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
1. 大学生传销案模拟法庭剧本(紧急)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韩流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韩流。97年9月21日 。汉。广东深圳。在读小学六年级。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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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03-04-01 09:23:19)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 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
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
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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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化工大学有哪些王牌专业
学校拥有1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5个二级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涵盖14个二级重点学科),2个北京市交叉重点学科,3个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
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
国家二级重点学科: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工艺、应用化学、工业催化、材料学、化工过程机械。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3)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扩展阅读:
学校拥有7个博士后流动站,8个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博士点,29个学术学位二级学科博士点,20个学术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96个学术学位二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门类,10个工程领域硕士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
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博士点:化学工程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
学术学位二级学科博士点: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计算机技术与智能系统、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工安全管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
学术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材料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
安全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化学、数学、物理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信息与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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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模拟法庭要怎么做呀
先选出法官,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如果是公诉案件选出公诉人。然后选择案件,根据案件进行辩论,只要按照诉讼法的顺序发言就可以了。
5. “法源杯”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约不约
这个比赛很久了。法源公司有相关的法学教学软件,如模拟法庭教学软件、法律实务综合模拟软件、法律诊所教学软件、法律文书写作教学软件、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等几十款软件。
6.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喜寿
2010年1月7日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 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 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
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
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
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交通费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 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
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条例》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 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 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 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 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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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9. 大学生模拟法庭该如何准备呢
模 拟 法 庭 案 例
甲,1984年4月25日出生,2002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候审。
乙,被害人,被重伤害。
丙,目击证人。
案情介绍:甲、乙、丙系二年级学生。2002年3月5日,多名学生在本校放映室观看足球比赛。勒队的进球让甲欢呼。而喜欢慕队的乙对甲产生不满,说了句粗话,双方起口角。丙劝驾使两人不致互殴。乙说"你等着,有你好看",先离开放映室。后,丙见乙在放映室外打电话说"甲太狂了,要整治",便劝甲离开。甲很生气,但随丙走出放映室。看到乙还在打电话,甲故意撞了乙一下,说有本事单挑。乙上前欲打,甲跑乙追,甲跑进附近的食堂,拿到一把刀,乙见状,停住欲离开,但甲不停其辱骂,乙不堪辱骂,冲上前,被刺,刺中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丙带甲到学校医务室抢救, 乙被其他同学劝说下带至校保卫处,交代事情经过,后到派出所投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 模拟法庭的流程是啥急!!!!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
一、流程
1、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
2、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
3、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组成,原被告,案由等);
4、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读;
5、被告宣读答辩意见;
6、法官可以提问,归纳辩论焦点;
7、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原告出示第一组 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被告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方面说,比如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明内容有异议之类的)之后出示第二组证据,然后被告出示证据;
8、法庭辩论,原告先说,被告后说,主要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说明;
9、法官询问是否调解,若否立即判定。
二、现场布置及人员
1、国徽;
2、法官席;
3、书记员席;
4、公诉人席/原告及其代理人席;
5、被告及其代理人席;
6、证人席;
7、犯罪嫌疑人席;
8、旁听席;
9、服装、法槌、投影、话筒、音响等。
人员组成
一个模拟法庭可以分为四个组:审判组、起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
1、审判组由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其他不出庭的人员组成。
2、起诉组由公诉人或原告及其代理人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3、辩护组由辩护律师、代理人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4、综合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三、意义
1、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由于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拘泥于专业领域的知识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封闭和狭隘,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严重脱节,日渐受到司法实务界人士的质疑和严厉批评。
而素质教育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崇尚法治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清正廉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模拟法庭教学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有助于克服我们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
2、转变教师思想观念,注重法律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显著效果可以给教师留下深刻的印象,对于一位法学教师来说,只有他真正了解社会迫切需要地是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时,才能逐渐摆脱陈旧滞后教材和单纯学术理论的桎梏,逐步转变自身思想观念,大胆地做出探索创新,自然而然地将实践内容贯穿到教学过程中。

(10)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扩展阅读:
我国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在反思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弊端的同时,也开始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
1、在讲授专业课程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法”;
2、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实务”、“诊所式课程”等以技能训练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
3、在学校内部定期地举行模拟法庭 比赛,开始组织区域性和全国性模拟法庭竞赛,并派代表队参加国际性模拟法庭竞赛,展现我国青年法学学子的风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模拟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