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樊
❶ 当初那位嫌当市长不挣钱,辞职创业的樊建川,现状如何
俗话说得好王者之路注定孤独。万千世界,一百个人就有一个哈姆雷特,人的想法差异取决于生活环境、所受教育、经历的事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过也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同,才造就了这个纷繁精彩的世界。

纵观樊建川的经历,真的可以说得上是传奇,也让人钦佩。不是每个人都能在面临选择的时候有他一般的果敢和魄力,更不是每个人都能在选择的当口都能摒弃身边人反对的声音,只为遵从内心。这个世界有太多因为生存压力,因为升职压力,因为各种各样的压力而放弃自己最初梦想的人。
人生短短几十年,与其过着一个充满着不开心的生活,被生存压力所束缚,还不如像樊建川一样,果敢一点,放手一搏,寻求让自己开心的领域。同时,也更要学习,樊建川对待梦想的努力勤奋坚持。
❷ 安迪樊大学生创业公益项目全面启动-安迪圆梦园
大学生创业需要踏踏实实下功夫做,不要轻易相信网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凡赚钱的,都是经历努力奋斗才得来的。未来属于电子商务,早一步踏入SEO对你几乎是有利无害的,你有这样的目标是好的,就算在SEO挣扎一段时间没有赚到钱,你带着经验还是比别人早走了一步。
无论做实物还是做虚拟都是需要用心的。发自内心去关怀他们,和 他们交朋友,千万不要把利益放在第一位,长久的生意才是生存之道。买家之间的口口相传的好评才是最有效的营销!你可以到我白度的博客了解
❸ 樊畿的人物履历
樊畿的父亲樊琦(1879—1947)曾在金华、温州等地的地方法院任职。樊八岁时随父到金华,初中阶段先后在金华中学、杭州宗文中学和温州中学就读。他各科成绩均优,唯不喜欢英文,原因是“讨厌呆板地记忆生词和不可理喻的文法”。1929年初中毕业时,考入不用英文的吴淞同济附中。这是四年制高中,第一年专习德文。1932年的“一·二八事变”后,同济附中不能开课,樊插班到金华中学读高三,半年后就高中毕业了。
1932年秋,樊入北京大学数学系。他本想读工科,但因姑父冯祖荀在北京大学任数学系主任,更由于北大不考英文,因此决定樊走上了数学道路。樊攻读数学得心应手。二年级时,德国数学家E.施佩纳(SPerner)来华讲学,在北大讲授“近世代数”,使用的教材是O.施赖埃尔(Schreier)和施佩纳合著的德文原版《解析几何与代数引论》(Einfuhrung in die analytischeGeometrle und Algebra)与《矩阵讲义》(Vorlesungen uberMatrizen)两书。樊听完课之后,利用暑假将两者译出,合为《解析几何与代数》,由冯祖荀作序并推荐给商务印书馆。1935年,该书初版作为《大学丛书》之一发行。1960年在台湾印行了第七版。在大学生时期,樊还译过E.兰道(Landau)的《理想数论初步》(Einfurung in die elentare Theoric der algebraischenZahlen und der Ideale),并与孙树本合著《数论》,先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1936年,樊在北京大学毕业之后,留校任教。1938年下半年,由法国退回庚子赔款设立的中法教育基金会,招考数学、化学、生物三科各一名去法国留学。樊是数学科的被录取者。1939年初启程去巴黎。他本打算攻读代数学,但在临行前,程毓淮(北京大学)和蒋硕民(南开大学)两教授建议他跟随M.R.弗雷歇(Prechet)学习,指出“弗雷歇的分析和代数差不多”。对这一指点,樊终生感激。确实,作为泛函分析先驱学者的弗雷歇,曾发展一套抽象的分析结构,在当时崇尚函数论等“硬分析”的法国独树一帜。樊到巴黎之后,请曾来中国访问的J.阿达玛(Hadam-ard)给弗雷歇写了一封介绍信,彼此渐渐熟悉,弗雷歇就成了樊的导师。
1941年,樊以“一般分析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学位论文,获得法国国家博士学位。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在进行,樊幸运地成为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并且在庞加莱数学研究所从事数学研究。战时的生活紧张而清苦,但研究工作不断取得成果。到1945年大战结束时,樊已发表论文20余篇。他和弗雷歇合著的《组合拓扑学引论》(Introtion a la topologiecombinatoire)一书也于1946年刊行,以后又发行了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
