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大学生被诉n
1. 急寻涉及到大学生的法律案件及其分析
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杨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杨某是一名来自湖南湘西贫困地区的大学生。在上大学之前,黄某一直品学兼优,当时是以全县第一的高考成绩被上海某著名大学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时,杨某成绩很好。到了二年级,由于一时的松懈,出现了两门功课不及格,而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且需要缴纳昂贵的重修费用,两门不及格需要缴纳700元。而来自贫困地区的优秀学生杨某,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再加上父母平时严格的管教,他不敢向家人要该笔费用,他认为这样做太对不起父母寄予的一片厚望。于是杨某想到了自己打工赚钱解决这笔费用。他对家人谎称自己为了锻炼能力,找了一份家教工作,并要求家人把自己用过的初中书本寄过来。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大江南北遭遇了非典的袭击,弄的整个社会人心惶惶,学校也实施了封校措施。
如此一来,杨某外出家教赚钱缴纳重修费用的计划也被打乱了。但是杨某才20岁,而家人每月只给与400元的生活费,如果用生活费缴纳重修费,他得两个月不吃喝。这下杨某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困难之中,思想包袱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学习与生活,直接导致了大二第二学期五门功课不及格、大三每学期2门功课不及格。这时的杨某一共要缴纳3100元的重修费用。3100元,对于一名来自贫困地区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笔相当昂贵的费用。按照正常的教育方法,从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学校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但是杨某父母从未得知黄某考试不及格以及需要一大笔重修费用的消息。
为了以自己的能力解决这笔重修费用,杨某想方设法、费尽心机。他也曾在学校勤 工俭学赚钱,以弥补重修费用的拖欠。但是,勤工俭学之所得远远不够缴纳重修费用;再加上学校一而再、再而三的催款,杨某感觉丢尽了脸面。要知道,人人都有自尊心,而大学生的自尊心更为强烈。杨某被逼得走投无路,一不小心,误入歧途。
2004年暑假,杨某乘学校放假无人之机,偷了学校图书馆电脑的零部件,自己再组装电脑出卖。2004年9月份,杨某在行窃时被学校保安扭获。
学校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抓获杨某后,立刻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至此,杨某父母才得知杨某以上事实,真如晴天霹雳,给杨某父母当头一棒!杨某父母得知此消息后,立刻赶赴上海聘请律师为黄某辩护。
通过上海律师在线,杨某父母找到了本站的吴滨律师。
吴滨律师了解了情况之后,认为杨某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与学校以及学校文保局进行沟通,但是公安局还是逮捕了杨某,并且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也认为杨某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希望学校能够出一张杨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经过律师的努力,学校终于同意出具了一份比较客观的情况说明。此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吴滨律师认为:第一,杨某犯罪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事实,属于自首;第二、杨某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杨某主观恶性较小,实施盗窃行为是出于缴纳学校的重修费用,并不是个人挥霍。
第四、杨某表现一贯良好。法的作用,最重要的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引导。杨某来自贫困的湘西,能够考上上海著名大学实属不易。现在杨某已经是即将离校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四学生,希望法庭能够从重在引导、挽救的角度出发,给杨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后,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频频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这个现象折射出什么呢?大学生本来是天之骄子,为何会屡屡出现触犯刑律的现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心理问题等。但是最根本的不在于此,而在于教育培养大学生的高校。大学被称作是象牙塔,应该是教书育人最好的地方,应该从德智体各方面去培养学生、教育学生,还应该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而不应该仅仅盯住学生的学习成绩。要知道,一个道德败坏的高智商大学生犯罪远比普通犯罪危害性大得多!还有,学校对学生的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应该从轻处理,本着为学生着想的精神,从挽救、引导的角度出发,给学生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 大学生被开除的条件是什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违 反 宪 法,反对四 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 犯 国 家 法 律,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 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大学生涉嫌犯罪该不该起诉
并非“刑不上大学生”
现年岁的小王(化名)是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的学生。2002年10月29日,他因涉嫌偷窃同学的手机而被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此时离他毕业还有5个月时间。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发现,小王平时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都不错,当时偷窃只是临时起意。考虑到小王的家庭环境良好,其本人可塑性很强、完全有挽救的可能,于是对小王实施“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
今年1月7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派专人到小王所在学校宣布了《暂缓不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校校长认为,这不仅给了小王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其他同学一个警示,并同意保留小王的学籍。小王则泪流满面地当众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此案的承办人员之后多次去小王所在大学走访,证实他被宣布暂缓不起诉后,能认真学习、严守校纪,生活中还能主动关心同学。其父母多次向学校和检察院表示感谢,称他们让小王走向新生。
“对一些偶犯、初犯、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学生,希望学校今后慎用开除学籍的惩罚措施,给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但他同时表示,在意见中明确地表明了要按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检察院不可能对严重犯罪的人网开一面,所以绝非有些媒体所指责的“刑不上大学生”。
之前有媒体将“暂缓不起诉”写成了“暂免不起诉”,导致了一些误解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力。而一般不起诉分为三类,一种是存疑不起诉,比如证据疑问等,一种是相对不起诉,比如嫌疑人是犯罪,但是程度较轻或者没有必要起诉,最后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也就是不犯罪,所以根本不用起诉。
现在对犯罪大学生采取的正是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即暂缓不起诉。黄兴武之所以为失足大学生“求情”,是2000年他经办的一件案子给他的触动。那是南京某高校一个学生,有一天晚上在网吧上网后回宿舍。回宿舍的路上有一个斜坡,正好旁边就是一个超市一排窗户。当时时间已晚,这个学生还没有从上网的兴奋中脱离出来,手不自觉地在窗户上划过。正巧当晚超市有扇窗户没有关,轻轻一推就开了,这学生便进去拿了复读机、随身听等物品,价值1000多元。当他第二次又想来行窃的时候,被守候的工作人员一把拿住。
黄兴武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学生的家庭状况并不差,第一次犯案并没有预谋,纯粹是临时起意。就在还没有起诉,他想和学校沟通一起帮教这个学生的时候,却传来了该大学已经将其开除的消息。
