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博士刘志刚
『壹』 英山县长冲中学的历届英才
北京:胡勇志:国家测绘局第一遥感院党委书记、高工;姚咏明:全军烧伤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少将;刘惠敏: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刘峰和彭和平:均是国家航天部资深研究员;彭善超:北京怡莲公司董事长;冯辅周:装甲兵工程学院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兼职教授,同届金沙:中国石油天然气总部香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同届蓝新春:北京联通高工;查小阳:国家外汇管理局处长;吴进军: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博士 、高级工程师;刘亮: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有限公司高工。
上海—张学龙、邓锐和舒勇刚成为生意红火的独立公司总经理,熊超、高文,分别任职于上海商用飞机责任公司适航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航空研究院工程师。
深圳—吴合年:深圳三俊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在美国上市,年产值数亿元;刘惠林:深圳嘉得信律师事务所行政总裁;佘宗胜:华为集团技术高管,高磊:味千拉面中国南方总经理。
广州—王志坚: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黄宪章:广东省中医院药检科主任、博士生导师,同届施劲松:广州空军某部中校,田天宝:广州市十大优秀法官、天河区民事二庭庭长。
西安—查进军: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刘志刚:二炮工程学院博士、研究室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合肥—陈先进:中国科技大学数学院博士、副教授。
四川—届潘卫军: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空管学院副院长 、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
南京—吴东来:东南大学副教授。
西藏—许波: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被评为中央直属机关“十大杰出青年”。
辽宁—汪世永:鞍山某部团政委。
河北—段淑娟:河北涿州八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武汉—吴建国:财险湖北省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同届柯剑:新华社瞭望周刊高级记者;段鹏,曾任中国人寿湖北总经理;梅红:省计生协会副秘书长,李权林:省计生委处长;姜友生:交通厅党组成员、重点项目部主任,同届吴东山:《长江日报》印务总公司总经理;1983届马格胜:武汉东方国旅总经理,同届黄海鸥:中交二航局五公司总工程师,胡睿:湖北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届黄凌波:中国财险汉口分公司总经理,郭峰林:武汉工业学院计算机科学系主任、 博士,鲁军锋:武汉津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君:湖北第一厨师学校校长。
三峡—余志武:溪洛渡工程建设部结算中心高级会计师,曾获中国三峡总公司“十佳青年”。黄石—田澜:湖北师院教科院副院长、博士,赵小红:黄石理工学院外语学院副院长。荆州—詹宇生:荆州市教育局局长,咸宁—方勇生:咸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黄冈—何东英:黄冈市政协副主席,郭应虎:黄冈市卫生局局长,同届姜剑锋:黄冈市国资委 副主任、大别山旅游开发公司 总经理,段友芳:黄冈师范音乐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吴海涛:红安县委书记,姜立勇:罗田法院院长。
海外—付艳:加拿大博士,查定军:美国波士顿大学医学博士后,李晓峰: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药理系博士后。
成为本县科行局领导的:县政协副主席吴思澜、组织部副部长刘东升,党组成员、人才中心主任王定寅,宣传部副部长熊师,政府办副主任杨光、查海滨,前教委党组书记胡胜利,前广电局长王刚,统计局长徐同心,前财政党组书记王强、总会计师宋顺生,茶商会长汪格非,前理工中专校长游平、书记段国友,前一中党组书记许世祥、教育局前任局长刘会理,现任局长姜文格都是从这里毕业升学的。
走出去的教师中,有县人大副主任徐明轩,前县志办主任程铁强,政法委副书记郑劲松,黄冈市经信委政策法规科科长黄伟。
更多的校友成为当地各行各业经济建设的主力军,陈进军、金进、黄凌飞、陈君、陈海军、黄红军,他们都是年产值过千万、员工过百人的私营企业优秀法人代表。
当年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一纸一字虽然不复存在,但背后的茶山、池塘、水井,却能诉说这块杏坛的春华秋实,折射这片土地的蜕变痕迹,能时时唤起师生及校友们对母校的眷恋情思,将学校历史与文化内化成取之不尽用之不渴的精神与力量。

『贰』 刘志刚事件经过
新闻提示
为谋取一份理想的工作,一自考本科生于去年11月冒充北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制造假身份证和虚假学历,给自己戴上“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咨询师”等多个头衔,蒙蔽求职单位。今年2月被应聘学校察觉。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刘志刚,1973年8月出生于河南许昌,1999年自考本科时,曾在北大旁听过计算机课程和经济学课程。他在法庭陈述中说,自己以前教过书,在企业工作过。
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19日上午9时30分,刘志刚在警察的带领下,走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审时,刘志刚耷拉着脑袋,本来不高的他显得更矮了。
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刚的话不多,但多次提到“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持保留意见”等字眼。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多次答非所问,为自己开脱和辩解。他表示自己虚构学历,是为了找到一个可以施展自己真才实学的工作空间。
就在法庭判决后,刘志刚还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自己具备了北大博士的水平。如果认为水平不够,可以让有关部门当场考试。”
是否构成诈骗成焦点
因为刘志刚家生活困难,法院委派了两位律师出庭为他辩护。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刘志刚虚构学历,骗取学校信任,从学校领取安家费和工资,是否构成了诈骗罪。
公诉人认为,刘志刚以找工作为幌子,以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为真正目的,先后从学校获得4万多元的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
辩护律师认为,社会上很多人为谋取好的工作机会,个人简历虚夸、注水等,应该从诚信的角度去评定,对被告人应定性为无罪。主观上,被告人做虚假的简历,是为了谋求稳定、高薪的大学教师工作,是为施展才华,而不是为骗取安家费等学校钱财。客观上,他得到安家费之后,并没有逃之夭夭,或挥霍一空,从而满足自己经济上的欲望。所以,此案应该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诈骗罪。
刘志刚被判刑三年半
下午1时20分法庭休庭,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时40分,法庭重新开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成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刘志刚犯有诈骗罪,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刘志刚退还受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当记者问他是否打算上诉时,刘志刚回答:“下辈子再说吧!”他还说,18日晚上10时多打算自尽,但被发现没有实现,“差点走了”。
