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生失
❶ 为什么青海失踪女大学生失踪才20天就只剩骨骼
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横跨我国西部青海、西藏等三省区,以青海省所占面积最大。可可西里是蒙古语,意译为“美丽的少女”。但我们不要被表面上的名字所迷惑,在这些动听的名字后面,却藏着难以想象的凶险,这些凶险来自气候、地理、海拔和野生动物等,不论是哪一方面,都足以令我们敬畏。正如珠穆朗玛是藏语“女神”,但这位“女神”容不得亵渎一样。

生命只有一次,不论是什么样的情况和念头,我们对无人区对野外,都要有足够的敬畏和充分再充分的思想准备,只有这样才有生存下来的可能,否则就是悲剧一次次不断上演。
❷ “骨灰都不接”大学生失踪20年后临终想回家,为什么家人如此排斥他
心已经被他伤透了,所有才会如此排斥他。

吴某的下场并不可怜,他辜负了村里人家里人对他的期望,辜负了父母辛辛苦苦培养他读书,辜负了社会对他的培养,更辜负了自己多年寒窗苦读。
他是一步错步步错,他本可以创造机会回头,可是他并没有,他一直活在他人编制的美梦中不可自拔。最后临死了想起了家人,遗憾的是为时已晚。
❸ 大学生失踪6年是什么原因让其又重现的呢
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就是一名大学生失踪了6年而后重新出现回了家。有网友问已经失踪6年是什么原因让其又重新出现了呢?是因为该名大学生在网络上搜索自己名字的时候,看见了自己家人一直在寻找自己的新闻,再加上自己非常思念家乡,因而下定决心回家了。

而且一直处于四处漂泊中。在其室友与家人视频电话的过程中,产生了思念家乡的心情,于是便上网搜自己的名字。在澎湃新闻看到了父母,寻找自己的新闻。于是下定决心要重新回到家里去见家里的。等她回家之后发现自己的爷爷奶奶都去世了,而父亲母亲一直没有停止寻找自己。他也十分的感动,下定决心要重新开始重新做人。也正是这个原因,让他又重新出现了。他父母不断努力的寻找,让她终于下定决心回家,与其相认。
❹ 大学生失范现象的表现
法学研究即法学学术研究。按照葛剑雄教授的观点,学术研究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在现有成果之外,取得新的成果;二是对现有成果提出疑问,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现或纠正了现有成果中的错误;三是对现有成果进行了鉴定、评价、综述或总结。 从前两种类型不难看出,创新应是学术研究的应有之意。第三类研究尽管没有增加成果的总量,也不直接产生新的成果,但同样有创新作用:需要对各类成果进行鉴定、评价、分类,确定它们的重要程度、运用价值、归属领域,在此基础上作出综述,为使用者提供便利,为研究者提供指导,是取得新成果和对现有成果提出疑问的前提。所以,可以说学术研究的灵魂在于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学术研究的必要。法学研究也是如此。
然而近年来,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讨论却一浪浪高过对学术创新的关注,频频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那么,为什么会有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热切讨论?以创新为灵魂的学术研究需要规范吗?规范会影响创新吗?本文拟从法学学术研究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学研究失范现象的表现
学术规范的话题之所以浮出水面,是从学术失范现象的屡禁不止开始的。这些“失范”现象在法学领域突出表现为:一是引文、引证不加注。“目前的法学著作、文章,除了少数外,引文很少。翻开法学著作和刊物,包括一些核心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一些不错的文章,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文章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 二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各自为证,难以形成学术共同体。朱苏力教授曾遇到一些不满意法学研究现状、自己作学问相当认真的学者,但读他们的著作却感到极为艰涩,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理解。三是学术成果质量低下。现在许多学术人缺少一种严谨的治学态度,概念不准确界定;未占有广泛材料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下结论;立论无据或有论据但缺少严密的推理论证;内容结构相互矛盾,无逻辑统一性。四是学术内容重复和泡沫化。许多人不注意他人己研究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果,所作的大量研究是在重复他人已经作过的事,研究他人己研究过的专题,“发现”一些早已经有的发现,浪费了大量个人的和社会的资源。五是抄袭剽窃时常发生。`
上述“失范”现象有环境、体制上的原因,但我更关注法学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是法学研究理念的失范。搞学术研究,参考了就得出注,就得说明,不能做掠人之美的事 。引文不加注表面是论文格式不规范(加注是学术研究规范的技术层面,属于广义的研究方法范畴——笔者语),其实是不尊重他人劳动的典型表现,是研究道德伦理的缺失。而剽窃抄袭更是一种世人皆愤的道德败坏。自说自话则是缺少一种规范化的研究理念表现。二是缺乏规范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学术研究需要进行理论准备吗?如何进行理论准备?从什么视角切入研究对象?需要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认识不清便会造成立论无依据,内容无逻辑及学术泡沫现象的出现。目前的中国法学界对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认识是混沌的,还没有自觉地形成方法论意义上的基本研究框架或范式 。学人往往从各自所欲的立场出发阐释论证其观点,在方法上缺乏基本的规范,以致于出现了各类五花八门、甚至相互抵牾的观点学说,这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造成法学研究的失范与无序。研究方法的规范化与多元化的局面尚待形成。
从上述分析看,要纠正并消除法学研究中的失范现象,必须重塑法学研究理念,规范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规范理念的重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有规范的法学学术研究,必须在法学学界重塑规范的研究理念。这些理念主要包括对待他人成果的良好学术道德和关于法学研究目的、价值认识的正确学理观念。规范研究理念的重塑涉及学人自律及学校、研究机构、出版机构等组织在教育、稿件审定、社会舆论诸多方面作不懈的努力。本文在此仅讨论学校的学术教育,因为今天的学术人几乎都是从做学生开始的。
