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法律案例
『壹』 【收集一则与学生有关的法律案例并进行评论】。跪求啊
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一、 案情陈述: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案情分析: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开始,药家鑫开车撞上张某导致其轻伤是交通肇事罪,但得知被害人受伤情况下,下车向受害人连刺数刀致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观方面,主观上处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药家鑫肇事后在被害人受伤倒地尚未昏迷之前,因害怕被害人记下他的车牌号,带刀下车就是准备杀人,刑法里这叫做犯罪预备。这是当然的主观恶性,并且是预谋,有计划的,明显是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其次,客观方面,药家鑫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最后,主题方面,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药家鑫已有22岁,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争论点:
1、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药家鑫杀人逃逸以后,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公诉人会认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本案中药家鑫自首情节成立,但行为性质恶劣,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所以并不考虑减轻量刑。
2、关于激情杀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杀人的定义是: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药家鑫肇事后带到下车杀人的行为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不能将之视为激情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就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
经验和金钱都是好东西,楼主一定要采纳!!!
『贰』 求大学毕业生犯罪案例
党打掉的苍蝇老虎,哪个不是高学历的?都说不过来啊。。。。。高智商犯罪,更难对付。
『叁』 法律事例和感受
今年5月4号到6月14号,短短40多天,重庆北碚区某高校的办公室和电脑室连续4次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究竟是谁在大学校园里如此疯狂做案呢? 2003年5月4日凌晨两点,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一次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2003年5月15日凌晨两点,又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二次由于机器本身很老了,不太值钱,好像重视的程度也不够。2003年5月27日凌晨两点,三台电脑的主板及一台投影机被盗,2003年6月14日凌晨,又三台电脑的主板被盗这一次学校才开始重视起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大量摸排,抓获犯罪嫌疑人丁超,丁超系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丁超交待,他将盗窃来的价值数万元的电脑都拿到了重庆市某旧货市场进行销赃,共得到4000多块钱。 丁超交待,他第一次卖了八百块钱以后,两天时间都用于吃、喝,和朋友聚会显示自己有钱,然后剩余的钱上网,后面三次也是用于吃喝玩乐。 据记者了解,丁超的父母为了让丁超上大学,已欠下两万多元的帐,为了还账,他们特意从农村来到重庆市区打工。作父母的怎么也没有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儿子的身上。丁超的父母很难接受儿子这次盗窃的事实,而更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他们自尊心极强的儿子去年就曾有过偷窃的行为,当时是顺手牵羊,偷走了同寝室同学的手机,不过很快就被学校保卫处查明。但他根本没有想到他那次盗窃和后面那次盗窃是根本不同的关系,他这一次盗窃价值已经是巨大,并且多次作案,按我们的说法应该是疯狂作案。丁超说:“我当时很怕,但是我想,既然做了,就不能做了一半就放下来,因为我想总有一天会被逮住,既然做了,你现在做了,还不是同样的,为什么要放弃呢。” 丁超已经失去了自由,呆在看守所里一个多月了,这对于一个本应有大好前途的大学生来说,心理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据心理专家分析,丁超的行为有几方面原因:一个是他的父母在他的教育过程中忽视了对他的应有的人生观的一种灌输。此外就是一般而言,人的重复犯罪往往和他第一次做错事以后的惩罚密切相关。其实我觉得像丁超他第一次盗手机的时候,就应该给他一个很严厉的一种教育,留校观察等等。对他有一定的威慑和制约,使他认识到这种行为自己要负的责任。而有些人没有形成这种责任的话,他就可以恣意妄为。大学生,常常被视为天之骄子,无数耀眼的光环笼罩着他们,他们的生活似乎不可能有阴影,然而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屡见媒体,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曾就大学生犯罪做了一项调查,其结果令人堪忧:20世纪60年代,大学生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的1%;20世纪70年代,大学生犯罪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2.5%;而近几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罪占如此大的比重,这的确令人深思,在前面的丁超盗窃学校电脑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贪慕虚荣的心理是造成他盗窃的重要因素,而这种心理无疑和他学习生活的环境密不可分。 