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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毕业实习就业期间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权益

发布时间: 2022-02-19 05:27:31

『壹』 大学毕业生如何保障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意识要求当事人尊重平等、信守契约。由于我国就业体制的特殊性,就业协议在明确单位和毕业生权利义务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契约意识的作用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显得更加突出。
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
因此,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毕业生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违约等,否则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维权意识
毕业生在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的指引下,认识到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来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是息事宁人、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过?
不同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维权意识的不同。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的实质性的一步。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不畏法、不畏仲裁诉讼,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意识要求毕业生应当知道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证据意识
法律是用证据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有意识地叫对方出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来佐证一定的事实,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要对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等;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注意保存现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观点,如要注意保存单位在招聘时的海报,与单位往来的传真、邮件等;三是运用证据的意识,毕业生要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知道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等等。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单位要求交押金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是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做法,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现在就业市场中,由于某些潜规则的存在,确实在很多场合存在着毕业生不交押金就无法签订协议、得到工作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毕业生确实很想去这个单位工作的话,我们认为可以先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叫单位出具表明“押金”字样的收据并且注意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诚信意识
有专家指出,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是买方市场,一些用人单位在处于主动地位的情况下,无视求职者的利益,甚至用欺骗的手段使毕业生就业陷入困境。同时,使整个人才市场处在一种彼此不信任的非正常状态,用人单位缺乏诚信助推大学生在求职时诚信缺失。如一些企业参加招聘会“醉翁之意不在酒”,有的是为做广告,有的是借机招聘廉价劳动力。
毕业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如果毕业生故意隐瞒自身情况、欺骗单位,可能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能够意识到用人单位是不是诚信,比如意识到单位介绍的情况是不是真实、其招聘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等等。
第二点对毕业生要求得更高,因为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诚信,必然要求毕业生有比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并通过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然而一些毕业生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主要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毕业生不敢向用人单位问太多的问题、提更多的要求,许多初涉职场的毕业生认为单位说的都是对的,单位要求的就应该去做,不知不觉中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因此必须强化毕业生的诚信意识,特别是锻炼其中的第二种能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贰』 实习生如何维护自己实习期间的权益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

广东省已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有必要。

(2)大学生在毕业实习就业期间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权益扩展阅读:

实习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应约定相应的加班时间和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虽然实习期内实习生的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但实习生与单位可以约定一定的报酬或者补助,并且最好是明确约定给付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实习生一般是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所以实习生应与实习单位约定好实习期内发生伤亡的处理方法,以免事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叁』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选择正规公司,入职没几天就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觉得没有问题的时候再签名。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第二,公司有健全的行政制度,各部门密切合作,职责明确,一言不发。新员工进入专业系统的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面试时面试官对你的态度。这样一来,一家公司是否值得入职,一家好公司,面试官的工作素质也可能很高,他会尊重所有求职者。第四,努力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和别人发生纠纷。接受职场PUA的时候也要表明自己的立场,需要改善的话要改善。

善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毕业生应向劳动监察大队、单位的上级部门、学校投诉,听取意见解决。防范就业陷阱多了解国家的就业相关政策,学习法律常识,细心签署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市长/市场规则毕业生在报名、面试、笔试中都要遵循“诚实、守信、平等”的原则,通过自己的努力参加。

『肆』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与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一,遭受实习单位的侵权。首先,实习单位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协议的,也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说明。其次,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而且工作时间较长,很少有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要求缴纳实习费用。再有,许多实习单位不考虑实习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未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实习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说明实习期间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所谓“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学生,同时与实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既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才能够有效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资格,但其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表明劳动者有权接受教育,可见学生作为劳动者并不冲突。本文认为由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确认,并且可以将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以及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作为在校大学生,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应该根据是否由学校指派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来确定,如果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则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并且依协议对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很多观点:
1、附带劳动关系说。实习单位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同时学生通过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实际经验和实际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基础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附带一定的劳动关系。
2、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对于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的情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
3、教育管理关系说。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4、劳动关系说。从劳动关系的特点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征,如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国外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经验。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其次,对大学生实习的薪酬和工时给予法律保障。再次,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事故保险范畴。多数国家采用雇员的形式,把在校大学生涵盖到职业伤害范围中,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广东省大学生实习立法评价。首先,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其次,《条例》规定了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制度。最后,《条例》对实习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学校的法律责任、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该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全面。第一,《条例》强调实习是与教学相关的活动,属于学习的延伸,同时具有劳动性这一特点,并未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实习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实质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再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侵害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强制签订实习协议。
第二,学校应完善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在就业形势日趋严重的现实下,实习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规范实习制度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实习过程中学校对实习生的监管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伤害事故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伍』 实习期间的权益如何保障