目前屡屡曝光的学术失范行为与高校学术基础教育缺位有关。有位网友在学术批评网上留言:“我们知道什么是抄袭吗?我们知道该如何避免抄袭别人吗?我们受过这种训练吗?这些问题似乎太小儿科。但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 这个留言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今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很少接受学术教育的事实。在国外,加注释这个最基本的学术训练是一个大学生学术入门课程。 高校学术教育的缺位导致的明显后果是法学学生对学术研究的懵懂状态,不清楚法学研究目的与价值,“许多学生甚至到了研究生阶段,连什么是合理借鉴、什么是抄袭剽窃都还搞不清楚,这样的学生以后从事学术研究又怎样能保证不出现学术失范行为呢?” 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学生的学术教育,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引文注释技巧开始,树立学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和正确的学理观念。`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化
卡尔•拉伦茨曾说,法学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 从法学研究失范现象的分析不难看出:方法论的规范化是进行有效研究,形成法学共同体,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的前提。经济学家林毅夫在谈到方法的规范化对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时这样说,“倡言以规范化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本土的经济问题,并断言若能如此,本土经济问题的研究不仅可对我国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而且,也可登世界经济科学的殿堂。” 这句话同样可以说明法学方法规范化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一门学科(尤其在法律学这样一门号称是规范科学的学科中)研究出发点,首先必须在方法论上取得基本共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观点的差异 ,否则,学术研究就可能成为一场无序的混乱状态。
那么规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哪些呢?从法的现象的角度看,法的构成因素由价值、事实和逻辑组成,分别以这三个因素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囊括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的要义首先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构造进行精确的界定。这是一种价值中立、逻辑中心主义的规范分析路径,它以分析实证法学的逻辑分析、语义分析为核心,成为法律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但事实和逻辑无法回答“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制定并遵守法律规范,制定并遵守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一具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法学研究还必须导入某种价值分析的路径是必要的。再次,法律是一门解纷止争的社会性技术,以其为研究对象的的法学必须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关注的法规范的社会意义,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考察。即法学研究离开不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因此,从方法论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上述三种法学方法论分别是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社会法学赖以存在的基础,均为法学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但它们各自只能就法的部分因素作出解答,因而均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在现在的法学研究中往往要综合运用其中两种或三种方法。在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学研究体系中,或许“多元的研究立畅�乃至“综合的立畅�的存在,正是其成熟的标志。 现代法律学在历经了法学史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激烈的争论后,逐渐出现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倾向,即:主张法律规范是法律学的本体研究对象,法律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基础,处理规范所内含或指涉的事实,在对待价值的问题上,不仅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主张价值是法规范的有机部分,价值可以客观化为法规范,成为指引、评价行为的标准。
而目前中国法学“或许是缺乏深厚学术积淀”,“或许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对法治建设的急迫需要,在当今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中,社会实证取向的研究尤其引人注目” 。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某些研究成果均被人们视为法学研究中的大手笔。而对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本体进行精确阐释的研究路数却容易被人们蔑视为概念法学而嗤之以鼻,严格影响了法学学术的创新与发展。规范的做法是:法学研究要加强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加强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同时进行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避免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避免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