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转往美国发展。1945—1947两年,他是普林斯顿高级研究院的成员。当时,世界著名数学家云集普林斯顿,其中包括战前已来美国的H.外尔(Weyl)和J.冯·诺依曼(von Neumann)。樊后来的工作深受他们的影响,学术上也有更大的进展。
1947年之后,樊去圣母大学任教,从助教授、副教授,到教授。1960年曾到底特律城的韦恩州立大学任教一年,随即转到芝加哥附近的西北大学,直至1965年应聘为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数学教授。
1964年,台北中央研究院推选樊为院士。1978—1984年1745 间,他曾连任两届该院的数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曾任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汉堡大学、巴黎第九大学及意大利的卑鲁加(Perugia)大学的访问教授。从1960年起,担任《数学分析及其应用》(Journal of Mathematical Analysis and its Application)的编辑委员共32年。他还是《线性代数及其应用》(Linear Algebraand its Application)的杰出编辑,1993年又被聘为荷兰的《集值分析》(Set Valued Analysis)和波兰的《非线性分析中的拓扑方法》 (Topological Methods in Nonlinear Analysis)的编辑委员。
1985年夏,樊正式退休。数学界为他举行了盛大的学术活动,世界各地的许多数学家前来参加。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宣布成立樊助理教授(Ky Fan Assistant ProfessorshiP)职位。这次为樊荣誉退休而举行的学术会议论文集,题为《为樊举行的会议录:非线性分析和凸分析》(Nonlinear and convex analysis,Proceediny in honor of Ky Fan)。其中收录了樊到那时的全部论文目录。
樊退休之后,继续担任杂志编辑,且仍有著作问世。1989年,他应邀访问香港中文大学,是该校联合学院的杰出访问学者。1990年5月,巴黎第九大学授予樊名誉博士学位。1990年,他曾出席矩阵论方面的会议,应邀作宴会后演讲。1992年5月,应邀访问波兰。1993年到东京参加“非线性分析与凸分析”会议,是该会的四名学术委员之一。
樊从1947年离开大陆之后,长期没有机会返回故土。1981年,他已准备好大陆之行,临时因手术而取消。1988年南开大学召开不动点理论会议,也因健康原因未能与会。1989年5月,樊应北京师范大学之邀回到阔别50多年的北京,讲学两周之后,又去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大学等校演讲。访问期间被聘为北京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名誉教授。樊已将40余年收藏的数学书籍和杂志,除少量自己常用之外,全部捐献给母校北京大学。1993年5月,当杭州大学为纪念陈建功教授诞生100周年举行函数论国际讨论会时,樊再次回国讲学访问。
樊畿教授于2010年3月22日在美国圣塔芭芭拉市的家中仙逝享年95岁。
先生的逝世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科学界的震动。全球最具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数学专业学术组织“美国数学学会(AMS)”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先生的生平,公告先生的离世,并连续刊登缅怀先生重大数学贡献的专题文章。 樊畿师生前曾经执教20年的圣塔芭芭拉加州大学(UCSB)在3月24日那一天,特地为先生降了半旗。中国数学会与樊畿师的母校北京大学也为先生举办了隆重的纪念活动。2010年即将在日本召开的“第七次国际非线性与凸分析会议”,特别以纪念樊畿师为主题;随后,专业学报《非线性与凸分析》还要出版纪念专刊 。

❹ 隔壁老樊写歌就像写作文,播放量还能高达百亿,这是歌坛的悲哀吗
一首《我曾》的歌曲,歌唱者隔壁老樊,他的音乐被点评张口便震撼心里,令人想到李宗盛。大家认为他与李宗盛一样,是个半世倥偬、苍桑的音乐人,客观事实正好相反:隔壁老樊,1998年出世,20左右的在校大学生。有些人感觉他的相貌是梁博和李荣浩的融合。

❺ 学长您好,我是即将来上财读研的学生,您觉得樊健老师怎么样,樊老师在校内以学问好出名吗
学长,你好,我是集中来送锤土掩的学生,你觉得不认真?老师怎内么样跟老叔在校内这个沟通容身上,这个昨天说你最终都只是你初恋的学生,你觉得这个班老师,奔郑老师怎么样跟老师在校任由深入老师,所以说其中来主演的这个学生跟在老师怎么样?
