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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

发布时间: 2022-12-24 23:36:21

大学生看病怎么走医保

大学生使用医保看病的流程如下:

1、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是一般是校医院。

2、大学生如果需要在其他定点医院看病,需要校医院开转诊单。

3、大学生凭转诊单到其他医院看病需要自己先付钱(不能刷卡)

4、大学生需要在看病后凭相应的票据到校医院报销。学校会对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部分学校开学前三周不能报销,接受报销的时间也有额数设置,可能会要求三甲医院报销,商保报销可能会影响到大学生医保报销)

5、在校医院审核完材料后要将材料提交给市社保中心审核。医保中心需要审核的材料有:住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学校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医保卡大学生在校期间医保卡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学生医保最好按时缴费,漏交医保非常不划算,且漏交医保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医疗保险简介: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Ⅱ 上海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是哪几所医院

一级医院大多指地段医院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宝山
宝山区中心医院-宝山区中医医院-宝钢医院
吴淞中心医院-大场医院-中冶集团职工医院
罗店医院-宝山区传染病医院-上钢一(二)厂职工医院
区妇幼保健院-第五冶职工医院-十三冶职工医院
宝钢二十冶职工医院-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长宁
长宁区中心医院-同仁医院-武警总队医院
长宁区光华中西结合医院-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天山中医医院-中国民航上海医院
纺三医院-电力医院-区慢性病防治院
市房屋土地管局职工医院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解放军四五五医院-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虹口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岳阳医院
市中西结合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海军四一一医院
曲阳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同济大学医院
江湾医院-虹口区妇幼保健院-海员医院
建工医院-航道医院-区牙防所
黄浦
黄浦区中心医院-长征医院-第九人民医院
黄浦区传染病院-仁济医院-上医大妇产科医院
黄浦区中医医院-华仁医院-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南市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港医院-南市区中西结合医院
南市区传染病院-南市黄浦区妇幼保健院-南市区肿瘤医院
区结核病病院-区眼防所-
市职业病防治院-红光医院-区牙防所
南市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府大厦门诊-市口腔病防治院
静安
华山医院-市眼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
华东医院-静安区中心医院-邮电职工医院
公用事业局职工医院-静安区老年医院-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卢湾
瑞金医院-瑞金分院(市政医院)-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曙光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中心)-香山中医医院
区牙防所-区结核病病院-
东南医院-卢湾区精神病防治中心-江南造船厂职工医院
闵行
闵行区中心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吴泾医院-闵行区结核病医院-闵行区中医医院
闵行区传染病医院-电气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市民政第一精神院
浦东新区
东方医院-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浦东新区结核病防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第七人民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三钢铁厂职工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长江航运医院
仁济医院(浦东)-浦东新区中医医院罗山分院-
普陀
甘泉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利群医院(大众老年护理医院)-普陀区中医医院-普陀区妇婴保健医院
纺一医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徐汇
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龙华医院
大华医院-日晖医院-中山医院
宛平医院-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市胸科医院
儿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上海市精神病卫生中心-肿瘤医院
市针灸经络研究所门诊部-气功研究所门诊部-区眼牙病防治所
区妇婴保健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
国际妇婴保健医院-四五五医院-市中医文献馆门诊部
杨浦
新华医院-市第一肺科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长海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纺二医院
控江红十字医院-杨浦区安图医院-杨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杨浦区妇幼保健院-杨浦区工人医院
杨浦区肿瘤防治院-杨浦区中医医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闸北
市中医医院-铁路中心医院-闸北区中医医院
闸北区中心医院-北站医院-闸北牙眼科医院
闸北区市北医院-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崇明
崇明县中心医院-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崇明堡镇人民医院-崇明县妇幼保健院
崇明县中医医院-崇明县康乐医院-
嘉定
嘉定区中心医院-南翔医院-嘉定区中医医院
区眼牙病防治所--
安亭医院-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金山
金山区中心医院-金山区亭林医院-金山医院
金山区枫泾医院-金山区疾病防治中心-金山中医医院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区幼保健院
青浦
青浦县中心医院-青浦县中医医院-青浦县朱家角人民医院
区幼保健院--
青浦县结核病防治医院-青浦县精神卫生中心医院-青浦县万寿医院
松江
松江区中心医院-松江区泗泾医院-松江区方塔医院
区眼牙病防治所--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松江区乐都医院
奉贤
奉贤县中心医院-奉贤县传染病医院-奉贤古华医院
县结核病防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奉贤县中医医院-奉贤县精神卫生中心-奉贤县奉城医院
南汇
南汇县中心医院-南汇县光明中医医院-南汇县周浦医院
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区妇幼保健院-
南华医院-南汇县精神卫生中心-南汇县结核病防治院
注:请将本单张贴于部门告示栏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Ⅲ 大学生看病怎么走医保

