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开题报告
1. 北京林业大学有哪些知名的教授
北林的知名教授很多,关键还是看你自己的专业和方向。这里的老师大多专数都很不错,北林是林学和风景园属林学双一流学科的高校,这些老师的专业技能也是过硬。我是园林学院的学生,简单举几个身边老师的例子,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张启翔老师。园林植物界的大牛,看起来非常年轻,你根本想象不到他的真实年龄,他上课非常认真,并且乐于和学生交流,经常会让我们提各种问题,他会很耐心地给我们解答。

此外,贾桂霞老师,罗乐老师,赵惠恩老师都很不错,他们的专业造诣和为人都很值得我学习。
在这样的环境中,只恨自己没有上心努力学习了。希望能抓住一切时间来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不辜负这美好的青春吧。我爱北林,爱这里的老师!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2. 北京林业大学 风景园林学 【博士】考试真题
你可以问问学校教务处或者去学校论坛看看~
3.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毕业需要发几篇文章什么档次的SCI吗
现在都是要求一到两篇!1分上就可以了
4. 在北京林业大学就读是一种怎样的感觉
本人目前是北京林业大学的硕士生学姐一枚,本就就读于南方的一所财经类院校,虽然2017年才入学,但通过这两年美好的学习生活,对北林还是有所了解哒~

5.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生住在哪
对,男生住9号,女生住小南门一进门的那个楼
6. 谁能帮我在中国知网下载一篇2015年北京林业大学韩峰的博士论文《林下经济发展及对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曹文安
无罪推定是当代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假定(或推定)为无罪。这一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充分的体现。例如,对于疑罪,应按有利被告的原则处理;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则上均能获得保释,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的羁押均为例外。
应当说,无罪推定原则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长期以来,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我国法学领域对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在刑事诉讼领域,偏重于惩罚犯罪,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有所轻忽。经过多年的拨乱反正和思想解放,法学领域对无罪推定原则渐渐接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批判地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例如,控诉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等。但是,我国法学领域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确立并不彻底,《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也并不充分,例如未确立反对被告人自证有罪的原则,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而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体系实际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的。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只是一个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原则上应处于被羁押状态;又如,逮捕的首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被逮捕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人。虽然事实上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但是毕竟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无罪。而对于这一部分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诉机关对其采用的限制或者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对其人身自由权利的严重侵犯。作为公民,显然没有义务要为国家惩罚犯罪的职责付出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甚为必要!
(一)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将世界各国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既能有效惩罚犯罪,又能兼顾人权保障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吸收过来,为我所用;又要立足我国实际,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而不能只讲借鉴,照抄照搬,脱离我国国情。
从我国的实际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当前我国恶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现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的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及当政者威信和形象的犯罪也频频发生,惩治官员腐败已经是十分严峻的政治任务。在此环境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较之迅速有效地惩治犯罪而言,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支持,也无法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也对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加强构成了内在的限制。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变革的加快,各种传统的和新型的犯罪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侦查资源的严重不足。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侦查技术、侦查装备严重落后,侦查水平低下,面对严峻的犯罪,往往是疲于奔命,穷于应付。在此情况下,对公安、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人权保障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较为困难的。
面对这样的国情,笔者以为,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也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完全与国际接轨,而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完善。具体而言,当前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补充:
1、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权。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第二日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第二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复议、复核时,应召集案件承办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到场,由案件承办人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对此进行反驳。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即应明确规定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时,有申请变更的权利。被申请的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捕部门组织,由申请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案件承办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在充分听取申请方与案件承办方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另外,对于逮捕后在羁押期限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仍应报检察院审查批准,而不应仅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治罪,以彻底杜绝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申告。如果羁押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则向人民检察院申告;如果羁押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则向人民法院申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申告后,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即作出决定,要求原决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强制措施或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原决定机关逾期不执行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有权作出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还应规定执行羁押任务的看守所监督超期羁押的的职责。羁押期限届满前十天,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办案单位,提醒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长手续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
