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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脱衣

发布时间: 2022-06-17 09:40:02

A. 人在极度寒冷时为什么会脱衣服

我们都知道人类是恒温动物,在没有像动物一样有着毛茸茸的毛发御寒的情况下,在大冷天只能穿着足够多的衣物来抵御寒冷。寒冷的滋味任谁都不好受,因此人类出于本能的反应都会利用衣服来温暖自己,这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在某种情况下,人类也会出现一些很反常的行为。在近几年有很多新闻都报道过某些寒冷地区的失联事件中,有很多起都发生了人类身上衣物尽失的情况。

错误的信号被大脑识别,接着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反常的脱衣现象。而一旦衣服被脱掉,人体的温度急剧下降,用不了多久就会走向死亡。


有时候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死亡的方式。虽然人类是恒温动物,但是为了能够战胜寒冷,我们还是需要在寒冷的环境下注意保暖,保护好大脑和神经系统,让其处在正常的御寒状态,防止严寒夺去人类脆弱的生命。

B. 有人说汤唯除了《色戒》脱衣成名外,演技简直一塌糊涂,大家是如何看待的

我觉得汤唯的演技非常好,她最让人印象深刻的电影就是《色戒》,我觉得这部作品可以很好的表现出她的演技。刚开始出道的汤唯还是比较青涩的,但是我觉得她和电影中的女主人公融合的非常好,女主人公也是一个刚毕业没多久的大学生,我觉得汤唯将这个角色诠释的非常好。

她现在的英文水平相当的好,我觉得汤唯是一个非常认真的女演员。如果汤唯能够接更多的戏,我觉得她完全能够让观众认识一个全新的汤唯。国内的女演员很多,但是像汤唯这样有气质,又努力,演技又好的女演员真是不多。

C. 法律评论

这是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的题目。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应该还是在校学生。
你可以去购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详解,里面的讲解非常详细。要过司考,必须看真题。

下面,给你几个作参考: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约束
王学堂

据材料,某大学女生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被保安搜身。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是赔偿数额,二审仅为一审数额的零头,令人难以理解,于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也纳入了公众关注的视线。对此,本人观点有三:

观点之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确有必要。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特别是成文法国家)。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如精神损害赔偿相当长时间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而不被借鉴。同样,对该案很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明码标价、定额化,基于这种议论,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草案中,也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事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得详尽无遗,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丹宁勋爵将之形象地比喻为:“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观点之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内在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优势是自由性,其内在缺陷也在于自由性。在“宜粗不宜细、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已制定出的法律存在着规范不详、弹性极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导致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本案中的1万元和11万元,正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极易造成司法之随意性进而膨胀为司法专横,直接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及权威,有悖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宗旨。这也是公众对司法进行指责的口实之一。波斯纳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黑箱”;英国法学家戴西也认为自由裁量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与法治原则是不相容的。因为法治要求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对其局限性必须有充分认知。

观点之三,规制与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必须承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只要我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内在缺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然后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监控制度来有效控制它,就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大效用,正如肖扬所言,“依法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上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判断行为进行监督,使不正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得到纠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职业法官之间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对话与交流。

但必须要申明,只要一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未超过合法、合理范围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无新的事实依据,不得擅自改变其审判结果,而不是本案的结果。
或许,这正是本案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

二、 私力救济的底线

陈定良

近年来,“商家搜身案”屡屡见诸报端,却屡“批”不止。人们或大力鞭挞,主张加大惩罚力度,规范商家行为;或大声疾呼,要求广大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增强维权意识。舆论似乎成一边倒的趋势,共同将矛头指向了那被认为是“强势”的商家。而涉案的商家们除了承受点舆论压力或赔点钱外,似乎也并无进一步的举动,搜身案依然在有些地方发生着,人们不禁感到困惑……。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也不免“三句话不离本行”,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这类案件的看法。

我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发生,除了涉及司法审判以及消费者维权以外,还涉及商家的观念转变问题,即商家能否私力救济以及私力救济的底线的问题。一般认为,私力救济是人类幼年时期盛行的制度,在现代文明昌盛时期,原则上是禁止私力救济的。但是,考虑到私力救济迅速、及时的特点,在私法领域,各国法律都例外地肯定特定情况下的私力救济制度。具体到商家搜身等一系列的案件当中,在商场、超市林立,盗窃现象又比较严重的今天,逐一地要求公安部门出警不太现实,这就要求商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私力救济。我以为,如果商家有确凿的证据怀疑顾客实施了盗窃行为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自我保护,如适当的询问或在顾客完全同意的前提下,打开其背包、购物袋进行查看,但是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需要把握一个底线,那就是对消费者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不管是行为或是言语上,尤其是不能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威胁或逼迫脱衣搜查等手段。即使是“当场抓获”也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滥用私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一方面应当在把握“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个案情形,加大对消费者一方权益的保护,从而从反面促使商家完善自己的保安措施。对那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应该区分情形,合理地判断商家的自我救济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以此确定加重、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具体到“甲女大学生被乙超市非法搜身”一案,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定乙超市承担1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比较妥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女大学生甲是否受到连锁店乙的强迫而脱去内衣,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将有着重大的影响。一、二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分歧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审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乙强迫甲脱衣的事实成立;二审法院则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并最终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而认定强迫脱衣的事实不成立。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依据证据规则,应当认定强迫脱衣的事实成立。