❻ 大学生遵纪守法情况两百字
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果人们在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的状态,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一
个不懂法、不守法的大学生,掌握再多的科学知识,仍然是危险的,因为他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自觉地陷入违法犯罪当中。因此,大学生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
学习和了解,自己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这也是大学生担负起自己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校园社会现象日趋明显,一些治安案件、危及大学生人身安全是案件等在高校中时有发生。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程度较高,但因他们踏入社会较晚,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
二、案例实录
1、【案例实录一】
2011
年3月21日,某院08级学生陈某,在市内骑三轮车行驶不慎将一商铺店主谷某的电动自行车碰倒并扶起后,引起二人言语冲突,二人在拉扯中,陈某一时冲动将
谷某打伤,派出所接警并到场处理此事,在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派出所根据谷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陈某的陈述等事实,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陈某进行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2、【案例实录二】
2010
年9月22日晚,某学院2010级学生何某某、舒某某、李某、方某某、樊某某等5名学生在龙湖春天KTV聚会时与当地人员发生纠纷,冲突中对方人员受伤,
对方召集近30余人,携带钢管、木棍寻机报复,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避免了群殴事件的发生,经公安干警调解处理,学生赔偿了医药费,双方达成谅解,并签订
了调解协议书。
3、【案例实录三】
2013
年,4月6日,某学院学生胡某某因心情不好在贴吧发帖于跟贴的朱某(女生)发生口角,两人在网上相互谩骂,并相约见面把事情讲清楚。8日晚20:30,根
据约定,胡某某、朱某分别喊人到学校操场商谈解决此事,双方各持一词产生言语上的冲突,发生打斗,造成胡某某同学姜某两颗牙脱落,上唇撕裂住院治疗,史某
某面颊受伤。保卫人员及时到场,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经派出所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朱某一方一次性支付姜某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整;支付
史某某治疗费400元,再无任何纠纷。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1、社会原因。
(1)文化因素,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2)就业因素。 很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临时性工作,收入不稳定,是违反犯罪的主要原因。
2、学校原因。
(1)管理方面。一些高等的学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单纯追求学生的知识水平,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导致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
(2)法制教育。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不够重视,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3、
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初接受教育的环境。家庭教育方式的好与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其中,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
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
4、自身原因。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1)大学生自我定位的错误。有些大学生由于受到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人生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产生了偏差。
(2)健康心理品质的缺失,造成心理的不成熟。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典型群体,正处在学知识,长才干时期,心理与生理正趋向成熟型转变阶段。一些学生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和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受损。
四、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方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培养和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制大学生违法犯罪,防患于未然,其关键在于健全全社会的预防系统,使其养成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1、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他们真正成为心智与人格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才。
2、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学校可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
3、多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正确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求大学生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4、加强校园的内部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体制,最终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5、司法机关积极协助教育。司法机关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性化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
6、家长有针对的引导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提高家长的综合素质,加强和改善大学生的家庭教育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家长要注重对自身孩子的了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摒弃娇惯溺爱,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❼ 嫌当市长不挣钱,辞职创业的樊建川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人生启示
从古至今,人们一直倡导着这样一条理念,读书入室成为人上人,不管是古代的科举制度,还是人才推荐制似乎都在诠释着想要有出息,想要有出路,必须得读书,读好书,人们之所以读书,就是为了当官出路,也只有这一条,这样的理论确实影响着后世人,但是翻建川他用实际行动向人们诠释了生命在于折腾,樊建川在27年前决定辞职创业,樊建川,他曾经是副市长,众人眼中被上天眷顾的幸运儿,可是她毅然的放弃了好工作,好前途选择从商,很多人都为他感到惋惜。可是如今樊建川却成了人们口中的传奇。
❽ 试述大学生如何做好安全防范
安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抓好大学生安全教育,这对于加强高等院校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他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首先,从国家面临的安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构为达到分化、西化中国的目的,一方面利用各种渠道,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传播西方的政治和经济模式、价值观念以及腐朽的生活方式,培养和平演变的“内应力量”。另一方面采取金钱收买、物质利诱、色情勾引、出国担保等手段,或打着学术交流、参观访问、洽谈业务等幌子,刺探、套取、收买我国家和单位秘密。其次,大学生对国家安全也存在着种种模糊的认识。一是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还停留在军事、战争、国防、领土、情报、间谍这样一些传统的、局部的认识上。当前,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国民安全等传统内容,也包括文化安全、科技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内容。