黄兴武觉得,在法院还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学校就根据校纪校规将其开除,实在不能不说让人觉得遗憾和痛心。黄兴武介绍,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中有80%左右是盗窃案,金额都不是很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比较小。而且这些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又有70%被单处罚金。如果一旦学生犯罪学校就一概将其开除的话,那么对当事者的教育意义未必就有效果。而且,失去学籍的学生在生活和心理上都会有负担,而这些不安定因素又转嫁到了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黄兴武表示,一些学生犯罪性质不恶劣,且只是一时糊涂,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他们从轻处罚,进行有效帮扶,他们会很容易醒悟过来,且以后的犯罪率大大降低。相反地,如果不视情节轻重,一旦发现,就对问题学生开除学籍,赶出学校,“这样毁掉一个人是很容易的。”
有的学校领导认为对犯罪较轻的大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而黄兴武却认为有了网络化的帮教,可以对学生从法律、道德、心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帮扶,不仅能挽救当事者,更能在学校的其他同学中深入地开展法律教育,效果远远比简单地开除好的多。
据跟踪调查,实施了暂缓不起诉的学生中,均没有重新犯罪,过去在中学生中也做过,其中有两个还考取了大学,所以检察院完全有信心坚持下去。中心的成立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现在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局限在避免刑事犯罪上,还扩充到未来的职务犯罪上,毕竟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将来可能会担任重要的职务。
校方有点不同看法
南京大学浦口校区保卫处姚处长表示,国家和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但个别学生往往会在一念之间做出蠢事而毁了自己。如何在惩处他们的同时挽救这些学生,这是一直困扰高校的问题。他表示他相信这个预防中心对维护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法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犯罪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学工处朱处长说,他本人和南京工业大学的相关领导都仔细看了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意见”,觉得他们的这项措施非常人性化,的确是从关爱在校大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的。
但是他对其中“凡(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这条,有点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条与教育部的规定不符,他建议,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能先和学校进行足够的沟通,以利于解决此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建华说,去年南京市的200多名不起诉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现在有了中心,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意预防犯罪。但是,挽救不等于放纵,检察机关对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是一概地不起诉,否则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大学生要懂法
2002年1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曾收到两位人大代表的议案,反映在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的趋势。
据权威数字表明,从1999年到2002年底,浦口区内的大学在校生犯罪案件共27件27人(女学生4人),其中盗窃案件有24件24人,抢夺、寻衅滋事案件1件1人,故意伤害案件1件1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件1人。在这些案件中共有10人被批准逮捕,23人被提起公诉并作有罪判决。
黄兴武分析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虽然大学里有法律常识课,但是真正到了用法的时候却暴露出学生并没有真正懂法。比如有个女生和男友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又不敢向家里拿钱打胎,便把手伸向要好的同学。她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偷到手,并用以前就获知的密码取走了3000元钱。当检察官找到她时,她竟然认为这并没有什么,拿了钱,还给她就是了,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比如一个男生曾经有过嫖娼的经历,当有同学叫嚷要寻找刺激的时候便主动提出来介绍小姐,事后,这个男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可以说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依法办案是不变的原则
“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公安局,区法院,团区委,大学和社区等联手,以研究、探索、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中心将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与法院一同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公开开庭。中心将与各方共同研究对在校大学生案件的处理和帮教问题。
中心成立的当天,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了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强调对犯罪大学生的处理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因事、因人而异地处理违纪违规或一般违法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这份意见提出,对于一般违纪违规的在校大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慎用开除学籍的处理手段。对于在校大学生涉嫌一般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犯罪的,一般不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经过公安、检察、学校联合调查后,可交学校作行政处理。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应做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满后,凡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无前科劣迹,在校学习表现一贯较好。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有悔改决心的,积极退赃退赔的,有帮教条件,能继续完成学业的。目的是为了从感化、挽救和改造等不同角度,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对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4. 多名大学生疑被套路网贷,退款遭拒,反遭起诉,学生们该如何维权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一个孩子的培养是非常关键的,尤其是将孩子培养成一个大学生,这个过程需要面对很多的事情,而成为一个大学生。虽然表面对一个家庭很好,但是也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大学生网贷这个事情,现在也是不断都在发生,尤其是这一次人们会感到疑惑多名大学生疑被套路网贷,退款遭拒,反遭起诉,学生们该如何维权?一定要报警,将所有的证件,证据等留下来,进行曝光等,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1:媒体的力量:
并且当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警察永远是站在正义的立场帮我们维护我们的权利最后我觉得大学生会被网络诈骗贷款的事情出现,就是从大学生网贷的事情来看,你不管怎么样,一定不要相信别人,奇妙贷款也要找靠得住的,比如说国家方面会进行学费上的贷款,这点是可以的,但是你个人因为消费上的问题进行贷款字,你就很有可能被诈骗,欺骗等。这属于你自己的问题,从自己根本上也要从源头这里找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最好不要去贷款。
5. 在校大学生发生民事诉讼败诉对学生毕业证有影响吗
毕业照和民事案件没有任何瓜葛,只要你学完该学的学科,学校肯定会给你毕业的!
