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歧视就业
❶ 你见过哪些就业中的歧视
一、对不起,我们只要985,211大学的毕业生

求职者面对这种就业歧视,产生消极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光是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
我们作为求职者,保持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时,要以此为前进的动力,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实力是碾压规则的唯一法宝,然后努力去改变规则。毕竟,怨天尤人是没有意义的,牢骚满腹也无法改变现状。因为你改变不了招聘单位的用人标准,也改变不了别人的想法,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改变自己。因此,在求职时就要对自己做出一个完善的职业规划,扬长避短,分析出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只有这样才能在浩浩荡荡的求职大军中脱颖而出。
❷ 今年来实践中存在哪些就业歧视类型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

疫情期间保障学生就业:
1、线上招聘紧急启动
“宣讲采用网络的形式影响不大,网络双选的话如果几百人同时在线,可能无法及时关注。这需要我们事先和应聘者沟通,整个战线会比较长。”牧原集团招聘经理郭飞跃说。“线上面试虽然不如现场效果好,但非常时期是很好的补充。”
2、精准对接,简化流程
进司副司长宋鑫提出,将扩大基层就业、企业吸纳、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灵活就业等政策的知晓面,确保政策落地生根见效。他还表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尽最大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和报到手续等提供便利。
3、拓展就业渠道
教育部学生司司长王辉在新闻发布会提出,大力开拓就业渠道,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资助等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❸ 女性就业歧视原因及对策建议
一、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有哪些
(一)中国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女主内”思想从未改变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不平等观念已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人们的观念中,评价女性的成功标准不在于是否事业有成,而在于是否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女性自身价值的体现依然是回归家庭、相夫教子。正是这样的传统观念使女性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方面,女性在择业时会更多考虑家庭、地域等因素,某种意义上减少了可选择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使女性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观,逐渐在工作中失去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也是很多企业更愿意招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女性的职业生涯中需要经历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其高福利待遇。”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愿意选择男性员工,也更愿意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此外,女性休完产假返岗后,很可能会出现技能生疏、与工作脱节的现象,导致企业不愿意为她们提供返岗再培训。再者,女性的体力和生理状况普遍不如男性,一些重体力活和连续作业也不适合女性,这也是造成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另一因素。
(三)高等教育质量下降,扩招导致供求失衡
自1999年开始扩招以来,中国本专科在校学生逐年增加,预计在2020年中国毛入学率将达到40%,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部分学校为了自身利益,在没有进行合理专业设置和教师安排的前提下盲目招生,并新增了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来增加人数,等到毕业时才发现毕业人数和市场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当初所谓的热门专业早已供大于求。因此,就业形势严峻的关键在于大学本身:官僚化、盲目扩招、专业设置不合理、教学资源分配不均、教师质量良莠不齐、学校责任心下降等原因导致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企业招聘时对毕业生的认可度降低,这也使本身就受很多束缚和歧视的女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四)女性自身综合素质欠缺,难以快速适应职场需要
首先,女性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受传统观的影响,女性择业时更多会考虑地域、工资待遇、津贴福利等因素,她们更愿意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求安稳体面。其次,教育制度使学生缺乏实践和创新能力。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和考评制度还不完善,学校过多强调成绩的重要性,很少关注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很多学生出现高分低能、读死书的现象,加上女生性格内向、自尊心强,她们在步入社会后很难快速适应职场,不能满足职场的需求。
(五)法律落实性不强,保障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就业权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还存在很多缺陷,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不清晰、缺乏对歧视的明确界定,使女性在受到歧视时,无法凭借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规定中对于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招聘中很多隐形歧视也无法通过法律来界定。总之,女性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不仅费时费力,而且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如果不完善法律中的一些具体条文,简化立案过程中的繁琐程序,那么更多女性在面对歧视时依然会选择沉默。
二、改善女性就业歧视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女性文化程度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关键在于转变几千年来的性别歧视思想,从根本上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首先,应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转变其传统的男尊女卑思维模式,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其次,扩大基础教育普及范围,提高女性自身的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歧视女性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节约劳动力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生育成本,减少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使企业能够客观地评价女性的劳动能力,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三)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就业指导
一方面,保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注重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技能,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和待业女工的技术培训,使妇女从单一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并投身到劳动力市场中,从而有效提高女性经济地位。
(四)加快第三产业发展,鼓励女性自主创业
