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背后黑手
㈠ 怎么看待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事件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因此,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规定,理所应当。所谓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在法律上实为“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定闫啸天两项罪名成立,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闫啸天上诉后,新乡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中院又驳回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诉。在程序上,“大学生掏鸟案”已然尘埃落定。
标签化的大学生掏鸟案,闫啸天获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来这明显过重。尤其是与一些官员贪腐数千万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颇易给人造成司法宽以待官、严以待民的观感。

(1)大学生掏鸟案背后黑手扩展阅读: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事件经过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贠某,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2016年7月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发《独家:大学生“掏鸟案”再逆转,案发现场疑似造假》。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的问题,新乡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材料反映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
㈡ 掏鸟窝判十年最后结局
河南一大学生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一审获刑10年半二审维持原判;家属再审申请被驳回
1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被捕获,随后被出售。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获刑十年半,案发四年多以来,闫父一直在申请重申但均被驳。
法律已对捕猎保护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闫父还是觉得儿子“掏鸟”获刑“太冤”。他表示还会继续向最高法申请重审。
新京报讯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非法猎捕燕隼,于2015年8月终审获刑10年6个月,其父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㈢ 掏鸟窝卖鸟被判十年,怎么看
明知故犯,这是罪有应得!据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啸天不仅利用QQ群、网络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
事实上,如果公众的注意力不是只被耸人听闻的标题所吸引,便不难发现,如今我国的猛禽盗猎现象已经形成的一个完整的利益链,到了不打击不行的地步。大学生闫啸天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他是捕鸟者,是开端,在此之后是长长的贩卖链条,是城市中的“玩鹰”爱好者,甚至是中东的富豪卖家。据说,仅在沈阳一个城市,每年被倒卖的猛禽就可达几百只。
在黑市上,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但背后是残忍的训练过程,“有的玩家甚至要玩死10只左右,才能练出一只。”
这次的案件中,仍有舆论质疑此案量刑过重,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者眼中,这恰恰是官方长期执法不严的后果。专家还指出,我国的法律不是太严,而是不够,“保护濒危动物不能只保护‘生物塔尖’,生物链上的塔身和塔基也应一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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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怎么回事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事件经过:
1、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2、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4)大学生掏鸟案背后黑手扩展阅读: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㈤ 抓鸟被判刑的案件
法律分析:所谓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在法律上实为“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定闫啸天两项罪名成立,以数罪并罚判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㈥ 大学生掏鸟案是什么回事儿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版,养了一段时间后权售卖,后又掏4只。
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㈦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 到底冤不冤
不冤,网上最新的进展是:他们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理应判刑。
㈧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冤不冤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资料来源:新京报)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那么,这两位年轻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㈨ 掏鸟窝被判10年:大学生究竟掏的什么鸟
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掏鸟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那个孩子不止一次有针对性地掏猛禽的窝,得到的幼鸟都贩卖了,因此涉嫌故意捕捉和贩卖多只国家保护动物,如果是掏麻雀窝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㈩ 大学生掏鹰隼被判10年半 到底是“无心”还是“明知”
虽然从裁判文书来看,闫某等人的行为并非那么“无心”,例如并非如新闻报道所说只是掏了自家门外的一个鸟窝,闫某对检察指控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但对于闫某当时的主观认知状态没有细加说明。相反,有很多细节可以佐证闫某并非那么“明知”。从交易价格来看,他卖鸟的时候知道这是什么鸟了,但是十几只才卖了一千多元,表示他并不知道这鸟的珍贵性;捕杀的方式也是和平地用梯子扶着,没有使用鸟网、电网等专业猎捕设备。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判这么重的刑罚,显得过于草率和武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