首先,当事人的举证条件决定了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虽然仅仅列明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但同时设定了弹性条款。《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即应适用该条的规定。纵观本案事实,甲一个人到乙连锁店购物,其事先不可能预见到纠纷的发生,也不可能事先为取证做必要的准备。在被带进经理室后,甲孤身一人,更是丧失了获取证据的条件。而乙作为连锁店的经营者,物品失窃可以说是其经营损失的一部分,乙对此应当有所预见。与消费者甲相比,乙事先更有条件通过安装监控设备等手段固定证据。在甲被带进乙的经理室后,乙更是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在消费者甲根本不具备举证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规定》第七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甲所主张的被强迫脱衣的事实存在。

其次,连锁店乙的侵权行为决定了其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连锁店乙因怀疑消费者甲盗窃物品而对甲进行了搜身,“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随后又将甲带进乙的经理办公室进行盘问。乙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及人格权。正是乙的违法行为,使得甲被迫进入了经理办公室这一特定的封闭场合,使得室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后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要求造成事实不明的一方即本案中的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乙无法充分举证,则其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敦促乙改进安保措施。法院的判决,不仅要注重其在个案中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更要注重其对类似纠纷的防范作用。人民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将使更多的营业机构认识到,留置消费者进行盘问并非解决问题的良策,从而敦促其改进安保措施及解决纠纷的手段,学会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与顾客相处。(王永亮)

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女大学生超市搜身案”,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却在基本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由此引发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适用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比如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文都授予了法官对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为法官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把简单的、原则的法律规定灵活地应用到复杂的、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问题的核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我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道边界是法律,如果法律为自由裁量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范围,法官必须在法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力,不能越界,否则,危害甚大。比如试题中,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是10万元,一审法院的法官却自由裁量,判决被告赔偿11万元。这一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这样的判决将会从根本上侵蚀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比如在刑事司法中,如果法官任意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以外判处被告人刑罚,显然是一个错误判决。可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底线是法律。

然而,仅有法律作为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是远远不够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在法定限度内的随心所欲,还必须受到社会常理和人们普遍观念的约束。后者甚至是更重要的。因为对普通民众而言,由于对法律基本制度或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在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是否合理妥当时,往往不会在乎判决的结果是否合法,而可能更在意其是否合情理。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数额超过原告的诉求,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和被告之外,可能没有多少人(包括原告自己)会认为法院的做法有问题,反而会觉得法院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人们觉得这一结果是合理的。同样,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却怎么也弄不明白她只是想讨个“说法”,派出所为什么要把村长抓走。秋菊的困惑在于,尽管派出所是依法办案,在秋菊看来却是不合理的。对他们而言,合理的事,不合法也无关紧要;相反,合法的事,如果不合常理,也是不能接受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合乎常理的事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呢?当然不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裁量要尽可能做到符合社会理性、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只有这样,司法才能使更多的人接受和信服。试题中,二审判决把精神损害赔偿改判为1万元,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却遭到社会的质疑,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就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司法的结果不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更要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神。(郭发产)

五、 浅议人格权的保护

乙超市对甲的非法搜查行为(不管是否进行了强制搜身)在广为传播后给甲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负担,导致其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很明显乙超市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甲的心理健康,理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自然人不仅是肉体的存在,而且是心理的存在。享有健全丰富的精神生活,此乃人的基本需要、基本利益和基本权利。所谓精神生活,亦即心理活动、心理生活。现代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健全比肉体健全更重要。因此,保护人的正当心理利益,不使心理遭受非法侵扰,不使人无端地遭受心理痛苦,便成为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保护之道首先在于肯认人的心理利益权,并且使之明细化和定型化,同时,尚应建立对被害人同质救济的制度,疗治其心理创伤,祛除其心理痛苦,使之恢复完满状态。于是,精神人格权制度应运而生。

具体在本案中,首先,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无论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都已违反了“禁止对自然人的人身或住所进行非法搜查”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有关的住宅权等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除非是有搜查权的人员,经法定机关批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搜查。这里的“有搜查权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有权进行搜查的人员,“法定机关”就是指有搜查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而乙超市既不是有搜查权的部门,其人员也就更谈不上是有搜查权的人员了。虽然其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禁止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其次,乙超市在进行非法搜查行为时主观方面明显表现为故意,并对此事件的传播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而在此事件传播后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和智力水平可以认定,乙超市的上述非法行为足以给甲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负担,导致其出现失眠、头晕等症状,以至无法继续学业。