国家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程,为女性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使男女各行业的劳动分配比例更合理。此外,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国家同样应鼓励和支持女性创业。一是制定相应的创业计划为女性提供更多创业平台;二是学校和社会可以举办相应的创业课程,加强女性对创业的了解和认知;三是以小额贷款支持女性创业,为其开辟新的就业途径。
(五)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涉及妇女的就业法,细化法律条文,简化立法程序中的繁琐程序,真正使法律成为维护女性权益的有力武器。此外,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女性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既能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又不会因此损失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真正实现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化、制度化。
综上所述,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有:中国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女主内”思想从未改变;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等教育质量下降,扩招导致供求失衡;女性自身综合素质欠缺,难以快速适应职场需要;法律落实性不强,保障体制不健全
❹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歧视有哪些
我认为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确会碰到歧视,但是不能以点盖面,大部分还是很公正的,只是说它招聘的岗位有限定要求,比如说性别的要求,象我们建筑行业,特别是施工部门99%的可能性不招女性,你不能说它有性别歧视,只是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多岗位不招应届生,或者没有相关经验的人,也是因为公司都是要盈利的,不可能说找个没有经验的人培养一段时间再为公司创造产值。还有为什么有的公司招大学生,招了别人,没有招你?你就要看看,同为大学生,你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也许他的英语比你好,也许就是因为他有证书,等等。
❺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工作有哪些
女大学生就业时遭遇的歧视现象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到底有多严重?前段时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研究报告认为情况很严重。报告显示四个特点:第一,在使用同样简历的情况下,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女性高42%;第二,学习成绩和学历对降低歧视没有帮助,实际上,学习成绩越好、学历水平越高的女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更严重的性别歧视;第三,增加实习经历和提高英语(课程)水平能够帮助女性大学生减轻受歧视的程度;第四,信息不完全可能是导致女性大学生遭受歧视的深层次原因。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1、性别歧视近年来我国对于消除性别歧视有很大的成就,但是在职场上性别歧视依旧存在,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就业市场上,明确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秘书工作“女士优先”,其他工作“男士优先”的招聘广告随处可见。2、对“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问题由来已久。尽管权威的医学专家已经明确认为: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通过设置一定的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3、学历歧视大学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不“值钱”,明显的可以看到“211”工程这一类的学校出来的大学生更容易找到工作,而硕士、博士就更不必说了。至于高职、大专这一类实用性较强的学校出来的学生,工资普遍较低。4、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这是入职前的歧视。而入职后的歧视通常表现为不满多少周岁不能升职,或者是年满多少周岁找各种理由辞退该员工。5、户口歧视户口歧视只要表现为歧视农村户口和歧视外来人口。招聘广告中出现的“本市户口优先录用”等语句都涉及到就业歧视。6、身高歧视除了特殊的行业,不得要求男性和女性的身高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招行政人员要求女性身高158cm以上,男性175cm以上,这种照片已经构成就业歧视,同理对长相有要求也是一样的。7、婚姻情况歧视女性未婚还是已婚在某些单位也会成为是否应聘的条件,已婚妇女普遍较未婚妇女难以入职。8、经验歧视并非所有的工作都必须有经验才能胜任,大部分工作来说,入职后再进行短时间的培训便能很快熟悉工作岗位,也能很快胜任工作。因此招聘上要求3年、5年的经验大部分都构成了就业歧视。什么情况下不算就业歧视?为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行为,这些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只招男性不构成就业歧视: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震动的工作;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5、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还不得安排女性从事以下工作,这也不构成就业歧视: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4、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一些特殊的职业,比如模特、公司前台、酒店接待人员对身高、气质、外貌可以做一定的要求,合理范围内不会构成就业歧视。
❻ 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应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反响强烈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法理学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面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欠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本文主张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国家干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给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同时本文也注意到反“就业歧视”并不能增加就业岗位,立法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人的平等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就业歧视 歧视 劳动力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十分引人注目。一方面是因为就业问题关系到每个就业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十分突出。其实,“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早已出现,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若干年前就已经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并且该问题一直持续至今。如果说,过去的就业市场上“就业歧视”现象比较单一,集中表现在性别歧视,那么近年来“就业歧视”的特点是:范围不断扩大,矛盾愈加突出和尖锐。因为“乙肝歧视”引发的震惊全国的浙江省周一超杀人案,以及因其他“就业歧视”问题而引发的数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如何看待“就业歧视”现象,以及如何应对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深感国家有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一、“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而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却又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科以下”、“大专以下”等等。