2002年6月,世界儿童发展组织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明确列出了学校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个不良压力,其中就包括经济比照压力。 经济比照就是我们俗称的攀比,在大学校园里,大学生的这种攀比心理和他们的消费密切相关。一方面,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可能造成一种非理性的消费。 近日,记者对北京某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一个有关消费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消费额主要集中在500—1200元之间;九成以上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依靠父母;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的大学生拥有手机;80%以上的大学生有定期聚餐或请吃饭的习惯。我听过一句话,说大学生的消费白领化。就是泡吧、夜生活,还有买的衣服的品牌,都是这方面的,手机时尚。有一些寝室,他们就普遍比别的寝室的人消费特别高,一个寝室如果形成这种风气的话,就好比说,他今天到商场去买衣服了,如果说他们都去买,我不去的话,可能会显得我很不合群。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即使我没有钱,我可能也会打肿脸充胖子,我可能也会跟他们去。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大学生们带来太多诱惑,那么如何给大学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的氛围,克服这种有可能诱发犯罪的攀比心理,家长和学校在这方面都应有所反思。比如说要经常地监督一下每个月学生开支到底都开支到一些什么地方去了,是不是一种正常的。学校和我们各个学院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我们都想尽量减少心理负担。我无法选择我的出生,但是我可以选择我自己的道路。 如果说很多像丁超一样的大学生是因为家庭贫困,在攀比的风气下虚荣心作祟而盗窃,那么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这个大学生就有些令人不解,他有着经济殷实的家庭背景,却也因为盗窃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2002年1月6号夜里11点左右,江苏苏州科技大学教学楼的报警器突然发出了警报声。报警器显示教学楼608教室有情况。两名值班员迅速赶到指示地点。一看,有一个人蹲在地上,就问他,你是偷电脑啊?经警方查实,这名大学生名叫何饶伟,是苏州大学的在校生。审查过程中,何饶伟不肯交代违法事实,只是讲,到办公楼里面只是看那个电脑构造,而不是准备行窃电脑。为取得直接证据,民警依法对何饶炜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张可疑的电脑网卡。2001年4月28日,苏州科技学院外语系办公室里的两台电脑的主板、网卡等物品被盗,价值一万多元。根据鉴定,民警搜出的这张网卡正是学院被盗物品。在证据面前,何饶炜不得不交待了他盗窃学校电脑的事实。 2002年4月19日,何饶炜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饶炜在大学里一直是一个勤学上进的好学生,还是系里学生会的公关部部长。他性格开朗、兴趣广泛,尤其喜好电脑,是一个电脑发烧友,他在电脑方面的才能尤其令同学佩服。何饶炜对电脑痴迷,家里也非常支持。在何饶伟刚上大学时,父母就给他买了一台电脑,但这并没有让他满足,他需要一些配置,使自己的电脑升级。然而,他却鬼迷心窍,选择了盗窃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那么是他确实经济拮据吗?据他的同学反映,他穿的衣服基本上都是名牌。而他的家人在经济方面对他也是很宽松的,家里每个月给他的生活费至少800到1000元。 据何饶炜的辩护律师说,跟他分析的时候他还没有明显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犯罪。从他这个思想中他模糊认识到自己这是违法的,是不对的,这可能是一种知法的意识。但是知法的意识需要提升到自觉的意识,他没有提升到。他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那么何饶炜作案究竟是抱着一种怎样的心态呢? 用他自己的话讲:“可能大家也不相信,作案的时候我就是觉得我像个小孩做游戏那样。”把盗窃视为一种游戏,这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不管是丁超、何饶炜盗窃案还是其他大学生盗窃的案件都反映了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据了解,现在很多高校都开设了法律教育课。还有一些高校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中南工业大学设立了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南京市在2002年成立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十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中心成立后,南京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
参考资料: http://www.stuln.com/falvzaixian/jingdiananli/2009-4-1/Article_31949.shtml
『肆』 关于校园犯罪的案例!!跪求
http://www.xingfa66.com/fanzui/dxsfz/dxsfzal/【中国刑法网】
大学生犯罪案例 :
1,大学生失足犯罪 检察官真诚挽救.
2,大学生加入犯罪团伙对夜行女子劫财劫色.
3,大学生强奸卖淫女认为此非犯罪
4,大学生盗窃犯罪当儿戏 聪明反被聪明误.
5,大学生犯罪根源在哪里?高校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6,两大学毕业生为攫取创业资金劫杀富商.
7,大学生攻破企业网站 大肆链接色情电影获刑3年.
8,北京一大学生“诈弹”勒索校领导 被判六月徒刑.
9,不可思议!大学生犯罪为何如此严重.
10,讨女友欢心盗同窗手机被捕 大学生犯罪谁该警醒.
11,赵若舟:大学生犯罪彰显德育真空.
12,大学生犯罪标准引争议岂能“法外施恩”.
