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恋爱与犯罪
『壹』 大学生谈恋爱的利与弊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贰』 你认为大学生恋爱中行为等引发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大学生恋爱当中有一些会互相伤害的行为,这样的话就跟法律有关,当然这样的行为还是尽量少发生。
『叁』 求论文。大学生应如何处理恋爱和婚姻中的法律问题
今天,婚恋问题已经与心理问题、就业问题成为当前大学生最为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大学生恋爱观、婚姻观指大学生对婚前恋爱、婚姻生活以及婚恋过程中性爱取向的基本看法,它是大学生对待恋爱和婚姻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一个人恋爱是否和谐、婚姻是否幸福,与其持何种恋爱观、婚姻观有直接关系。文化学者胡因梦曾说:“爱是人类最艰难的课题。”大学生怎样把握心中爱的冲动,学会爱人,懂得爱情,珍惜爱情,学会做一个幸福的人,其中体现着一种进步和对人生的理解。法律启蒙教育在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方面作用如何?为此,笔者对广州大学已修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690份,回收有效问卷649份,覆盖2009级、2010级5个学院10个专业的学生。
一、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
1.大学生恋爱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大学生把恋爱看做自己的私事。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面对自己的生活,更关注自身的感受。对于“在恋爱过程中,你做好哪些思想准备”(多项选择),73%的学生选择“有准备,不论对方健康或者生病,不论对方有钱或者没钱都对对方负责”,51%的学生选择“要准备承担做父母的责任”。对于“当父母反对你选择的对象时,你会怎么办”,70%的学生选择“给定一个期限,如果他(她)仍然不能让父母满意的话,就和他(她)分手”,20%的学生选择“与父母争执,誓死捍卫自己的爱情,甚至不惜与父母翻脸”,10%的学生选择“父母阅历丰富,应听从他们的看法,忍痛割爱”。64%的学生愿意选择“你喜欢的人”;36%的学生选择“喜欢你的人”。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处理问题并不简单,他们有独立的思考,尊重自身感受,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
2.大学生对恋爱的看法较为理智。关于“大学谈恋爱的动机”,有72.5%的学生是“出于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与欣赏,彼此被对方的某些优点所吸引”,有15.9%的学生是“想弥补内心空虚,寻找精神寄托”,有4%的学生是“因为看到大家都有男女朋友,觉得自己单身没面子”,有1.5%的学生则是“对方追求激烈,自己不好意思拒绝”。对于“大学谈恋爱的态度”,42%的学生认为“是一种真挚的感情,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一段宝贵经历,至少应该经历一次”,有50%的学生觉得应“顺其自然,有也好,没有也不强求”,有3%的学生认为“会影响学业,得不偿失”,有2%的学生是“玩玩而已,何必当真”。关于“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的爱情观的看法,54%的学生选择了中立,表示不同意的有41%。可见,大学生较为理性,说明恋爱观内容、原则、理念等教育产生效果,他们选择恋人更注重内涵,人生观、价值观的共通点。
3.大学生婚姻自主,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当代大学生作为现代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自己的意愿,重视自身的权利。对于“从2005年9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你是怎样看待对这一问题的”,7%的学生选择“反对,会影响学业和今后的发展”,75%的学生选择“不反对,但我肯定不会在大学结婚”,12%的学生选择“如果可能,我会在大学结婚”。在回答“只要两人感情好,结不结婚都一样的观点”,53%的学生选择“不同意”,15%的学生选择“同意”,31%的学生选择“中立”。结果显示大学生有一定的权利意识。通过法律基础课学习,就是要让学生懂得现代社会权利意识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
4.面对婚姻,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离婚的看法,选择“既然结了婚就不要轻易离婚”的占56%,选“如果不合适,就应当早点离婚”占32%,选“婚姻就应该天长地久,不应该离婚”的占12%。关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程度问题,41%的学生选择“负面影响非常大”,40%的学生选择“负面影响比较大”。“面对离婚你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45%的学生选择争取更多财产,53%的学生选择抚养小孩,2%的学生选择找机会报复对方。对“你会因为婚外恋离婚吗”,选择“不会,情人只是过眼云烟,一场游戏一场梦,梦醒回?”的占43%,18%的学生选择“不会,虽然家庭、情人两不误,但还是不能没有家庭”,1%的学生选择“会,如果遇到的是真爱,本身婚姻就有问题,可能会离”。可见大学生是比较看重婚姻、家庭的,对婚姻中法律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识比较明确,具有一定法律意识。
5.大学生性爱观呈现较强的责任意识。针对“一夜情”的看法,“坚决反对”的占38%,有37%的学生则选择“要慎重,在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可以”,25%的学生表示“不反对,但自己不会这么做”。关于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看法是:62%的学生选择“这是恋爱双方自己的事,如果别人发生了,可以接受,但自己会慎重考虑”,29%的学生选择“短暂的快乐过后带来的是无尽的悲伤和更多的无奈,大学生应该更好地克制自己”。性爱关系中体现着道德责任感,对感情的尊重,对性爱的慎重,说明大学生的性观念、性意识已经趋向成熟,具有一定的责任意识。
二、法律启蒙是健康婚恋观形成的前提
1.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婚恋问题。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崇尚理性,法律本身以理性呈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理性首先是认识之真,法律反映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其次是情理之真,即法律合乎民情民理,反映民众生活的真情实理,法律只有道真理,讲情理,才能产生慑服人心的感召力量。康德指出:“所谓的启蒙运动,就是人类摆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所谓的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法律启蒙教育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婚恋问题,懂得相关法律规定,明白法律道理,才能正确规范婚恋行为。在爱中学会尊重对方,把握爱的权利,爱的行为中坚守法律的底线;在婚姻中清晰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父母子女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明白结婚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婚恋观情况的调查,说明学生经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素养,能够理性面对婚恋问题。