6. 在读大学生被人起诉欠债不还对他以后有什么影响
个人污点,影响个人信用,今后很难在银行贷钱
7. 大学生被诈骗的例子
高校内诈骗案例的常见类型及例子
1、电话、短信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发短信说你的银行卡有欠费,或者中奖,生病等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什么什么的电话。当你拨打对方留下的电话,你将一步一步被对方诱导或威胁进入圈套,直至你将自己各个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他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上为止。
2、传销。传销组织经常打着工作的名义,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大学生作为互联网的活跃群体。被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审核不严等漏洞精准“设钩”,在求职、交友、征婚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大学生很容易落入陷阱。
3、校园贷和网络刷单被骗。“校园贷”实际就是翻版的“高利贷”,通过简单的手续诱骗学生上当。不法分子经常向学生推销“校园贷”业务。与官方政策允许的帮助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完全是两回事。
4、以“遇困”老乡的身份诈骗。诈骗分子通过某种途径获知被害人籍贯在何处,以家乡话套近乎,吹嘘自己的社会关系,以后帮忙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借出钱物,之后逃之夭夭。
5、以遇困的名校大学生的名义诈骗。诈骗分子往往谎称自己是某名校的大学生,并出示假的学生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在外搞社会调查被盗钱包或钱用光要求借用电话卡使用一下进行试探,步步深入,一旦觉得行骗对象可能上钩即提出要求帮助、借钱返校。
6、以谈恋爱的名义进行诈骗。诈骗分子所选择的对象多为女学生,他们称自己是某学校的学生,同女学生接近,吹嘘自己来自某沿海发达城市,家境优越,取得女生好感后,即提出以其交朋友、帮助购物,进而称急用不断提出借钱,有的诈骗分子不仅骗财而且骗色,严重伤害到女生的身心健康。
7、以代购低价物品为借口诈骗。诈骗分子寻找机会与人接近,谎称“有关系”,“有路子”可以买到价格较低的手机、电脑等物,使受害人将钱交给他代购,骗取他人财物。
8、利用介绍勤工助学诈骗。这是这年来针对较多学生的、常见的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往往在邻近学校周边地区。设立职业中介场所(有的是个体职介所与所谓的用人单位联合诈骗学生中介费、押金等),将求职的学生介绍到骗子自行设立的所谓“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假意录用,要求学生交纳一定的“建档费”、“工作卡工本费”、“保证金”、“押金”等,“就业单位”多分配给较多繁重的推销市场、调查任务,之后以工作不达要求为由拒付工资或以“保证金”抵消处罚等,“用人单位”临时租用几间房为“公司”,一旦败露,即作鸟兽散。
9、借口帮助落实工作单位诈骗。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毕业分配落实工作单位难,吹嘘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落实工作单位,骗取学生及家属的介绍费、帮忙费。
8. 39名大学生欠"校园贷"钱用在哪里了
近日:39名大学生欠"校园贷"被诉:钱多用于买手机过生日

国家之所以限制校园贷,是因为学生一方面没有稳定还款能力,同时也没有理智成熟的消费观,因此一旦逾期偿还不但容易造成经济责任倍增,同时也会导致自身征信信息受影响,所以暂时禁止校园贷肯定有益于社会。
9. 大学生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如果起诉你是没关系啊,问题是你败诉的话,那关系可就大了,你如果想进体制内的工作,比如考公务员,这种政审可能过不了。
10. 我想起诉一名在校大学生,懂法律的来!
根据你的表述,该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依法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该学生不同意学校的调解,依法你在征求学校意见的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后,你再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案件依法也是可以调解的,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