13,大学生犯罪 盗窃案占七成.
14,心理失衡:大学生犯罪主因.
15,大学生犯罪心理.
16,大学生犯罪人数5年上升近三倍.
17,对大学生犯罪处置的反思与探索.
18,南京:大学生犯罪暂免起诉.
19,检察官诊断大学生犯罪三类型.
20,从犯罪构成看大学生犯罪新特点.
21,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22,女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范对策.
23,大学生犯罪增多的原因.
24,值得痛心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犯罪一览.
25,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26,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27,放宽大学生犯罪处理符合人性.
『伍』 大学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俩90后大学生致5人受伤:
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涉案案例中,有一个因心情不好酒后殴打舍友的案例。两位行凶者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学2014级学生李某,因为平时与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当晚喝完酒后临时起意想教训下舍友。他叫来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带抽打、持棒球棒殴打等方式,殴打舍友,致5人受伤,其中两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三人为轻微伤。事发后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学校保卫处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没有钱花大学生做起“梁上君子”
盗窃案例是大学生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多为临时见财起意,慑于法律的威严,发案后大多会主动投案,量刑上也会从轻处罚。
2015年4月28日晚,宁夏大学学生张某在西夏区某小区入室盗窃现金33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年7月8日,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王某进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一男生宿舍楼内,盗走一台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其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并主动退回了电脑,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陆』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在校大学生作为“象牙塔”内的“天之骄子”,寄托了许多人的希望和梦想。他们年轻富有激情,同时也容易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下面说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警示。
盗窃室友 只为报复
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洁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兰的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事后,经调查得知,小芸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但因与室友相处不和,小芸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顺手牵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他发现公寓楼一宿舍房门大开,室内却无人,而且桌面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想起自己近来生活费紧张,小常竟不自觉走进该寝室,盗走笔记本电脑。
被抓时,小常懊恼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时糊涂啊!”
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警方调查发现,武汉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小君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找到挂靠政府网站较多的服务器,通过ADSL拨号上网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相对而言,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都极为不易。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预防大学生犯罪,使“天之骄子”们健康成才,少一些冲动。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柒』 举例说明如何利用法律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国家赋予每个大学生的权力,那么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呢?在大学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些我们无法正常处理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例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所以我们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向学校申请奖,助学金,这是我们大学生都拥有的权力。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校学习的生活中,偶尔会犯错误,学校有权力对我们犯的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我们也必须接受,但有时我们犯得错误不足以构成学校给予我们的惩罚是,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我们拥有的权力。总之,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就有权力去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种种权力,只要我们正确的去使用,去对待就可以。
『捌』 民法典与学生有关的案例