诚然,心理健康权并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健康权,也未被单独列为一类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民法设立的具体精神人格权类型,仅具宣示功能,而非法定和限制。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已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郭 磊)

六、 企业保安的权限

企业保安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与预期作用相左的是,实践中,企业保安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具体到本案,超市一方的违法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安阻拦甲并强行将其带至值班经理办公室;(2)让女工作人员对甲强制搜身;(3)在超市内张贴告示,声称保留对顾客搜查的权利。这些行为的共性在于,三者均为超市的保安措施,并且均超越了企业保安的应有权限,最终造成了对甲人身权利的侵犯、人格尊严的侮辱。

关于企业保安的权限范围或说职责范围,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规范层面只有部委规章以及一些地方规章对其作出了界定。有代表性的如,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深圳市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深圳市规定》)等。其中《公安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3)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本案中,超市保安强行将甲带至值班经理办公室的行为限制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此这般的保安措施不仅与《公安部规定》不符,并在根本上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违背。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定,人身权利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被任意限制;人格尊严体现了公民基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之辱没。企业保安不等于公安机关,其职责仅限于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且不说本案之中甲开始只是被怀疑为“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结果证明是一种无端的猜测),即便其窃取商品被当场发现,保安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无权私自对其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搜身,而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事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概而言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当处于优位保护的地位。为减少甚至杜绝以“保安”的名义对其横加践踏的事件,当务之急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保安人员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克服《公安部规定》位阶偏低的局限;同时,立法应对企业保安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录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保安人员品德优良、业务熟稔、恪尽职守。
(朱建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D. 需一份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案例

(一)相貌歧视。每个人都喜欢美,几乎很多企业都是喜欢招聘长相好的员工,虽然看能力,但某个程度上还会关注到长相上来。特别对于女生求职,很多企业就注重外表,说是招聘相貌差的员工会影响企业形象,如果在西方,这种歧视就是违反人权的,是不遵守劳动法的,但是在中国就不一样,这种歧视几乎到处存在,甚至连政府举行的公务员招聘都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如湖南某地的招聘公务员就要求女性的胸部要对称,身高必须达到1.6米,这样完全是限制很多女性的工作选择权,完全是一种明显的歧视,如果政府部门就这样的歧视,那肯定在企业的招聘中,歧视是完全存在的。虽然有劳动法,但这个法没有较大的约束力。

(二)性别歧视。在就业中,部分单位在招聘中限制女性的就业比例,觉得女生以后会结婚生子,容易耽误工作时间,所以一般对女生的招聘热情不高,特别在制造业,女生就业的职位实在少,在文职和营销方面,女性相对多些。大学女生作为知识分子,做简单的工作不愿意做,做复杂的工作又没有经验,确实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女毕业生小岩是读工科的,去年10月份就开始找工作,全国大中城市跑了十多个,参加大大小小十几个招聘会,竞争非常激烈,同样班上的男同学小李就是参加几场招聘会,工作就找着了,为何小岩找不到工作呢?主要是他们专业对口职位就是不招女生,所以他准备改行了,她完全有能力胜任的职位就是不给她,宁愿给比自己能力差的男生。

(三)心理歧视。很多已经就业的女大学生,刚工作不久,为了安全通过试用期,经常受到男上司的批评和任意辱骂,虽然很多女生离开这样的工作岗位,但由于生存压力和就业困难,很多女生没有办法,只有忍声吞气。甚至在工作中,很多男同事开起黄色段子,让女生们难以支架。就连在机关里,对年轻的女下属开起黄色笑话,那也普遍存在的。

(四) 语言歧视。南京师范大学的女大学生去应聘一名会计职位,面试开始后,该女生进行了自我介绍,然后几位负责招聘的主管开始向她问问题。“开始还是一些很正常的问题,比如英语水平如何、会不会操作专业软件、如果碰到财务纠纷怎么处理之类的,但是后来,一个戴眼镜的主考人员突然问她:‘请问你今天穿的内衣是什么颜色?’”

E. 南京失踪女大学生在青海被发现,她是被野兽袭击的吗

对,是被野兽袭击的!可可西里无人区存在着很多的野兽!所以还是不要贸然随意进入,在前往某个地方的同时,我们还是要多了解!

F. 女大学生约见男网友,却因为找男子要钱被先杀后奸,这事你怎么看

这是一起因“错位网恋”引发生的惨案。女大学生认识打工小伙后以身相许,本就是一场赤裸裸的钱色交易,为了脸面却用“爱情”来遮羞。打工小伙迷失自我,全身心投入爱情的怀抱,到头来发现自己被愚弄,这能不出事吗?