新闻回放
两个月没有讲过一堂课
18日下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处刘红林处长给记者讲述了“刘志刚事件”的经过。
据介绍,去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一次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刘志刚以“刘育豪”的名字投了一份简历。简历中写道,他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共21项。
经过多次接触过后,刘志刚于去年12月中旬来到学校开始工作。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
刘志刚来到学校后,不断地就个人待遇问题向学校提出要求。此外,刘志刚还提出为其个人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不时以不满足条件就走人来要挟学校。
学校介绍说,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初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刘志刚没有给学生们上过一堂课。
一次博士座谈会成了刘志刚造假的“滑铁卢”———刘志刚提供的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根本查不到。随后,学校派人到北大经济学院研究生院核实,发现根本没有“刘育豪”这个人。他提供的身份证、个人学习历程等也被证实是伪造的。
学校要求其退还先期支付给他的钱财、住房,刘拒不退还,学校派有关人员将刘志刚送到了洁云路派出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刘志刚就伪造了北大的录取通知书,交给母亲。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到其家里调查时,母亲还以为刘志刚在北京读书,一点也不相信儿子因为诈骗被提起了公诉。本报特派记者 刘丽普
http://news.sohu.com/20050520/n225635590.shtml
『叁』 刘志刚的个人简介
刘志刚,47岁,主任医师,1986年大学毕业,从医26年。
1981年9月~1986年7月,辽宁医学院医疗系,获学士学位
1992年8月~1995年7月,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脏外科,获硕士学位
1997年8月~2000年6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心胸外科,获博士学位
1999年1月~2000年4月,香港大学医学院Grantham医院心血管外科及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学者
1999年11月~2000年1月,心血管外科, 美国Mayo Clinic,访问学者
1986年9月医学院毕业后,从事普通外科工作6年,1992年开始从事胸心外科专业,2000年8月博士毕业,经国家统一分配来到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工作至今。在长期的医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参加各类心脏及大血管手术2000余例,其中包括一期全主动脉替换术、全胸降主动脉及腹主动脉替换术、非体外循环下主动脉弓替换术、升主动脉及全弓替换+“支架象鼻”手术、Bentall’s手术、Cabrol手术、David手术、ROSS手术、两大动脉根部换位及双心室流出道重建(DRT)手术,大动脉与心房双掉转手术、心脏移植等复杂术式。独立完成各类心脏及血管手术1000余例,包括:房、室间隔缺损修补术、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矫治术、动脉导管切断缝合或直视修补术、部分型肺静脉畸形引流矫治术、杂交手术治疗肺动脉瓣狭窄、心脏肿瘤切除术、法乐氏四联症根治术、二尖瓣与主动脉瓣替换术、升主动脉替换术、主动脉根部替换手术、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多瓣膜替换与房颤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手术、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心内矫治术、肺动脉瓣闭锁矫治术(右室流出道疏通+主肺动脉重建),等。手术病例中,最小者年龄1个月,体重仅3.5kg. 手术治疗结果良好,手术成功率达99%以上。
专业特长:采用胸骨旁小切口及复合技术或右侧腋下小切口美容手术,治疗肺动脉瓣狭窄或闭锁、房、室间隔缺损、二尖瓣关闭不全等较为常见的先天性心脏病,取得了优良的结果。积极开展小儿心脏手术快速康复技术,使患者住院费用大幅降低。采用瓣膜置换联合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手术治疗合并慢性房颤的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房颤消除成功率高达80%。

『肆』 哈工程校长是哪个
现在是刘志刚校长,出自本校三系。
『伍』 刘志刚的简介
职称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职务 : 研究生院副院长
近年来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和著作有:
1. 电能反馈型电子负载的设计与实现,铁道学报,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
2. 国际谐波标准对电力电子装置设计的影响,铁道学报,2000年6月第22卷第3期
3. 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馈网系统研究,电工技术学报,2003年第4期
4。辙叉及钢轨线上焊补用高频逆变焊机的设计与实现,
北京,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第六界学术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1999.5
等十余篇,并主编本科生教材《电力电子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

『陆』 西安联合学院--统招、学历、专业、规模简介
西安联合学院--确保教学质量、管理质量,学院依托西安联合学院高校及科研院所丰富的人才资源,广纳贤才,聘请了数百名专兼职教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教学及管理的骨干力量,并聘请了博士生导师刘志刚教授(西安交大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何炼成教授(中国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原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韦苇教授(女,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樊林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山龄教授、博士生导师路丽娜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其昌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明喜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振宇教授等知名专家教授为学科带头人,组成教学监督、评估、指导委员会,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习的各个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指教。学院授课教师配备为80%专职和20%兼职结合教学的模式,以人为本、狠抓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学生的成才深造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发展,以人才为根本”这是西安联合学院的铭训。
『柒』 西安联合学院是怎么个样子
