱的人大致有两类,一类是确实发现对方与自己比较合适,于是开始一段感情生活,还有一类出于盲目心理,为了满足一下暂时的虚荣心,随便找一个,只为装点门面。大学生恋爱,充其量是一门选修课,更是一门看你态度如何的选修课。没有端正的态度,根本就不配“上课”;而有了正确的态度,也不见得能顺利“毕业”。 不能绝对地看这个问题.如果自己没有稳定下来就谈恋爱,双方是无法沟通的.有些同学谈恋爱很盲目,像玩游戏一样,看到别人谈,自己也蠢蠢欲动;还有一些人只是为了排遣寂寞,找一个朋友只不过是找一个陪自己玩陪自己说话的对象。 我赞成不能为了恋爱而恋爱,但同时我觉得也不能视其为洪水猛兽。大学生们都是20岁左右的人,而且大学提供了容易坠入爱河的环境,没有必要苦苦挣扎。当然也不要去追随潮流。没有人会强迫你恋不恋爱,正如没有人管你吃不吃饭。 “大学生已经不限制结婚了,怎么还有许多因素阻挡大学生的谈恋爱了”,我觉得这是个千古佳谈,谈与不谈、如何谈、恋爱与学业、情感婚姻的正确认识、成长成材与成熟、如何面对大学生的恋爱与失恋、大学为什么大、如何看大学同居现象等问题,都应该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希望大家在学期间一切顺利,学有所成,心有所倚,但更希望大家理性思考大学生活的本来面目,走出一片晴朗的情感天空,走过一段精彩充实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