写在最后:

对于死者,我们不过多的去评论。只是想提醒一些年轻朋友,要懂得自爱,不要为了虚荣心,丧失做人的底线放纵自己,到头来输掉了还是自己。

G. 学生脱衣穷游西藏,揭露网上游记虚假,你怎么看穷游

虽然已经走遍半个中国,但是还是没有去过云南和西藏,倒不是因为最近总是出现关于旅游的问题,而是因为太远。

在我印象中,旅游一般是两种方式,一个是找旅行社报团,另一个是自由行,旅行社相对比较便宜,但是有限制,自由行虽然很自由,但是却也要考虑价格和安全,而穷游则是采用最低的价格自由行,说起来,穷游应该算是自由行的一种吧。

我一向都会选择自由行,一是我不喜欢受约束,另外一个是自由行也并没有贵多少,打个比方,我在哈尔滨,打算在十一的时候去云南,我就会计算出来这次旅程大概需要多少钱,路费,住宿,吃饭,买东西的费用,然后开始计划大概的时间和需要去的地点,做好行程计划,买好票,出发,一个人背包,去另一个城市。


H. 女大学生在青海被发现时,已经只剩下骨头,她真的是自杀

是的。这是警方调查出来的结果,所以不会有错的,该女生就是自杀的。

I. 蜡笔小新人物介绍(要详细)

姓名:野原新之助(野原しんのすけ)
昵称:小新
配音员:日本:矢岛晶子 香港:黄玉娟(1995) 刘姵颖(2007) 台湾:冯友薇
年龄:5岁
星座:小象座 (牧羊座)
身高:1.1米
体重:10公斤
血型:O型
学历:双叶幼稚园向日葵小班
特长:模仿发射动感光波;举着屁股晃动
常到的地方:家里、书店、百货商场、妮妮家
最崇拜的偶像:动感超人、康达姆机器人、肥嘟嘟左卫门
最喜欢的食物:布丁、冰淇淋、小熊巧克力饼干,纳豆饭,点心
最讨厌的食物:青椒、胡萝卜
最喜欢的动作:屁屁舞、把妈妈的内衣裤套在头上、大象舞、学动感超人大笑、发射动感光波
最喜欢的运动:睡觉、遛小狗
最喜欢的歌手:唱《动感超人》插曲的那位叔叔
最喜欢的节日:庙会
最喜欢的动物:小白(捡来的流浪狗)、小鸡(被小新取名为:麻雀) 、猫(被小新取名为:问号)
嗜好:看着漂亮的姐姐或者和漂亮的大姐姐在一起(高中以上)
优点:活泼、好动、可爱、标新立异
缺点:好色、顽皮、早熟、超级健忘
最喜欢的电影作品:动感超人,康达姆机器人
最喜欢的歌曲:《动感超人》插曲!
好朋友:妮妮,阿呆,正男,风间,小爱
通讯地址:日本春日都市琦玉县双叶镇
野原美伢(野原みさえ;配音员:ならはしみき,香港:谭淑英)台湾:王瑞芹
姓名:野原美伢
原名:小山美伢
星座:巨蟹座
CV:ならはしみき(日文),吕佩玉(中文,后期)
年龄:29(快30啦,不过总是爱装年轻~~~有一次居然还把高中的校服拿出来穿!)
籍贯:日本九州
最感人的就是:小新看见美伢“吐血”(喝红色果汁呛出来),亲情也是可鉴的!
家庭成员:野原广志(夫)、野原新之助(子)、野原葵(女)小白(宠物狗)
曾经暗恋过自己的人:秀雄(见漫画第7卷)
高中同学:惠子、贵代(小雪)、秀雄、大胖子阿肥、照男、佐佐木…(以上人全部见漫画第7卷)
最喜欢的东西:打折单、跳楼大甩卖单(这算书嘛?)、帅哥的写真集
最喜欢的明星:木村拓哉等明星(只要帅都喜欢)
最喜欢的棒球裁判:新庄(其实根本对棒球一无所知)
最喜欢的运动:睡午觉、旱冰(技术很差)、羽毛球(曾和广志打得动弹不得)、高尔夫(不是很擅长)
最喜欢的食物:土豆片、比萨……反正只要是零食都爱。
最擅长的事:做饭、洗衣服、做家务……(反正家庭主妇做的事她都会)、修理小新和野原广志
最喜欢的事:边看电视边吃零食,和邻居太太聊天或者打电话聊天(每次聊都超过三小时),去动感百货的超级大甩卖
出门前必做的事:化妆
被小新抓到的把柄:藏有私房钱
野原广志(野原ひろし;配音员:藤原启治,香港:陈旭明 台湾:于正升)
姓名:野原广志
年龄:35
星座:狮子座
籍贯:日本秋田县大曲市
家庭成员:野原美伢(妻)、野原新之助(儿)、野原葵(女)小白(狗)
最喜欢的事:泡澡、看美女、喝啤酒、打高尔夫……
最喜欢的棒球队:巨人队
最爱的浴盐品牌:登别,其实草津的也不错,就是淡得太快。
最想外遇的人:自己的女秘书(由美)
最喜欢的菜:下酒菜、寿司
最喜欢的酒:都不错啦,不过尤其喜欢啤酒
亲戚:野原银之介(父)、野原鹤(母)、野原狭志(兄)
缺点:好色、脚很臭。
野原葵(野原ひまわり;配音员:こおろぎさとみ,香港:吴小艺)
名字的由来:全家人把想要取的名字写在纸飞机上,谁的纸飞机在半空中飞得久,谁的就能成为小宝宝的名字。结果小新的最久,小新给小宝宝取的名字便是“葵”。
名字实际的由来:来源于对读者的公开招募。
年龄:1
星座:射手座
最喜欢做的事:看帅哥写真集、看打折单、喝奶、找到发亮的东西和珠宝
最讨厌的事物:看“书”的时候被小新打扰、被小新欺负、发亮的东西被枪走
最喜欢的食物/饮料:奶水
小白(小新家的狗狗)(シロ;配音员:真柴摩利)
星座:小象座
身高:不详
体重:不详
曾经的“女友”:从垃圾堆捡来的一只旧玩具狗“小咪”、一位流浪的女狗(最后在小白给她送饭时被车撞死)
最热爱的事物:把狗链拴在主人的脖子上
最喜欢的运动:和小新一起扮演“棉花糖”
最怀念的事情:秋田乡下的那条小母狗,不知道她现在过得好不好。
野原家近亲
小山义治(小山よし治;配音演员:坂口贤一)