四、在创新中坚持学术规范
规范与创新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灵魂 ,学术规范应为创新服务;而学术规范是有效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没有规范的创新不能称其为学术创新。学术品格的高境界正是学术规范和思想创新的有机统一。 因此,法学研究要在创新中坚持学术规范。
第一,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学术研究要有自己的创见,但创见必须建立在前人工作基础上。前人成果是学术发展的基础,完全抛弃这一基础,一切研究都从头开始,既不可能,也不明智。 利用前人成果,往往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也就是说学术研究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这是进行规范化研究的基础,也是学术创新的基穿�进行理论准备就是要充分了解己有成果的全部内容,包括各项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有关情况、形成或取得的经过,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据,发表、引用或运用的情况。也就是说,在研究进行之前,先要了解法学学术史。只有这样,才能有自觉的创新意识,才能知道从哪些方面创新。不了解学术史而闭门造车,必定会造成很大的浪费,有时花了巨大精力而取得的成果其实只是已有成果的重复,甚至还不如。
第二,必须批判性地借鉴他人研究成果。创新要求学者在某一研究中对古今中外有关的已有的成果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与评价和批判性地运用。也就是说,必须实事求是,排除任何学术以外的因素,恰如其分地作出结论,不夸大,不贬低。在评价时,应只看成果本身正确与否,水平高低、意义大小,而不考虑创造者的政治态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阶层归属、民族成分、个人品德、与评价者的关系等因素,也不得使用学术以外的语言或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语言。对定性的评价应该提供参照物,量化评价的,必须有具体的数据。
第三,必须进行详实的理论承继说明。一篇论文或一本专著不可能都是自己的成果,为了论述或论证的便利,为了保持完整,必定需要涉及己有的成果,因此就有必要明确说明或区分,哪些是属于他人的,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属于自己部分中又有哪些地方作了创新,这些创新有多少意义。在知识量不断倍增,信息爆炸的今天,这样的说明尤其必要,不仅可以节约使用者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可以让使用者直接了解最新的学术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种关系包括直接的,也应包括间接的。如前人的成果给自己提供了某种灵感、某种启示、某一线索,尽管此后的研究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但也应说明这一过程,使后人能完整地了解这一段学术史。又如前人在这方面犯过错误,走过弯路,或者误信了错误资料、数据、结论,因而使自己得以另避蹊径,避免重蹈覆辙,那么也应该说明这一过程。如果发现自己的成果比以往的成果并无实质性的增加或改进,那就不应该作为新成果发表。
第四,必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有效论证。法学理论是一套逻辑体系,其构建首先要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内部一致的要求。研究者在写论文时,不能只讲个人对某个问题的观点、想法和主观愿望,不能以个人的判断或其它法学家的观点、理论替代逻辑推论,或是把比喻代替推理,否则难以形成逻辑体系。必须如实、详细说明自己的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整个理论体系应该有严密的推理与有效论证,这样的成果才有说服力。
第五,必须公布全部相关资料、数据的来源或出处。 这些资料、数据包括尚未公开发表的,或通过私人途径获得的。来源和出处应该是第一手的,转引的第二手资料应该加以说明,至少应该经过本人的核对。在法学研究中,发掘资料本身就是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如果是从已有成果中获得线索,得到启发,也应该公布这一过程。如重要资料的转引,不应该仅仅注明第一出处,还应该说明转引的过程,注明第二或第三出处。对尚未发表的成果应征得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必须坚持规范研究与思想创新的高度统一。但从目前的现状看,法学研究规范的重要性以及规范与创新的关系问题在学界并未得到一个统一的清醒的认识。本文以期通过对法学研究规范与创新的讨论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共同推动法学学术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剑雄著《论学术研究规范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04第19期。
2、邓正来著《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一一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http://www.bbtpress.com/homepagebook/2238/a03.htm。
3、赵树功 林大志:《自尊 自律 开放 创新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3.15。
4、朱苏力著《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中评网学者社区,朱苏力个人主页。
5、余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6、曹建文著《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日。
7、杨玉圣著《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 学术批评网,http://www.cReader.com,2002-03-18。
8、林毅夫著《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发展》,载于《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9、万莲子著《学术品格的离境界是规范与创新的有机统一》,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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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注脚见后:
