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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于欢案看法

发布时间: 2022-06-27 07:31:52

『壹』 于欢案感想500字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法律完全是不能让大众平服的!!就连所谓的受害者一方也上诉了!!中央电视台都播放了,肯定关注的非常多。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到山东省了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贰』 于欢接父亲出狱,一转眼辱母案都过去5年了,你对当年的案件有何不同看法

2016年4月14日,对于于欢母子来说是人生当中最黑暗的一天。于欢家人因为欠了高额的高利贷没有办法偿还,于是催债的人就来到了于欢的家中,禁止于欢以及他的母亲外出,更加过分的是,这十一个人还合起伙来凌辱了于欢的母亲。于欢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的发生,他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拿起刀子直接伤害了其中的五个人,更是有一个人在第二天不治身亡。

依法治人

当年辱母案这件事情在社会上面引发了不小的轰动,很多人都表示如果把自己换作是于欢的那个位置可能会做出和于欢一样的选择。于情方面,每个人都能够理解于欢当时的内心感受,但是于法方面于欢做得的确是不对的。法治社会讲的就是用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暴力,所以于欢也应该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叁』 网友对于欢出狱一事评价观点不一,你的看法是什么

于欢一案,当年也是惹起很多争议,有人觉得能理解,但有的人也无法理解,所以这件事从一开始到现在于欢已经出狱了网上的看法还是褒贬不一,我们先来捋一下于欢一案的始末。虽然这个事件到现在都还是争议不断,但是今年11月份,于欢已经出狱,此事也算是告一段落,我个人觉得,不管是要债的人还是于欢,他们目前都付出了自己要付出的代价,而且目前此事也算结束了,于欢出狱了,我们只能祝愿他往后的人生能顺顺利利!

『肆』 乳母杀人事件看法作文

平静的周末,被一则出离愤怒的新闻打破了。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舆论
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
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
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也更加气愤。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丢下一句话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过错,或者警察的过失,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上诉

于欢已提出上诉。其上诉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的正当防卫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苏银霞被催债,是因为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从法律上来说,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再次,长期以来大众对警方表现的失望,一并裹挟到了本案中。当于欢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时,他们内心是期待警方帮助他们脱困的,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察既没有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又没有将于欢母子解困,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伍』 于欢案件给我们哪些教育和启示

虽然媒体、网友们对案件的评论各异、观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院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处理。6月23日,山东高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审判程序虽已划上了句号,但对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育和启示要铭记。

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旁听于欢案件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称赞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这一效果的取得,得益于庭前工作的充分准备,更得益于二审对庭审活动的最大限度的公开。办案机关要更加重视司法公开的作用,让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把开放的法庭变成普法的课堂,把法庭的裁判变成普法的教材。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案机关要认真梳理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方面、分析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具体原因,将社会关注转变成查找差距、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巨大动力,并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真诚、友善的态度,对社会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努力赢得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

『陆』 4·14聊城于欢案:你们怎么看待被逼成为杀人犯的“辱母案”的当事人于欢

在这个案子中,被害方再对于欢以及他母亲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的过程中,人多势众,而被告人只是一对母子,之前他们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 这些行为随时可以升级,威胁着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于欢拔刀自卫是对的,但是,他的拔刀自卫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后果,这个结果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
对本案的量刑建议,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柒』 于欢一案你怎么看

媒体的力量太强大 二审法官的压力会很大

『捌』 对于欢"辱母杀人案”你有什么感想

我觉得虽然于欢可能情绪有点过激,但是是在积压了很久,而且对方做出了非常过分的行为之后造成的,有情可原。凡事都有前提,这也暴露了法律在人情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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