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⑴ 关于校园犯罪的案例!!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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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案例 :
1,大学生失足犯罪 检察官真诚挽救.
2,大学生加入犯罪团伙对夜行女子劫财劫色.
3,大学生强奸卖淫女认为此非犯罪
4,大学生盗窃犯罪当儿戏 聪明反被聪明误.
5,大学生犯罪根源在哪里?高校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6,两大学毕业生为攫取创业资金劫杀富商.
7,大学生攻破企业网站 大肆链接色情电影获刑3年.
8,北京一大学生“诈弹”勒索校领导 被判六月徒刑.
9,不可思议!大学生犯罪为何如此严重.
10,讨女友欢心盗同窗手机被捕 大学生犯罪谁该警醒.
11,赵若舟:大学生犯罪彰显德育真空.
12,大学生犯罪标准引争议岂能“法外施恩”.
13,大学生犯罪 盗窃案占七成.
14,心理失衡:大学生犯罪主因.
15,大学生犯罪心理.
16,大学生犯罪人数5年上升近三倍.
17,对大学生犯罪处置的反思与探索.
18,南京:大学生犯罪暂免起诉.
19,检察官诊断大学生犯罪三类型.
20,从犯罪构成看大学生犯罪新特点.
21,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22,女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范对策.
23,大学生犯罪增多的原因.
24,值得痛心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犯罪一览.
25,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26,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27,放宽大学生犯罪处理符合人性.
⑵ 大学生高智商犯罪例子
大学生怎么是高智商犯罪分子了呢,考上大学的也不都是高智商的人啊,多的是笨鸟先飞,勤学好学行的人。而且现在大学生这个词太大了,高考考200也能上大学呢
⑶ 大学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俩90后大学生致5人受伤:
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涉案案例中,有一个因心情不好酒后殴打舍友的案例。两位行凶者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学2014级学生李某,因为平时与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当晚喝完酒后临时起意想教训下舍友。他叫来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带抽打、持棒球棒殴打等方式,殴打舍友,致5人受伤,其中两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三人为轻微伤。事发后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学校保卫处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
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2015年4月28日晚,宁夏大学学生张某在西夏区某小区入室盗窃现金33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年7月8日,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王某进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一男生宿舍楼内,盗走一台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其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并主动退回了电脑,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⑷ 提供近几年来,学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网络搜索一下.很多的.
⑸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相关案例
最近看到一起案例,觉得很有看头,可以跟你分享一下。一个大学生,从小是父母眼中的孝子、老师眼中的乖学生、同学眼中的文学才子,由于自己觉得社会里太多不公平的事情,让他产生隐退世外桃源的想法。于是制造了一起“假死”的爆炸案,法院判了其一年。案子太多了。。。可以去网上搜下。。。
⑹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在校大学生作为“象牙塔”内的“天之骄子”,寄托了许多人的希望和梦想。他们年轻富有激情,同时也容易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下面说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警示。
盗窃室友 只为报复
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洁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兰的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事后,经调查得知,小芸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但因与室友相处不和,小芸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顺手牵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他发现公寓楼一宿舍房门大开,室内却无人,而且桌面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想起自己近来生活费紧张,小常竟不自觉走进该寝室,盗走笔记本电脑。
被抓时,小常懊恼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时糊涂啊!”
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警方调查发现,武汉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小君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找到挂靠政府网站较多的服务器,通过ADSL拨号上网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相对而言,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都极为不易。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预防大学生犯罪,使“天之骄子”们健康成才,少一些冲动。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⑺ 2010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
你可以去直接查找网上的案例还是有比较多的。
⑻ 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版抢劫杀人案权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案例二:马加爵锤杀同学案。
案例 三: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⑼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例
这类犯罪的案例通过上网查找很容易找到,不知道你是需要哪一方面的犯罪的案回例。分析大学生答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不能光凭一两个特例,而必须收集一定的犯罪量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其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这样才能写出高质量的文章。 还有,案例问题要靠自己平时关注,这类案例媒体报道很多的
⑽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