�葛剑雄著《论学术研究规范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04第19期。
�邓正来著《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为《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雪�序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http://www.bbtpress.com/homepagebook/2238/a03.htm。“……这场以‘中国学术规范化’为名的运动便具有了一种结构性力量。不同学科的论者从不同的维度或立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这个论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且构成了这场运动的真正的推动者。据一般统计,首先,除《中国书评》1994年集中发表了大约20多篇专门讨论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论文以外,截止2003年,《学人》、《东方》、《现代与传统》、《历史研究》、《美国研究》、《社会科学论坛》、《中国社会种学》、《江苏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美国史研究通讯》、《自然辩证法通讯》、《读书》、《世界历史》、《民族研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学术界》和《经济学季刊》等学术刊物又陆续发表了近百篇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其次,学术界迄今为止运成功地举办了数次全国性的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即1994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办的以‘社会科学的规范化与本土化’为题的学术讨论会;199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杂志社和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有关遭循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的专题研讨会;1999年4月《中国社会种学》相《历史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的有关遵循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对话的学术讨论会;1999年12月《自然辩证法通讯》和山西大学联合主办的以‘重建学术规范、整伤学术道德’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2002年3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学季刊》主办的‘中国经济学学术规范座谈会’等等。”
�朱苏力 著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中评网,朱苏力个人主页。
�赵树功 林大志:《自尊 自律 开放 创新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年3月15日。
�余军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曾建文著《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日。
�杨玉圣著《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学术批评网,http://www.cReader.com,2002-03-18。
�曾建文著《学术研究:从“失范”到“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日。
�转引 余军 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林毅夫著《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发展》,载于《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余军 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余军 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余军 著《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方法论思考》,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只有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研究才能对学术思潮的发展做出贡献。”参见林毅夫著《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发展》,载于《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万莲子 著《学术品格的高境界是规范与创新的街帆统一》,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
�赵树功 林大志:《自尊 自律 开放 创新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河北日报理论版,2002年3月15日。
葛剑雄 著《论学术研究规范与创新》,中国高等教育2004第19期。
❺ 广东茂名,有一名女大学生失踪4日,警方的最新调查结果如何
22岁的广东茂名女大学生黄某零联系6天,最新行踪出现在广州。家人怀疑黄某某是被“拐走”的。
“她曾经说她在东莞当临时工,但后来我们通过黄某岭老师发的假期打卡,发现她的踪迹一直在毛南地区龙湖一街双山路紫菱新村35号楼附近。”
黄某某的弟弟说,有市民告诉他们,35号楼附近住着一个拄拐的瘸子,也是化州人。“我们认为,黄某某的损失可能与此人有关。去年10月,姐姐坐车回外婆家,遇到一个一瘸一拐的男人,60岁左右。她给了我姐车费,跟着她去了我外婆家,给了我姐100块钱,给了我。姐姐的奶奶和爷爷各有200块。”黄某某的弟弟说他们不认识这个人,给钱的原因也不清楚。当时邻居提醒他们,那人装有钱,到处骗人。现在想来,他们觉得这个人很奇怪。
黄某某的弟弟说,昨天她姐姐突然更新了她的朋友圈,内容显示“我没事,微信和手机号都是禁用的,不用找了。"
黄某零的弟弟认为朋友圈不是她姐姐自己发布的,或者是被别人威胁的。“我现在没见过她,也不能证明她的安全。”黄某某的弟弟说,他的家人,尤其是爷爷奶奶,现在特别担心。"目前还没有更新的消息,希望姐姐能够平安归来,也希望诸位家长对自己的儿女更加上心,沟通是最重要的桥梁!