因此,全方位理解国家安全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二是讲国家安全,大学生会自然联想到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警察身上,这种把国家安全等同于情报间谍活动的片面认识,使大学生不能自觉地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或多或少地、有意无意地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三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地位与日俱增,和平环境使大学生自觉不自觉地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放松了警惕,淡化了安全意识,认为“对外开放无密可保”,“和平期间无间谍”等等。由于思想麻痹,造成国家的一些机密被泄露,更有甚者,个别经不起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情报,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总之,我国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而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又相对薄弱,这就迫切需要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国家安全知识,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二)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是高校治安形势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由过去的封闭型办学变为开放型办学,有一般教学、科研机构,变为教学、科研、生产、商贸等多元化的社会机构。当前高校管理方式社会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学生结构复杂化,校园与社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校园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校园环境日趋社会化、复杂化。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由原来单一的教学封闭型转变为全方位、多功能、开放型的“小社会”,校园内不仅有教学区、生活区,有的还混杂家属区、居民区;不仅有教学、科研设施,还有工厂、公司、超市、书店、银行、邮局、医院、宾馆、浴室、饮食店、影剧院、歌舞厅等生活服务设施和机构。一所高校就像一个小县城。这种复杂的格局,客观上也给高校的安全造成诸多不利因素。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时常窜入高校进行盗窃、抢劫、诈骗、行凶等流氓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危害师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影响学校的安全稳定。二是大量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涌入校园,给学校的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形成,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校务工、经商。由于这部分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因此,部分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据调查,高校外来人员引发的案件占高校刑事、治安案件的40%以上。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余时间东逛西遛,惹是生非,寻衅滋事;有的以打工做掩护,盗窃学校公私财物;也有的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校园治安秩序。三是校区多而分散,交通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高校合并办学,打破了学校独门独院办学格局。由于校区分散,相邻校区间的人流、车流、物流互动,有的院(系)学生每天从甲校区到乙校区上课或去图书馆学习,形成了校区之间人员流动性增大,如果稍有疏忽,易发生交通事故。四是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当前高校周边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引发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侵害学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问题,大多数与学生有关。
❾ 大学生恋爱问题
爱情是永恒的话题,人们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因为爱情是大学校园里的热门话题,也是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正值青春期,从艰辛的高中步入的大学生,没有了学业的重压,没有了父母的管束,没有了老师的叮咛,就如同打开了鸟笼的小鸟,在蔚蓝纯洁的天空中自由飞翔。随着性生理的成熟和性心理的发展,渴望爱情,想谈恋爱已成为大学生中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但是,由于大学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的一些因素,许多人在承受学习压力的同时也承受着恋爱与性有关的各类问题的困扰。 研究大学生恋爱心理特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否则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因此,我们这次主要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辅之以网络调查手段,重点调查了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恋爱的相关问题,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和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业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恋爱能发生在任何时候,恋爱不只是大学里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我们的调查问卷第一个问题里:“你有谈过恋爱吗?”回答 “有”的人达到了43%,很明显,这个虽然没有过50%,但是,出于中国“男多女少”的这一社会现状,说明了43%这个比例已经非常高了。而在我们对于有没有谈过恋爱这个问题的后续个问题里“如果有,那是在什么时候谈的”,选“大学”的竟然高达87%,而且,在没谈过恋爱的人群里说想谈恋爱的也很令人吃惊的达到了93%,当然,这个数字是不能概括一切,可是这个数字已经可以反映了许多问题了,说明了大学里谈恋爱这个现象已经是普遍存在的了。就谈恋爱正确不正确这个问题不是我们研究的范围,暂不讨论,可是基于以上统计的数字我们已经可以对大学恋爱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了。
❿ 急需征集有关大学生犯罪案例的报道
近年来,校园刑事案件频发且有蔓延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校园刑事案件近8000起。某省近五年内共发生校园刑事案件6000余起。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师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已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对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拟就我国校园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主要类型,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校园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校园,通常是指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空间范围。本文研究的校园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犯罪主体) 和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园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的特定性。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是发案处所的特定性。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三是发案时间的特定性。校园刑事案件必须发生在学生、教师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动过程中。
鉴于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以犯罪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将校园刑事案件分为以下类型:
