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盲案例
⑴ 求“因为不懂法律而犯法”的案例
具体案例:如公众熟知的“李天一案”就是因为不知道犯罪的后果导致的。
知识扩展:
1、罪刑是法定的。也就是说犯了什么罪、该判多少年都是法定的。不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改变刑罚。
2、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比如刑法上规定盗窃罪的3-10年等,就是说,盗窃的,判3年也可以,10年也可以。法官裁量的基本依据就是情节、数额和态度及危害后果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同罪。
⑵ 2010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分析
你可以去直接查找网上的案例还是有比较多的。
⑶ 实际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或经历过哪些不懂法真可怕的案例
听交警朋友讲的。有天他们在高架上面查酒驾,有个男的吹出来100多,就让他下车去做血检。结果这家伙下了车打开后备箱,拿出一瓶白酒,拧开盖就咣咣咣喝了几口,整个动作完成流畅,可以说是一气呵成。一群懵逼的交警反应过来时,他已经灌下去三两了。于是一哄而上控制住了他。最后带他去做了血检。血检做出来200多。后来交警质问他为啥下车要喝酒,他说是看快手上一个主播教的,这主播说酒驾被查获赶紧再喝酒,交警就搞不清被查的时候血液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然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可以脱罪了。可惜这个家伙想钻的法律空子早都被堵起来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多省高院已有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而且为了打击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规定还要求出现这类行为时以吹气检测和最后的血检结果综合认定,或以吹气检测为准再加重处罚。
⑷ 案例分析,懂法律的人进
一,所涉及罪名。
张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王某:非法拘禁罪 李某:绑架罪
二,关于张某涉嫌绑架罪是没有疑问的。法律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李某在明知张某绑架的故意,仍然帮助其实施该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其中张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而王某主观上没有绑架的故意,不知道事情真相,其主观上是作为索要债务而实施该行为,没有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其绑架行为是受了张某的欺骗的。但其绑架过后参与了对陈某的非法拘禁,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这条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⑸ 如何改变大学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改变大学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现象呢,首先在大学阶段就要开设普法教育课,让大学生懂得法律知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加强法律建设,嗯,使大学生成为了新一代的践行法治建设的有用人才
⑹ 大学生法盲的尴尬 1000字论文
缺乏法律知识或没有法律意识的成年人。由“文盲”一词演化而来。没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参加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了解,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种,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会化的正常进程受阻,出于对法律的轻视、仇视或受到他人的影响而拒绝学习法律知识等。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活动,是扫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 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致其 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规则处理: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15岁,故不能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对本案处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本案之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正是因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
⑻ 如何改变大学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状况
我们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其维权观念。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法律兴趣的培养。
第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培养法制观念的校园氛围,使学生们能够感觉到处处有法,处处学法。
第三、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大学生法律观念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持怀疑、不信任态度。另一方面, 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8)大学生法盲案例扩展阅读:
法盲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有些法盲还自以为是,干涉相关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法律活动,干扰法律工作人员和教育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种,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会化的正常进程受阻,出于对法律的轻视、仇视或受到他人的影响而拒绝学习法律知识、破坏相关法律活动等。
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活动,是扫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⑼ 关于不知法而犯法的案例及有关数据
提起犯罪率最低,人们往往想到日本、新加坡、芬兰、瑞士等等,但你知道吗?中国也是全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以下是我在中国政府白皮书官方网站上查到的资料: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以上。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原来我竟然生活在人间天堂里!可惜本人太过愚钝麻木,竟然没有感觉到。6%至8%与50%、60%的对比数字着实令人心惊,2‰的发案率也昭示中国的确是太平盛世!难道堂堂政府白皮书会说谎?
“白皮书的数据是真实的。”一个学习法学的朋友给我上了一课,我才茅塞顿开,不由为当政者的英明伟大击节叫好。以下是法律人士给我的专业回答。
一、在中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行为需经过法院审理宣判,违法行为不需法院审判,由公安机关处理即可。举个例子:抢劫,在国外一定属于犯罪行为,但在中国,可能会当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直接下结论,不需要经过侦察、起诉、审判而可剥夺人身自由。而犯罪率的计算是按犯罪行为--即法院宣判的案件来计算的。
二、中国发明创造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不同于监狱制度,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刑事罪行;前者是针对社会危害轻微、“不够判刑标准”的人,依据行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到3年,后者是依据刑法可最轻判刑6个月;前者名义上由省级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公安部门抓人,实际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党政领导说了算,不需要经过侦察、起诉、审判而可剥夺人身自由,后者经过公、检、法的正当程序。当然,劳动教养的人不算罪犯,就算再次犯罪也不算累犯,这就是重新犯罪率仅仅6%-8%的来源。
由上可见,中国是全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