法律分析:该法典与学生有关的案例:李某九岁,按当时法律规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二零一五年某月某日下午午读期间,李某在教室里用饮料瓶装水后喷洒到同学钱某身上,该同学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宋某。宋某对李某和钱某都进行批评教育后继续上课。之后在做眼保健操的时候,李某又将水喷到同学杨某的脸上,杨某将此事告诉了正在批作业的宋某。宋某便将李某叫至讲台进行批评,并给李某的家长打电话。李某情绪激动,要求老师不要打电话,电话未打通。宋某就此继续批改作业,并让李某站在讲台旁边反省。后下课活动,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同学去上卫生间。期间,李某从学校教学楼二楼过道未加设防护栏的窗口跳下导致摔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玖』 2011年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有哪些谢谢各位了,急需
吴睿鸫:年收入30万免个税与法律相悖:应当说,广东省对服务业高端人才渴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觉得,省政协所提议对高级人才特殊的个税优惠政策,无异是将个税政策当作了奖品,随意发放,此举实在让人难以苟同。一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悖。按照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个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也就是月免征额度为2000元。而广东省作为一级政府,当然没有权力擅自提高免征额度,出台与国家法律不符的政策。
二、淮北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为夯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在市、县(区)健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全市2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80%的社区(村)设立了法律援助点,基本形成了由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站工作流程,使困难群众能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社会 家庭培养 教育机制:该如何直面刘海洋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谢岳明: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8月4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原央视记者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法律给了李敏一记“重拳”,这实际上则是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五、放弃早产儿治疗父亲被判刑 引发法律与道德讨论: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处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为屠才良辩护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陈俊华律师昨天下午对记者说。
一个多月前,屠才良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他放弃治疗自己体重仅950克的早产儿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导致出生才一天的早产儿夭折。(早报6月20日曾报道)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上周作出一审判决。陈俊华律师到余杭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屠才良,并徵求屠对上诉的意见。
整个会见过程中屠才良的情绪非常激动。”陈俊华律师说,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屠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听了医生的话,觉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没钱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屠的年收入为1.8万元。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
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刑
法院的判决是8月1号下达的,原先被取保候审的屠才良在宣判当天就被收监,昨天离上诉的最后期限还有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1日,屠才良妻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医生告知屠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屠才良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未与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决定放弃抢救,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於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淩晨5时许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才良对刚出生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却怕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放弃对婴儿的必要救治,造成婴儿死亡,属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才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屠才良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六、武汉反扒人士涉嫌打死小偷引起社会关注 反扒联盟法律地位引争议: “罐子”姓冯,27岁的自考大学生,“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在一次行动中,小冯因涉嫌将一小偷故意伤害致死,于200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死亡的小偷叫阳满(化名)。2006年9月24日,阳满在武汉市青年路公交车站行窃时被志愿者擒获。“阳满被擒获后,对我们挑衅辱骂,小冯用甩棍打击了杨某的腿部和胳膊。10分钟后,警察将抓到的人带走。阳满当时就被带到医院做了专门检查,拍片表明没有内伤。”参加反扒活动的同伴“一辈子”(网名)回忆。不料,28天后,阳满外出活动时,突发抽搐,意识模糊,被送至同济医院救治不及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其系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建立反扒联盟,是武汉一群年轻人在网上组织起来的。反扒联盟先后进行了数十次反扒活动。7月份,名称为武汉志愿者联盟的网站建起来了。反扒活动一度进入高潮。
