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⑴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条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第六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第七条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第八条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第十条博干后日常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对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一万五千元。第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单位根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使用,博士后本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向建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体审批手续按各建站单位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生活福利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工资(含工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以及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等福利待遇。
1.工资:在第一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发给工龄津贴;
2.奖金:按建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标准发给;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要求于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表式见附件一),待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划拨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或因故提前离站,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提前离站的应将剩余的经费退回。第四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暂行条例》(附件二)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
1.博士后基金资助金额按条例规定分为两个等级,如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A等资助的百分之五十。
2.资助金的外汇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使用时,须由资助金获得者提出使用计划,并办妥有关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再发给本人使用。外汇使用者应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结算,并将剩余外汇退回,以便今后继续使用。
3.资助金的外汇部分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固定工作后可保留使用权一年。第五章博士后专用公寓的收费及管理第十六条由管委会根据国家计委划拨的基建经费在北京、上海、天津、长春集中投资兴建的博士后专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费标准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区,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⑵ 2014江西南昌大学招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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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待遇面议
(二)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待遇
1、视专业(学科)及立项情况确定是否提供科研启动费,具体金额面议。
2、一次性提供安家费4万元(海外博士5万)。
3、分八年支付住房补贴15万元(海外博士20万)(根据货币化分房政策,学校如出台相关政策,博士购房补助则按学校制定的货币化分房政策执行)。
4、夫妻双方同为博士,其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合并计算,为正常值的1.5倍;科研启动费分别计算。
5、已具有博士后经历且科研业绩突出者,可享受校聘副教授三级岗位津贴待遇三年,三年内可参评副教授;如三年后未能评上,则回到原待遇。
(三)进博士后流动站期间享受的有关待遇
1、《南昌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2、校聘副教授三级岗位津贴待遇。
3、出站后调入学校任教者,就高享受进站或出站时学校引进人才待遇。
(四)紧缺专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待遇
紧缺专业:外国语言文学(不含英语专业)、金融学、会计学、护理学、建筑学、信息与通讯工程、电力系统与自动化、信息安全。
1、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待遇
①视专业(学科)及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具体金额面议。
②安家费5万元(海外博士6万元);购房补助18万元(海外博士22万元)分8年支付(根据货币化住房政策,学校届时如出台相关规定,购房补助则按学校制定的货币化住房规定执行);
③享受校聘副教授三级岗位津贴待遇三年,三年内可参评副教授,如三年后未评上副教授,则回到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2、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待遇
①视专业(学科)及立项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具体金额面议。
②安家费6万元(海外博士7.5万元);购房补助22万元(海外博士25万元)分8年支付(根据货币化住房政策,学校届时如出台相关规定,购房补助则按学校制定的货币化住房规定执行);
③享受校聘教授四级岗位津贴待遇三年,三年内可参评教授,如三年后未评上教授,则回到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⑶ 博士后的管理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
(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
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
(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
(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
(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
(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
(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
(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
(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⑷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未办理出站之前,企也与博士后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违反规定吗,违法吗
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不存在违法的。不过,按你的说法,你进入博士后学习是企业委培的,那么企业有此要求也不算违规的,这也是被培训人应尽的责任
⑸ 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办理
一、对象
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申请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程序条件
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流动站自主招收的一式4份,工作站独立招收的一式5份,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一式6份。
1、《博士后申请表》(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在线打印);
2、《专家推荐信》(2封,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适用于工作站招收);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适用于工作站招收);
6、《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适用于工作站联合招收);
7、《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8、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复印件;
9、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校级学术委员会签发的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
三、基本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按招收方式不同分三种流程: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发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简章;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3)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达成意向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www.chinapostdoctor.org.cn)网上办公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网上提交申请;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
(5)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流动站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网上远程预审,并回复预审意见;
(6)通过网上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在线打印《博士后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申请材料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核,流动站在纸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7)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进站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有关手续;
(8)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简章;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3)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达成意向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www.chinapostdoctor.org.cn)网上办公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网上提交申请;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与其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审核;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网上对工作站提交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
(6)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流动站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网上远程预审,并回复预审意见;
(7)通过网上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在线打印《博士后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申请材料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审核,流动站和工作站在纸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8)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进站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有关手续;
(9)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简章;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3)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达成意向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www.chinapostdoctor.org.cn)网上办公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网上提交申请;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
(5)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工作站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网上远程预审,并回复预审意见;
(6)通过网上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在线打印《博士后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申请材料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核,工作站在纸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7)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进站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有关手续;
(8)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办理时限
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政策法规依据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2006年12月29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2011年8月23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2009年12月15日)。
4、省人事厅、公安厅、教委、粮食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及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鲁人〔1999〕42号,1999年5月25日);
5、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1992年8月5日);
6、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1998年11月23日);
7、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人专发〔1992〕15号,1992年9月10日)。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段永建,0531-86902381。
以上内容来自于人才山东网站。(1)
引用资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办理.
⑹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⑺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体系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⑻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⑼ 国家博士后待遇规定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