大学生医保在大学生缴纳药品购买费用或医疗费用时,通过刷卡方式对费用进行报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医保,则需要对照医保目录当中所规定的具体药品或具体诊疗项目,在非学校所在地使用医保则需要对治疗费用或药品费用先行垫付,返回学校后统一向学校医院或医保部门提出报销申请,批准通过将该部分费用返还给学生。

在大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学费当中已经包含了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学校统一进行收缴,并在 学生个人信息统计完成之后上报给学校所在地的医保管理部门,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办理。

如果在校大学生想要参加大学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报销购买药品的费用与医 疗费用,就必须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或不能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则有可能影响到大学生参与本年度的医疗保险。从而影响到购买药品费用、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的报销。

Ⅳ 大学生医保报销吗

大学生医保一般是可以报销的。但具体报销情况要看学校和城市的医保政策。

一、大学生医保分为两大类:

(1) 公费医疗:这是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保障,学生入学注册后,即可免费享受。

(2)城乡居民医保: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助,学生也需交一部分钱参加的医保,这就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一种。

二、大学生医保具体报销流程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校医务室就医。参保大学生在学校内部的医务室就医时,需携带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就医时先行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就医结束后携带好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检验报告单等有效单据到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

(2)转诊就医。如果是需要转诊的,先由校医务室开具转诊单并盖章,再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后医疗费用同样先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15日内凭转诊医院的相关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检验报告单、收费明细、医疗保险证、转诊单等到校医务室医保办公室报销。

(3)异地就医。如果是异地患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可以选择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地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所需材料为就诊医院相关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检验报告单、收费明细、医疗保险证、就诊医院等级证明等。

三、大学生医保注意事项

(1)看病先去校医院,外出看病一定要转诊(2)票据原件要盖章、注意票据提交要求

(3)报销注意时间地点和流程,当月报销更保险

参考出处:https://mip.64365.com/zs/765442.aspx

Ⅳ 大学生看病怎么走医保

大学生医保在大学生缴纳药品购买费用或医疗费用时,通过刷卡方式对费用进行报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医保,则需要对照医保目录当中所规定的具体药品或具体诊疗项目,在非学校所在地使用医保则需要对治疗费用或药品费用先行垫付,返回学校后统一向学校医院或医保部门提出报销申请,批准通过将该部分费用返还给学生。
在大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学费当中已经包含了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学校统一进行收缴,并在 学生个人信息统计完成之后上报给学校所在地的医保管理部门,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办理。
如果在校大学生想要参加大学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报销购买药品的费用与医 疗费用,就必须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或不能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则有可能影响到大学生参与本年度的医疗保险。从而影响到购买药品费用、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的报销。

Ⅵ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 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

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享受的待遇

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毕业生从当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管理及费用结算

1. 首诊: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

2. 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诊治。

3. 急诊:学生遇急危重症病时,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随后三天内到校医院备案。如需复诊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4.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1)校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凡在校医院就诊及治疗产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学生用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其中个人承担 20%,其余80%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2)校外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①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50%,其余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②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只能报公立医院的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③校外就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学生证、门(急)诊病历本、发票、转诊单,到校医院收费室审核、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就诊者(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学年内完成报销手续,最迟延续1个月的报销时间。

(4)根据《云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规定校医院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的识别。校医院根据大学生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认真审核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或者一卡通),确保卡(证)有效,人卡(证)相符,并按省医保中心规定进行登记。发现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校医院可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扣留卡(证),并及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二)慢性病门诊

从2014年9月1日起,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政策,病种及报销目录如下:

1.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2.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3.儿童注意力综合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7.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每学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为10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由学校医保经办人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学生选择2家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三)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就近到公立医院处理,先自行垫付费用,后持发票、病历、经学院盖章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交到校医院,医院把代收的材料交到省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对医保不予报销的事项参照本细则第五项第八条执行。

(四)特殊病门诊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遇。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300 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住院管理及费用结算

1.根据就近就便就医的原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昆明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

2.住院起付标准,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2000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

4.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的自负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5.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凭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时,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校医院备案。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情况说明(需学院盖章)、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户口册、实习单位证明。

7.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须提供至少二至三所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同意方可。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医保中心审批过的转省外就医审批表、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

8.新生未发卡时的住院费需要自行垫付,医保卡发下后再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学生证、医保卡。

(六)生育费

省属在昆高校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

(七)意外病故补贴

参保后意外、疾病身故的大学生,其家属可向省医保中心申请10000元的意外病故补贴。申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册、病故大学生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学生证、医保卡。

(八)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 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 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文件于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Ⅶ 学校医保必须在指定的医院吗

法律分析:是在指定医院的。大学生活的医保和农村医疗是一样的,三级医院65%。 报销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自付金额-门槛费)X报销比例。大学生的医保也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学校的规定也是按照国家的政策或者医保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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