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本科生落户
⑴ 本科生落户宁波需要什么条件
应该是的!具体的你可以去你想要挂靠的相关人事部门去了解一下情况!因为去年落户政策好象有所改动过!象取消了购房落户等政策,建议你还是最好去咨询一下!
落户政策之十一——毕业生落户宁波须知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和落户手续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和落户,你都办好了吗?
当你手执学校签发的派遣证与户口迁移证时,可能又在迷茫,这些东西有什么用,该如何办理?为此,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有关专家,为你解答这方面的疑难困惑。
问: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超过了有效期还能办理吗?
答:能。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报到和户口迁移手续一般可延期到毕业当年年底,落户手续也应在毕业当年年底前办理完毕。
问: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证开到宁波市人事局,是否要到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
答:不需要到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报到。在各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先落户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各人才中心办理报到,原海曙、江东、江北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年 12月份仍未找到工作的到市人才中心办理报到,其它地区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回生源地人事局所属人才中心办理报到。
问:外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在宁波办理落户?
答:首先户口迁移证开往的单位应与派遣证上派遣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应到签发地有关部门更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宁波后应持派遣证先到单位办理报到,报到后办理落户,能投亲靠友的应先将户口落在亲戚朋友家,无处投亲靠友的毕业生应将户口投靠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的集体户口。
问:应届生要在市人才中心挂靠集体户口有何要求?
答:首先,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实的工作单位应是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单位,且该单位与市人才中心已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其次,该单位应将应届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市人才中心管理。
问:全日制院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报到)首次调整就业单位如何办理?
答:一、办理对象: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在办理报到手续前调整就业单位的全日制院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二、所需材料:
(一)、报到证原件。
(二)、与原单位及主管部门解除协议的证明。
(三)、新单位与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与原单位及主管部门解除协议.
(二)、由新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三)、持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到原单位所属的主管人事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四)、到新单位所属的主管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注: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
问:就业单位在县(市)区,能否在市人才中心挂靠档案和落户?
答:不能。市人才中心仅负责代理单位位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人员,如属其他县(市)区单位,应到单位所属辖区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中心办理。
⑵ 宁波落户需要什么资料
宁波落户需要什么资料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宁波落户需要什么资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市外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含技术)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
1、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毕业证书;
3、迁入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亲友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已落实就(创)业单位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迁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户口从学校迁出后未落户的',还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6、就业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5周岁以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接收证明)。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就业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接收证明)。
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审核过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审核过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还需提交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1年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荣誉证书;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交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以及集体户接收证明)。
;⑶ 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落户指的是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后落户该地,并且在该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同时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居住就业落户
(一)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注: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
(四)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一方为市区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的;
(三)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岁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人才落户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二)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三)高级人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宁波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六)人才家属条件:
(1)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2)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七)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2)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其他荣誉称号的。
注: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政策落户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
(二)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
(三)军队转业干部;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五)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积分落户
(一)北仑区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本区(不含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3、总积分达到100分及以上;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二)海曙区
1、居住年限。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区连续居住满3年。
2、居住条件。本人或配偶在本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根据《实施细则》之规定,上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有租赁住房。
3、积分标准。流动人口有条件申请在本区落户的,拥有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50分以上(含)。
(三)江北区
申请人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在本区就业,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年限。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江北区连续居住满3年。
2、居住条件。本人或配偶在江北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参照《宁波市市辖区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中之规定。)
3、信用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江北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经营、纳税。
(四)镇海区
申请人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年限: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镇海区连续居住满3年。
2、居住条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公共租赁房)。
3、信用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镇海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五)鄞州区
流动人口申请落户鄞州区,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的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2、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3、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依法纳税,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参加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并达到我区最低落户分值70分的流动人口。
(六)奉化区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区就业,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持证年限。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奉化区连续居住满3年。
(二)居住条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参照《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中之规定,即: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有租赁住房。)
(三)信用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奉化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经营、纳税。
新生儿落户
1、双军人子女
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宁波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为本市户籍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双亡
婴儿父母双亡,婴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
4、父母户口未学生集体户
父母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子女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
5、超计划生育
婴儿为超出计划生育范围出生的。
6、弃婴收养登记落户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7、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8、未注销户口公民
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所生婴儿。
9、国外出生婴儿
父母一方未注销户口 ,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
10、父母离异
父母离异新生儿需要办理落户。
11、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已加入中国国籍。
;⑷ 在宁波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居住就业落户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3、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同时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4、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二、 亲属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为 市区户口 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2、子女投靠: 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3、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无要求,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4、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三、人才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级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1)、(2)、(3)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4)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3、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 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五、政策性落户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4、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军队转业干部。
6、军队离退休干部。
7、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8、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内户口迁移
1、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2、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4、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6、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
⑸ 宁波人才落户条件
宁波人才落户条件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宁波人才落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落户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5)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2、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级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1)、(2)、(3)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4)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6)满足落户条件第3条的,还需要提供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满足落户条件4条的,还需要提供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
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落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⑹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为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适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来宁波落户。
宁波人才落户条件如下:
1、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2、硕士、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