?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无心学习,而是忙于化妆打扮,甚至拍摄十分暴露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
?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
?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注: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发布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可参见《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8日报道。)。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
?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身份歧视有的非秘密单位和非国家机关的私有企业竟然也要求应聘者须为中共党员。
?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
?血型歧视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对应聘者的血型提出要求,如必须为O型血或B型血,不能为AB型血等。
?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
以上列举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是笔者从各种媒体报道中归纳整理的,将来还可能会出现新的“就业歧视”形式。
“就业歧视”现象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劳动法制不健全
一方面,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缺乏。比如,有提倡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规范,但没有关于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年龄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比如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男女权利平等做了规定,但是都是原则性、口号性的,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因此用人单位能够肆无忌惮地“重男轻女”,持之以恒地违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是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比如《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义务,但是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竟然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工作经验,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尚未产生,求职者无法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许多应届毕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时只能无可奈何。
2.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形势,是“就业歧视”现象得以生存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而且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的绝对值十分可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总量相当庞大。加上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大,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增长惊人。而我国各用人单位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国家机关精兵简政,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私有企业更是千方百计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以追求最大效益。因此,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形势,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担心招不到人,因此可以放心地提出“河南人不要”、“东北人不要”、“外地人不要”、“AB型血的不要”、“应届毕业生不要”等等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件。
3.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发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是并非所有中央政令都能在全国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畅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降低本地失业率等局部利益,擅自制订自我保护性土政策、土措施,回避中央的统一政策。例如在2002年底,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注:教育部(2002)16号文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是还是有不少地方没有按要求执行,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还发布通知,要求优先解决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这种“优先就业”政策实际就是“就业歧视”政策。
4.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
许多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缺乏先进的人才理论和科学依据,比如片面追求高学历、追求帅哥靓女、追求特殊血型等。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够成熟,优秀的、名牌的大企业还不多,许多企业的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者素质不高,难免在用人方面出现不够理性的盲目行为。
二、应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
面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社会各界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笔者也认为反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不是立法,市场发挥作用才是最根本的办法。即当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时候,就业歧视问题才会得到根本好转。另外,随着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优胜劣汰,用人观念趋于理性,就业歧视现象才会逐渐减少。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努力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同时兼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如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改变企业的不理性的用人观念;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等。