美冴的父亲。63岁。现居九州熊本县,和太太过着退休生活,表面上是位言谈十分严肃且行为上有明显的大男人主义的典型日本男性,被野原银之介取绰号为"跟不上时代的大雪山老头",但实际上是位外冷内热,幽默感亦佳的绅士。退休前是教务主任,极度重视儿童教育,和野原银之介是死对头。
小山高(小山ひさえ;配音演员:上村典子)
美冴的母亲。58岁。和女儿们长相相似,不同的是擅长料理。
小山真冴(小山まさえ;配音演员:宫寺智子)
美冴的姐姐。35岁。未婚。在父亲退休的国中担任国文导师,个性较美冴严肃,但也是恶作剧的高手,自幼就常与美冴拌嘴,也喜欢欺负大妹美冴。
小山梦冴(小山 むさえ;配音演员:根谷美智子)
美冴的妹妹。26岁。从OL辞职成为职业摄影师助理,个性散漫。
野原银之介(野原银の介)(配音员:松尾银三)
(小新的爷爷)
星座:天蝎座
口头禅:“打你了” “好死不如赖活着”
小新的爷爷,是一个与小新有着同样性格的老色狼,也许小新就是受他影响,他与小新在一起总是疯,像个白痴,最受不了的就是他总跳那种下贱的舞,小新有一pat pat 见光外星人的舞蹈还有pat pat爵士舞也许是由他爷爷的先天因素而后天改变成的。最近因为在隐藏的房间建设家庭影院,导致父子之间闹矛盾。
野原鹤(野原つる;配音演员:北川智绘)
广志的母亲。现居秋田县大仙市,具典型农妇精明能干的性格,但和银之介一样有些孩子气。
野原狭志(野原せまし)
广志的哥哥。40岁。农业经营者。跟名字一样心胸非常的狭窄,较广志木讷。
阿呆(ボーちゃん)
姓名:阿呆
星座:鼻涕虫座(金牛座)
特点:有哲学家气质,沉默寡言
特长:能够将鼻水编织成埃菲尔铁塔造型,深得同龄人崇拜
座右铭: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佐藤正男(南)(佐藤マサオ)(配音员:一龙斋贞友)(台湾:魏伯勤)
姓名:正男(南)
星座:胆小如鼠座(双鱼座)
口头禅:我逃!
最难忘的事:被花言巧语的小新收取了保护费
最大的希望:祈求世界和平,不在有人夺去心爱的玩具及收取保护费
最害怕看到的事:心直口快的小新被黑道沉入东京湾
最不希望发生的事:在街头碰到阿猛、阿豹之类的不良少年
风间彻(风间 トオル)(配音员:真柴摩利)
星座:天秤座
特点:出身名流世家,一招一式都显得很有品味。
最喜欢的事情:学习英语、绘画、击剑等高雅运动。
最讨厌的人:当然是小新了!与这样一个品味低劣、不知廉耻的家伙为伍,简直是一种羞耻……
他是小新的同学,家境富有,属中产阶级人士。有礼貌,知道的东西很多,是个又聪明又乖的好孩子可惜从小就失去纯真的同年。常常被小新骚扰,对小新的举止行为总是忍无可忍,却又没有什么办法。但有时候又会被小新感动地流眼泪。
樱田妮妮(桜田ネネ)(配音员:林玉绪)
又名:妮妮
星座:双子座
性格:有些早熟,所以看到小新出现一些过分的动作会脸红……
信念:妈妈永远是漂亮的,老师永远是对的,小新……永远是让人担心的
最恐怖的事:温柔漂亮的妈咪为小新变脸
最开心的事:向日葵班的小帅哥们为自己争风吃醋
最不开心的事:向日葵班的小帅哥们为玫瑰班的女生争风吃醋小新的邻居和同学,善良可爱,喜欢说“XX好帅呦!”。由于是小新的同桌,因此总是被迫“欣赏”小新的脱衣舞。
最有个性的东西:跟她妈妈一样有双重人格,在极其生气的情况下会发飙……很可怕。
酢乙女爱(酢乙女あい)
又名:小爱
星座:天秤座
小新的朋友。双叶幼稚园的学生。财团(财阀)的女儿。暗恋小新,称他为「小新先生」(小新王子)(しん様)。志愿是加入春日部防卫队。保镖为黑矶。
小新的幼稚园教员
幼儿园院长
本名:高仓文太
星座:水瓶座
双叶幼稚园的园长。42岁。本名高仓文太。样貌虽然可怕,但是很和善,会投入幼教事业是在东京念大学时有次迷路时问路被路人当作企图袭击他们,因而在数次被人惧怕后在某个地方意志消沉地坐着发呆,但当时有位小朋友看出他内心的善良,送他糖果,受到感动的他因而在毕业后投入幼教。小新称其为“组长”(在日本是黑道老大的意思)。因为样貌恐怖,一方面保证了儿童的安全。但去小新家拜访时,被临近的居民误会,导致警察出动的闹剧。园长先生写了一手好书法,在“写书法”的单元中曾让园长秀出他的好笔功。
园长夫人
星座:不详
高仓园长之妻。担任幼稚园副园长,性格较园长严肃。本名不详。
吉永老师(石坂绿/吉永绿よしながみどり;本名:吉永绿;又译:吉永岛子)
星座:巨蟹座
向日葵小班的老师,有责任感。总是被小新稼祸,总是因为小新的缘故和玫瑰班的老师拌嘴,
总是被小新夸奖(其实是反语,小新的特长之一)害怕老鼠 。目前已婚,个性天真,常与松坂老师争锋吃醋。在野原家中经大屋主代协助诞下一女。
松板老师(まつざか梅;又译:松阪幸子)
星座:天蝎座
玫瑰小班的老师,性格自傲,由于班上集中了优秀的学生,因此看不起向日葵小班, 但是任何的比赛和活动由于小新的缘故总是不如向日葵小班。24岁还是处于没有男友的人生……. 24年,不过近日爱上年青接骨师。非常爱漂亮,这种程度可怕到为了省钱买衣服,项链。可以不惜的住在一间小小的旧公寓里。目前的男朋友是接骨医师行田德郎(已故)。
上尾义美(上尾ますみ;又译:上尾真澄,上尾真须美, 上尾真美)
23岁。曾为代课老师,拿下眼镜之后性格就会大变。暗恋的对象是黑矶先生。
热缲椎造
吉永绿的代课老师。22岁。个性热情无比,热爱运动,精力充沛,一开始因为太过积极的个性使学生们和他有些距离,后来在吉永老师产假结束后离开。
娜娜子相关