西安联合学院全称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是 1987 年经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民办职业院校。学院自创办以来,本着“为国分忧、为家长解愁、为学生负责”的办学宗旨,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复合型、实用型英才。学院多次被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授予“助学先进集体”、“扶贫先进单位”、“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先进单位”、“陕西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学校”、“陕西省知名品牌优秀先进学校”、“陕西省十佳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现下设:人文社科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医学院、农林学院、国际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职业技能中心、中专部和基础工业研究所。
『捌』 西南交通大学 电气导师刘志刚怎样
基础非常扎实,青年壮志,心系交大,值得信赖的博士生导师。
刘志刚,男,1975年10月出生,河南省巩义县人,中共党员,1993年考入西南交通大学提高班,1997年获得铁道电气化专业学士学位,并辅修了计算机应用第二专业;
2000年和2003年分别获得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2003年作为校引进人才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 2008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教育部第十届霍英东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励;入选“四川省杰出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
2007年入选西南交通大学首届“竢实之星”人才培养计划;
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四川省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获得第七届詹天佑专项基金奖;2009年获得“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年入选西南交通大学“扬华之星”人才培养计划;
『玖』 刘志刚的个人简历
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4年7月博士后出站后任教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至今,任教授。《立宪主义视野下的公法问题》(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教材三等奖。代表性个人学术成果有:论文《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立宪主义语境下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著作《立宪主义视野下的公法问题》。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项目多项。
长期致力于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关注宪法诉讼制度、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规则等问题,围绕上述问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7部。2012年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称号。现为中国宪法学会理事、中国立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等。

『拾』 案例关于合同法
案例1: 2003午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不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当件数的加工费。由于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公司招聘人员也没有做相应的解释,便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定额。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公司拒绝。周某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告知周某,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1月,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合同的效力。
案例2 :张某于1998年6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0年8月,某公司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张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张某向某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某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3: 张某是某轴承厂技工。2004年2月,张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到车间主任的批评。张某不服气,遂在加工轴承的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致使多个轴承报废。同事对其进行劝说,但张某置若罔闻,仍然违章操作,发生意外。在意外中,张某受伤致残。事后,张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工厂认为,张某是蓄意违章发生的意外,不能按工伤对待,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4: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录用为经理秘书,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约定:从录用之日起3年内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因刘某男友单位集资建房,为了报上名,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
公司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2年6月4日作出了解除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5000元。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5: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一:1、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双方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般显示公平的合同解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1、视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有的地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会注明合同解除的日期的。
3、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除非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认定工伤外,均得认为是工伤。三种情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