但是,结合世界各国的就业情况看,达到劳动力供不应求难以实现,尤其我国更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就业,迅速消化数字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而且,即使劳动力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就业歧视问题。因为用人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大目标,而某些歧视正好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可能自觉彻底放弃某些歧视。笔者认为,在市场自发调节的同时,通过立法加强政府的人为干预,双管齐下,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另外,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适当干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和必然过程。在奴隶社会的奴隶市场上,奴隶无条件地被挑选,没有任何人格尊严可讲,政府不予干预。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劳动者较奴隶有了出卖劳动力的选择自由,政府对劳资双方的契约也不进行干预。后来,由于资本家残酷剥削,劳动者处境悲惨,引起资本主义统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绝对契约自由政策及时进行了调整,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包括招聘过程和劳动过程)做了种种限制,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也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和公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增加就业机会和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双管齐下,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方法。其中,制订“反就业歧视法”非常必要,它是实现劳动者平等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三、对制订“反就业歧视法”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立法模式
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形式,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另一种主张将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条款添加入《劳动法》中。笔者倾向于制订单行法。理由是立法技术相对后者简单,同时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精神或称要旨更为突出。当然采取何种形式不是最关键问题,需要规定哪些内容才是最重要的。
(二)法律内容
不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笔者认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中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不可少。
1.“就业歧视”定义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为“就业歧视”定义,准确界定其范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工作岗位本身特点差别对待求职者不属于歧视,如果以与工作本身无关的理由差别对待求职者,则属于歧视。比如挖煤的工作对体力要求较高,用人单位要求男士优先;或者打篮球的工作,用人单位要求身高在180厘米以上,像这样根据工作岗位本身特点对求职者差别对待,不应视为歧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理由是因为你是河南人、因为你是黑种人、因为你不是共产党员等等,与工作岗位本身特点没有关联,这种差别对待则构成歧视。定义可以参考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该公约对就业歧视问题规定得比较权威。该公约第一条把“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能视为歧视。
2.将属于法律调整的“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列举
定义毕竟比较抽象,为了更加利于操作,使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更为具体和明确,法律条款中应将已经出现的以及可以预见到的“就业歧视”行为给予列举。列举完毕,再增加一条兜底条款,以防止列举的疏漏。
同时还应规定除外条款,如根据我国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少数民族、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照顾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不属于歧视。
3.规定发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规定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赔偿标准等。这部分内容应当是该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吸取以往立法的失败教训,如男女就业平等在法条里存在了若干年,但因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使得女性就业平等权利屡遭破坏而无法可救。
4.规定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
如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可以向哪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投诉的时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该投诉的期限、办理程序,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干预等。
5.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采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先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对政府处理不服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提起诉讼。
(三)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对歧视不要矫枉过正,不能只突出劳动者的权利而忽略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要保护。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干预必须有明确限度,不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水平下降,否则更会加剧“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因此,应当在立法阶段从立法思想及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明确,反就业歧视并不能增加就业,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只不过是在不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上进行的“微调”。因此并非政府干预越多,就业机会越多,相反如果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干预过多,较大幅度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但不会增加就业,相反还会降低就业率,更加加剧就业的困难程度。
其次,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吸取反性别歧视立法的失败教训,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反性别歧视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关于女性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但是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关键原因在于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就业歧视行为。比如美国联邦政府设有“公平就业机会委员”,其为常设性办公室,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罚那些有歧视行为的公司与雇主(注:见《东方》杂志2002年第10期,“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一文。)。我国香港地区在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反性别歧视法律。此法也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致力消除歧视及骚扰,推动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注:见2003年4月30日《人民日报》第15版。)。
