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申诉书
1. 未毕业学生是否可以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一、实习期间劳动争议不属仲裁范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学生朋友:由于在校大学生没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怎么维权:
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的处理争议。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般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单位产生的劳动者争议,不是劳动仲裁的管辖范畴。此时,要想解决纠纷的话,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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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各校规定并不统一,下面提供一份《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作参考: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5)其它伤情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者,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实施盗窃达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吸毒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内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2.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培养处调查核实后,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当送交学生本人,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申诉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时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其它类学生参照执行。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3. 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书200字以上
我认为我抄认为我认为 申请书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4. 大学生贫困补助申请书
大学生贫困申请书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清寒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定于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
一、 贫困生类别划分
1、一般贫困 2、特别贫困
二、 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参照宁波市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伤失或部分伤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三、 贫困生界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街道盖章的《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贫困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交班主任初审(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其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调查结果,意见不需向本人反馈)→学院审核→贫困生名单公示→贫困生建档→报学生处汇总。(个别特殊情况,可不公示)
四、贫困生界定(审核)办法
1、班级成立贫困生考核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贫困生)同学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做到看问题客观,办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贫困生考核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调查,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3、调查结果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衡量,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五、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贫困生。
1.“金龙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目前已有电脑、手机的同学;如确有特殊需要的,要报学院审批,方可区别对待,但在受资助时同等条件下无电脑的优先考虑;(专业成绩突出作为奖品获得的除外)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而致贫。
贫困生档案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申请。被列入贫困生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们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学生处设有投诉箱。欢迎同学们积极参预,举报或多提好的建议,被举报的同学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到学生处申诉,共同做好帮困助学工作。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清寒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定于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
一、 贫困生类别划分
1、一般贫困 2、特别贫困
二、 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参照宁波市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伤失或部分伤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三、 贫困生界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街道盖章的《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贫困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交班主任初审(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其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调查结果,意见不需向本人反馈)→学院审核→贫困生名单公示→贫困生建档→报学生处汇总。(个别特殊情况,可不公示)
四、贫困生界定(审核)办法
1、班级成立贫困生考核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贫困生)同学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做到看问题客观,办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贫困生考核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调查,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3、调查结果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衡量,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五、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贫困生。
1.“金龙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目前已有电脑、手机的同学;如确有特殊需要的,要报学院审批,方可区别对待,但在受资助时同等条件下无电脑的优先考虑;(专业成绩突出作为奖品获得的除外)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而致贫。
贫困生档案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申请。被列入贫困生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们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学生处设有投诉箱。欢迎同学们积极参预,举报或多提好的建议,被举报的同学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到学生处申诉,共同做好帮困助学工作。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清寒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定于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
一、 贫困生类别划分
1、一般贫困 2、特别贫困
二、 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参照宁波市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伤失或部分伤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三、 贫困生界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街道盖章的《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贫困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交班主任初审(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其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调查结果,意见不需向本人反馈)→学院审核→贫困生名单公示→贫困生建档→报学生处汇总。(个别特殊情况,可不公示)
四、贫困生界定(审核)办法
1、班级成立贫困生考核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贫困生)同学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做到看问题客观,办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贫困生考核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调查,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3、调查结果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衡量,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五、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贫困生。
1.“金龙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目前已有电脑、手机的同学;如确有特殊需要的,要报学院审批,方可区别对待,但在受资助时同等条件下无电脑的优先考虑;(专业成绩突出作为奖品获得的除外)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而致贫。
贫困生档案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申请。被列入贫困生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们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学生处设有投诉箱。欢迎同学们积极参预,举报或多提好的建议,被举报的同学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到学生处申诉,共同做好帮困助学工作。
5. 大学生处分申诉书
相关的法是来保护我们学生的,呵呵
如果处罚严重了,就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跟学校闹,学校最怕学生闹,怕坏名声,自会给你个公道
6. 谁帮我写一份大学生贫困生申请书(我将给谁200分)要感人的哦!!!
我叫×××,来自××××××,于2×××年×月被×××××××××大学录取,由于我家庭四口人,父亲下岗,母亲有病,姐姐在××××××学院念书,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无收入,全靠亲朋好友赞助,供俩个孩子上学,属实困难重重,家庭已无力为我提供现金抵交学费,特申请助学贷款用于抵交学费,实属万般无奈,望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并批准我的申请,本人不胜感激!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0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书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7. 去培训机构兼职老师,没签合同,工资拿不到怎么办
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7)大学生申诉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8. 大学生代做卷子被开除学籍怎样与学校申诉
这样处罚好像是有点重了,开除学籍就是你被开除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不填
猬确
9. 大学生退学申诉书范本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求 事 项
事实与理由
此 致
XX学校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0. 少发工资。
1.先和单位协商,提出支付给你所有所欠工资要求。
2.协商不成,不要拖,马上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并要求劳动仲裁.
3.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4.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你.
5.决定受理的案件,你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你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7.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胜诉,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