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是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用的重要条件。因此,大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努力寻求实习机会,但在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
正在寻找实习岗位的大学生。CFP供图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极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也在积极拓宽大学生实习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为了积累经验,增加求职砝码,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少学生自己也在主动地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不可否认,实习是一个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阶梯,如果实习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实践能力,拓展就业机会,可一旦事与愿违,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范围指出,“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范围指出,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范围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学徒期和试用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陆』 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习期是很多人刚出社会遇到的难关~~没有之一。。。因为你不会了解那公司要你实习到底是为了你做的东西,还是为了培养你成为人才。。。但是这个难关熬一熬就能过去。。毕竟 实习过几次就能真正了解这个行业~一旦你达到了平均水准。就能够坚持下去。。不过实习也要签合约。。对自己有点保障还是好些。

『柒』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

『捌』 谈谈大学生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回答的有点多,请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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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就业是最近几年的热点问题,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率成为毕业季政府、学校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公平和效率?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平等就业和加强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加以阐述,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 平等就业权 就业服务权
中图分类号: F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日前,某地环卫工岗位就招聘了若干硕士研究生。我们且不论此现象是否是浪费人才,也不论现阶段大学生就业的惨烈程度,就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大学毕业生已成为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来源。虽然大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没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的保障进行规制,但就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个群体进行必要的就业权的维护和保障,在目前形势下是极为重要和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相关权益的保障进行阐述。
一、就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的该个人的信息。【1】
目前,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用人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地位可以随意索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一方面,大学毕业生个人的诸多个人信息被招聘者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获取这些个人信息后会处于某种利益的考量经意或不经意地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或不当处理,甚至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售卖。而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个人信息极易被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严峻的现状除了大学毕业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外,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进而有效地保护大学毕业生的个人信息。
二、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指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及权利保护等方面,每个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以及每个大学生之间都享有平等的权利。【2】“平等就业”实质上就是要反对求职与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
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生就业的不公平现象依然严重,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身份背景歧视;二是生理歧视。身份背景歧视可以分为社会关系歧视、户籍歧视和经验歧视三个方面。生理歧视可以分为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和外表歧视等,这些都是比较好理解而且时常发生的歧视在此不多阐述,笔者只对前者着重分析和评价。
拥有良好社会关系的求职者能够在求职中为其带来好处,一方面能够便宜地获得就业信息,另一方面能够协助推荐就业。由于就业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导致有权有关系者利用这种“便利条件”绕过法定程序,甚至采取提前内定、漏考题等非法手段获取就业机会。反之,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普通学生却有可能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获取相应的就业机会。
户籍歧视,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这种户籍限制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某种专业、学历、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受户籍限制比较明显;二是外地大学生报考公务员之类的公招考试受到户籍限制;三是大学生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户籍密切相关,显性方面表现为工资上,隐形方面则表现在五花八门的福利保障上。因此,没有当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很容易成为该城市的廉价劳动力,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所谓“经验歧视”就是要求大学毕业生要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就是“来之能战、战则能胜”,这也成为许多用人单位招聘的条件。笔者并不否认有些岗位确实需要有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很多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大。对工作经验的过分苛求并适用于所有职位,是一种严重的歧视。经验歧视从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大学应届毕业生,是就业的不公平。
以上现象损害了大学生的公平就业权。因此,国家应当保证大学生就业的公平性,用系统的法律手段来规制。首先,在《劳动法》中增加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其次,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针对就业歧视提供完善的救济方式;再次,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后,要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就业服务权的保障
就业服务权就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享有的由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服务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服务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着服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共同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权。
我们先以美国为例介绍他们的高校就业服务工作。美国政府、高校及用人单位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其中,美国政府在就业方面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涉及就业政策的发布以及高校专业设置的调整等方面。高校的就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服务,高校会通过信息网络将收集的各种就业信息提供给学生;二是拓展实践途径,高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单位实习和工作机会;三是服务雇主,当毕业生与雇主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雇主往往会派人来校与毕业生洽谈,学校就业机构在这方面的接待服务也是经常性的、大量的;四是举办校园招聘活动。
从美国高校的就业服务来说呈现以下特点:首先,以学生为本位,无论是职业方向的确定还是职业能力的培养,都是以学生的自主选择和兴趣能力倾向为指引的,引导多样化的就业价值观并进而实现就业岗位获取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其次,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性,从大学生刚踏入高校时起,高校就为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服务工作,高校将大学生就业当成了一个长期的工程进行投入且并不以学生获得实际工作岗位为止。再次,注重就业服务的实效性,美国高校在就业服务中特别注重实习实践的机会提供,将就业能力的培训、就业方向的明确与就业渠道的获得相结合,真正在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参酌美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政府的宏观调控亟待加强。近些年来,大学生就业难一直是个社会热点、难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对高校专业设置的调控不到位。这表现在,不管是规模大的学校还是规模小的学校,不管是综合类大学还是专业性大学,不管是师资财力的有无,各学校对于增加专业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而政府部门对于专业的调整往往忽视市场的供求,造成现在高校专业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现状,而这种局面往往忽视了社会的需求度,造成了某些专业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局面。
其次,高校还应加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首先,是对大学生就业兴趣的引导和就业心理的疏导,让学生加强兴趣培养和养成积极的从业观、认真的工作观、正确的竞争观和必要的团队合作精神。其次,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从业的专业能力方面的服务,这包括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加强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提供、就业资源的开拓,同时要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求职技能方面的培训。
总之,大学生就业权的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和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大学生有序、公平、和谐的就业机制。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16-17
[2] 胡拥军.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J]经济师,2008,11:124-125