据介绍,反扒联盟的成员的交通和部分防身器械,都是自己出费用,并无一文报酬。他们一般采取驱赶或现场擒获的方式,对付正在行窃的小偷,将擒获的小偷扭送到就近的派出所。
武汉的小偷很猖狂,光天化日之下结伙偷窃,很多市民慑于威胁而不敢制止。我们想做的就是凝聚一股正气,让小偷们不敢过于放肆。网名“手术刀”的反扒联盟成员这样说。
因为小冯的被捕,反扒联盟最近停止了反扒活动。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侦查结果。与此同时,对于反扒联盟的地位及相关问题引起了诸多思考。
一种意见认为,反扒联盟属于没有登记的社团,开展活动属于非法。也有人认为,民间能够自发组织一个专门打击“扒手”的联盟,不计名利,公开与违法人员作斗争,不但合法,这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公民精神。
据了解,反扒联盟曾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技术指导,警方没有首肯,而当有人提出取缔反扒联盟,禁止其活动时,警方也没有采纳。“这里面确实有些复杂!我们不发表看法,也不会出面叫停反扒联盟。”武汉公安机关一位人士说。
打击违法犯罪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反扒联盟的活动合法吗?这个问题同样让人争议。武汉律师任训祥认为,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哪怕是维护社会正义,也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要以合法对非法,不能以非法对非法。而另一名律师周静雯则认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有人行窃时,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争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争论归争论,大多数群众还是认为,应该承认反扒联盟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结队反扒,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它是违法的。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恢忠认为,出现这些民间群体,说明它还是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应该鼓励这些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更好更多地为社会服务。现在人们对武汉反扒联盟存在质疑,是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引导机制,如果可能的话,有关部门可以对这些民间力量因势利导,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力会比想象的要大。
七、女司机掌掴高速路女收费员 称要挑战法律:月25日深夜和26日凌晨,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期间,她不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收费员小蓝。5月8日,在公安部门的劝说调解下,女司机再次来到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小蓝道歉,然而,女司机依然一副趾高气扬姿态。这令小蓝等收费员感到十分气愤。 记者从机场公安分局获悉,闹事打人的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以200元行政处罚,目前,正在呈批当中。 4月25日晚11时55分 女司机两度刁难女收费员 “那辆车开过来的时候,我就预感会出事。”回忆起那一场恶性事件,收费员小蓝神色黯然,她告诉记者,当时女司机的车一下子就冲过了收费窗口,“我伸手去接卡,她却没有任何动静,往常我会说‘小姐,麻烦你把卡递过来’,但是她眼光很凌厉,我看了一眼就吓住了,所以只好尽全力弯下腰伸直手去够她的卡。” 经过1分多钟的努力,小蓝才从女司机手中接过粤通卡,刷卡完毕,正当小蓝要将卡还给女司机的时候,女司机却发动了油门,“她把车又往前开了一点,这样离收费站的距离就更远了。”目击事件全过程的当值班长曾站长告诉记者,为了把卡还给女司机,小蓝又一次探出身子弯着腰把卡放在她手上,“可是,她不是开车离开,而是骂了起来。”女司机情绪激动,不但骂出来的话越来越难听,而且还从车上冲了出来站到收费站窗前指手画脚地越骂越凶。只有一年工作经验的小蓝吓坏了,匆匆忙忙把收费站的窗户拉上。
· 八、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6月30日醉酒驾车五死四伤 2009年8月19日下午,当笔者向发生在南京6月30日酒后驾车,导致5死4伤事故的目击证人询问时,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上卖瓜的瓜农李虹仍心有余悸,眼泪情不自禁地扑簌簌掉了下来:“太惨了!那个醉酒肇事的司机,应该蹲一辈子班房。” 2009年6月30日晚8时20分,李虹像往常一样在路旁摆西瓜摊。突然,一辆牌号苏ATH900的黑色别克轿车像野马一样,由南向北歪歪扭扭向她撞过来,“轰”的一声,被撞飞的一辆垃圾车砸向瓜摊,她的额头受伤,鲜血直流。 李虹看到,轿车继续向前冲,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破碎的玻璃散落一地。 之后,失控的汽车撞上一对散步的夫妻,男的被撞进路边一辆面包车内,女子被撞到另一辆车上。这名女子已有7个月身孕,未足月的婴儿被撞了出来…… 目击惨状的路人纷纷大叫司机停车,可轿车继续向前冲去,撞上路边一辆停着的三厢轿车,该车后备箱被撞进车内,被撞掉的左轮胎在路上乱滚…… 轿车飞驰过一家超市门口,一对刚从超市购物出来的小夫妻被撞飞…… 在发生了一连串事故后,轿车依然没有停下来,继续向北飞驰。愤怒的市民纷纷奔跑着大喊“追上他!追上他!”一名路过的出租车司机驾车向肇事车辆追去。一会儿,出租车司机发现肇事车辆的引擎冒出白烟、速度减慢,他迅速将自己的车拦在了肇事车前方。 出租车司机下车后发现,肇事轿车内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车前盖损毁严重,司机趴在方向盘上一言不发。这时警察闻讯赶到,看到这血淋淋的场面,忍不住号啕大哭。 李虹说,当天晚上她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肇事车辆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停放轿车6辆。其中,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伤者在江宁区医院救治。 警方将肇事司机控制后,发现其一身酒气,经抽血化验,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法律规定,成年人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肇事司机张明宝,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审讯中张明宝交代:当天晚上,他约了几个客户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车回家,由于喝酒太多,导致车辆失控。 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闯下大祸,面对警方的讯问,他声音发颤,两眼通红,一再表示要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 警方于第二天对张明宝实施刑事拘留。