2.法律启蒙呼唤人性回归。儒家最讲究善,孔子和孟子都把善视为人性的精华。《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中国佛法的真谛是“善”,故而劝人向善,言必“善哉”。在西方,苏格拉底认为善即美。近代关于善的研究的著名学者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以“道德律令”为标准来区分善与恶,主张理性的法必须是善的。黑格尔把善理解为法发展到道德阶段的一个中间环节,评判一种法的善恶关键在于它能否节制人的自然冲动或任性,如果能够有效地节制人的自然冲动或任性,这样的法就是善法。法律启蒙教育的目的在于丰富和完善人性。理想的法律是真、善、美的统一。法律之“善”,即是伦理之善。善法架起了法律与道德的桥梁,使法律可以凭借道德无所不在的精神教化作用而深入人心。法律惩恶扬善,使人知是非,懂善恶,明美丑,对婚恋行为做出选择、矫正的指引。如果由于求爱不成或者婚姻关系中当爱已成往事,因爱生恨,怀恨在心,甚至做出伤害对方身心乃至生命的极端行为,当事人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学习法律本身即是在完善人性,就是孟子所说的“求放心”或是朱熹所说的“为明珠拂去灰尘”。归根结底,学法习法是为了使人更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义,更加体现人的质的规定性,使人成其为人。
3.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规则意识。此次调查说明学生的婚恋观彰显法性,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法律使人追求规则、章法、秩序、条理、公道、平恕。学不学法,是意识问题;懂不懂法,是素质问题;守不守法,是责任问题。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通过法律教育,走人法律的世界,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让学生领会法律之治的人性之美。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富勒有言:“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规则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经之路,法律教育被学生内化,让学生处处感受到“规则”,依法生活,才会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真诚的法信仰。在面对婚恋问题时,才能远离虚伪和欺诈,远离暴力和伤害,远离违法和犯罪,才能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收获幸福婚姻,走好人生每一步。
三、重视法律教育,构建健康婚恋观
婚恋观教育水平的高低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而且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平、法治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一个人恋爱是否和谐、婚姻是否幸福,与持何种婚恋观有直接关系。然而也有部分大学生,由于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对爱情与婚姻的理解不透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健康婚恋观的指导,又受到一些错误的择偶标准、价值观念和恋爱方式的影响,对婚恋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扭曲和偏差,对学业和身心健?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也影响着他们未来的婚姻质量和社会和谐。因此,应加强法律教育,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婚恋观。
1.恋爱中的法律教育。爱情是人类独有的情感,象征着纯洁、忠贞、美好和神圣,是男女在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最热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情感。巴尔扎克指出“爱情是人生最难的学校”。爱情以人的性生理发育为前提,当代大学生的性生理发育虽然基本成熟,但性心理还有许多不足,人生观不够稳定。虽然传统道德对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文化多元的今天,大学生开放的思想对“性”及婚姻问题产生了影响,在理智与情感方面处于矛盾的旋涡,追求爱情的同时忽视了法律底线,在尝试之后往往面对的是尴尬和无尽的悔恨。学生曾经提出这样的问题:“一对大学生情侣未婚同居,后来女孩怀孕了,但在要生小孩时,他们都害怕被人知道而不敢去医院,所以留在宿舍生孩子,但因为难产而造成女孩和婴儿都死亡,事后男孩因为害怕,就匆匆离开。这种情况,问:男孩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虽然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但其基本的原则清晰可辨,那就是以人为本的人性观、权利观、义务观。这个男孩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法律告诉我们,每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须知民事法律行为与幸福爱情的关系,恋爱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与有配偶的人恋爱即第三者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等问题;恋爱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以及财产权等。在爱中学会识别爱情“真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说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他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个人悲哀的话,那么,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而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这就是教育的悲哀、社会的悲哀。