大原娜娜子(大原なな子)
姓名:娜娜子
星座:不详
小新喜爱的年轻大姐姐,样子美丽。就读大学,在回转寿司店做兼职,有个做作家的父亲。小新称他为“娜娜子姐姐”。对小新只当弟弟……
大原四十郎
大原娜娜子爸爸。小说作家,写豪快系列的小说,过分保护女儿,但为人做事却拖泥带水。
神田鸟忍
是大原娜娜子的大学同学,体格健壮,是女子摔跤社的成员。为了成为女子摔跤手而拒绝和偶比古结婚。喜欢代娜娜子亲吻小新。
美冴朋友

上川惠子(镜子)
本名“最上川惠子”,台湾新潮社电视卡通版曾译为“最上川庆子”,2008年香港电视卡通版译为“阿琪”。29岁。一名记者,美冴的高中同学,个性八卦,喜欢跟美冴谈电话。亦是标准的人来疯,曾因采访时因为发生事故,小腿骨裂伤住院,在小新和美冴探视时因为在送礼时小新手滑而延迟出院,二十九岁才和插画师本田悟史结婚而改从夫姓,育有一子本田仁。
本田悟史
惠子的丈夫,比惠子小两岁,是一名小有名气的插画师,个性温和,有些稚气,是一位动感超人和康打姆机器人的“粉丝”(fans),因而收藏了不少动感超人及康打姆机器人的玩具,在“去新婚夫妇家”单元的片尾,可以看到他大量的收藏,虽然个性温和,但对吃的问题态度十分强硬,这是因为悟史本身是一位轻食主义者,饮食口味不重,却会对别人作菜的口味以此为标准,提出坚持性的要求,也因为这种个性而曾为了饮食口味的不同和惠子起口角。
本田仁(本田 ひとし)
惠子的儿子。
文惠
惠子的侄女。跟樱咪咪子长的很像,小新常在他的衣服背面乱涂鸦。曾骗小新说是他的姐姐。
双叶商事
川口
广志的部下。24岁。未婚。个性憨厚,口才稍差,但行事能力佳。曾经喜欢松板梅。
草加由美(草加 ユミ)
广志的部下。
席林(鸠ヶ谷席林)
见“野原家邻居”。
美熊
广志的部下,曾在广志梦中出场。
朝霞丽惠
广志的部下,和广志很暧昧。特点是喝醉酒喜欢扯些有的没的和乱抱人,还因此害广志夫妇俩差点闹离婚。而她本人刚结婚不久就离婚了,原因是丈夫有严重的恋母情结。
野原家邻居