(一) 学生犯罪。即犯罪主体为学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具体犯罪对象的不同,学生犯罪又可以划分为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学生对教师的犯罪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犯罪。其中,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即行为人与被害人均为学生的刑事案件。例如发生在2001 年11 月山西省襄汾县古城中学群殴,造成20 余人受伤案;2004 年2 月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持刀杀死4 名同学案;2005 年5 月的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持刀在一小时内连刺7 人,造成2 人死亡、5 人重伤刑事案件等。学生对教师的犯罪,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教师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7 月郑州某校的一名学生因一门功课考核不合格,将两瓶硫酸泼向校长等人,造成3 人被严重烧伤案;2004 年9 月吉林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受到老师的批评而心怀不满,将在校批改作业的该名教师砍成重伤案。学生对学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学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 年6 月吉林省长春市某高校学生陈某、李某等人盗窃学校电脑案。
(二) 教师犯罪。即教师作为行为人对学生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3 月,湖南省某中学教师唐某在上体育课时,将违反课堂纪律的一名学生失手打成重伤案; 2002 年至2003 年期间,北京市某小学体育老师翟某以“实验”为名奸淫三名9 岁的女学生案;2005 年6 月,辽宁省某中学教师汪某侮辱学生致其死亡案。
(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例如2002 年11 月,内蒙古某中学校长樊某决定每晚6 点到7 点再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照明灯已坏,但樊某没有给予重视,结果11 月2 日放学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近百名学生在楼梯处发生严重拥挤,致使21 名学生死亡、47 名学生受伤案; 2002年7 月,北京某民办学校校长李明亮未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安全设施,最终导致该校四名女学生煤气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分类标准,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类罪的主要标准,根据笔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园刑事案件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校园刑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三种。其中,侵犯财产罪居首位,并以盗窃、抢劫、诈骗为主。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类型。
二、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探析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有关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类型,是由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是,由于该类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其法律关系又具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为此,笔者将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定位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一)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前所述,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这表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犯罪人。依此作法律推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和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 学生。学生通常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教育档案或个人档案材料的人,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1 ] 。学生是一种身份,它表明该公民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对人,只有在学校里才具有学生的身份,与学校具有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 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一般性犯罪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年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学生,仅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8 周岁以上的学生,对法律规定的任何犯罪均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能够成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只能是已满14 周岁或16 周岁以上的学生。
2. 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师是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教师。教师是直接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的同时,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应当承担的义务。特别强调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138 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即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具体包括: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具体管理责任的人员,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主要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检查、维修、更新等义务的人员以及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义务的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一些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管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员等[2 ] 。
(二)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法规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国家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是通过行使刑罚权认定犯罪,进而量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则因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接受犯罪评价,承受刑罚处罚。这样,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就形成了以刑罚权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中,“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国家权,是对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国家强制力;不管犯罪人是否同意,都要接受这种强制。”[3 ]刑罚权作为刑事实体上的一项重要权力,主体是国家,承受者是犯罪人。然而,国家行使刑罚权要受到制约,这里的“制约”是指国家行使刑罚权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实质上就是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有限度的,这里的“限度”就是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受制约地行使刑罚权与犯罪人有限度地承担刑事责任。”[4 ]
基于上述原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国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教育法规范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学生、教师等犯罪人认定犯罪、裁量刑罚。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对国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马加爵案为例,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其持刀在校园内杀死4 名同学的法律事实,使其与国家之间形成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认定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马加爵作为犯罪人,依法对国家承担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责任。