❻ 19岁大学生校内失踪,那些判定他轻生的人有啥依据
这说的是成都理工大学王兵斌在学校内失踪的事件,根据多方面迹象,有不少人认为他已轻生,只是还没有找到他,判定他轻生的依据如下:

总的来说,他轻生的机率挺大,但是为什么十多天还没找到人,这才奇怪。
❼ 青海失踪女大学生失踪才20天,被发现时就只剩骨骼,正常吗
不正常,是因为死亡后遗体被野生动物吃掉了,才只剩骨骼的。
❽ 家属证实学车后失联大学生遇害,现在为何会频频发生这类事件
我们都知道,最近有一个新闻让人感到非常的痛心,那就是有一位女大学生在去学车回来的路程上遭遇了毒手。她被人强奸,然后杀害埋在小树林里,可以说让人感到非常的痛心。像这样的事情频频的发生在我们生活当中,让人感到非常的可怕。
一、最为轰动的一次还是一位女子乘坐网约车被害的那次。其实最轰动的一次,大家还都是非常有印象的,那就是在两三年前,浙江的一位女生乘坐网约车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强奸杀害了。从那之后网约车的平台就开始整顿了,而且整顿了半年多之久才又重新上线。这个事件影响是非常的轰动的,我们也可以看到,网约车平台也变得越来越正规了,包括当乘客上车之后,全程都有录音和监控,然后乘客还有一键报警的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像大学生频频的失踪和被害,好像都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了。对此,你有什么其他的看法嘛?可以在评论区里说一下,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❾ 大学生失踪,父亲寻找多年,到底是什么原因
现在是大学生体验美好生活并开始与社会接触的时候了,我第一次进入社会时经验很少,我无法避免遭受损失的时间,随着交通运输和便捷交通的发展,大学生的流动性已经开始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不同的省市上学,并且也出现了问题,近年来,大学生失踪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着媒体的发展,人们可以在手机上从四面八方看到新闻,云南一名南京女大学生的失踪立即赶来进行热搜,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记者是失踪女大学生李某月的父亲。

此案唤醒了大多数妇女,当您认识自己的朋友时,您必须睁大眼睛,并且不要被男孩的甜言蜜语所迷惑,您必须了解另一方的基本情况,并始终保持警惕。
❿ 女大学生天门山翼装飞行失联:面对极限事故,为何会出现作死论
据媒体报道,5月12日,湖南省张家界一名女大学生在天门山偏离翼装飞行路线后失踪。自事故发生以来,搜救工作一直没有中断。然而,失踪女大学生并未携带手机、GPS等设备,加之连日阴雨连绵、云量大、能见度低、地形陡峭复杂,给搜救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失踪的女学生。
事实上,即使失踪的女大学生也不一定“撞车”。然而,“失联四天”,总是让人感到某种不确定性。毕竟,就“翼服飞行”这一极限运动而言,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再加上山势陡峭,长期失去联系,自然会让人产生悲观的想法。
即使在报道发表后,社交媒体上也出现了骚动。在基本共识中,“搜救女孩”还是“先”。然而,对于既定的“极端事故”却呈现出不同的声音。其中,“死亡理论”更为强大。因为当涉及到搜索和救援时,人们总是认为这是对公共资源的消耗。

此外,对于“消耗公共资源”,其实不应该因为“极限运动”的标签而区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极限运动的高风险不应该是原罪。因此,作为一种舆论,更应该关注失踪者的安全,而不是聚焦于失踪者本身的原因,纠缠不清。
因为,回到失去女大学生的范畴,她的家人可能已经担心了。因此,作为舆论趋势,应该更加“以人为本”,对“死亡论”的理解应该更加理性和谨慎。否则,与肆无忌惮言论的规模相比,“翼装飞行”的风险可能更容易得到证明。
那么,回到“天门山女大学生翼装飞行失联事件”,就公众讨论而言,我们可以问“翼装飞行”的风险,但最终的目的地必须基于人性之光。必须落在常识的顶峰。只有这样,“思念的女大学生”和她的家人才能看到希望,避免“自我怀疑”和“自我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