北本
本名不明。在野原家未搬到春日部的时候已在该区居住,在小新一家人搬往鸡飞狗跳庄暂住时负责照顾小白。为人好事,爱了解野原一家的生活。会冲泡稀释的饮料。
洛贝鲁特(ロベルト・マクガイヤー)
北本的外甥,美日混血,担任英文补习班导师。常被小新教导错误文化知识。
鸠谷蜜琪(鸠ヶ谷 ミッチー)
在夏威夷和野原家认识,后来搬到春日部居住,和丈夫相当恩爱到了夸张的地步。喜欢看恐怖电影。
鸠谷席林(鸠ヶ谷 ヨシりん)
蜜琪的丈夫,也是广志在双叶商事的下属。个性软弱,由于其上司广志就住在隔壁,因而只要夫妻不和或是家里出状况,就常会到野原家诉苦,或是拉广志为挡箭牌,平时是位脸皮厚,且谈吐刻薄的家伙,野原夫妇有时对他颇为敏感。
门吕麻理(门吕 マリ)
用美色去诱惑广志父子去她家帮忙的主妇,丈夫常常出差。
门吕茂(门吕 オサム)
麻理的长子。小学2年级生。聪明冷静,谈吐刻薄,和小新很合。
其他
酒井忍子
大学生,为生活而奔波打零工,曾当过快餐店店员、加油站店员...每次都因对小新发飙而遭开除。
卖间久里代
地狱推销员,推销儿童教育磁带及产品。女人男相,被小新称为人妖姐姐。曾三次向小新推销磁带,被小新三次戏耍。
宇集院连太郎
议员,崎玉当地富豪,最喜爱金钱,被人怀疑受贿5亿日元,是个爱说谎爱做秀的政治家,常被小新捉弄。
崎玉红蝎子队
黑社会性质小组。成员全部为女高中生:长甲龙子,鸡眼阿银,痘痘玛丽。被小新称为“搞笑艺人、小丑三人组”。
河村豹
双叶幼稚园玫瑰班学生,身体素质好,各类运动高手,喜欢争勇斗狠,但常常莫名其妙的败给小新。
越谷顺子
百货公司儿童走失中心的店员。
中村
春日部书店店员,名字不明。
团罗座也
常常出现在电视上,穿着有将棋图案的桃红色外套。主持的节目范围非常广,主业是新闻主播。
武藏野剑太(武蔵野 剣太)
在公园初遇,后来成为小新的剑道老师。
须毛驹志郎
靠父母养的大学生。
三木和目男
美冴的汽车驾训班教练。
仪井臼人(よしい うすと)
漫画家。37岁。知名度不小,作品有《少年忍者吹雪丸》,但因作品无法如期完成而常以“因病无法完成”之名行拖稿之实,名字来自作者“臼井仪人”。
铃木健介
出版社社员,出场时多扮演催稿人的角色。喝了酒身体会很痒。
黑矶
酢乙女爱的保镖和司机。工作辛苦繁琐,既要每天驾车送小爱回校,又要帮忙小爱干各种小事。
北与野博士(北与野博士)
科学家。努力研究能赚大钱的发明,但新发明品均因小新误用而出了岔子,最后把发明品销毁。
钢弹机器人
绿色的机器人。
肥嘟嘟左卫门
小新画的人物,像一只猪。有时会是动画角色,像人一样走路。于《电击猪脚仔大作战》做个电脑病毒。
石坂绿(吉永绿)相关
石坂纯一
阿绿的丈夫。24岁。为人随和。
石坂桃
阿绿的女儿。
松坂梅相关
松坂松(まつざか 松)
大姊。28岁。职业是中学教师。未婚。
松坂竹(まつざか 竹)
二姊。26岁。职业是小学教师。未婚。
行田德郎(行田 徳郎)
接骨院医生。26岁。松坂因受伤就医而结识,后成为松坂的男友。兴趣是研究骨头,后来为了挖掘化石而远赴南美。第47期里德郎在恐怖份子的炸弹袭击中罹难,造成读者间很大的争议。
鸡飞狗跳庄(胯下痛公寓)的邻居们
大屋主代
房东,住在鸡飞狗跳庄1楼。曾经是助产士,三十年前丈夫与女儿因车祸丧生,因而装作不喜欢小孩,但最后被小葵感动出真性情,兴趣是玩堆假牙积木。
四郎
203室租客。曾三次考取大学失败,第四次终于成功考入东京春日部产业大学 。
屈底厚子
18岁,育有1女。行为和衣着品味贴近潮流,视美冴为打理家务的学习对象。
屈底厚美(又译为亚美津)(屈底 アツミ)
厚子女儿。2岁。
屈底厚司(屈底 アツシ)
丈夫,货车司机。
污田急痣
苦汁屋京助
205室租客。为了秘密监视而被人多次误会的刑警。
胆固醇麻酢尾(ステロイド 麻酢尾)
毒犯。被污田急痔和苦汁屋京助监视,因想退出贩毒组织被追杀,最后被捕入狱。
丽莎阿士匹灵(リサ・アスピリン)
模特儿。胆固醇麻酢尾女友。
役津栗优
201室租客。四毛剧团演员,为人害羞,化上妆便什么也不怕,后来被小新改变。
玄武岩男(苏珊小雪)
204室租客。人妖,第三性公关,曾经营玄武内衣公司(全国排名第三的内衣公司),曾是美国陆军特种部队队员、琦玉县最守交通法则优良暴走族及“16黑豹”的初代总长。
偶比古(オマタ)
206室租客。摩洛达西共和国王子,爱上神田鸟忍,常被小新教导错误文化知识。兴趣是跟人开玩笑及授与别人勋章,曾和小新一起被绑走。
鬼瓦筑造
野原家新屋建筑商鬼瓦改建公司的社长。常为小事生气不工作,波板糖可令他冷静下来,跟护士长白猪天子谈恋爱。
鬼瓦完奈(鬼瓦 カンナ)
女儿。自幼丧母,被父亲宠爱,和八根浦工事交往中。
八根浦工事
社员。在比赛中打败鬼瓦筑造后,正式跟鬼瓦完奈交往。
白猪天子(白猪 天子)
护士长,鬼瓦筑造喜欢对象。