总之,反就业歧视法不应再成为一部宣言式、口号式法律,必须能够操作。如果反就业歧视法制订出来后,还是不清楚应该由谁来执法(缺少主管部门),不知道应该对什么行为执法(歧视行为范围不清),不知道如何执法(缺少违法者法律责任),反就业歧视法的制订就又形同虚设了。
四、结语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之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有极端的表现形式,有必要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方法进行规范和干预。在制订反就业歧视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同等重视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既反对歧视行为,也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应当看到,反就业歧视立法不能直接增加就业,不能直接推动经济发展,它的作用只是在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的强制调整分配。因此,制订反就业歧视法的价值重心不在于经济目的,重要的价值更体现在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平等权利等人权的保障。因此,即使将来我国经济高度发达,歧视行为不足以引发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就业歧视法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人的平等权利是永远需要保护的。
❼ 作为普通的求职者,大学生该如何应对就业歧视
大学毕业之后总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去求职,可以说我们在求职过程中或许会面临着来自对方或者是这个行业的一些歧视。对这种就业歧视也不要害怕,其实其实是他们的事情,我们只管走好自己的路。

其实当我们面对这种就业歧视的时候,也不要心里害怕。我想说的是,如果毕竟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他们歧视我们就让他们歧视去吧,管他们干什么,我们只要做好我们自己,只要我们所面试的这家公司录取我们,其他的都是浮云。
当时我刚就职的时候,也遭遇过这种现象,别人就是没有正眼瞧过我,有些时候说话对我很轻浮,就是用那种不屑的语气,我当时心里想你牛什么牛,到后来还不知道谁厉害呢,我通过三年的努力,我做到主管的位置,我直接把他踩到脚底下,你再牛,你牛你没有什么脾气可牛了。我现在年薪拿到40万,当初那件也是我歧视我的人,可以说现在他们的年薪还不如我,当时我的一个主管他现在已经跳槽了,但是他跳槽之后听说他已经被另外一家公司给开除了,究其原因是在于他泄密了。
❽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到底有多严重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研究报告认为情况很严重。
报告显示四个特点:第一,在使用同样简历的情况下,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女性高42%;第二,学习成绩和学历对降低歧视没有帮助,实际上,学习成绩越好、学历水平越高的女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更严重的性别歧视;第三,增加实习经历和提高英语(课程)水平能够帮助女性大学生减轻受歧视的程度;第四,信息不完全可能是导致女性大学生遭受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❾ 当代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分析与对策
主要因素是企业需要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团队意识,普遍大学生不具有;策略是在学校,就联系企业进行相关的沟通和训练,提前做好职前教育和积累。
❿ 大学生如何应对就业歧视
面对越来越来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普通求职者特别是我们的大学毕业生应该如何应对?怎样才能突破用人方的歧视藩篱,寻找到真正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 首先,正视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思想准备。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就业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这是在短时期内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广大毕业生做好充分的心理和思想和准备,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要争取知识广博,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创新精神,随机性、灵活性的思维方式,做到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时才能变变化为机遇,使困难为坦途,才能正确地面对就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挑战,真正发挥自身的优势。 其次,要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平时树立“职业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自信,不随波逐流。可以找到职业指导师进行咨询,对自己的求职方向、求职技巧进行指导,发现自己的长处或缺点,以及在求职中可能遇到的哪些歧视,然后从容面对。在遭遇歧视时要学会据理力争,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学会客观分析问题,不要人云亦云。不要一听到有就业歧视,有就业困难的问题就把它看得很严重。应该学会用科学的思维理性的分析问题,探究事实真相。 第三,在求职过程中要执著应对,不轻言放弃。要增强心理的承受力,不要一遇到挫折就心灰意懒,自暴自弃。湖北大学电子专业的一名毕业生在经历了61次求职失败的痛苦后依然没有气馁,一次次从失败的打击中站起来,总结教训,积累经验,查缺补漏,终于在参加第62次面试时被武汉某电子公司录用。 在求职过程中必要时还可以借助社会关系推荐或自荐。求职过程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相加的结果。其中人力资本包括一个人的学识、经验、能力等等,社会资本则包括人的组织、网络结构和关系。有的时候不妨借助一些亲友,同乡等的关系进行推荐或自荐,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认为是“走后门”,而是一种正常的方法。通过一定关系的推荐,用人单位可以对你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这也解决了人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使人才绕开就业歧视的壁垒。因为,经人介绍,用人单位已有所准备,见面之后比较客气,交流氛围比较好,交流相对充分。著名人才专家韩光耀说:“借助社会关系推荐的方法今后可能会成为一种更简洁的单位筛选人才的方法。” 此外,在面试时建议要大胆地向用人单位陈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或开门见山地谈出对这项工作的看法,陈述要充满信心和勇气,不卑不亢,观点鲜明,言简意赅,在第一时间打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你可以试用,那就达到了目的。在试用期,求职者要加倍努力工作,在短期内显露才华,用实际行动证明你是可用之才。 第四,对于面临就业的广大毕业生而言,还应转变观念,调整期望值,走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之路。我们国家正在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已不再是精英教育,过去那种认为考上大学就是进了保险箱的想法早就已经过时。党中央、国务院更是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给与了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家提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制定了各项相关措施帮助和扶持大学生走自主创业之路。目前出现的各种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的例子屡见不鲜,对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应有启发及借鉴意义。 第五,调整心态,不等不靠,发挥优势,积极争取。无论是社会的整体就业压力,还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都是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势,广大的大学毕业生应该有暂时求而不得的准备。与此同时,要真正实现就业,还要求毕业生提高择业的自主性,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合理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