作者简介:赵晓平(1977-)女,籍贯:河北邢台,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机电系讲师,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教学管管理、机械设计教学

论文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年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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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大学生如何保护个人就业权益

实习试抄用签订协议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如应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等。如果是已经毕业、进入单位实习,则应知晓自己在试用期间有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并且支付不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工资报酬等权利。另外,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合理,避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长期使用廉价劳动力;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亦应受到法律约束。

『拾』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果权益收到侵害,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简述800字以上,急求!)

记叙文写作方法:可分为记人、叙事、写景、咏物等几种。

1、记人:要表现人物的思想感情和性格,

2、叙事:要写出事件所蕴涵的意义,这些意义可以是政治思想方面的,也可以表达某种哲理,或某种情趣,

3、写景:要通过景物描写表现出个人某种感情或深刻的感悟,

4、咏物:或透露出世间人生的某种乐趣,或托物言志,表现对社会上某种人某种现象的情感。

例文如下:

每年的七月是大多数高校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一、实习试用签订协议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如应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

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等。如果是已经毕业、进入单位实习,则应知晓自己在试用期间有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并且支付不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工资报酬等权利。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亦应受到法律约束。

二、求职成本合理控制打印个人简历、置办正装等必要的支出无可非议,但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受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遇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要多加思考,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



三、入职体检免受歧视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求职者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实践中,除了用工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女、已经结婚、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求职者,如因上述原因遭拒,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书面形成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

其次,要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最后就是避免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维权便处于不利的地位。

五、社保费用及时缴纳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正式入职用人单位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女生而言,在《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后,即使没有所在城市户口也可以交纳生育险。

另一方面,即使自身没有生育险,只要自己的配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在政策范围内生育子女后,女性职工也有权利要求其配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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