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大学生
① 大学生是劳动者吗
是的。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见参考资料)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
1、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实际上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其已经基本完成自身学业,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应届毕业生,拿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说明学校鼓励其积极就业,不反对其和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② 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1、大学生在校期间,选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如果上班,与公司建议的是劳务关系,是受《合同法》的调整;
2、如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其间因工作发生的事故伤害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技校学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马鞍山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技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马劳社〔2008〕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市技师学院学生在某单位顶岗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其间因工作发生的事故伤害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八年九月一日
抄送:各市劳动保障局
③ 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④ 劳动法里对大学生兼职有哪些规定吗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兼职只是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并未划入其编制,受其管理与约束,那么并不成立兼职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⑤ 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属于。
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五类不适用于劳动法的人群,即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并不包括在校大学生。且在校大学生满足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虽然我国劳动法没有排除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即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但是大学生具有学生和打工者的双重身份,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要依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而定。《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同样,实习行为也非以就业为目的,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准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其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且以就业为目的,因此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劳动。我国劳动法缺乏对这一群体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他们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

⑥ 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法律分析:学生受劳动法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学生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但可以兼职,做见习生或实习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即便是非全日制的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领取了工资,也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