2.婚姻中的法律教育。作为现代公民,大学生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理念。法律教育使学生懂得人生每一个行为都要在法的秩序下进行,幸福婚姻须有法律保障。大学生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真学习《民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尊重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以法的视角认识婚姻,尊重婚姻关系中双方的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尊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懂得身份权的相关法律,知道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收养、监护和重婚等与家庭幸福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知道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限;知道结婚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理性对待离婚;知道怎样处理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应当彼此忠实,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从表象上看是个人行为,而本质上是社会行为,个人行为是自己的私事,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在什么地方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个人意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尊重个人的权利,他人和社会都不会干预。但婚姻又是社会行为,个人的婚姻要符合社会规范,主要是受法律即《婚姻法》的调整。当事人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成为合法婚姻,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婚姻才被社会承认。结婚后当事人在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社会的干预,甚至法律制裁。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所以家庭是否幸福和谐不仅关乎个人生活幸福,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种族的繁衍和传递。因此,健康婚姻观须有法律的正确指引。
『肆』 国内外关于大学生谈恋爱是否有益的研究现状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朱海东摘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关键字:大学生恋爱法律责任“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三)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二、刑事责任(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参考文献:[1]杜项菲.当代大学生恋爱心理浅析.华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2]胡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与择偶.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版第116页[3]姚利民.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页[4]浙江大学马建青.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第一期第32-34页[5]戴艳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伍』 与一个18岁女大学生谈恋爱是否犯法
当然不犯法,看你是不是有妇之夫啊,如果是当然是违法的,其实严格说只能算得上道德范畴…看你自身的条件
『陆』 大学生因恋爱受挫犯罪案件有哪些
媒体盘点校园犯罪:恋爱受挫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动静(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消息》报导,下校连续开教了,重生报导要做良多筹办,法民提醒,远年去,“校园犯法”案件逐年爬升,出格是重生,正在生理上也需做好充分筹办,举行须要的防备,将年夜教四年欢愉举行到底。
远年去果为爱情遭到波折、花费攀比、战同窗或室友收生盾盾,而激发的教校犯法时有收生,北京房山法院正在调研陈述中便罗列了多个典范例子,比方果取情人豪情呈现成绩,河北一所下校年夜一教生下某,拿钢刀到女友地点的下校将女友刺伤,而且连刺本人数刀企图殉情。果为他疾速天报警,鉴于他杀人后实时供救,躲免了被害人逝世亡,末了法院以成心杀人功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正在下校攀比花费征象也不断存正在,有同窗为了谦足本人的“苹果欲”,也具有苹果脚机、iPad,持续止盗,终极教业借出有完成,反而被逃究了刑事义务。
远年去,年夜教生“自相残杀”也其实不隐睹,回纳那些恶性案件仿佛皆有几个闭健词:年夜教生室友杀人。法民举一个典范例子,广东一所职业技能教院的教生,正在宿舍起床后脱拖鞋擦天里的声音吵醉了室友,单圆收生了辩论,成果那个同窗居然用刀将对圆砍逝世,终极是被判正法缓。那样的极度变乱便提醒年夜教生进教第一课,便是要教会战室友、同窗战谐的相处,而且建立精确的爱情不雅、花费不雅。
法民正在陈述中提示,行将迈进年夜教校园的报考荣幸女们,正在校时代道爱情出有成绩,但要大白爱情固然是人生年夜事,但其实不是人生的齐部,弄勤学业、做一个对社会有效的人,才是年夜教生活中确当务之慢。
而里对那个爱情波折、取同窗室友的盾盾,必定要无视成绩地点,教会换位考虑,并觅找精确的豪情宣鼓圆式。正在年夜教,年夜教生花费攀比的没有良风尚没有仅给家庭制成了繁重的经济背担,也使教生构成了畸形的不雅念战品德。
(本题目:“校园犯法”前三名:爱情受挫、花费攀比、室友盾盾)
『柒』 大学生恋爱在犯罪学上是犯罪吗
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国循序恋爱自由原则。
因此,大学生恋爱不构成犯罪。
至于在犯罪学上,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情况而论,毕竟理论和现实相差很大。
纵横法律网 胡良瑞律师
『捌』 你认为大学犯罪现象为何呈上升趋势
追求享乐的需要。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需要偏斜。据有关调查,盗窃犯罪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左右,居大学生犯罪的首位。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与这些大学生追求享乐的心理需要有关。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经济“吃紧”,向家里伸手难以满足时,便产生盗窃的动机。调查显示,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其中,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则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满足享乐。
