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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9-19 23:31:45

Ⅰ 北京大学教育学博士后出站可以去浙大吗

北京大学教育学博士后出站可以去浙大的。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规定,中国籍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4个月(国家规定可提前3个月办理出站手续,但博士后在全国博管会系统上提交出站申请时请先与博士后办相关负责老师联系,方能提交出站。

Ⅱ 博士后的年龄限制规定,严格吗

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法条链接: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Ⅲ 国家博士后待遇规定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Ⅳ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获得20—35万元年薪,每月1.6—2.9万元。
入选该计划的优秀博士后人员,可打破国内通行的2年在站期限,
获得20—35万元年薪,出站留院工作后有50万元房贴,
职称聘任可走“绿色通道”。
有些通过提升博士后待遇、实行“2+X”的培养模式、加强博士后培养和管理力度、鼓励博士后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等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吸引优秀创新型青年人才入站工作。
从字意上讲,博士后是一个高雅圣洁、充满期待、富有美感的职位称呼,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种尊谓敬谓;
从战略上讲,博士后是国家培养的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和精英,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且难得的高端稀有人才资源储备;
从素质上讲,博士后是博士学位之后更高一层级的、由科学文化知识武装的优秀青年和学术智慧的载体;
从微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专门投人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课题研究的个体,是开展专业研究和创造科学“软实力”的主人主体;
从宏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开展学术研究的群体,是孕育科研创新、积累国家实力的生力军,是构建国家科学发展体系的智力支撑;
从培养上讲,博士后是冲向科学更高层次最直接的阶梯,是走向科学家的最近便的捷径;
从贡献上讲,博士后是在导师指导下,集思广益,结合研究项目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思维能力,创造学术财富和物质财富的人才;
从前景上讲,博士后是在自由学术空间、开放科研环境中被培养、被锤炼而成长起来的准高端人才,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知识精英;
从作用上讲,博士后是承担建设创新型国家使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未来的希望、中华崛起的寄托和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砥柱。

Ⅳ 博士后的管理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
(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
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
(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
(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
(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
(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
(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
(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
(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Ⅵ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条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第六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第七条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第八条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第十条博干后日常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对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一万五千元。第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单位根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使用,博士后本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向建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体审批手续按各建站单位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生活福利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工资(含工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以及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等福利待遇。
1.工资:在第一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发给工龄津贴;
2.奖金:按建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标准发给;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要求于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表式见附件一),待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划拨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或因故提前离站,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提前离站的应将剩余的经费退回。第四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暂行条例》(附件二)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
1.博士后基金资助金额按条例规定分为两个等级,如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A等资助的百分之五十。
2.资助金的外汇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使用时,须由资助金获得者提出使用计划,并办妥有关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再发给本人使用。外汇使用者应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结算,并将剩余外汇退回,以便今后继续使用。
3.资助金的外汇部分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固定工作后可保留使用权一年。第五章博士后专用公寓的收费及管理第十六条由管委会根据国家计委划拨的基建经费在北京、上海、天津、长春集中投资兴建的博士后专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费标准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区,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Ⅶ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博士后究竟是什么?作为一名博士后工作站专业人员愿意将通过几年实践对“博士后”的个人理解与大家分享。笔者认为要想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和理解“博士后”内涵,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说明,以防出现认知上的偏颇。“博士后”既不是一种简单的经历,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位,而是一个具有深厚价值、蕴藏极大创造力的“人才富矿”—
从字意上讲,博士后是一个高雅圣洁、充满期待、富有美感的职位称呼,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种尊谓敬谓;
从战略上讲,博士后是国家培养的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和精英,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且难得的高端稀有人才资源储备;
从素质上讲,博士后是博士学位之后更高一层级的、由科学文化知识武装的优秀青年和学术智慧的载体;
从微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专门投人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课题研究的个体,是开展专业研究和创造科学“软实力”的主人主体;
从宏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开展学术研究的群体,是孕育科研创新、积累国家实力的生力军,是构建国家科学发展体系的智力支撑;
从培养上讲,博士后是冲向科学更高层次最直接的阶梯,是走向科学家的最近便的捷径;
从贡献上讲,博士后是在导师指导下,集思广益,结合研究项目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思维能力,创造学术财富和物质财富的人才;
从前景上讲,博士后是在自由学术空间、开放科研环境中被培养、被锤炼而成长起来的准高端人才,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知识精英;
从作用上讲,博士后是承担建设创新型国家使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未来的希望、中华崛起的寄托和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砥柱。

Ⅷ 北京大学博士后标准待遇一个月多少钱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拨的专版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权每人两年100000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3347元。
3、合作教师或院(系、所、中心)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经费可从合作教师项目或单位其它经费中提供。自筹经费的博士后报到时由出资人或单位一次性交付100000元。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财务部负责,由各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Ⅸ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是哪个部门出台的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由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共同修订,由人事部颁布,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Ⅹ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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