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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学生兼职

发布时间: 2022-05-10 09:47:16

❶ 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属于。

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五类不适用于劳动法的人群,即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并不包括在校大学生。且在校大学生满足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虽然我国劳动法没有排除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即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但是大学生具有学生和打工者的双重身份,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要依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而定。《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同样,实习行为也非以就业为目的,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准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其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且以就业为目的,因此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劳动。我国劳动法缺乏对这一群体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他们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

❷ 大学生做兼职需要签合同吗

在校大学生做兼职,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❸ 大学生兼职打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选择进入中小企业就业,而兼职打零工更成为部分毕业生的第一份工作。然而,一些不正规的小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巧立名目扣钱让初出茅庐的毕业生们无可奈何。为此,本报邀请两位律师就此类问题为大学生打工、讨薪出谋划策。
案例1.大学生打官司讨回人生第一份工资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举行了一场发放职工工资款的活动,为16名来沪就业的大学生发放近9万元工资款。来法院等待领工资的大学生们都曾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打工,由于经营不善,这家公司拖欠职工大量工资。从2012年8月份开始,职工陆续向松江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8月4日,职工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公司承诺于9月4日前支付。然而,企业负责人非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四处隐匿逃避支付。在此情况下,16名职工陆续向金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的努力下,这些大学生终于拿到了自己的人生第一份工资。
案例2.拖欠大学生工资公司收到罚单
2012年5月,刚刚毕业的南昌大学学生小刘等三人到金滨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电话营销工作,其间并没有签任何保障合同,只是登记了入职表格。一个多月后,由于公司没有接到业务单子,职工的工资也一直未能按时发放,小刘和另外两个女孩便主动申请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他们去找公司部门经理结算工资,可经理说5月份的工资得到7月中旬才能结算。到了时间,经理却迟迟不给工资。她们打电话给公司占姓总经理,但总经理却以资金不充足为由,告知小刘等人暂时无法发放工资,而且他本人在外地,等到有钱的时候自然会联系她们。小刘称,按照公司规定,他们的底薪是1000元左右,她工作近一个半月,而就是这一个多月的工资居然拖欠了近半年。之后她们找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调查后向公司开出了罚单。
主持人:根据法律,拖欠工资多久才算拖欠?
林磊:首先,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的要求:第一,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第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来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即应视为拖欠工资成立。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此外,“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彭建霞: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次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部分企业扣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彭建霞:这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支付必须按固定周期全部支付,不可拖欠克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林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管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押金,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退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为防止无良经营者抵赖,被扣取押金时,建议保留证据。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一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等借口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和扣押身份证等方法,变相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主持人:被恶意拖欠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彭建霞:拖欠工资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首先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数额,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了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先和老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林磊:遇到此类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监察部门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主持人:大学生在外兼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林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企业和大学生之间签的往往是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则你与单位的关系将不视为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协议以及民事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由于学生身份特殊,很难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这种劳务关系又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甚至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都难以定性为工伤。建议学生在打工兼职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大型的正规企业,因为这种企业有一套成熟的规章制度,也不会轻易做老赖。出去打工前还可以问问学姐学哥,咨询相关信息。在能签合同的情况下最好签合同,虽然这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有了对双方权利义务较为合理的约定,不仅利于日后的维权,还能按照合同内容起诉。

❹ 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不鼓励未得到提供职业方同意的兼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定为无效,因此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样界定有利于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

因为兼职是劳动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应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兼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不承担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义务(提供兼职方也无法在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因为个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福利)。

如果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某个人兼职,两个单位对劳动权益问题有约定,就受法律的保护。

❺ 大学生兼职家教违法吗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相关条文禁止大学生兼职,因此大学生兼职家教是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❻ 劳动法里对大学生兼职有哪些规定吗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兼职只是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并未划入其编制,受其管理与约束,那么并不成立兼职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❼ 6.大学生兼职试用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吗,为什么

摘要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文就这两个问题来进行探讨。 一、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 兼职大学生是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根据劳动法上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①。我国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校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终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被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

❽ 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❾ 大学生兼职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吗

兼职学生并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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