九、合浦2少年非法采沙场溺亡 家属将通过法律索赔:7月20日,合浦西场镇蚬港村两名溺亡孩子的家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沙场老板索赔。7月13日下午,他们的孩子在一个非法采沙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西场镇蚬港村村民黄女士介绍,7月13日下午,村里的小南(8岁)、小文(13岁)两兄弟和堂哥小雄(14岁),一起到离村子不远的鲎港江边玩耍,随后到正在作业的采沙场江边游泳、玩水。不料刚过了一会儿,他们就往水里沉。小南被哥哥小文奋力托出水面后大喊救命,被旁边抽沙船上的几名工人救起,但小文和小雄不幸遇难。 村民告诉记者,两少年的尸体打捞上来以后,由于家人和采沙场老板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家属找来大块的冰块敷在孩子遗体周围,在出事地点停尸三日。 死者家属指责说,未采沙前的鲎港江水深不足一米,挽起裤脚就可以直接过河,但现在采沙场的采沙导致河底高低不平,出现很多近十米的深坑,而采沙工地附近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或警示不可游泳的标志。他们认为,这起悲剧的发生与这个采沙场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采沙场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还了解到,这个采沙场已开办一年多,但并未持有开采证。 采沙场老板裴某称,出事前,现场的采沙工人多次警告三个孩子,让他们不要在此游泳,但他们没有理会。当孩子出事时,正在采沙的三位工人又积极施救,把小南救上岸后,又继续潜到水里搜救两个孩子。“两个溺亡的孩子,都属于未成年人。孩子们在外出事,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合浦县西场镇政府非常重视,15日下午召集死者家属和采沙场老板开了调解会。死者家长认为,采沙场应向两个孩子的家庭作出1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外加2万元的安葬费。采沙场老板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他只愿意支付8000元的丧葬费。 16日,两名溺水少年在停尸三日后被安葬。20日,死者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采沙场索赔。
十、多个业主家门外被小偷踩点留下行动暗号:案发:冒充装修工人行窃 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沙坪坝区梨树湾的尚赏居小区,保安分队长赵彬巡逻到B幢楼下电梯口。“抓贼!”突然,13楼有业主从阳台探出头,大声呼救。 赵彬堵住底楼电梯口,用步话机调来2名巡逻保安,同时指派另外的保安在负楼层的电梯口把守。众保安很快到位,另一路保安则顺着B幢的楼梯,逐层往上搜寻。 过了一会儿,底楼电梯门打开,走出一个穿红衣、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赵彬上前询身份。男子说,他是21楼张姓业主家的装修工人。言毕,他掏出一张家装公司名片,点起一根香烟。 “业主叫啥名?咋联系?”面对追问时,男子只能讲出业主姓名,却不知联系电话。 “他跑到我家里偷走了电脑!”在13楼呼救的业主赶来,立刻认出男子就是盗贼。21楼张姓业主也接到物管通知赶回来,证实男子并非她家装修工人。 闻讯赶来的众业主十分气愤,争相“审讯”男子。男子最终坦白,他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藏在5楼的过道隐蔽处。在其指引下,保安找出了被盗的电脑。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调查:门外发现神秘符号 盗贼哪里来的胆子,大白天也敢入室盗窃?据B幢业主张先生说,面对业主“审问”时,贼娃子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同伙进小区已踩点两三天,并根据哪些家白天没人、哪些家晚上没人,分别在家门外留下了记号。 昨日,重庆市尚赏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光绪介绍,此事发生后,保安加大了巡逻力度,并在B幢13楼及相邻楼层发现了7处神秘符号——其中4处由“+”“-”组成,多画在防盗门外的墙壁上。另有3处只在门外画了一个“A”。 经保安带领,记者见到画有这种符号的墙体。神秘符号仅离地约1米,一般不易发现。保安介绍,这些符号排列有一定规律,有的是“+”在上,“-”在下;有的则“-”在上,“+”在下。不同的排列代表什么意思?保安也不太清楚。 尚赏居的业主群经过讨论,对神秘符号给出了解释:“+”在上“-”在下,表示业主家白天有人,晚上没人;“-”在上“+”在下,则表示白天没人,晚上有人。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盗贼踩点的新闻,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现过这种符号,公安机关事后证实是入室盗窃的一种新趋势。” 提醒:奇怪记号及时清除 记者昨从警方获悉,盗贼姓袁,今年46岁,忠县人,有入室盗窃前科,目前已被刑拘。对盗贼踩点留暗号一事,警方表示需进一步调查。 警方根据曾破获的案例提醒市民:有的盗贼会佯装发放广告单的促销员或声称替业主装修混进小区踩点,惯用手法主要是在业主门把手上插广告单,两三天后再返回观察,若广告单未被去掉,就判断室内可能近期无人,遂大肆入室盗窃。值得一提的是,门上或门框边随意涂画或写常人看不懂的符号等图案,跟插广告单的踩点原理相似——若数天无人清除,盗贼会认为室内无人,盗窃就可能发生。 警察认为,市民若发现门上插异物或涂有奇怪符号时,不管从保洁或防盗的角度讲,都应立即清除。 发现小偷暗号全楼居民忧心两月 昨日,沙坪坝区沙北街92号楼的居民说,他们也曾在楼内发现神秘暗号,不久便有盗贼光临。 原来,在该楼5层与6层之间的过道上,楼梯上写着“有狗,11.18”。一位住该楼2单元5楼的居民说,去年11月18日,他下班回家看见“有狗”字样。几天后,就有居民反映,深夜听到楼道异响,推门发现有黑影仓惶往楼下跑。之后,因警车常到楼下停留,异响和黑影的事再未发生。 居民们推测,“有狗”是指楼上的偷不得,要偷就偷楼下的。发现小偷的暗号后,有的居民换了密码锁防盗,个别顶楼住户干脆自制铁栅栏把整个楼道封死。 “发现小偷暗号让我们担惊受怕了近两个月。”6楼的朱先生说,居民现在仍忧心忡忡——说不定那天,楼内又会出现让人看不懂的字或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