满足报复的需要。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类案件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报复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寻求刺激的需要。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欲,但如果在求知欲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又将盗窃来的物品精心销毁和遗弃。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所谓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是指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只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不能从他人或社会位置去思考问题或处理问题的认知方式。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正是阻挡个体客观认知他人与正确把握社会规范的一个心理问题。刘海洋伤熊和马晓明杀亲事件的一个共同的原因正是他们在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刘海洋伤熊行为的发生缘于对熊的嗅觉进行验证。是什么阻挡了在他实施这种行为时不去思考此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及可怕的社会后果?而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种认知结构下,个体往往只从本位或自我欲望去看事和行事。由于不能从他人或社会角度去分析问题,在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时,也就不能或无法了解他人对此的真正态度,不能意识到或了解社会规范对此行为的评价,对社会规范的遵从难免不会发生问题。尽管他已处于青年晚期,却仍然没有学会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评判自己的行为,以致无法约束自己。其伤熊行为反映出他在社会认知上仍然没有超越儿童时期的“自我中心状态”,其心理水平与社会角色极不一致。
马晓明杀亲则是一例典型的以自我中心观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案件。
马晓明因退学事件,在害怕告知父母真相使父母失望,与不得不告诉学校父母对其退学态度的矛盾冲突中,先想到自杀,继而因担心自己的自杀会引发家人的伤心,干脆采取这种一了百了的极端方式以求得解脱。在整个事件中,从表面上看,马晓明自始至终都想到了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着想。但他仅仅是按自己主观愿望来分析和处理问题,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位置与社会角度来分析问题和处理困难。他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认知方式同样是自我中心观。因为对他人与社会规范的真正理解,不仅意味着能替他人着想,更重要的是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因此,在自我中心观的制约下,他无法他位思考,而只能凭自己的想当然去做,最终无法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懂得如何求助于他人。
自我意识的混乱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的意识。自我意识表现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所谓自我意识的混乱是指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自我概念和适宜的自我态度,以致不能达到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而获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状态。
青年期被称为“第二次诞生”的时期,是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和确立的阶段。青年期又一重大发展课题就是学习如何认识自我和理解自我,这一发展课题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健全人格能否建立。
青年期自我意识的确立,是在自我明显分化的基础上完成的。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两个“我”,一个是作为被观察者的“我”(me),另一个则是作为观察者的“我”(I),也就是“主体我”与“客体我”的分化。这种分化意味着青年期自我矛盾冲突的加剧,对自我的肯定和否定,“客体我”与“主体我”的矛盾斗争。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矛盾一旦激化,将使青年难以确立自我形象,也就无法形成自我概念,从而引起情感急剧波动,导致青年一时难以自我接纳。青年期许多心理上的不适应由此而来。
对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而言,如果在主体我与客体我分化的基础上,能够形成新的认知水平上的协调统一的自我,那么就能建立良好的自我意识,反之则可能出现自我意识的混乱。在大学生中,良好自我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他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角色与社会地位,并对这种认识有恰当而适宜的态度。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具有直接的支配作用。一般而言,持有较适宜的自我概念的人,在采取行为时,也往往恰当适宜,反之则往往与现实不相适应甚至发生冲突。
大学生自我意识的混乱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限。它们是妨碍良好自我意识形成的心理障碍。
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在把理想我与现实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大学生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大学生自杀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心理问题所导致。
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自我,并认为理想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大学生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情感挫伤,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去年初上海某著名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陈慎,因在寝室盗窃走进了铁窗。他坦言,作案是为了让自己失败得更彻底。由于想当然认为自己能当“领导”,做“伟人”,加之从中学以来养成的自我中心和盲目乐观的心理,当在现实的学业与班干部竞选中受挫折时,他不是努力缩小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而是自我放弃,经常逃课。最后,他成了全系最差的学生,无法正常毕业。面对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当初专业选择的错误,并最终以犯罪的方式来渲泄自己的苦闷。正如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王建中教授指出,陈慎一案暴露出现今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自我定位不准,挫折承受力较差,一旦遇到较大的压力,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