J. 关于肖像权的一些法律明文

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什麽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通常来说,一个人长得美,有美的价值,一个人长的丑,有丑的价值,但是长得不丑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请他去做广告,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学价值问题。
权利,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2]。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民事权利按照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以其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分为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产生享有,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总和[5]。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几点:1、法人没有肖像权,因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尽管语言上,如“□□□机关的光辉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认为仅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之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海南省举行的首届人体摄影艺术巡回展,所印制的门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这则照片是该模特的一张写真,题目叫《美姿》,门票上使用的是将这个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发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擅自使用这种“不露脸”的照片,是不是构成侵害肖像权,所有认识并和原告比较熟悉的人均认定这张不露脸的照片是原告的,这是原告就应胜诉。3、文字描写,不属于人像的再现,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气难闻,一对甲虫眼闪出令人讨厌的眼光。这需要经过大脑再加工,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如有侵权的可以使用名誉权侵权解决。4、建筑物没有肖像权,但根据新的《著作权法》,有著作,是作品的一种。5、与肖像权紧密相连的著作权,一物有二权,肖像权为基本权,著作权为派生权。
二、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肖像权的行使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三、侵犯肖像权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法官意志比较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要是由法官通过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时,应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影响范围、不同的案件性质,很难用一个标准来推行。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掌握赔偿标准:(一)对加害人要起到的惩诫作用;(二)对受害人要有抚慰作用;(三)对社会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赔偿数额,都是正确的。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制定适当的限额,但是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统死,要有法官的自由裁量。

例1:屈臣氏搜身:上海一位19岁女大学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一间超市遭搜身后愤然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在十日内登报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精神损失等费用。2001年7月8日,原告钱缘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被告不顾原告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衣检查,结果一无所获。原告强烈抗议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未获被告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50万元。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屈臣氏”上诉说,消费者没有拿出自己被逼迫脱裤的证据,所以侵权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屈臣氏”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模糊了“是否被迫脱裤”的细节,实际上支持了“屈臣氏”的部分主张,改判1万元。这也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大。
例2:人狗同餐:上海租界使领馆区,鸦片战争后清朝政府腐败无能,这个区域竖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据报载,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判决“人狗同餐”的案件,原告败诉。该案的案情是: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餐厅赔偿2.5万。《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狗同餐”案件中,涉及的就是人格尊严精神赔偿问题。遗憾的是法院以餐厅没有故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四、一些关于肖像权方面的案例
案例1、刘嘉玲与汕头雅丽丝化妆品
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未经香港影星刘嘉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在化妆品的包装袋上,刘嘉玲在上海取证后,在上海起诉雅丽丝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100万。调解结案,赔偿10万,听说大部分给了希望工程。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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