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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可以应聘东方学院吗

发布时间: 2022-12-25 21:32:54

Ⅰ 2818黑龙江东方学院招聘辅导员有什么条件

热爱民办高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身心健康;具有适合岗位需求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届生需2018年7月前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统招本科)。
中共党员。
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担任过学院、学校主要学生干部。
现担任高校辅导员、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可优先考虑的。

Ⅱ 请问2017黑龙江东方学院招聘辅导员条件

招聘基本条件:
1. 热爱民办高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身心健康;具有适合岗位需求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2. 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生需2018年7月前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第一学历为统招本科)。
3.中共党员。
4.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有辅导员工作经历,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5.具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校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学生会之外的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需有任职证明。

Ⅲ 浙财东方学院是只招本科生的吗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海宁校区的这个

没有专科,只招三本的。

Ⅳ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校代码:13999。

第五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立于2005年6月,地处“五岳独尊”的泰山脚下,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联合举办,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院校。现有8个二级学院,5个特色学院,29个本科专业和2个专科特色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六大学科门类。

学校依托母体学校山东财经大学的雄厚师资力量,形成了一支以山财大教师、自有教师为主体,以行业(企业)专家为补充的学术型、应用型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全面实施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一人一方案”实施大学生主体性、个性化学分制教学,不断深化“政校行企”四方联动协同育人,实施“专业+产业”培养模式,实现人才供给和人才需求无缝对接。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天职,学生在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赛事中屡获佳绩,荣获省部级、国家级奖励上百项;全面推行第二课堂“五个一”工程(科技学术、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文体艺术和身心发展),在全省率先启动“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第二课堂活动欣欣向荣,广大学子有充分施展才华、飞扬个性的广阔舞台。

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多种升学和发展途径。在全国率先与斯坦福大学的创新创业课程和资源实现对接,双创教育走向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0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请考生随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dor.cn/u62db,最终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特别注明: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 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艺术专业认可省美术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专业17000元/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与新媒体、金融科技、金融学(校企合作)专业19000元/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198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动漫方向)210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数字互动娱乐开发方向)28000元/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16000元/年;会计、金融管理专科专业10000元/年,金融管理(校企合作)专业12000元/年;住宿费1100元/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生所选课程不同,学费会略有上下浮动。具体收费标准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资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档2600元/年、二档3300元/年、三档4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经济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大学生服务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月300元),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费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同时会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dor.cn/u62db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咨询电话:0538-5397888 5397999

邮政编码:271000

学校网址:http://www.sdor.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dor.cn/u62db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

Ⅳ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同时,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院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www.hljeu.e.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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