(三)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客观地说,这种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一旦超出民法领域进入刑法范畴,就显示出该理论的局限性。[ 4 ]要搞清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首先应厘清这样几个概念:犯罪行为的客体、刑罚裁量的客体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犯罪行为的客体,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具体的人和物。例如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现金、物品等。刑罚裁量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适用刑罚所指向的对象,即犯罪行为和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目前学界众说纷纭,其中代表性观点有“刑罚说”,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罚;“权利、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犯罪与刑事责任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载体说”[ 4 ] ,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部分利益之载体。笔者赞同“载体说”。即“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其中,“利益的载体”是指犯罪人利益所附着的有形或无形物。所谓“部分”就是具体的犯罪事件中,与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形相适应的,由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而使犯罪人承担有限的刑事责任所针对的部分。
根据“载体说”的观点,结合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校园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其中,生命是指法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生命。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状态。而财产则是指公民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物。资格是公民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
三、完善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制度
通过上述对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一方是“强大的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孤立的犯罪人”。因此,本文论及的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3 ]随着精神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获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赔偿应该是最好的法律救济。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以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5 ]意大利也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赔偿性损失(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失) 提出赔偿请求[6 ] 。然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法律的“禁区”。在校园刑事案件中,例如教师强奸学生、教师因体罚学生致人死亡等案件,虽然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学生受害人来说,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却永远无法抚平。因为这种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大于民事侵权的损害。而另有一些校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仅提出单纯的民事诉讼,从而放纵了罪犯。因此,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
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内容。在实体法方面,应明确界定校园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范围、原则和赔偿标准。如果被害人确实不能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能力的不足,保证被害人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在程序法方面,可以确定这样一种制度即校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 扩大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
非监禁刑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的总称,包括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五种刑罚。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言的。非监禁刑因其体现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并且符合刑罚的经济性需要而为大多数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所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然而,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却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考虑到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建议,扩大非监禁刑在校园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对于教师和成年学生犯罪主体,如果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与保护优先”原则,对于未成年学生犯罪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罚。
(三) 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7 ] 。辩诉交易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应用非常广泛。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还不能适用“辩诉交易”。
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这不仅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东京规则》等国际条约的需要。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识阅历有限,多数未成年学生犯罪偶发性大,主观恶性小,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既可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又能使破坏的社会关系迅速恢复。同时,缩短了诉讼时间,避免了未成年人人格发展的心理障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法庭审判方式更具有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负担及恐惧感,能够自觉地在谅解的氛围中检讨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可以考虑未成年学生本身的成熟程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对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学生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均可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而对于累犯、再犯的刑事案件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对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予以解决。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建立检察控制制度,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8 ] 。
此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教师和学生行使诉讼权利,并根据校园刑事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教师或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学籍。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学生或教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或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