为了彻底杜绝超期羁押,笔者认为应当将超期羁押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因为超期羁押实际上是未经有权机关或者人员批准的羁押,其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我国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也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轻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甚至社会上普遍的观点均认为,被羁押的人是涉嫌犯罪的人或者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对这些人即使超期羁押也无碍大局,公安、检察人员是因办案而对这些人超期羁押,有时也是无奈,因而并不认为超期羁押行为构成了犯罪。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果这种认识逻辑能够成立,那么,《刑事诉讼法》就不必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刑讯逼供也同样不构成犯罪。因此,将超期羁押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有利于根绝超期羁押。
3、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脱逃的,不论其在公安、检察机关在侦的案件中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一律构成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在此基础上,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可以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只有对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故意杀人犯罪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曾经有过脱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4、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的逮捕条件过高,使得刑事拘留很难与其衔接,反过来又促使刑事拘留期限越来越长,超期羁押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使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更加完善,必须放宽逮捕条件,在这一点上完全可以与国际接轨,规定对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即可实施逮捕。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放宽逮捕条件后,也不会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逮捕条件放宽后,相应地就可以缩短刑事拘留期限,将刑事拘留期限最长限定在96小时为宜。
如能如此修改,就可以使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使其有效发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谦.逮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9-60.
[3]陈瑞华.刑事程序中的公民权利[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57-297.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追问:
这个我也可以在网络上搜到的,用不了啊~~7. 2017年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生毕业生好就业吗
我是来文学博士毕业。博士毕业一源般在一线城市就业比较难,竞争大,如中山大学,需要的往往是博士后或者海归博士。但二线或者三线的话就会比较好就业,而且安家费还比较高。总之,博士虽比硕士多读三年,但待遇比硕士好很多,可谓天上地下!就业一般在高校或研究。
8.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怎么样 含金量
博士了 含量已经高了。。。关键都在于看你怎么运用。比如你要什么工作去发展,
或者你要赚多少钱,都取决于变现运用!9.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住宿条件怎么样(几个人一个房间,有无独立卫生间和阳台)
女生的话基本上是3-4人间,无独立卫生间,无阳台。
男生有4人间也有6人间,都无独立卫生间,但其实6人间的条件比4人间还要好些,比较宽敞。
总体来说林大的博士住宿条件很烂...不过也不会总在宿舍待着,博士还是比较忙的,也就回去睡个觉,别计较这些了。10.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专业的博士要考些什么课程
林业技术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森林生物学基础理论和技术,从事林木良种选育、森林营造、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森林经营管理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森林资源开发和管理;林业、旅游、园林等部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旅游、森林公园管理。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森林植物学、植物生理学、土壤学、林木遗传育种、气象学、森林经营、森林病理学、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毕业实习等环节,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林草种植与荒漠化治理、环境绿化。
就业面向:能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等方向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
园林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是培养能够从事园林、观赏植物栽培与养护、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园林植物品种选育、园林新技术推广、园林现代化管理等工作,能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业人才。
专业特色:通过本专业的学习,学生将掌握园林植物栽培原理、技术和方法,掌握园林规划与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掌握园林建筑工程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绘画技法、运用艺术原理和设计理论进行熟练设计的技术,了解我国及国际园林艺术和园林绿化理论与实践的前沿与发展动态,熟悉我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技术,能够用英语阅读本专业资料。
主要课程:植物学、植物生理学、土壤肥料学、农业气象学、测量学、园林遗传育种学、园林美术、园林制图、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树木学、花卉栽培学、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学、园林工程、农业生态学、园林摄影技术、园林史、食用菌栽培、城市景观设计、盆景与插花艺术、花木营销学、果树栽培学、草坪学、蔬菜栽培学、设施园艺、园林AutoCAD教程、园林苗圃学、专业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就业前景:学生毕业后可在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从事各类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植物养护、应用等方面的工作,能胜任高新园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园艺生产经营与宏观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